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2016-10-11刘玉新
【摘要】未成年人作为祖国未来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掌握着国家崛起的命脉。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是事关民族崛起国家繁荣的大事。在法律层面上来说,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日益加大、犯罪低龄化日渐显著,我们是否应该重视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同时,在法律层面上对未成年人更好的教育以此避免犯罪的发生呢?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着手,分析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应该如何完善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
去年,发生了一件令全国人民哗然的案件:中国留学生残忍虐待同胞。全案共涉及12名留学生,年龄最小的十四岁,最大的二十一岁。今年,美国洛杉矶高级法院已经对此案的三名主犯做出审判:获刑6——13年,并驱逐出境,判决更是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因为此次事件,让我们开始关注校园暴力问题,也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从现在开始,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寻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教育措施,改进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还为时不晚。下面,笔者先就未成年人犯罪作简单的介绍。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含义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未成年人作为犯罪主体中的特殊群体,法律一直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就是对此的基本规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1、从宽处罚原则
《刑罚》第十七条第三款就体现了从宽处罚原则。未成年人还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不管是由于对暴力影片的学习还是一时冲动兴起,我们都应该充分考虑其犯罪动机、有无悔过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等原因,对于未成年人给予些许优待,以待他们改过自新有机会成为祖国优秀的建设者。
2、不适用死刑原则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最严重的刑罚。目前很多国家在倡导废除死刑。虽然我国仍旧保留死刑以作为惩罚犯罪的保底手段,但是对死刑复核的程序仍旧非常严格。未成年人尚处于身体、思想均不成熟的阶段,辨别是非能力差,很容易被各种因素诱导犯罪,根据从宽、且教育为主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符合制定法律的初衷的。
二、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一)无期徒刑的适用
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则无期徒刑便是未成年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再根据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推导出未成年人只能适用有期徒刑。也有学者说,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第37条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和没有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所以对于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无期徒刑。
我认为,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根本上就阻断了他们回到社会的可能,所以对于他们的教育、感化也是无用之功,无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的初衷。且无期徒刑的刑罚过于苛刻,体现不出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原则。综上,我认为不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
(二)财产刑的适用
1、罚金刑
能否对未成年人犯罪处以罚金刑,或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处以罚金刑是否有效也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未成年人多数没有劳动所得,罚金刑及于的对象只能是监护人,这显然起不到惩罚教育的作用。对于罚金刑。我比较赞同一种折中的观点:该观点认为,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状况区别对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处以罚金刑;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则不能处以罚金刑。
2、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和罚金刑同属财产刑,我认为可以相互参考对待。同样我赞同罚金刑的折中观点。
(三)资格刑的适用
在我国,资格刑是指剥夺政治权利。
首先,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刑法》规定的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四种罪行有:危害国家安全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对于这四种犯罪,未成年人几乎很少涉及到,且未成年人对政治权利的意识还很薄弱,应当从轻处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应该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其次,关于对未成年人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所规定: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人犯罪,除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未成年人外,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看出,我国还是不提倡对未成年人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而且本文还主张不应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所以基于此种观点,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都不能单独以及附加的适用资格刑。
(四)非刑罚处罚的适用
非刑罚处罚,是指对犯罪者免除相应刑事责任,对其给予相应较轻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37条是对此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1、司法警告;2、赔偿损失;3、善行保证;4、加强管教;5、管教协助;6、公益劳动;7、保护观察;8、帮教管理;9、社区矫正;10、集中教育和辅导;11、行政罚款、12;强制治疗等。
非刑罚处罚可以说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最实用有效的方式,既不违反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也能起到教育的作用。但是我国对于非刑罚处罚缺乏专门规定且效果不明显,这是十分值得改进的地方。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完善
(一)改变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分散模式,设置专门用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犯罪年龄逐年减小。下面列举几组数据。
2013年北京市判处未成年罪犯1053人 ,占判处罪犯总人数的3.6%。其中,不满16周岁的79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7.5%。
2014年,我国在12个省区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16岁约占35%,15岁约占31.2%,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达到20.11%,而在2001年,14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为12.3%。
面对这些数据,我想我们应该尽快改革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模式了。这关系到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甚至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未来命脉,刻不容缓。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法律法规规定,专门化具体化才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就算无法成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在刑法典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来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还是现行有效的举措。
(二)降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同上文观点,基本总结,不过多赘述)
1、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
2、改革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金的适用
3、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资格刑
(三)找寻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机制,促进教育的有效展开
例如上文所说的非刑罚处罚,这是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十分有效的举措。但是我国对于这一机制的规定十分单一且死板,使得现实中无法落实或者落实效果很差。对于新的惩罚机制的探索,是任重而道远的过程,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明。这需要所有学者的共同努力与国家的借鉴适用,这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希望国家能够予以重视。
成年人的身心思想已经定型,对于他们的犯罪应以“打击犯罪、足够的惩戒”为目标,使得其“不敢”再违法犯罪。但是对于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都都处于发展中阶段,很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对于他们,我们应该抱着“乐观”的态度,把他们从狭隘、偏激、违法的边缘拉回正途,所以在宽容的同时,“教育”才是重中之重,宽容而缺失有效的教育,无异于纵容,无异于“放虎归山”。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完善是研究刑事内容里最重要最引人关注的部分。这关乎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和祖国未来的繁荣。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机制的完善是刻不容缓的!
注释
①《刑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⑤《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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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玉新(1965.06-),性别:男,籍贯:天津,学历:本科,职称:中级,研究方向:民商法、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