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贷款终害己
2016-10-11韩世雄
韩世雄
为解决贫困农牧民贷款难的问题,从2011年初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署与内蒙古开发银行合作,全面启动“扶贫支点”工程,力图通过政府担保,财政贴息,撬动银行信贷,支持农牧民发展生产。
“扶贫支点工程”即为农牧民微贷款业务,主要面向全盟贫困农牧民群体,对有致富愿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进行信贷支持,增强自身造血能力,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据了解,工程主要依托扶贫系统的组织网络,发挥金融办、城投公司、担保中心等组织、管理优势,借鉴国家“贫困村互助金”项目运作模式,由盟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仅2011年前四个月,内蒙古开发银行就已在兴安盟投放三批扶贫微贷款,共2998.48万元。兴安盟盟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全盟5个旗县市的39个乡镇64个嘎查村和盟农场局的10个连队的6344户贫困农牧户因此受益。
2012年1月,兴安盟科右中旗吐列毛杜镇坤都冷新艾里嘎查(村)被旗扶贫办确定为扶贫微贷款项目实施嘎查。据了解,因该扶贫微贷款资金为无息,若在本辖区内出现沉淀贷款要由旗县政府代偿。
新艾里嘎查嘎查达(村主任)那音太担任该嘎查扶贫微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扶贫微贷款的借贷管理工作,那音太以自己和冒用36户村民的名义申请了扶贫微贷款,每户申请贷款8000元,贷款期限为两年,共计 296000元。
2012年8月2日贷款审批下来后,那音太利用负责领取和发放贷款的职务之便,在其他36户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以村民名义申领的288000元扶贫微贷款,为自己购买了56头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那音太在担任嘎查扶贫微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扶贫微贷款288000元,并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那音太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随后,那音太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虽借用别人的名义贷款买牛,但因经营不善,致使牛因传染病死亡,案发后已经退赃6万元,且认罪态度好”,鉴于以上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那音太无异议,足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
但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那音太挪用公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对原审法院量刑应予改判,判决撤销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5)右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判决那音太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