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风险控制视域下的危险驾驶罪探讨
2016-10-11孙萍
孙萍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普及程度不断加深,危险驾驶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为了实现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对公共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刑法修正案增添了危险驾驶罪。尽管是危险驾驶最名义上包含很多的方面,但是实际上的模式只有两种,即追逐竞驾以及醉酒驾驶两种形态。从犯罪形式上来看这两种模式,尽管都是危险驾驶的犯罪形式,但是追逐竞驶的犯罪构成条件必须压达到一定情节的恶劣程度,所以追逐竞驶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另一种醉酒驾驶的犯罪一旦被判定,则实施醉酒驾驶犯罪即被告既遂,所以说醉酒驾驶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关键词】风险控制;危险驾驶罪;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一、风险社会的背景
从人类出现以来就一直与风险同行,而且风险的类型随着不同的时代变化而产生变化。伴随着社会类型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的风险也在不断的层出不穷,造成社会风险性不断加深。社会风险对于人类社会的负面性是非常巨大的,因为风险不仅能够给人带来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损失,而且还会造成人精神的贫困以及心理的扭曲。不仅容易造成人们为了自身的欲望而放松自己,还会给潜在的危险提供可乘之机。所以,对于社会风险的控制主要从认为因素入手,进一步起到预防为主,全面控制的风险控制。
二、危险驾驶罪
(一)追逐竞驶的定义域行为表现
所谓的追逐竞驶,其实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飙车。就是指人与人之间在道路上相互追逐、超速行驶。追逐竞驶的情节与行为是非常恶劣的。
首先,对于追逐竞驶的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过程中,必须要掌握共同犯罪的重要依据。追逐竞驶的构成条件一定是基于多人之间的相互追逐的行为,对单一的车辆也是无法形成追逐竞驶的。所以如果单一的车辆正常的超过其他的形式车辆是不构成追逐竞驶罪的。通常情况下对于追逐竞驶的犯罪特征为,追逐竞驶具有终点,对对方的行驶造成阻碍、各种漂移等行车技术的使用。所以在追逐竞驶的双方如果有其他车辆超过则不构成犯罪。其次,对于追逐竞驶犯罪行为速度方面的判定也值得商榷。从普通的观念来看,追逐竞驶的条件认定通常基于一定速度的前提之下,但是实际上的认定却并不是仅仅速度方面作为条件认定。因为在追逐竞驶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在道路行驶的过程中相互阻碍、变道变线等情况,不仅严重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运行,而且还会造成其他车辆的形式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
(二)醉酒驾驶的定义和行为表现
所谓的醉酒驾驶就是指驾驶员在醉酒状态下依然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自从《刑法修正草案(八)》实施以来,针对醉酒驾驶的定罪争论就一直存在。
首先,根据醉酒程度来判断醉酒驾驶的犯罪程度。主要依据酒后驾驶以及醉酒驾驶之间的界定。我国的法律规定了醉酒驾驶与酒后驾驶之间的区别,酒后驾驶就是指驾驶员在饮酒之后没有达到醉酒的程度,所以法律一般情况下处罚的是醉酒驾驶,而酒后驾驶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根据每个人的体质不同以及酒后具体状态不同,对于酒后驾驶以及醉酒驾驶的判断就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明确的政策。
其次,醉酒驾驶之所以处于抽象危险犯,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律没有针对情节的恶劣情况以及严重程度进行具体的量化。抽象的危险性犯罪是指对于危险的举止作为犯罪的行为而进行的处罚,这样就意味着犯罪行为不需要得到危险的结果而进行定罪。可以说,无论是否造成一定的危险结果,只要存在这样的危险行为,那么抽象性犯罪就成立。这样的立法依据在于日常生活中的常识来进行判断,即一旦出现某种行为必然会造成某种结果,而且这种结果还会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在针对抽象危险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做出了危险性的行为或者法律允许范围之外的高危险的行为都可以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从具体的案例之中我们就能够进一步分析出抽象性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法律责任。比如近年来人们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这样的犯罪行为就是在生产制造的过程中通过添加不合法的食品添加剂等行为而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很严重的危害。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必须要保证追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大大降低,进一步提高犯罪情节的严重性。
(三)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定罪区别
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之间的定罪区别非常的明显。因为追逐竞驶这一行为只有达到非常恶劣的后果才能够构成犯罪行为,即当追逐竞驶这一行为出现之后,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结果,那么也不属于犯罪行为。而醉酒驾驶就是一旦出现了这种行为,其法律责任就必然成立,不需要造成一定的结果。所以醉酒驾驶属于抽象危险犯,追逐竞驶属于具体危险犯。
三、“危险驾驶”入罪的意义
危险驾驶罪,主要的意义在于保障民生。进一步通过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定量入罪,从而保证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采取一定的警示以及预防的作用,可以说,通过危险驾驶入罪来进一步保证民众出行的交通安全等情况。近年来我国频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于危险驾驶等行为所引起的,尤其是醉酒驾驶等行为屡禁不止,这样也就表明了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遏制醉酒驾驶等行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尽可能的减少对于公共交通造成的严重影响,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是非常必要的,从这一方面来看,危险驾驶入罪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
自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党和政府提出“保障民生发展”理念之后,民生福祉等相关内容早已经成为了重点热门,甚至对于民生和幸福的概念也已经有了新的认识,从而在法学领域形成了全新的“民生法制”的概念。为了实现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对公共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刑法修正案增添了危险驾驶罪,从这一角度来看,危险驾驶入罪不仅仅是对于法律程序进行规范化的要求,更是在当前奉献社会的特定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社会实践。通过对于当前风险社会背景下的人民群众进行民生与政治宿迁,从而进一步保证民生法制,对于屡禁不止的不文明现象应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方针。但是,在实际运用法律保障民生的过程中,不能够经常性的以来刑法进行处分,只能够采取预防大于管控的调节。所以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更应该重视对于刑法的传统型与现代型的有机结合,从而制定出合理的危险驾驶界定范围与刑罚强度。所以,从本质上来看,立法应该以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入法也必须要进行谨慎对待,很多的民众其实并不希望社会犯罪率增大,所以危险驾驶罪在保证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来实现法治社会,更需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实现法治社会的根本途径。
而且,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保证法律的公正,这样就意味着无论是谁犯罪都必须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保证危险驾驶入罪的重要意义。危险驾驶并不是仅仅局限于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等内容,还包括了超速行驶、超载驾驶、疲劳驾驶、闯红灯等情况,如果因为这些危险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没有接受法律的定罪量刑,从而造成很多人们内心产生不公平的情况,往往会给人以难以平衡的心理倾向。
四、结束语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型的风险必然会不断出现。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障必然要有所保证。为了实现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对公共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刑法修正案增添了危险驾驶罪。本文通过对于危险驾驶罪进行了全面而且详细的探讨,并且从醉酒驾驶以及追逐竞驶两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与分析。并且得出了醉酒驾驶属于抽象危险犯,追逐竞驶属于具体危险犯的结论,即追逐竞驶的构成条件一定是基于多人之间的相互追逐的行为,对单一的车辆也是无法形成追逐竞驶的,而醉酒驾驶之所以处于抽象危险犯,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律没有针对情节的恶劣情况以及严重程度进行具体的量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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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浩,李兰英.风险社会刑法调试——以危险犯的扩张为视角.河北法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