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
——以苏州市为个案的考察
2016-10-14王玉贵
王玉贵
(苏州大学 历史学系,江苏 苏州 215123)
·中国当代社会史研究·
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
——以苏州市为个案的考察
王玉贵
(苏州大学历史学系,江苏苏州215123)
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整个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苏州市的私租房改造于1956年初开始试点,1958年“大跃进”高潮中基本完成。20世纪60年代前中期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发动后,房改逐步推向农村集镇,且政治色彩日趋浓厚。“文革”爆发后,在发动“二次房改”的同时,还冲占和低价收购了大量下放户的私有房屋。苏州市私租房改造的基本方面应予充分肯定,但也遗留了诸如自住与改造划留不清、私自降低起改点等问题。到20世纪90年代初,房改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私有出租住房;社会主义改造;私租房改造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到来,苏州地区从1956年初起,开始对非工商业用途的私有出租居住用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租房改造”)。在此前后,厂(场、店)房、仓库、货栈等房屋已在“社会主义高潮”中作为生产资料而被改造了。作为整体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的私租房改造,对城市经济社会的影响是长久而深远的。认真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于做好当今中国的房地产工作不无裨益。
一、私有出租房屋改造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特别民国以来,作为宜居城市的苏州市一直是上海、南京乃至全国各地的工商名流、达官贵人、退隐人士等置产兴业、闲暇小住或安度晚年的理想之地,多余的房屋则用于出租。
据1955年11月调查,苏州市城区共有房屋317259间,私有219462间,占69.17%。在私有房屋业主中,资本家占25.07%,地主占13.61%,职工占20.21%,自由职业者占4.58%,小商小贩占6.88%,独立劳动者占4.62%,农民占2.14%,城市贫民占1.82%,合营企业占4.93%,私立学校、诊所占0.16%,旧社团、教堂、庙宇、祠堂、义庄占4.64%,旧官吏、旧军人、家庭妇女等占11.33%,其中资本家、地主所占房屋的质量最好,出租的数量和比例也最高。全市共有私人出租房109116间,占房屋总数的34.39%、私房总数的49.71%,其中资本家、地主占出租户的52.5%,面积占68.71%。
1952年10月后,为规范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管理,苏州市宣布取缔原先的私营大来房地产公司,成立房地产交易所,打击掮客活动,逐步开展订立租赁契约、评估租金、修缮危房等工作,规定国家机关、国营公司承租房屋必须通过交易所,房主和房客之间为解决租金高低而产生的矛盾,也会请求交易所进行干预。1955年,市房管部门在盘门外等工人聚居的高租区设立临时办事处,重新评估租金。随后在各区设立办公地点,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机关干部宿舍的租金标准,对不合理租金进行调整,并采用房主自修、主修客助、拆大改小、拆楼改平、以料抵工等办法对危房进行修缮,仅白塔居委会通过上述办法就修理了191处、987间危房*⑤《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工作情况综合资料》(原件未标注时间,应为1957年),苏州市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档号:C23-1-1957/58-9。本文所引档案资料均藏苏州市档案馆,以下不再一一说明。。
尽管如此,房屋私有现象的普遍存在仍无法满足经济社会较快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首先,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上党政机关、国有或集体企业的扩大或增加,人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等,致使房屋需求量急剧上升,特别是工商企业、机关、学校集中的地方,房屋更感缺乏。据1956年10月统计,苏州全市有136个单位急需6451间房屋、2.4万多名职工急需5400多间房屋进行调配,但大部分私人占有的房屋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分散经营、自由租赁、使用不合理、有房不租等情况,房屋供求方面的矛盾日趋突出。
其次,由于房龄长、修缮不及时,全市在1953—1956年间共倒塌与拆除危房3500多间,还有8000多间存在严重危险,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仅1956年夏的一次强台风,一昼夜间就有1042处房屋倒塌、伤亡74人,3825户被迫搬迁*④⑥苏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案》,1956年10月23日,C23-1-1956-8。。整个夏秋期间,全市8000多间危房中,因收不到房租,或业主不在苏州,无力或不愿修理,有上百间坍塌*《房屋改造座谈会(记录)》,1957年1月5日,B2-3-1956-23。,进一步加剧了原本就已较为紧张的住房供需矛盾。
再次,房租高低不一,对一些房客生活质量的提高产生明显的消极影响。据1956年10月对143处大中型房屋以及观西、道前、人民桥、娄门、仓北等5个居委会1494户房客房租负担的调查,有40.4%的房客每月房租占其收入的5—10%,31.1%的房客占10—20%,9.3%的房客占20%以上④。另据1956年2月对93户房主的调查,有33.9%的房主依靠房租为生,20.9%房主以租金补贴生活,房主用于修缮的费用平均只占租金的16.61%,仅及公房的40%。这显然不利于将私有房屋业主尽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租金形式、房屋维修、转租等方面也频繁发生房主和房客之间的矛盾。1955年,民房租赁纠纷占全部民事纠纷案件的40%⑤。
此外,因不少房主住在外地,引起管理不便;租赁纠纷多,收租困难;有的无力维修;有的认为剥削可耻,一些私房业主主动要求进行改造⑥。
不仅如此,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已成为国家的基本所有制形态。在这种情况下,私有出租房屋的大量存在,不仅无法在全社会尽快且彻底地消灭剥削制度,而且还会引起作为生产资料一部分的私有出租房屋已被改造的房主的不满。在计划经济已成为经济管理和运行的主要方式后,私有出租房屋的普遍存在,必然会影响和冲击经济计划的实施效果。同时,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也是为了进一步消灭地主、富农和资本家等剥削阶级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大跃进”运动发动后,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则被看成是“全面地完成在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大力支援工农业生产大跃进以及逐步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平江区私房改造办公室印发:《召开房主会议的讲话材料》,1958年5月30日,E2-3-1959-50。。
所有这些,都对苏州市尽快开展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提出了要求。
二、私有出租房屋改造工作的启动和完成
1956年1月,中共中央在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汇报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时,决定比照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原则,即“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同时对依靠房租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东和二房东,进行逐步的教育和改造,使他们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批示还指出:“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这一任务,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指示〉》,1956年1月18日,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2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9、100页。接着召开的中央房产会议提出,要在一二年内完成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苏州市的大规模私房改造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始的。
(一)1956年:积累经验、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
苏州市的私租房改造于1956年初正式启动,当年的改造共分3批进行。
1、第一批改造:房改试点
第一批改造具有试点的性质,为房改的全面推广和制定相关政策积累经验。为做好改造工作,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调查提纲,苏州市于1956年初组织了800名居民积极分子,普查了全市所有房屋的占有、使用、租金、建筑年代等情况,随后进行归户整理、分类统计,基本弄清了全市房主户数、占有者成份、占有面积及使用等情况,并着手制订改造规划。2月,市房管部门组织8名干部,对商业繁华的观前地区93户私房业主所占有的134处房屋进行了重点调查,弄清了这些房主的政治、经济、家庭、思想和房屋好坏、产权来源、共有分有及租赁关系等情况,以及一般房主所存在的租金分配、经营管理、依靠为生和房屋破旧不修、租赁关系不正常、租金高低不一、私房内部存在的押租、装修、欠租等问题。
在对93户调查材料和各户租金分配情况反复排队以及与外地交流后,先后对改造规划做了5次修改,到4月基本确定。期间,曾召集观前中心地区房主、房客、二房东、代理人等参加的座谈会。经过启发教育,一般房主都承认房屋私有确实存在许多不合理情况,需要改造,60多户因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推动、子女的影响、房屋破旧无力修理、管理困难等,当场打了改造申请,其中10多人还向正在召开的市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递交了申请报告。经过继续做工作,至人代会结束时,共收到100多份要求改造的申请报告。按市房管局拟定的方案,首批确定改造140多户(实际进行改造的112户),在积累经验后报市人民委员会备案*《(房改)座谈会(记录)》,参见《房改座谈会(记录整理稿)》,1956年12月30日,B2-3-1956-23;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苏州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报告》,1958年1月16日,C23-1-1958-10。。其中3人在请愿书中,要求实行“四马分肥”*《有关本市房屋改造问题座谈会(记录)》,1956年7月23日,B2-3-1956-23。。市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了立即进行房改的决议。
在此期间,市房管部门还选择了63户重点户,召开了9次大小不一的座谈会,以统一思想。随后,又针对房主普遍关心的改造后收益、人事安排和自住房划留等问题,召开了8次范围较大的座谈会,进行过渡时期总路线教育,透露改造意图,使其明白有关政策,认识到进行房改是大势所趋,鼓励其接受改造,消除思想顾虑,并培养积极分子,以影响和带动其他房主*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私房改造中房主思想动态与政治斗争的情况》,1958年1月16日,C23-2-1958-34。。
6月15日,苏州市的房屋改造计划经市委初步批准,房管部门正式开始对观前区申请改造房主和93户重点对象进行房改试点,到8月30日基本结束。改造中,房管部门自下而上地征求房主意见,和房主一起就改造范围、形式、租金分配、人事安排等进行协商和研究,不断核实和修改房改计划,发现并培养骨干,然后推向一般,弄通房主思想,贯彻政策,使其自愿提出改造申请。试点结束时,在首次批准112户的房改申请后,又有487户房主提交了房改申请书*⑦《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工作情况综合资料》(原件未标注时间,应为1957年),C23-1-1957/58-9。。到12月,提交改造申请的私房业主增加到1011户*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苏州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报告》,1958年1月16日,C23-1-1958-10。。
试点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调查摸底、排队内定(房改对象)。第二阶段是确定与贯彻政策,使房主自愿接受改造的主要环节。一面继续了解情况、核定政策,一面教育、改造房主,使其自愿接受改造。具体又分两步:第一步,将房主按阶级成份、政治面貌和社会地位,分为国家工作人员(高级知识分子、医务人员等)、官僚地主、无业房主、中小资本家及统战对象4个类型,代理人分为是否依靠房租为生两类,由市房管部门和市委统战部门分别召开座谈会,并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考验已有并发现新的积极分子。第二步,训练积极分子,核对规划、确定政策、访问串连,房主提出改造申请。第三阶段,批准改造⑦。
8月30日,苏州市召开第一批房改批准大会,随后进行清产、接管工作,完成房改。各区也相继进行了房改试点,其中沧浪区的房改经验颇具普遍意义。
首先是做好房改的准备工作,适时召开居委会、办事处负责人会议,培养和训练房改积极分子。其次,在接管时,采用逐间清的原则,以防一户租户租用几间房屋、点收混淆不清而要返工等问题的出现。再次,接管后,通过组织评出不需交租金的租户,建立集体交租等制度,说明政府代管后的优越性,为日后管理打下思想准备和组织基础。第四,核实起租日期和租金后,立即发出临时使用卡,以保证租户及时交纳租金,并与房管部门的会计取得联系,以防止和减少差错。第五,为便于新建立的保养组长掌握情况,将租户名单和每户租金数字抄表后,交给组长查考,并对他们进行帮助,解决其思想顾虑,以巩固组织,树立其在租户中的威信。第六,督促业主并加强区房管部门与市局的联系,以免出现漏管和接管时不划留自住房的现象。第七,在填表、发卡时,加强核实工作,以免弄错公私合营和国营经租(也称国家经租)的类型*苏州市房地产公司沧浪区分公司:《第一批改造房屋接管小结》,1956年10月21日,E6-1-1956-11。。这些做法在随后全面铺开的房改中对其他各区具有明显的借鉴作用。
2、第二批改造:制定相关政策
9月19日到11月4日,苏州市进行了第二批私房改造,仍带有试点性质。在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训练干部、交代方法后,由各区房地产分公司在市房产公司领导下分头负责进行,以已申请改造和列席第一批批准大会的房主为基础,采用大会宣传、小组反复讨论、漫谈方式进行。
在第二批改造中,全市共批准202户进行公私合营、154户实行国家经租。因受第一批改造较为顺利的影响,在第二批改造中,一度出现急躁情绪,有些干部对房改后的人事安排、租金分配等乱许愿,引起部分房主不满,一些社会人士则质疑房改是否符合宪法和中央指示。对此,市房管部门对房改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纠正工作中特别是干部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强对私房业主的思想教育。1956年10月成立由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代表性房主及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质的房改协商研究会,对上层社会人士多做沟通工作。同时,也发现38户、占6.34%的房主在房改后确有生活困难,其中的86.84%原来就有困难,另有5户、占13.16%的房主出现收入下降,12户、占31.58%的房主收入虽有所上升,但生活仍有困难*《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工作情况综合资料》(原件未标注时间,应为1957年),C23-1-1957/58-9。。各级房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对私房业主改造后出现的困难予以逐步解决。
在对试点经验进行初步总结并结合国家对私房改造形式和起点的相关要求,苏州市人委于1956年10月提出了房改的基本方案,指出:私有出租房屋改造是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应按国家对私营工商业改造的方针和自愿的原则,根据出租户房屋的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公私合营、国营经租和租赁管理等3种形式,分批分期进行改造。具体政策为:
(1)对占有出租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大户,一般实行公私合营; 400平米到1000平米的中户,实行国营经租;400平米以下的,实行租赁管理。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及自愿原则,适当变更。(2)公私合营和国营经租的房屋,由市、区房地产公司统一进行修缮、租赁、缴纳国家税收等事项,并按月付给房主应得的房租;租赁管理的房屋,仍由房主自己经营,但必须服从政府有关房屋租金及修缮等的规定。(3)国营经租房屋采取以租定息的办法,每月按所收租金额,付给房主固定比例的租金;公私合营的房主,试点期间,每月按应收租金额30%左右的比例进行支付。然后再确定按产值、还是按租金计算租金额。(4)根据量才使用、适当照顾的精神,对公私合营户中原来依靠房租为生或生活困难的房主、代理人和职工,给以适当的安排和必需的照顾;对国营经租的房主,除其雇佣的职工及代理人外,一般不作安排,其生活困难者,在租金分配中予以适当照顾。(5)原有欠租、押租、装修等债权、债务问题,一般采用主客双方协商的办法解决,必要时房地产公司可协助处理。(6)取消二房东。对部分依靠转租为生的职业性二房东,会同劳动、民政等部门在解决城市失业和贫民的生活困难问题中统一安排和救济。(7)对全市出租面积在400平米以上约1748户房主,采取先大后小、先易后难、分批逐步展开的方法进行改造。1956年内,分两到三批改造1000户左右大、中户的出租房屋,并根据以房养房政策、照顾人民群众负担水平并给出租人合理收入的原则,拟定租金标准和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经试验后公布实施。1957年除继续进行改造外,全面开展租赁管理工作*苏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案》,1956年10月23日,C23-1-1956-8。。
这是苏州市第一份有关私房改造的政策性文件。以此为据,全市一、二批改造的总面积为689675平米,约占应改造总面积的36.22%,为全市私人出租房屋总面积的20%左右。改造后,共安排工作和补贴90人,其中房主52人,占已改造房主户数的11.1%;职业性代理人30人,占已改造的93.8%;职工8人,占已改造户职工人数的100%;安排在机关任实职的32人,占安排人数的35.5%;安排在修建大队当工人的6人,占6.6%;安排在房屋管理小组从事半脱产工作的28人,占31.1%;安排在董事会任虚职的4人,占4.5%;补贴生活的20人,占安排、安置数的22.3%。一般来说,文化水平较高、有相当工作能力、政治历史清楚、体强力壮的房主被安排到机关工作;年龄较大、身体较弱、家务较多、政治上复杂、不安排就无法解决生活问题的,一般安排为半脱产的管理小组成员;对30名职业代理人、8名职工则全部包下来*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私房改造中房主思想动态与政治斗争的情况》,1958年1月16日,C23-2-1958-34。。
第一、二批共改造480多户,应收租金142246元,实收12万多元。开支方面:修理费6万多元,租金41155元,管理费24791元,税收24604元,保险费4267元,透支34981元*《(房改)座谈会(记录)》,参见《房改座谈会(记录整理稿)》,1956年12月30日,B2-3-1956-23。。
3、第三批改造:完善相关政策
第三批改造于11月5日—12月22日进行,历时47天,共批准131户实行改造。在此前后,市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和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都对房改情况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全市400平米以上的私有出租房屋仍有1224户、占私房总数的67.86%,未经改造*④⑥《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工作情况综合资料》(原件未标注时间,应为1957年),C23-1-1957/58-9。。
根据增产节约、人事冻结的精神以及合营、经租并无实质区别,且房主易于接受国营经租的情况,第三批改造全部以国营经租方式进行改造。比较而言,因有前两批改造做示范,第三批改造要相对容易一些,但在具体改造中仍遇到不少阻力,有的业主宁愿忍受失去收入而带来的生活困难,也不愿接受房改;有的故意提出增加房息,抵制房改;有的借口宪法保护私人财产的规定,认为房改违宪。一些著名的社会民主人士也多次明确表示反对私房改造,指出:“房改是非法的,中央没有命令,报纸没有登载,不要理房管局这一套。”*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苏州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报告》,1958年1月16日,C23-1-1958-10。参见《关于房改问题的反映》(成文者和时间均不详),B2-3-1956-26。
尽管如此,在房管部门做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服工作后,第三批房改在总体上仍得以顺利开展。实行公私合营的282户,占已改造户的60.26%、应改造户的16.35%。改造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185户,占公私合营总户数的65.62%;出租面积在400—1000平米的94户,占33.33%;400平米以下的3户(均为大户的分户),占1.05%。1000平米以下实行合营的均是房主坚决要求,或经济及房屋条件较好,或为共有房屋、但个人占有面积较少的,也有个别因房主得到安排而合营的。属于地主的104户,占37.22%;资本家159户,占56.34%;旧官吏和职工各5户,占3.52%;自由职业者6户,占2.1%;其它3户,占0.78%。改造后收入增加的有15户,占5.33%;基本不变的171户,占60.63%;下降的96户,占34.04%。改造后,有51名房主、代理人和职工各28人得到了安排*苏州市房管局党组:《关于第一二批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综合汇报》,1956年12月28日,C23-1-1956-8。。到1957年1月,共收租金201104元,支付房租63140元,占31.4%;修理费76440元,占38%;管理费28928元,占14.4%;税收6000元,占3%(应付18%,减免3万元),收支大体平衡④ 。
实行国营经租的186户(为前两批改造户数,如加上第三批应为317户),占已改造户的39.74%、应改造户的10.79%;改造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35户,占经租户的18.81%;400—1000平米之间的126户,占67.74%;400平米以下的25户,占13.45%*最少的只有140平米,因共有房主之一在天津工作,无力管理,坚决要求改造。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苏州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报告》,1958年1月16日,C23-1-1958-10。。改造后收入增加的有12户,占6.45%;基本不变的102户,占54.84%;下降的72户,占38.71%。房主所获租金平均约占应收租金的37.3%,其中因房屋质量差、有生活保障、房租收入降为20%的17户,占经租户的9.14%;租金收入占30—40%的有117户,占62.9%;租金收入占40%以上的52户,占27.96%(内定50%的38户)。房改后,有1名房主、2名代理人得到了安排⑥。
在改造工作中,市房管部门根据部分房主存在怕戴资本家帽子以及留恋产权、怕合营等思想顾虑,做了灵活处理。(1)对一般职工或自由职业者的房主,如家庭成份也是职工或自由职业者,虽从出租面积上看符合公私合营,但仍采用国营经租方式进行改造。(2)房主为一般职工或自由职业者,但家庭成份为地主、资本家,房屋又是祖传的,用合营方式进行改造。(3)对虽符合合营条件,但私有观念深、不易接受合营的房主,采用国营经租形式进行改造。(4)对出租400平米以上的中等户,如房主自愿并符合合营条件的,也可纳入合营范围。对虽不满400平米,但房主在外地工作、不便管理、坚决要求改造者,从保养房屋出发,同样可以批准改造*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苏州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报告》,1958年1月16日,C23-1-1958-10。。
在已改造的房屋中,房客多预付过押租,并添置、装修过设备。如在第一批房改户中,有156户、占5.66%的房客都付过押租,其中二房东有押租的为102户,占其总数的50.24%;房客添置、装修设备的有1580户,占57.37%。对于这些问题,通过主客协商、房产公司和居委会协助调解,押租由房主分期偿还,或由房产公司在租息中分期代为扣退,也可抵充房客所欠房租;如扣还影响房主生活,则动员房客酌情让免一部分。对装修问题,如房客有欠租情形,由主客协商作价抵销一部或全部;无欠租的,有条件的房主可作价收购,无力收购的,留待房客退租迁居或危房大修理时,由房产公司对重要的装修项目进行作价收购,一般装修或违章搭建则要自行拆除。对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租房后、垫付较大款项用于维修的私房,用如下办法予以解决:
(1)划归房地产公司作为国家投资,使用单位仍按修理前租金额或根据修理情况重评租金,向公司缴付房租。(2)作为使用单位自行投资,不计房租,租金额仍按修理前低租额向公司缴付。(3)作为房主预收租金,由使用单位按月向房地产公司缴纳房主生活费、税收及保险费用,有关修理支出仍由使用单位负责,但以第一种办法为主。(4)关于税收,房管部门认为,税局提出的按公房租金的18%缴纳,比例较高,应按南京市的10%及公私合营企业房屋,以产计征的做法为宜*苏州市房管局党组:《关于第一二批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综合汇报》,1956年12月28日,C23-1-1956-8。。
1956年苏州市的私租房改造在总体上是比较平稳的,不仅积累了不少经验,还逐步制定并不断完善了相关政策。
(二)“大跃进”期间:基本完成改造工作
1957年开门整风前后,因反对私房改造的声音较强*在1956年底和1957年初的市政协房改座谈会上,有人认为,房屋不同于私营工商业,不能实行公私合营,房改违反宪法第11条“保护私人财产不得侵犯”的规定;房管局只能规定房租标准,如房主违反标准,房管局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变更房屋所有权,实行国家经营;现阶段我国还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不能取消私有制,实行公私合营,将丧失民心,政府得不偿失;房租不是剥削,而是利润。还有人给毛泽东主席和市政协写信,明确表示反对房改。有的反映,房改与人民生活关系很大,不是小事,有些房主为抵制改造将门窗拆下来烧掉了;有的说,土改后土地没有了,现在房子也没有了,有钱没用了,只好吃掉。参见《房改座谈会(记录整理稿)》,1956年12月30日,B2-3-1956-23;《房屋改造座谈会(记录)》,1957年1月5日,B2-3-1956-23。开门整风后,社会上反对私房改造的声音更强了。参见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私房改造中房主思想动态与政治斗争的情况》,1958年1月16日,C23-2-1958-34。,因此在房改工作中,主要以进一步进行正面说服教育,辅之以对反对意见进行“批驳”,并做好已改造户的善后工作为主,如适当提高私改困难户的利得比例、调整自住房的划留结构等*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私房改造中房主思想动态与政治斗争的情况》,1958年1月16日,C23-2-1958-34。关于对反对私房改造意见的反驳情况,参见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苏州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报告》,1958年1月16日,C23-1-1958-10;苏州市房地产公司北塔分公司:《房改工作检查报告》(原件未注明成文时间,从内容判断,应在1957年前后),C23-3-1957-26。。新改造户不多,只是在反右斗争结束后,才接受了8户*一说4户。见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苏州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报告》,1958年1月16日,C23-1-1958-10。这份资料中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一方面说,到1957年12月,全市共改造599户(其中公私合营282户、国营经租317户)、806921平方米;另一方面又和多份材料一样,称到1956年12月,就已改造了599户。另参见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私房改造中房主思想动态与政治斗争的情况》,1958年1月16日,C23-2-1958-34。、15816平方米的私房通过国营经租的形式进行改造*《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工作情况综合资料》(原件未标注时间,应为1957年),C23-1-1957/58-9。。
在苏州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中,1958年是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年。受反右派斗争的影响和“大跃进”运动的推动,私房改造工作也很快出现了“跃进”形势。这年2月,第一次全国房产会议召开。3月,国家第二商业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城市私房改造问题的报告》。苏州市有关部门根据上述会议和报告精神,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对私房改造的基本政策作了修改和补充。
关于改造起点:
出租150平米以上的私房都要进行改造。非住宅用房,不受改造起点限制,凡出租者一律改造。地主、工商业资本家出租的房屋,虽未达到改造起点,亦应进行改造。对于老弱病残及其他无劳动能力者,如因房屋改造后生活无法维持又无其他办法可以解决的,可暂缓改造,待以情况发生变化后再进行改造*市私房改造办公室规定,私人出租房屋达150平方米以上者,一律进行改造,但少数鳏、寡、孤、独等缺乏劳动能力者,虽以最高租金付给,每人每月生活费仍不足10元的,可暂缓改造;出租在100—150平方米之间的,如房主自愿接受改造、生活又无问题者,也可进行改造;非居住用房,不受改造起点限制,一律纳入改造范围,但如自住和非居住出租房屋整幢相连、划分不清的(如楼上自住、楼下出租为店面的),其出租部分也可不纳入改造;地主(曾被剥夺过选举权、不论是否摘帽)及资本家(解放后雇佣过3人以上、职工投资额在2000元以上的工商业者,含负债超过资产、没有定息者)的出租房屋,不受改造起点限制,一律纳入改造范围,但(1)如房主房屋全部出租,自己又租用他人房屋使用,而出租部分和租用他人部分又基本相等,其出租部分可不改造;如出租部分超过租用部分,超过部分应纳入改造。(2)自住和出租房屋整幢相连、划分不清,而又以自住为主,出租为次(如出租二、三间),不予改造。见苏州市私房改造办公室:《关于对房屋改造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1958年4月15日,C23-2-1958-34、C23-2-1966-73。。
关于改造形式:
国营经租的改造形式因较灵活、简便,易于为原房主所接受,有利于改造工作的进行,同时合营与经租可以起到由国家直接控制房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作用,而且将来可以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因此,今后改造以采用国营经租形式最为相宜。对已改造的合营户,仍保留原批准形式,不予变动*③⑤《苏州市关于继续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打算》,1958年3月1日,C23-2-1958-34。。
关于租金分配:
根据第一批改造的租金分配情况,已定租的300多户中,平均分配比率为35%,未定租的应适当压缩,一般掌握在30%左右。对已改造合营户的租息问题,采取以租定息的办法,其幅度不予变动*市私房改造办公室规定,房屋改造后付给房主的租金以接管月之应收租金为基础,平均掌握在30%,幅度为20—40%。首先看房屋保养的好坏,然后参照其生活好坏和租金高低的情况确定。执行时还应贯彻压大户、放小户的精神,以达到“以大带小、统筹兼顾”的目的。为照顾少数困难户,在上述幅度之外,另有5—10%的附加租金。具体为:(1)凡房屋保养、租金高低和房主生活状况都属一般者,以30%定租;(2)凡房屋保养不善,房主生活一般尚好,租金水平又偏高者,以20—30%定租;(3)凡房屋保养较好,房主生活依靠租金者,以30—40%定租,或虽房屋保养很差,但房主主要生活来源依靠租金,租金又属偏低者,亦可给以30—40%,对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租金收入,房主又属鳏、寡、孤、独,老幼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虽付以最高租金尚不能维持生活的,可给5—10%的附加租金,以资照顾。见市私房改造办公室:《关于对房屋改造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1958年4月15日,C23-2-1958-34、C23-2-1966-73。。
关于人事安排:
国营经租对房主生活有来源的,原则上不作人事安排,如改造后确实影响生活,同时又有安排条件者,以及房主雇用的房屋管理人员,一般也不再安排为国家工作人员,可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民政部门组织生产自救,房管部门吸收为管理小组或采取上山下乡等办法适当予以安排*③《苏州市关于继续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打算》,1958年3月1日,C23-2-1958-34。。
关于土地:
房屋基地应随房屋一并改造,如房屋和土地分属二人者,由房主分给地主一部分租息,房屋之外的单独土地,原则上仍由房主管理,如房主确实不需要,也可无偿由国家管理*4月底,市私房改造办公室提出,在随房一起改造房屋地基时,如房屋和地基分属二人,其中由房主按月付租的,由房主与地主协商,将所领租金分给地主一部分;如地不起租(或少付地租)约定期满后将房屋无条件归基地主所有者,期满后,根据原定契约,由基地所有人领取租金。苏州市私房改造办公室:《关于改造房屋的土地、修理等问题的处理意见》,1958年4月27日,C23-2-1958-34。。
关于特殊房屋的改造:
(1)会馆房屋应收归国有。(2)祠堂、宗教团体的出租房屋,达改造起点以上的,纳入改造。(3)企、事业单位的出租房屋,不作改造,一律转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⑤《苏州市关于继续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打算》,1958年3月1日,C23-2-1958-34。。
有关规定还指出,凡以房客使用为主的公用间(如客堂、大厅、厨房、走廊等),作出租房计算;凡主客平分使用或以房主使用为主之公用间,不作出租房屋计算。关于归户分析,苏州市提出,凡未正式办理分析手续者,不论其有否分开管理,均作为共有房屋,作一户改造。对宗教庙宇出租房屋的改造,另行规定*市私房改造办公室:《关于对房屋改造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1958年4月15日,C23-2-1958-34、C23-2-1966-73。。
经过修改和补充后的规定更为具体、细致,操作性更强,同时也鲜明反映了房改必须坚持阶级路线的政策意图,是对1956年有关政策的发展。
全国房产会议后不久,苏州市委提出在房改工作上要追赶上海,在4月份一个月内完成房改,以迎接“红五月”。为此,苏州市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分管副市长担任正副组长,市委财贸部长、统战部长和市公安局长、房管局分管局长、各区区委书记为成员的市房改领导小组。4个区也分别成立了由区委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区长或副区长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房管科长为副主任、公安分局局长、房管科长等参加的领导小组和房改办公室,街道成立房改办事处,由街道办主任、公安户籍员、房管所管理员、税务干部等组成的工作组,抽调居民干部6—7人脱产办理具体房改登记手续。随后,私租房改造在全市全面开展。
“大跃进”运动的全面兴起,为房改速度的加快提供了有利条件。一是,运动期间,城乡普遍掀起了大办工业的热潮,房屋需求量猛增,仅支援地方工业建设,苏州市一次就需要7000间,而实际能调配的只有3000间,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客观上为加快房改速度提出了要求。二是经过1957年的反右斗争以及随后而来的全民整风,作为剥削残余标志的私有出租房屋更加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在“大跃进”形势的催逼下,苏州市在房改工作中,以“双反”(即反保守、反浪费)运动为契机,“猛攻保守,横扫(官、暮、阔、傲、娇)五气,有力的批判了(官僚、宗派、主观)三个主义,掀起一个学先进、赶先进的竞赛运动”,采取边干、边制订计划、边摸(情况)、边确定具体政策,在工作中采取换套环、步步紧、由粗到细、由点到面、爆炸一点、全面开花的办法。具体来说,在准备改造时,采取边发动、边登记、边申请;在改造过程中,采取边发动、边申请、边审查、边批准;改造结束时,采取边扫尾、边接管、边定租等做法*平江区私房改造办公室印发:《平江区私房改造6月份工作计划》,1958年5月30日,E2-3-1959-50。,最后完成房改。
登记结束后,一方面对部分思想成熟、明确政策界线、生活可以维持,且完全自觉要求改造的房主,召开大会批准一批,然后组织游行、报喜,造成社会舆论。另一面,用广播大会、配合报纸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发动房主提交改造申请,做到声势浩大,家喻户晓。有的以办事处为单位把房主集中起来,当场收听广播、组织讨论、集体提交改造申请;有的按居委会召开大会,成立促进小组,对房主进行说服动员;有的通过进步子女或组织关系,进行动员。对个别极为“顽固”的房主,则发动群众与之进行“辩论”,贴大字报。接着,采用居委会和居民组长、街道办事处房改工作组、房管干部等3种办法对登记户进行会审,会审完成后,随即召开批准大会。改造申请被批准后,一面进行接管和定租,一面继续扫尾。首先是成立接管小组,由居委会分工委员、公房保养组长和房主、房客中的积极分子混合编组,另挑选思想进步、业务熟悉的房主,组成突击组,配合各地区有重点地进行辅导。方法上,先召开管理小组人员会议,使其明白接管办法和步骤。其后,召开已批准改造的房主会议,使其明白填表须知,限期填报,然后根据填报表格,建立账册,填发缴租手册,宣布从5月1日开始收租。
到1958年5月初,仅用1个多月时间,全市就完成了4590户私租房的改造工作*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城房(63)字第297号],1963年9月23日,C1-3-1963-302。一说为4591户。见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苏州市私房改造工作总结报告》,1958年6月16日,C23-1-1958-10;苏州市建设局:《对私房改造政策调查工作的草案》,1962年10月4日,C22-3-1962-46。。这一时期的私租房改造,不仅速度很快,而且将起改面积下调至出租150平米,100—150平米之间、自愿申请、低于起改点的房屋也予以批准,地主、资本家出租低于100平米的全部纳入了改造*金阊区人委建设科:《关于我区妥善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工作计划》,1963年11月23日,E10-3-1963-49。。房改基本结束后,全市私有出租房屋面积的70%已被国家掌握*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苏州市私房改造工作总结报告》,1958年6月16日,C23-1-1958-10。。
8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谈话,提出对私房改造的政策,基本上采取“类似赎买的办法,将私有出租房屋通过国家经租或者‘公私合营’等方式纳入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轨道,在一定时期内给房主以固定的租息,来逐步改变私房的所有制”,同时将依靠租金为生的私房业主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目前各地普遍采用的改造形式是“国家经租,以租定租”,即房主把出租的房屋交给国家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修缮和调配使用,由国家按租金的一定比例(在20—40%之间,一般为30%)逐月付给房主固定的租息,其总水平不应超过房主原租金的净收入。当时认为,国家经租适合于私租房改造的特点,“不仅在当前可以起到由国家直接控制房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作用,而且将来也可以直接过渡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具体做法为:凡房主出租的建筑面积达到改造起点的(大城市为150平米以上、中等城市为100平米以上、小城市和城镇在50—100平米进行选择),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对老弱病残及其它无劳动能力的房主所出租的房屋暂缓改造。房屋改造后,除房主雇用的专业房屋管理人员可根据情况由房产部门予以安排外,现无职业但有就业条件的房主,应随当地建设事业的发展逐步吸收参加生产或者从事其他工作。同时,要通过房主所在单位、居民组织等加强对房主的思想改造,各地要在1958年年内完成私租房改造任务*《全面完成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日报》1958年8月6日第6版。。
这一谈话显然总结了各地房改的经验教训,并进一步推动了包括苏州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私租房改造工作的开展。当月,平江区尚余符合改造条件的360户私房出租户中,又有51户填写了改造申请表*平江区房地产分公司(房管科):《8、9月份工作计划》,1958年8月10日,E2-3-1958-44。。
“大跃进”高潮过后的1959年上半年,苏州市有些地方仍在继续进行私有出租房屋改造。其中,平江区于2月改造了9户*苏州市房地产公司平江区分公司:《1959年2月份工作回(汇)报》,1959年3月4日,E2-3-1959-50。。4月,又有14户(出租96.5间房屋)提交了改造申请,并获得批准*苏州市房地产公司平江区分公司:《四月份工作回(汇)报》,1959年5月2日,E2-3-1959-50。。到1960年,苏州市共改造私有出租房屋5884户、111873间,占全市房屋总间数的36.17%,占全部私人出租房屋总户数的32.39%,其中出租面积在150平米以上的4626户、105843间,占改造总户数的78.61%、总间数的94.61%;100—150平米之间的723户、4755间,分别占13.29%、4.25%;100平米以下的535户、1275间,分别占9.1%、1.14%,全市平均定租率为32%,少数困难户增加租率5—10%*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和处理遗留问题的方案(草稿)》,1964年12月18日,C23-2-1964-59。。符合改造条件的私有出租房屋基本改造完毕。
(三)20世纪60年代前中期:逐步推向农村集镇,政治色彩日益浓烈
20世纪60年代前中期的私房改造,呈现出这一历史时期的基本特点:一方面,因调整方针的逐步贯彻,改造的总体步伐明显放慢,而且还对某些较“左”的房改政策做了一些调整,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正*关于对此前私租房改造中存在的诸如降低起改点、自住房划留不足、扩大改造范围等问题进行纠正的政策依据和实施情况,参见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3年12月30日,C1-2-1964-255、C23-2-1964-59;江苏省建设厅党组、江苏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妥善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1963年4月5日,A5-2-1984-369;江苏省苏州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妥善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1963年10月17日,C1-3-1963-340;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1963年9月23日,C1-3-1963-302;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1966年3月5日,C23-2-1966-76。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时期对房改问题的纠正不仅很不彻底,而且还逐渐将此前房改中存在的所谓“右倾”思想作为重点遗留问题来处理。。另一方面,由于“左”倾思想的快速发展,不仅起改点进一步下降,甚至对原先的剥削阶级私房搞了无起点改造,而且改造范围也由城市迅速扩大到村镇,改造对象则扩大到华侨等的出租房屋。此外,这一时期私租房改造的政治色彩也日趋浓厚。
从1963年起,受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影响,全国各地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快私租房改造的政策。2月,国务院华侨事务委员会和国家房产管理局给国务院上报《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7月,中共江苏省委转发省建设厅、财政厅党组《关于妥善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报告》,对私租房改造的有关政策,做了补充规定。8月初,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发表“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谈话。12月,国家房产管理局向国务院上报《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这些文件在房改政策上发生了明显变化,并集中体现在江苏省建设厅于1964年7月提出的《关于对贯彻执行私房改造政策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主要内容有:
关于改造的起点和面积计算:
(1)市区起改点为150平米,市县属城镇及集镇的起改点为70平米。(2)对略低于起改点的确定,除了考虑房屋自身的面积外,还要考虑房主自住房是否宽裕、是否便于划分管理和有无生活困难等情况;为免于过多的退房,在已改的地方,起点低于150平米、但大于100平米的,可不再变动;起点在100平米以下的,可考虑退还;今后进行改造的地方,要严格掌握一般相差不超过10平米为宜,且要确实符合1958年文件中规定的4个条件。(3)因错划成分而进行改造的,应予改正;剥削阶级出身的房主所出租的由继承而来的房屋,应按对剥削阶级房主的政策处理,反之则按一般房主的政策处理。(4)在计算出租房屋面积时,完全由房客使用的客堂、大厅、过道间、厨房和卫生间等附属房屋,全部计入出租面积,由房主和房客合用的,按用户数比例计算;出典房屋,如典价过大,准以一部分房屋抵还典款的,应扣除这部分房屋(其他以房屋抵押的债务,也按此办理);借出房屋,不计出租面积、纳入改造,但不包括房主为逃避改造而故意出借的房屋;共有房产的面积计算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私改前,共有人(如父子、兄弟等)的房产确已分析,立有契约,并正式分居、各自独立生活,或虽未立契约,但为亲属和群众所公认,应分户计算出租面积,反之,产证虽为几人所共有,或产证中是以一户中的几个成员分别顶名的,则按一户计算;确为几户异姓共有的,应分户计算;房改前,房主将房屋赠与女儿或他人,立有契约的,或虽未立契约,但为众公认的,都应按赠与后的情况计算出租面积,为逃避改造而进行的分析、赠与等一律无效。
关于改造范围:
(1)1958年以来动员房主把自住房挤出来出租出借的,不论房主是什么阶级成分,都不应纳入改造,也不计算为出租面积。如原来就是出租房屋,后来经过动员转租给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应视作出租房屋,符合改造条件的,仍应改造。(2)1958年文件中规定不改造职工到外地工作而出租的房屋,是指职工到外地工作之后出租的自住房屋,如是外出之前就出租的房屋,或虽是外出之后出租的自住房屋,但职工在外地又另有自住房屋的,凡出租房屋够改造起点的,都应当改造。(3)职工以解决自住房屋为目的,用工资积蓄和借贷新建一些房屋,后来因为偿还借款,从自住房中挤出一部分房屋出租的,不纳入改造,已改造的要退还。
对教会、寺庙房屋:
仍按照1958年文件规定的“代理经租”形式进行改造,具体和“国家经租”办法同,但定租最好支付给当地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而不直接交给教会、寺庙。定租数量和支付方式的确定,以兼顾房屋修缮和宗教职业者的生活为原则*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对贯彻执行私房改造政策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64年7月5日,H57-3-1964-146。。
1964年11月,国家房管局又将上海市《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转发全国各地参考。该报告提出,各区、县私房改造的起点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1)改造起点低于建筑面积70平米的,一般应退还不应当改造的房屋,但地主、富农分子已经改造的不满改造起点的出租房屋,不再退还。(2)对私有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企业用房,已经实行无起点改造的,一般不再变动。(3)占有自住房屋比较多的地主、富农分子和资本家,过去动员其出租的部分自住房屋,已纳入改造的,不必退还。过去改造时,房主以留房自住为名仍然出租的,应当予以改造,但对于过去改造中,批准保留作为自住的部分,目前因为房客没有退租而继续出租的或者因为房主确实由于经济困难,挤出少量自住房屋出租,并且明确今后收回自住的,可不予改造。(4)过去因房主生活困难而批准暂缓改造的出租房屋,应当在改造工作结尾阶段,重新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凡属地、富、反、坏分子以及经济上已经不再依靠房租收入维持生活的其他房主,应当予以全部改造;一般劳动人民,如生活有困难,经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组织证明,可批准部分或全部免改,今后不再保留暂缓改造的名义。(5)空关房屋,在空关前曾出租过,按出租房屋论。长期空关、房主不需要自住的房屋,在改造时房主自愿申请改造的,可接受;已改造的空关房,不再变动。
关于支付固定租金问题:
定租一般为原租金的20—40%。在具体执行中,应根据房屋好坏、租金高低和房主经济情况作适当考虑,一次定好。如果房屋纳入改造而确实严重影响房主生活,改造后经区、县房管部门审批,在最高40%的定租之外,酌情另给附加定租,但最高不得超过原租金的60%;对定租低于原租金20%的,除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因房屋破损严重的以外,其它应按照规定调整。
“报告”还强调,因需要改造的私房主中“不少人思想抵触很大”,因此,必须“贯彻阶级路线”,“用阶级、阶级斗争的观点正确掌握政策,对待私有房屋改造工作”,“坚决打退地主、富农和资本家的猖狂进攻,以保卫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胜利果实”*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1月10日,C23-2-1964-59。。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显看出,这一时期的私租房改造充满着强烈的政治意味,但也要看到,在规划下一步改造时,有些规定更为具体,同时对此前房改中所遗留的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正。对此,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指出:“对于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出租房屋,可以宣布属于个人所有,允许出租和买卖。”*《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63年10月22日批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298页。国家房管局进一步指出:“如果今后有些房主从自住房中挤出部分出租,即使超过改造起点,也应当允许。”*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3年12月30日(国务院于1964年1月13日批转),C23-2-1964-59。类似内容在江苏省和苏州市的有关规定中也多有强调,如江苏省委曾规定:今后房屋补改中,不得将已退还的1958年来因举办街道工业、福利等事业,经动员出租或出借的房屋和房主的其他出租房屋合并计算改造起点*参见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试点调查情况汇报》,1964年3月31日,C23-2-1964-59。。这显然是和调整时期的大气候相一致的。遗憾的是,这些规定有的没有得到切实执行,有的很快又被改变。不少农村集镇甚至一度将起改点下降到50平米*参见江苏省苏州地区革命委员会财政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情况和几个政策问题(向地委和地区革委会)的请示报告》,1973年6月19日,H57-2-1973-113。。
1964年12月,苏州市提出要在两年内全部完成房改工作。据1966年3月统计,全市共改造私房6893户、约300万平米(1958年6月到1965年10月间改造了884户)*《私房改造情况表》(成文者和时间均不详),C23-1-1983-124;苏州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关于落实城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95年11月6日,C1-30-1995-682。另见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1966年3月5日,C23-2-1965-67、C23-2-1966-76。,有不少是在1965年3月后被改造的*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我市城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请示》[苏房(政90)第55号],1990年11月2日,C1-7-1991-7。另见苏州市人民政府落实政策办公室、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苏州市城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93年12月6日,C19-1-1994-422。。全市只剩94户、占1.24%的出租私房业主未被改造*⑨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拒不接受私房改造的房主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1966年7月8日,C23-3-1966-74。,表明苏州市的私租房改造已进入最后阶段。
(四)“文革”中:由有序趋向失范
“文革”爆发后,在党政部门遭攻击、瘫痪前,一些地方的房改工作仍在进行之中,并强调要发动群众,对此前一再抗拒改造的私房业主开展针锋相对的“说理斗争”,“把应纳入改造的房主全部纳入改造”;“对少数虽经辩论斗争后仍不接受改造的情节严重、民愤较大的户,通过法院宣判,予以强制改造”⑨。
对市郊集镇的私房改造,市委郊区社教工作团和市房管局提出要按照1958年7月江苏省委批转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对城镇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对地主、富农、资本家出租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1964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设镇的地方起改点为建筑面积100平米)、1964年7月国家房管局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说明(对农村人民公社集镇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不进行改造,允许社员租赁和买卖,但如自愿申请改造,也可接受)、1965年7月江苏省委和省人委批转省人委工作组《关于吴江县黎里镇没收处理地主多余房屋的报告》(对地主多余房屋全部没收)、1965年10月江苏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吴江县黎里镇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工作总结》(出租在70—100平米间、自住宽敞、出租与自住不相连或好划分的也实行改造)等对改造范围和起点以及出租面积、自留、典押、非法买卖、没收地主多余房屋等规定办理。
随后,有关方面又对定租的支付作出规定。1966年10月下旬,国家房管局致函江苏省建设厅,指出:已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暂停支付”,对少数改造户的生活困难问题,“由社会救济解决”*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改造房主的定租暂停支付的意见》[(66)国房局字第77号],1966年10月21日,C23-3-1966-74。。苏州市房管局还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并“原则同意”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和国家经委《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试行草案)》第2条关于取消和取消前暂停发放定息的意见,决定在取消定息、暂停支付定租后,对丧失劳动能力、要依靠定租生活的鳏寡孤独和老弱病残者,可在经居民群众评议后,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补助;如经费有困难,可由房管部门划拨一部分经费给民政部门*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暂停支付定租中的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1966年11月1日,C23-3-1966-74。。
1967年5月,苏州军分区生产办公室在向省军管会的请示报告中提出,在社属镇,只对剥削阶级的多余房屋进行改造。对起改点,苏州市提出以70平米为宜(省里规定100平米);对剥削阶级,则实行无起改点改造,将所有多余房屋都纳入改造范围。关于改造办法,苏州市按照国家房管局于1966年发出的“暂停支付定租”的通知精神,“对私房改造中不再做评议定租工作,只宣布改造接管”*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苏州军分区生产办公室:《关于地主多余房屋和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请示报告》,1967年5月8日,H24-2-1967-125。。
“文革”爆发后,各地还对私有房屋进行了“二次改造”。受极“左”思潮的影响,对农村小集镇的出租房屋,不分出租多少和原因一律进行改造。据1985年初调查,全市“文革”中共对666户私房进行了改造,有各种遗留问题的106户、占15.92%,其中对划留私房中出租面积超过100平米以上进行“二次改造”存在遗留问题的有15户、占2.25%*苏州市人民政府落实政策办公室:《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和清退“文革”中查抄财物工作的情况汇报提纲》,1985年1月18日,C1-31-1985-61。。另一份材料则称,全市被补改的有240户,面积33000平米*苏州市人民政府落实政策办公室:《向全国政协落实政策调查组江苏组汇报材料》,1986年5月23日,C1-31-1986-70。。全国被纳入二次改造的则有62.41万户,面积为11648万平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85年2月15日,C23-1-1985-200。。少数私租房的改造工作还一直持续到“文革”结束后。不少县、社属城镇、集镇的私房也被违规改造了。如1969—1971年间,吴江县在除黎里外的县属镇和3个公社集镇采取代管的办法进行私租房改造,全县共接管私房3361户、38748间、682764平米*中共吴江县委员会、吴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私房政策和妥善处理“房改”遗留问题的请示报告》,1985年8月22日,A1-6-1985-152、C23-1-1985-200。。由此可见,“文革”中苏州市的房改工作更为“左”倾。
“文革”中,还有大量私房被没收和冲占,具体有4种情形:一是在红卫兵破“四旧”时,把地、富、反、坏、右的私房冲占了。二是各路司令遍布全市时,冲占私房作为司令部。三是1969—1970年下放干部、职工后,私房被冲占。四是1974年搞阶级调房时,一些私房被冲占*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落实政策工作情况的汇报》,1981年2月28日,C23-1-1981-86。。1981年3月调查,仅市区被冲占、没收的私房就达6802户,共有37199间、749888平米,约占全市私房总数的1/3以上*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1981年3月28日,C12-2-1981-530、C23-1-1981-98。据1984年7月统计,在749888平米中,被挤占面积为278423平米,占37.12%。见苏州市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私房政策建房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汇报》,1984年7月10日,C6-1-1984-162。。除此以外,全市还低价收购下放户私房1390户、51996.974平米*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苏州市落实政策办公室:《关于“文革”期间收购下放户私房所需经费问题的请示》,1987年11月5日,C23-1-1987-246、C1-31-1987-93;《切实加强领导 加速落实私房政策——冯大江同志在市落实政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88年6月24日,C34-2-1988-333。。
同时,也要看到,在严重混乱的间隙,苏州地区曾对“文革”中的房改遗留问题进行过程度不一的处理。据统计,1972—1976年间,市区共发还劳动人民自住和50平米以下小量出租房屋27.4万平米,其中拆除作价的有9324平米*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要求拨款三百三十四万五千元以退赔私房落实政策的讨论纪要》,1980年4月18日,C23-2-1980-163。。陆续落实、处理了4154户、264791.36平米(占43.6%)被冲击的私房,其中全部落实结束的有1190户、占19.3%,绝大部分为劳动人民的被冲击房屋;部分落实的3035户、占52.3%*管理科冲房政调小组:《关于对被冲击私房的调查情况汇报》,1978年2月,C1-32-1978-22。。当然,受当时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文革”中对房改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很不彻底的。
三、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评价
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必须放到当时的特定背景下来加以理解和分析。苏州地区的私租房改造因吸取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经验教训,基本做到了由城市到集镇,循序渐进、逐步深入,最后得以全面完成。其间,还曾多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正。
同时也要看到,苏州地区的私租房改造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第二,改造中存在干部作风简单粗暴、要求过急、改造形式单一等不足。私租房改造涉及确定改造形式和租金分配的比例及方法、人员安排和自住房划留等4个方面的政策问题。在改造形式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应采取公私合营、国家经租和租赁管理3种形式,但在实际改造中主要采用国家经租一种形式。租金分配方面,对合营户究竟是以产定息还是以租定息,一直到1958年8月才确定实行“以租定息”。在人事安排上,主要解决了职业性代理人、职工和部分房主的生活和就业问题,一些“思想落后”、工作能力差的房主未被安排。在自住房的划留上,不少干部都存在多改造、少划留的思想,留房偏紧或划留不当的情形较普遍,既使房主产生不满情绪,又增加了管理和维修上的困难。有些地方未将剥削性质的出租行为和劳动群众用于调剂余缺的少量出租房屋的行为区别开来。有的地方对所谓“顽固户”,则通过召开大小会议,开展群众性“辩论”、贴大字报等办法,迫使其接受改造,工作简单粗暴*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苏州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报告》,1958年1月16日,C23-1-1958-10。参见苏州市房地产公司北塔分公司:《房改工作检查报告》(原件未注明成文时间,从内容判断,应在1957年前后),C23-3-1957-26。。全市房改工作主要集中在1958年4—5月间进行,并很快宣告基本完成,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相比,工作更粗,要求更急,形式也更加单一。在这种情况下所开展并完成的房改,很难坚持自愿原则。20世纪60年代前中期的改造因受“左”的思想影响,产生的问题就更多了。据平江路街道办事处1965年10月调查,有16户就存在因错划成份、将自住面积算作改造面积以及多算出租面积而进行改造等问题,占改造户的3.42%。另有120户存在划留不当等问题,占改造户的25.7%,比例不可谓低,其中未留自住面积的63户(因房主在外地或不便划留),占改造户的13.4%;未留足的31户(因外迁人员返苏),占6.6%;划留不清的26户(因原住部位相连不便划清或房主不愿划清),占6.7%*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方案》,1965年10月27日,C1-7-1965-421。。就全市而言,“文革”前错改的私房达535户、约23400平米。如以13.1%的比例增补自留房的话,则全市需增补自留房1613户、69300平米。据市房管部门称,这一数字还明显是偏低的*《私房改造情况表》(成文者和时间均不详),C23-1-1983-124。。
至于“文革”爆发前后搞的两种无起点改造、停付租金、鼓励献房,特别是对大量私房进行冲占、低价收购下放户私房等做法,所遗留的问题就更严重了。据有关方面的总结归纳,具体有14种被错误改造的表现:(1)市区出租建筑面积不满100平米。(2)空关房、无代价无条件出借房。(3)1964年3月国房字第21号文件下发后仍实行无起点改造。(4)错划成份。(5)原属与自住房在一起的连家店、因商业合作化后转为非住宅出租房。(6)1949年后房主到外地工作而出租的原自住房、外地又无私房。(7)1958年后被动员出租的房屋。(8)1949年后职工以解决自住房为目的而借款建造的住宅、因偿还借款而挤出用于出租的房屋。(9)改造时因不满起点而未改造、后业主挤出而出租的自住房。(10)改造时划留、后又出租的自住房。(11)私改时房主在本市而未划自留房的。(12)房主在外地无自住私房、本市也未划自留房,而在1966年9月底前又迁回本市的。(13)划留不清的。(14)私改后定租未发或发放时间不满5年的*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城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情况汇报》,1989年12月28日,C1-31-1989-114。。这些失误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都跟房改后期偏重于政治考量有很大关系。
第三,产生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首先表现在房改后又产生了明显的房屋占有上的新的不平衡。一是,私房改造后,仅根据房主家庭人口情况划留部分自住房,但起改点以下的出租房屋未进行改造,致使被改造房主和未被改造房主之间在人均房屋的占有上产生了新的不平等。二是,对劳动人民所占有的房屋在改造时,本“从宽从了”精神予以处理,从而使部分劳动者所占有的房屋明显超过原剥削阶级出身的私房业主。所有这些,都使原私房业主产生不满情绪。其次,改造结束后,在业主和住户之间滋生了不少矛盾。不少房屋被分成自住(有)和国(公)有两部分,新住户与原业主之间矛盾频生,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扭打*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处理我市城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请示》[苏房(政90)第55号],1990年11月2日,C1-7-1991-7。这些冲突尽管发生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集中解决私有房屋改造中所产生的遗留问题之际(不排除原房主通过与承租户之间频繁发生冲突的办法来向政府施压,以求尽快解决问题),但其起因当由私房改造而产生。,还发生过房主自杀的极端情况*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钱洪涛自杀问题的调查报告》,1961年12月21日,C1-3-1962-266。说明:钱的自杀虽主要因苏州市胥江区房地产分公司调配员及有关政府工作人员催逼其从其家族公产房屋搬至其自有房屋(原有14间,1958年实行公私合营后,自留4间,借用1间的走坡。但这些住房因年久失修,渗漏严重,无法住人)而致,但与私房改造所产生的遗留问题也有间接联系。参见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冲占私房落实政策的试点情况汇报》,1979年1月20日,C23-2-1979-150。。房屋被收购、改造或冲占后的下放户回城后,因无房可住,就逼住户搬迁,有的趁住户家中无人时,破门而入,抢占住房;有的将住户家的物品强行搬出,招致损失;有的到房管部门闹事,甚或干脆搬到房管部门的办公室里居住*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会议的纪要》,1979年8月31日,C23-2-1979-150。。再次,在改造后房屋的管修和安排上,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机关占用房屋太多,大房子都被机关占用,但却未被很好使用,有的空关着,造成群众租不到房子。“文革”中大量私房被冲击后,被造反派头子长期占住。二是修理不及时或不适合群众需要*《各界人士在政协各种工作座谈会上的反映和意见》,4月下旬5月初(原件无年份,据内容判断应为1957年),B2-3-1957-45。。不少被错改的房屋,因市政建设的需要而被拆除,在落实政策中成为令各有关单位十分头痛的问题。此外,苏州市还在1965年11月、1975年6月两次将房管系统所属454431平米公房下放给使用单位代管,使得每年减少的租金收入达1714353元,15年间共减少2300多万元,从而减少了用于房屋维修的经费。而苏州地区长年温暖潮湿,大多数房屋又为砖木结构,如维修不及时,极易腐烂、坍塌,房改后被拆除的房屋除了有部分是因拓宽道路、修筑桥梁而不得不拆掉的,更有不少是因为成了危房或倒塌后而被拆除、翻建的。据统计,到1980年,全市各系统共有危房2468户、6206间、114400平米*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要求回收统管公房在下放单位代管期间40%租金的请示报告》,1980年9月9日,C23-2-1980-163。说明:下放给使用单位代管的房屋精确面积为454431.39平米,其中一轻系统51219.7平米、二轻系统130289.99平米、纺工系统138672.23平米、电子系统13000平米、机械系统31135.11平米、燃化系统8000平米、工艺系统57010平米、卫生系统2759.26平米、教育系统12606.1平米。见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系统职工住房状况统计表》,1980年5月16日,C23-2-1980-163。。
上述这些问题,随着落实政策工作的逐步深入,到20世纪90年代初,均基本得到解决。这已不属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将另文进行讨论。
责任编辑:汪谦干
On the Socialist Reform of the Private Housing Rental ——Study of Suzhou’s Reform of Private Housing
WANGYu-gui
(History Depantment,Soochow University,Suzhou 215123,China)
The reform of the rental of private housing w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ist Reform.Suzhou’s reform of the rental of private housing started with the pilot project in the beginning of 1956 and ended in the peak of 1958’s “Great Leap”. Since the Educational Campaign launched in the early and middle period of the 1960’s, the private housing reform was pushed into the towns in the countryside, and was affected by political movements. In the Second Private Housing Reform after the outreak of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the private houses of many people relegated to the countryside were appropriated or bought at lower prices. Although the overall reform of Suzhou rental of private housing should be positively recognized, it left behind such problems as the unclear line drawn between houses for self-accomodation and those for reform, lowering the starting point of reform without approval. Up to the the beginning of 1990’s, the remaining problems were solved.
the rental of private housing; Socialist Reform; the reform of the rental of private housing
K27
A
1005-605X(2016)05-0117-14
王玉贵(1965-),男,江苏滨海人,苏州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历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