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财政激励的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研究*
2016-10-12黄天齐
黄 丽,黄天齐
(1.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67; 2.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宜宾 644003)
·研究综述·
基于财政激励的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研究*
黄丽1, 2※,黄天齐2
(1.重庆工商大学,重庆400067; 2.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宜宾644003)
促进农业资源的利用,发挥农业资源的正外部性效应,是我国建立生态农业的重点内容,但目前我国推动市场主体积极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的财政激励制度并不完善。基于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的目标,以外部性理论的运用为起点,从激励机制的视角研究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财政制度,可为我国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制度选择提供参考。为此,文章结合外部性理论和激励理论,分析了农业资源利用的外部性效应以及采用财政激励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通过对比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促进农业资源利用所的采取制度,总结了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在促进农业资源利用中的共同经验,并提出了我国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的财政激励路径,具体包括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法律激励制度、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资金补贴制度、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税收优惠制度、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管理激励制度等4个方面。
农业资源财政激励正外部性利用补贴
1 外部性及农业资源正外部性的基本理论
1.1外部性的一般界定与财政法释义
1.1.1外部性的一般界定
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从马歇尔“外部经济”的视角可将其理解为因企业优化内部管理而给企业整体带来的效率提升[1],即内部优化而产生的外部经济效益; 从“庇古税”的视角可将其理解为因市场主体追求私利而无意间给整个社会增加的额外成本,即私人逐利而导致的市场失灵[2]。前述第一种界定即为外部性的正面效应,前述第二种界定即为外部性的负面效应。
1.1.2外部性的财政法释义
财政法视角的外部性可理解为通过采取完善和创新财政法律激励制度的手段,矫正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权利与义务失衡,重新分配相关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或不经济。就法律制度的外部性而言,因其调整社会利益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从整个社会层面而言,其正面效应大于负面效应。该文也主要从财政激励制度视角探讨农业资源利用的正外部性。
1.2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的界定及主要形式
1.2.1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的界定
农业资源是指农业活动中可利用的各种资源,包括耕地等土地资源、草木等林业资源、渔业等生物资源、粪类等原料资源等。合理利用各种农业资源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推动绿色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农业资源利用的正外部性可理解为农业资源的合理、持续、高效利用[3]给农业生产者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各种福利。
1.2.2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的主要表现形式1.2.2.1农业资源利用对提高农村经济效益的正外部性
首先,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可推动农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促进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的经济产出。其次,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可推动农业生产和发展模式的创新,整合优势资源,因地制宜,提高农民收入。最后,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可推动农业挖掘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农业高效发展。
1.2.2.2农业资源利用对提高农村生态效益的正外部性
首先,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可推动农业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农业的生态产出。其次,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可推动人类提升对农业环境的重视程度,转变陈旧的“破坏式”开发模式。最后,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可推动农业生态产业的发展,加快建设绿色新农村[4]的步伐。
1.2.2.3农业资源利用对提高农村社会效益的正外部性
首先,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可推动农业科学技术的创新,有助于改变我国农业科技薄弱的局面。其次,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可推动农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提高其归宿感和成就感。再次,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可推动农业产业链的拓展,带动新农村的发展,形成“一带多”示范效应。
1.3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财政激励的基本原则
正外部性的本质是某人或某群人在为某种私利行为的同时给社会其他成员增加了额外的收益或是带来了有利影响[5]。因此,农业资源合理利用所产生的外部性效应理应给予相应的制度激励。财政激励制度是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最常用手段。合理利用财政激励制度,有利于实现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但为有效利用农业资源的正外部性效益,财政激励制度切忌肆意为之,须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
1.3.1财政激励法定原则与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的激励
财政激励法定原则是指财政激励制度的拟订、听证、公示、施行、修订、评估等程序要素应当由人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予以规范[6]。我国农业资源利用的效率一直处于中低水平*如我国氮肥当季有效利用率仅为30%~40%; 渠灌区灌溉水有效利用率只有40%左右,井灌区也只有60%左右; 农业副产物利用率不足30%,草原产畜量不足15 个羊单位/hm2[7]。,丰富的农业资源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虽然《农业法》、《土地管理法》、《肥料管理办法》、《气象法》等法律中对农业资源利用作了相应规范,但条文宏观性较强,实际运用于农业资源利用的效果并不显著。完善基于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财政激励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调整市场主体的利益取向,矫正农业资源闲置的状态,促进市场主体根据区域农业资源特色,因地制宜,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的灵活性、预期性、收益性,充分发挥农业资源的正外部效应[8]。
1.3.2财政激励持续原则与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的激励
财政激励持续原则是指财政激励制度的制定、施行、完善等应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预期性。市场主体通常会依据国家的经济制度对自己的经济行为作出适时调整。受“粗放型”发展路径的影响,我国农业资源可持续性利用的意识比较薄弱。耕地资源违规占用、渔业资源无节制捕捞、农作物废料缺乏二次利用、林草资源肆意使用等现象非常普遍。由于长期以来促进我国农业资源利用的政策欠缺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市场主体不敢或不愿轻易为某种经济行为。强调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财政激励制度应具有可持续性旨在向市场主体宣示国家经济制度的稳定性,其按照国家的制度导向为相应的经济行为具有保障性。
1.3.3财政激励效益原则与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的激励
财政激励效益原则是指财政激励制度的具体施行能够给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带来利益或是福利。该项财政激励制度相对于其他经济政策或制度来讲,应具有福利性,或是其他类似激励制度成本相对较高[9]。曼昆曾指出,“人们会通过计算成本与收益做出决策”[10]。因此,在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制度搭建中,应积极嵌入财政激励因子,给予参与者相应的红利。面对有利可图的财政激励制度,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必然积极为国家鼓励或扶持的利用农业资源的经济行为,而前述行为必然有利于增加农业资源利用的产出,提升农业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增加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提高整个农村的社会竞争力。
2 我国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的财政激励制度现状介绍
2.1我国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的财政法律制度缺乏完善性
2.1.1缺乏专门性的促进我国农业资源利用的财政法律激励制度
表1 制定名称中含有“农业资源”等关键词的法律文件
类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法规农业资源0060渔业资源022076生物资源021628林业资源0002 资料来源:北大法宝法律检索系统(截止2016年1月3日)
文章分别以“农业资源”、“渔业资源”、“生物资源”、“林业资源”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法律检索系统中进行检索,发现我国目前尚无以“农业资源”、“渔业资源”、“生物资源”、“林业资源”等词作为标题的专门性的财政法律激励文本。(表1)同时,就现存的其他法规、规章或文件进行了查阅,发现大多数法规、规章或文件的内容仅具有导向性意义*实践中,许多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规章以“通知”的形式存在,如《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工作的通知》。“通知”一方面法律效力较低,权威性不足; 另一方面,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稳定不足,难以让市场主体具有稳定预期,因此,其诱导性较弱。,并无具体的实施方案,操作性欠缺,从而难以发挥前述文本对农业资源利用的激励作用。
2.1.2缺乏统一性的促进我国农业资源利用的税收激励法律制度
我国现阶段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税收优惠制度比较分散,体系性不强,缺失统一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税收激励法律文本,且现有的税收激励多以企业为主体。如对在农业资源利用中使用节能节水等设备的企业实行税额抵免制度; 对利用符合条件的农业的资源的企业实行纳税所得额扣减制度; 对积极利用法定农业资源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等。但实践中,对个人利用农业资源的税收优惠则甚少。此外,针对农业资源利用的税收减免制度运用较多,而实践效果非常明显的税收返还制度则运用不多。
2.2我国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缺乏健全性
2.2.1我国农业资源利用的补贴机制缺少监督
目前中央出台了不少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补贴制度,例如,对于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进行家庭农场的农户给予财政补贴,对于积极利用现代技术开发农业资源的农户实行农机补贴等。许多农户都从国家的倾斜政策中得到了实惠,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监督和评估机制不健全,仍有不少干部或官员为了私利侵吞国家对于农业资源利用的专项补贴。例如,新疆某县2015年发生11起侵吞涉农补贴的案件,广东某县政府主任2014年侵吞粮食资源补贴77万元,贵州某区工作人员侵吞一年间挪用特色农作物资源补贴30余万元。
2.2.2我国农业资源利用的补贴形式过于单一
我国农业资源利用的补贴形式主要以直接补贴为主,通过“中央→省级→市县→农民”的模式使财政补贴到达农民手中,其最通常的做法是事后针对农民积极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的行为予以现金补贴。实践中,很多农民为了能较快的得到补贴,常会投机取巧,而非出于真正利用农业资源的目的。在生产、开发、利用等事前或事中过程就予以补贴的模式目前尚未铺开,专项性的农业资源补贴制度亟待完善。同时,依赖于财政资金单项补贴的模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难以发挥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功能撬动民间资本的作用。[11]
2.3我国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的管理制度缺乏创新性
2.3.1我国农业资源利用的管理制度以政府为主导
我国关于农业资源利用的管理在中央以农业部为主体,在地方以农业厅(局)为主体。在具体工作中,政府部门的管理思维具有较强的行政性,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同时,大多数农业部门并未设立专职农业资源利用的部门或机构,难以保证相应工作职责得到切实履行。此外,地方农业部门大多仅停留在执行上级政策的层面,囿于资金或补贴有限等原因,对利用上级和本级资源主动为农业资源利用开辟新的发展路径的积极性不高。
2.3.2我国农业资源利用的管理制度忽视社会力量
在我国农业资源利用中,各种社会组织并不缺乏,如中国农业能源行业协会、中国沼气协会、中国渔业协、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学会等。但是,前述许多有关协会具有“准政府”的特性,[12]许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主任等仍有相应的政府官员任职,其行政性显而易见。许多关于农业资源利用的社会组织本应中立开展服务,却因政府管理体制的因素,难以真正参与市场竞争,无法充分发挥自身在农业资源利用中的应有之力。
3 德、日、美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财政激励制度的实践考察及经验借鉴
3.1德、日、美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财政激励制度的实践考察
3.1.1德国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的财政激励制度实践考察
德国历来重视农业资源的保护性开发[13],其强调应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的财政、税收、金融等制度。例如,德国政府为鼓励投资者充分利用国内的土地资源,促进国内家庭农场产业的发展,因地制宜地推出土地财政补贴制度*如政府在《市场结构法》中规定,加入“生产者共同体”的农场,其生产规模达到10hm2以上的,政府向“生产者共同体”前三年提供一定的财政补助,并且对于农场的各项投资给予20%的补贴。。又如,德国政府为实现农业资源再利用,通过财政扶持设立农业协会对符合生态补贴条件(如将养殖粪便和残余农作物合成有机肥料或制作沼气的行为[14])的农业生产者进行补贴。再如,德国政府为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和税收优惠制度鼓励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电、节种等资源技术利用措施。
3.1.2日本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的财政激励制度实践考察
日本因受地形影响,其十分重视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强调在国内应建立层次化的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体系。例如,日本政府为鼓励农民提高农业土地的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循环利用,推出土地利用效率提高补贴制度。又如,日本政府为提高生物资源(如木材、秸秆、粪便等)的利用率,以财政为支持设立了以农业水产省核心的班子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生物资源的循环利用[15]。再如,日本政府为充分利用本国的地形开发利用水资源,通过制定和完善多种财政法律鼓励企业投资开发水资源。
3.1.3美国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的财政激励制度实践考察
美国虽然作为农业资源大国,但其始终重视农业资源的利用、开发、保护,持续性发展使其农业资源利用的主导思想。例如,美国政府为保护农业水源,改善土壤养分,通过推行惠农补贴制度和社会基金制度鼓励农民种植耐旱作物[16]。又如,美国政府为激励农户提高耕地、林地、湿地及生物资源等的利用效益,通过财政等法律推出了资金补贴制度和技术支持制度[17]。再如,美国国会积极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法案及政策,如农业法案、农业保险和税收制度、农业环境保护促进政策等。
3.2德、日、美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财政激励制度的经验借鉴
3.2.1健全的法律激励制度
健全的法律激励制度是国外促进农业资源有效利用的根本保障。在德国,政府通过制定《肥料使用法》、《垃圾处理法》、《土地资源保护法》[18]等法律制度促进肥料资源、农业垃圾、土地资源等循环使用。在日本,政府通过制定《生产绿地法》、《农业灾害补偿法》、《可持续农业法》、《有机农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度促进农业资源的高效、持续、环保利用。在美国,国会通过制定《灌溉法》、《农业风险保护法》、《农场法案》等法律促进水、林业、湿地等农业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3.2.2完善的补贴激励制度
完善的财政激励制度是国外促进农业资源有效利用的核心手段。在德国,政府针对发展和利用生态农业资源的农业生产者实行财政补贴制度(如现金补贴、价格补贴等)。在日本,政府通过成本补贴制度、价格补贴制度[19]、奖励性补贴制度等鼓励农民发展和利用农业资源,建设环保型农业。在美国,政府通过实行成本分摊制度、激励性补贴制度、配套资金补偿制度等促进农业资源利用项目及环境保护项目的发展。
3.2.3配套的税收激励制度
配套的税收激励制度是国外促进农业资源有效利用的主要工具。在德国,政府为提高科技对农业资源利用的扶持力度对涉及农业资源利用的科研企业采取减税或免税的制度。在日本,政府对农户购买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技术设施同样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制度[20]。在美国,政府为促进农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出台专门性的税收优惠制度降低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以鼓励投资者投资农业资源。
3.2.4专门的管理激励制度
专门的管理激励制度是国外促进农业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外政府都通过财政扶助的形式设立专门性的社会组织或市场运作机构或主管机构负责农业资源的评管理工作。在德国,政府一般通过设立协会等社会管理组织推动农业资源利用的管理事宜,如农业协会系统。在日本,主要是通过政府主导推进农业资源的管理工作,如日本水产省。在美国,政府通过设立市场化的交易组织来引导农业资源的配置,如水权交易所或水银行[21]。
4 我国农业资源利用正外部性的财政激励路径
发挥农业资源利用的正外部性效应不仅有利于促进农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转变农业资源粗放式利用的模式,而且有利于促进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回流,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单纯的监督机制并不是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好方法,只有引入财政激励制度,人们才能从遵守制度的行为中获得好处[22]。因此,为了充分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农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和政府必须对农业资源的利用进行激励。
4.1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法律激励制度
4.1.1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财政法律激励制度
一方面,立法机关应推进关于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专门性财政法律的出台,如制定《促进农业资源利用法》等,以提高促进农业资源利用制度的法律位阶,发挥法律激励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效力。另一方面,各级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如《促进农业资源利用实施细则》等,以保证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各项法律制度能够切实贯彻,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4.1.2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税收法律激励制度
一方面,立法机关应推动关于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专门性税收法律的出台,如《农业资源利用税收促进法》等,以引导市场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积极为国家鼓励的经济行为——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需注意的是,前述税收法律的出台必须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应以“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思维适时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23],增加“以人为本”、“立税为公”、“授益于民”等新型的价值理念,以促进税务转变固化的税收征管思维。
4.2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资金补贴制度
4.2.1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生态补贴制度
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生态补贴制度*金京淑认为农业生态补偿是一种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经济手段激励农民维持、保育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节农业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内化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24]。应重点推行价格(成本)补贴制度和回购补贴制度。一方面,应进一步推行价格(成本)补贴制度。即对于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的所制造新产品或新能源在进入市场交易时政府可在价格(成本)上给予补助。另一方面,应大力推行回购补贴制度。即政府可通过其购买补贴行为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如通过适当提价购买沼气、有机肥料等农业资源以引导农民的生产行为。
4.2.2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基金补贴制度
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基金补贴制度,即通过财政资金设立专门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基金会。一方面,基金会可利用基金配置农业资源利用方向。如设立沼气补贴基金,对积极开发利用沼气资源的农户提供沼气基金补贴[25]。另一方面,基金会可通过设立农业资源利用集合基金计划的形式吸收社会公益资金,鼓励社会公众支持和扶住农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加强基金支持农业资源利用的力量。
4.3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税收优惠制度
4.3.1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减免税制度
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减免税制度应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和贯彻税收程序正义的精神[26]。一方面,税务机关对于市场主体积极投资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的行为应采取免税制度,促进其投资成本的降低,以鼓励其优化利用农业资源。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在公平和公正理念的指导下依法定程序对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市场主体给予相应的税收利益,以调动市场主体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的积极性。
4.3.2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税收返还制度
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税收返还制度可采用直接返还或间接返还两种形式。一方面,税务机关对于主动从事农业资源利用的市场主体生产或出售的商品所征收的税收可予以直接返还,以鼓励纳税人从事有益于农业资源利用的生产经营项目[27]。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通过减免从事农业资源利用的市场主体的其他税费负担形式间接降低前述主体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以保证相关主体的生产、经营或投资红利。
4.4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管理激励制度
4.4.1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官方管理机构
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官方管理机构是保障国家相关农业资源利用的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推行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政府应设立专门性的管理机构负责促进农业资源利用专项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工作激励考核制度,并保证机构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以有效地管理和支持农业资源利用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为前述专门性的管理机构设立专项的补贴或基金,以保证其在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管理工作中能够切实发挥效用。
4.4.2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第三方管理机构
完善促进农业资源利用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是推进农业资源利用的又一重要力量。一方面,应借鉴外国经验通过财政扶持支持第三方中立机构(如美国的”水银行”)积极开展促进农业资源交易的市场活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农业资源的决定性作用[28]。另一方面,应剔除第三方机构的“行政性”特性,积极通过财政扶持推动第三方中立机构定期对区域内农业资源的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示,对充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的市场主体实行公开补贴或奖励,确保整个补贴过程“公开化”,以在整个农村形成高效利用农业资源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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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IVE EXTERNALITIES OF AGRICULTURE RESOURCES UTILIZATION BASED ON THE FISCAL INCENTIVES*
Huang Li1, 2,Huang Tianqi2
(1.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67,China;2.Yibi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Yibin,Sichuang 644003,China)
To promote the utilization and the positive externalities of agriculture resources is important in building eco-agriculture in China. But the fiscal incentive system that stimulates market entity to actively develop and utilize the agriculture resources is imperfect. To research on the fiscal system based on the purpose to promote the high efficient utilization of agriculture resources can offer a reference for the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Combined externalities theory and incentive theory,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ositive externalities in the utilization of agriculture resources and the basic principle when employing the fiscal incentives. Finally, it put forward the path of fiscal incentive mechanism to promote the positive externalities of the agriculture resources utilization by comparing system with Germany, Japan and America, i.e., the perfection of law incentive system, the perfection of fund subsidies system,the perfection of preferential tax system, and the perfection of management incentive system.
agricultural resources; financial incentives; positive externalities; utilization; subsidy
10.7621/cjarrp.1005-9121.20160836
2015-05-22
黄丽(1983—),女,四川成都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与项目管理、物流管理。Email: 412212784@qq.com
F303.4
A
1005-9121[2016]08-0230-07
*资助项目:四川省水运中心项目“四川内河港口企业发展策略及盈利模式研究”(SYJJ2015B05);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研究”(ybzysc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