父母过世遗留房产,若干年后再分割继承可以吗(外7则)
2016-10-14周璇胡鑫磊
周璇+胡鑫磊
父母十多年前相继去世,遗留一套房产。这套房产一直由我姐姐一家居住,所以当年就没有分割继承。今年我女儿准备出国读大学,学费高昂,我提出继承父母的房屋,不料却遭到姐姐一家人的反对。我和姐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当然有权利继承父母留下的这套房产。姐姐则认为这套房产现在由他们一家人居住,所有权理所应当就是她的,和我没有任何关系。而且父母已经去世十多年了,现在请求分割继承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我和姐姐多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这套房产仍然登记在我母亲名下,姐姐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请问,如果我把姐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父母遗留的这套房产由我们姐妹平均继承,能得到支持吗?我现在主张继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茌平 张启姗
张女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这套房产,同为法定继承人的你们姐妹都未明确表示放弃,应视为接受继承。对于房屋未分割的,一般可以视为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你是在你姐姐提出异议时,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异议时计算。因此,你主张继承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受法律保护。
这套房产应由你们姐妹共同共有。
房产继承、赠与,必须要办理公证吗
我父母现在居住的房产是学区房,为了孩子上学,父母同意把房产过户到我们夫妻名下。于是,我们夫妻和父母签订了一份房产赠与协议,父母表示此套房产赠与给我个人。我们拿着协议去房产中心过户,却被通知需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才可以赠与过户。
我们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告知,这套房产的公证费用按照市场价格的百分比计算,大约需要2万元。不办理此项赠与公证,将无法过户。过户房产,只是为了孩子上学,无缘无故花这么多公证费,真是很心疼。
同事也遇到了相关的问题,他父母过世,留下的房产需要兄弟姐妹继承,过户也必须办理相关的继承公证,而这类公证的收费都很高,让人心里很不舒服。
请问,不公证就真的不能办理不动产的过户手续吗?
乳山 赵家河
赵先生: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如果产权登记部门严格按照实施细则,那么今后老百姓继承房产,有这么几种路径:
遗嘱继承或遗赠: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法定继承:“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关于你和你同事的此类情况,司法部也刚刚发布了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公证了。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以必要、便民为原则,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入职满10年,可享受什么待遇
我今年54岁了,2002年进入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工作,但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像我这种情况的人在公司里有很多,都属于临时工。所以,和相同岗位上的正式员工相比,我们享受的待遇有很大区别,这让我心里很不舒服。2004年,公司发放特殊岗位补贴2000元,没有我的份儿,我向有关负责人询问,得到的回答是:临时工不享受此种待遇。而且,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缴纳相关保险,我多次提出要求,都被拒绝了。如今,我已在公司工作14年,公司仍然拒绝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济南张明生
张先生: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公民合法的劳动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你在劳动期间应享有劳动保障的权利。你在这家公司工作已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你与这家公司的劳动关系可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特殊岗位补贴和你在这家公司工作期间的相关保险,公司应按照同岗位待遇予以补偿,你应享有与其他正式员工同样的待遇。公司称你是临时工,不享有正式员工的待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银行贷款后以高额利息转借朋友,合法吗
我从事家电生意,因为经营有方,年收入在35万以上。朋友找到我说,他要投资养殖生意,急需资金80万,只要我借给他,月息10%。看到这样诱人的条件,我很是心动。和妻子商量了一下,如果这笔钱借出去肯定会影响自己的生意。最后,我们决定向银行贷款,再借给朋友,从中赚取利息差。为顺利办理银行贷款,我利用现有的经营店面,伪造了营业额以及收入等虚假资料,并提供了虚假担保物。银行审核后,发放贷款80万元。领到贷款后,我全部汇入朋友账户。果然,之后的每月朋友都按时将利息汇款给我。
可是半年后,朋友突然没有了音信。我到处打听,得知朋友因为生意失败,无力偿还,扔摊子走人了。我顿时傻了眼。如今,我已经无力偿还这些贷款。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会承担什么责任?
威海 李明静
李先生:
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将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你在办理银行贷款过程中,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其行为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此外,你又以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该构成高利转贷罪。在刑事方面,你应该会被判刑,并处罚金;民事方面,经法院判决后,你还需要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否则,你的个人信用将受到影响,高消费也将受到限制。
怀孕后发现男友已经结婚,我能否向他索要名誉损失费
3年前,一次同学聚会,我认识了比自己大3岁的李密,因为性格相投,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底,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提出结婚,当我把这个消息告诉李密时,他却让我打掉孩子。我多次要求生下孩子,他才支支吾吾地告诉我,他已经结婚生子。这个消息,对我犹如晴天霹雳,但那时候,我腹中的胎儿已经有6个月大了,我不忍心放弃,最终,决定生下孩子。
女儿出生后,李密故意躲着我,不仅不支付医疗费,对孩子的生活费也分文不拿。因为李密的感情欺骗,我成了未婚妈妈,所面临的世俗谴责给我的名誉造成严重伤害。无奈,我想将李密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我名誉损失费6万元,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诉求吗?
临沂 张雪
张女士: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为侮辱、诽谤等行为。你要想主张侵犯名誉权必须有证据证实,要举证证实李密存在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即使李密存在隐瞒婚姻状况,但他并未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你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并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你主张名誉权受损的请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自然6万元的名誉损失费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密已婚还与你同居生子,很有可能会构成重婚罪。关于你们的女儿,属于非婚生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应当享受和承担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李密需要向你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赠与协议”中已赠与的房子,能撤销吗
我和丈夫结婚5年,育有一子。刚结婚时,丈夫对我疼爱有加,尤其是怀孕期间,为了让我辞去工作安心养胎,丈夫主动与我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自愿将我们共同居住的房子(该房屋是丈夫婚前的个人房产)过户到我名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十月怀胎,生下儿子,我们一家三口的生活美满幸福。随着儿子渐渐长大,沉浸在幸福中的我浑然不知丈夫迷上了赌博。原本富裕的家庭,逐渐破落,丈夫不仅输掉家中全部积蓄,还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尽管我劝说多次,但一心想要翻本的丈夫还是屡次出入牌场,并因此丢掉了工作。
我心灰意冷,提出离婚,他同意了。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我们均达成协议。但对于我们共同居住的房屋,丈夫认为这套房子是他婚前个人财产,现在自己生活困难,坚持要求撤销当初的赠与,并让我搬走。因无法达成协议,丈夫诉至法院要求我返还房屋。
请问,已经赠与我的房子,丈夫能说撤销就撤销吗?
泰安 闫旭
闫女士:
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你与丈夫签订的房产赠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这套房产属于你单独所有。同时,你也不符合上述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3种情形。
所以,关于这套房产的赠与协议是有效的,这套房产归你单独所有,你丈夫要求返还的诉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