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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构建渔政公安联合执法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2016-10-14戚正梁蔡亚军陈旻

中国水产 2016年9期
关键词:禁渔期公安部门渔政

文/戚正梁 蔡亚军  陈旻

绍兴构建渔政公安联合执法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文/戚正梁1蔡亚军2陈旻2

“五水共治”是浙江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五水共治”是指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保护渔业资源是“五水共治”的基本要求。近两年来,浙江省绍兴市渔政、公安部门针对渔政执法管理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遵循“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的原则,积极探索内陆渔政执法管理新模式,市级及各区、县(市)相继成立了渔政公安联络室,形成了联合执法机制,大力开展执法巡查,严厉查处各类渔业违法案件,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水域环境,为助力“五水共治”和实施“重建绍兴水城,重构绍兴产业”战略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构建背景

绍兴地处浙江省中北部、杭州湾南岸,境内河道密布,湖泊众多,向以“水乡泽国”享誉海内外。近年来,随着“五水共治”的不断推进,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逐步修复,渔业可捕捞量显著增多,在促进渔民增收,为市民提供休闲垂钓、改善生活品质的同时,也引来一些不法分子的觊觎。由于管辖水域面大、河网复杂,再加上渔政执法人员少、任务重、装备弱,违法捕捞现象有所增加。特别是“五水共治、重建重构”战略的实施,使得水产养殖禁养区逐步扩大,无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公共水域的增多,众多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淡漠的外来闲杂人员参与违法捕捞,给渔政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渔政管理绩效提升难度不断加大。鉴此,绍兴市渔业和公安部门积极对接,借助公安机关在执法力度、快速反应等方面的优势,探索协同执法办案机制,加大渔业违法案件打击力度,着力提升渔政机构执法刚性。

二、主要做法

1.建机制。2014年3月,绍兴市农业局、绍兴市公安局共同出台了《绍兴市农业局、公安局联动执法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筹建渔政公安联络室,由公安派员任正职,农业派员任副职,对警务联络室工作实施全面领导,构建部门联动执法协作机制,形成联席会议制度、协查制度、联合执法机制、案件移送机制、重大案件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六大工作机制。同年4月,绍兴市渔政公安联络室正式成立,开启了浙江省渔政公安联合执法之先河。

2.抓联动。2015年4月9日,浙江省春潮行动暨绍兴市2015禁渔期渔政公安联合执法启动仪式在我市召开。会后,全市渔政执法机构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优化执法巡查方式,实施“白加黑、五加二”执法巡查模式,确保各时段及重点区域都有渔政执法艇进行执法巡查,同时,随着公安部门介入涉渔案件主动性的增强,基层派出所,110巡逻车在属地巡逻中切实加大了对涉渔、涉水的巡查密度,渔政、公安部门根据联合执法机制,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3.强考核。与公安部门多次对接后,全市公安治安部门主动担责,将“电、毒、炸”等性质恶劣的涉渔违法案件列入环境违法犯罪类案件,各属地派出所均有年度考核指标,公安机关直接介入涉渔违法案件的主动性大大加强。同时,公安部门根据“河长制”的有关要求,按照市、区、镇三级河道建立与之对应的河道“警长”制度,巡河密度大大增强,责任意识大幅提高。

4.提意识。编印、发放禁渔期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在绍兴日报、绍兴电视台连续多天刊登、播出禁渔期通告,制作“禁止电鱼”、“禁止地笼”系列卡通公益广告,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执法行动,及时处理、引导网络舆情。大力支持群众组建城区义务护渔队,及时劝阻违法捕捞行为,与政府部门一道拧成合力,提高了全民禁渔的意识,形成了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司法基础

1.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办案程序

1.渔政部门直接查处的案件。渔政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包括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对电捕器具登记保存,现场拍照等,事后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移送公安机关。移送材料包括移送单、禁渔期相关批复文件、外荡水域证明材料、禁渔期通告等。

2.公安机关直接查处或渔政公安联合执法查处的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现场的调查取证,事后由渔政部门提供相关补充材料,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外荡水域定权发证的通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绍兴市实施外荡禁渔期的批复》、绍兴市外荡禁渔期通告等。

五、执法成效

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绍兴全市外荡水域禁渔期,其目的就是保护鱼类亲体产卵繁殖和稚、幼苗生长,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在此期间,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违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渔政公安联络室的建立,加大了对涉渔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保护水域生态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5年禁渔期期间,全市共查处涉渔刑事案件145起,采取强制措施213人,移送起诉137人。2016年禁渔期期间,全市共查处涉渔刑事案件212起,同比增长43%,采取强制措施349人,同比增长61%,极大地震慑了涉渔违法犯罪活动,促进了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六、典型案例

2015年4月22日,在绍兴市外荡水域禁渔期内,王某、陈某在属于绍兴市外荡水域的越城区城南街道繁荣村半江庙附近水域,并采用电击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当日23时50分许,王某、陈某被110巡警当场查获,用于非法捕捞的电瓶、逆变器和网兜等工具以及1公斤渔获物被当场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认定王某、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证据有书证:扣押、移交、移送清单、涉案工具、鱼类照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外荡水域定权发证的通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绍兴市实施外荡禁渔期的批复》、《绍兴市2015年外荡禁渔期通告》、户籍证明等;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陈某的供述。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陈某提起公诉。

七、体会思考

1.明确职责是基础。渔政公安联络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是查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的非法捕捞行为;二是根据查处的涉渔违法行为案件,定期分析研究渔业安全管理形势,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整治措施;三是认真做好部门之间的安全信息沟通,及时为两部门研究加强渔业安全管理工作服务。正是由于职责定位明确,为构建渔政公安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渔政公安联合执法

2.合力创新是关键。渔政公安联络室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基层渔政管理机制上的创新。在渔政公安联络室创建的过程中,渔业、公安两部门从创新渔政管理机制出发,始终保持积极协作的姿态,共同破解执法遇到的难题,为联络室的正常运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形成了良好的合作氛围。

3.自身建设是保障。渔政公安联络室的成立,使得渔政有力可借,但也对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全市渔政执法机构在加强自身建设上狠下功夫,开展以“转作风、守纪律、强素质、塑形象”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严肃作风纪律,配置了必要的装备设施,充分发挥渔政“铁军”作用,切实树立起渔政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为推进联合执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4.信息共享是支撑。公安部门管理信息化建设投入大、起步早、发展快,网络建设比较完善;渔政执法部门近年来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智慧渔政”建设不断完善,使得实现渔政、公安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有了一个比较理想的基础条件。应按照“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在渔政公安联络室建立数据信息库,为快速、准确打击涉渔违法行为奠定扎实的基础。

5.拓展延伸是方向。渔政公安联络室向城市管理和乡镇延伸,是加强涉渔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日常监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保证,要作为深化完善渔政公安联络室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在城市管理执法和主要乡镇派出所建立相应制度;要从完善渔政公安联络室机制出发,积极争取乡镇政府支持,努力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延伸发展工作。同时,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渔政公安联络室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推进渔政公安联络室的规范化建设。

八、小结

实践证明,绍兴市成立渔政公安联络室,形成渔政公安联合执法机制是行政、司法合作的一种成功模式,符合新时期加强渔政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要从保护渔业资源,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构建渔业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推进渔政公安合作联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有力的举措、务实的作风,不断充实丰富渔政公安联络室合作内涵,不断创新完善运作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力争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渔政公安联络室建设迈上新台阶。

作者单位:1.浙江省绍兴市水产技推广站2.浙江省绍兴市水政渔业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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