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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二年汪荣宝与亲贵大臣的立宪筹谋及运作

2016-10-10

广东社会科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大臣年限国会

韩 策



宣统二年汪荣宝与亲贵大臣的立宪筹谋及运作

韩策

[提要]亲贵与留学生的结合,为光宣之交一大政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珍藏的一份未署名的宪法说帖,实系宣统二年五月二次国会请愿失败后,汪荣宝替善耆、毓朗的捉刀之作。说帖的要旨及诸人的持续努力,既排除协定宪法的可能,又剥夺宪政编查馆的草宪权,是十月清廷钦简大臣组织班子秘密草宪的重要动因。当国会召集年限缩短三或五年的主张两不相下时,汪荣宝提出“宣统四年说”,虽未获善耆、毓朗鼎力支持,却得到溥伦极力运作,故虽未完全实现,但在缩短国会年限上谕中实有体现。汪荣宝与亲贵的筹谋及运作,展示了留学生小臣与亲贵大臣互为作用,联手影响清廷立宪决策的过程和模式。

国会请愿宪法善耆毓朗溥伦

宣统一朝,立宪加速和亲贵弄权并行,皆与清亡颇具关联。而在立宪与亲贵背后,常闪烁着留学生的身影。可以说,亲贵大臣与留学生小臣的结合,实为光宣之交一大政象。故考察其在立宪方面的主张、运作与影响就很有必要。然而,亲贵自身的文献留存较少,故研究亲贵的直接材料相对缺乏。幸好此期与亲贵交往密切的汪荣宝留有较详日记,为探讨亲贵与宣统朝立宪,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一手材料。学者们已据此论述了汪荣宝等留日学生在草拟法规、资政院议政等方面扮演的重要角色,尤其是钩沉出宣统三年(1911)汪荣宝、李家驹秘密起草大清宪法案的隐史。①至于宣统二年(1910)汪荣宝与亲贵在请定宪法和国会请愿中的种种筹谋、运作及影响,还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将新旧材料对勘,从高层决策角度论证阐发。这不仅可以澄清国会请愿的关键时期,善耆、毓朗、溥伦、载泽等人在宪法和国会议题上较为真实的态度,还有助于解释清廷缩短国会开设年限和钦简宪法纂拟大臣两项重大决策的形成,进而揭示亲贵大臣与留学生小臣互为作用,联手影响清廷立宪决策的互动过程与运作模式,对深入理解清末立宪和宣统朝局或不无助益。

一、汪荣宝助善耆、毓朗密上宪法说帖

宣统三年汪荣宝、李家驹的秘密草宪,学界关注较多。其实,提前制宪的思路和如何草宪的设计,在宣统二年高层的筹谋及运作中已有体现。此外,虽然溥伦、载泽出任纂拟宪法大臣,但实际上善耆、毓朗此前在制宪议题上扮演重要角色,汪荣宝则是主要谋士。其种种筹谋及运作,与国会请愿的进展密切关联。

宣统二年五月,二次国会请愿高潮激荡。为此,十九日有旨令政务处王大臣于二十一日预备召见。于是,二十日政务大臣先开特别会议以作准备。当日一散会,民政部尚书肃亲王善耆就招汪荣宝来谈。其谈话内容颇为关键:

邸略述本日会议情形及枢府宗旨。余因白邸,召集国会为立宪政体题中应有之义,何必龂龂于三五年迟早之间。人心难得而易失,借此激发舆情,亦未尝非绝好之政策。应请以资政院议员任满之日,改设上、下议院。以时计之,不过提早三年,而人心必当大奋,朝廷何惮而不为。邸亦甚以为然,而决其必不能行。因提出两议:(一)请设立责任政府;(二)请实行钦定宪法,先设宪法讲筵,亲临讲习。即就坐上草成说帖一件。邸属抄写两分,明日当与隐坪上公计议。②

首先,汪荣宝主张于宣统五年(1913)本届资政院议员任满之日,将资政院扩充为国会上、下议院,比照筹备清单,“不过提早三年”。然而,善耆虽赞同此说,但鉴于军机大臣及其他政务大臣压倒性地反对提前召集国会③,故断定必不能行。其次,更重要的是,正是由于提早三年召集国会无望,汪荣宝遂提出两项建议:一请设责任内阁;二请实行钦定宪法,先设宪法讲筵,皇帝亲临讲习。因此,这里恰有一个从请速开国会到请设责任内阁、实行钦定宪法的策略转变。因汪氏有备而来,成议在胸,故能就坐上即刻将两项建议草成说帖。赵林凤教授笼统地讲:“在1910年6月的第二次国会请愿运动中,汪荣宝为支持速开国会曾为肃王善耆撰拟说帖,提出了实行钦定宪法、设立宪法讲筵、皇帝亲临讲习的主张”,没有注意到其中的策略转变,是有问题的;至谓“后因请愿运动失败宪法事宜杳无音讯”④,则完全错误。因为有关钦定宪法的说帖,恰是在明了二次国会请愿必败后提出的,其修改与上呈更在二次请愿已经失败之后(详下)。最后,度支部尚书载泽(字荫坪,系镇国公,故称隐坪上公)在亲贵中力量甚大,且与善耆颇有联络,故善耆决定次日与载泽商量一番。

二十一日上谕发下,果不出善耆所料,国会召集仍俟九年筹备完全再行降旨。于是,善耆嘱咐汪荣宝“将请设宪法讲筵先事研究,并实行钦定之旨拟一奏稿”,以备陈奏。汪氏次日草成“敬陈管见折,约二千馀言。”二十三日,善耆对奏稿甚称赞,于是商议呈递之法。汪荣宝因毓朗曾赞同此意,故劝善耆与其一商,如能再联合载洵、载泽一致运动尤妙。善耆同意先商毓朗。⑤当“谈及大局之危险”,善耆问计,汪荣宝答以“惟有启沃圣聪”,善耆“首肯者再”。⑥盖摄政王载沣暗弱,不足掌控局势,以致政出多门,故只有启沃宣统皇帝尽快成长亲政,方有可能控制大局。而设“宪法讲筵,皇帝亲临讲习”正是“启沃圣聪”的要招,乃立宪时代皇帝典学的题中之义。同时,发起斯举的善耆或可扩充影响,增加权势,其首肯连连自在意中。

二十四日,善耆与毓朗就奏稿达成一定共识,遂通知汪荣宝于二十六日找毓朗面议。毓朗建议“改奏折为说帖,又删去请设讲筵一节”,汪荣宝遵即修改,经毓朗阅定,“携归付缮”。⑦奏折改说帖,格式既稍为自由,更可密呈摄政王载沣而避开军机大臣。请设宪法讲筵,或许毓朗亦嫌太过激进,且关系宣统皇帝典学大政,易启载沣疑虑,故建议删去。此外,从毓朗阅定后即嘱汪荣宝付缮来看,说帖将由善耆、毓朗联衔递上,暂未联合载洵和载泽。考虑到二十一日善耆与载泽刚商议过此事,似可推知载泽并不热心。

现在的问题是,说帖是否递上?如果递上,反响如何?有学者称:“遗憾的是汪荣宝后来的日记中未再提及此事,故无法得知肃王是否呈奏稿于摄政王。”⑧后来,笔者有幸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朱批奏折中找到了该说帖。这不仅证明善耆、毓朗确已上呈说帖,载沣必已览及。更重要的是,说帖的完整内容实为清末制宪的关键文献。随后清廷钦简纂拟宪法大臣组织班子草宪的制宪活动,几与说帖中的规划如出一辙。说帖称:

本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各省代表呈请速开国会一节,钦奉谕旨,定以仍俟九年筹备完全,再行降旨召集。仰见朝廷纂述前谟、郑重宪政之至意,钦服莫名。窃维国会与宪法关系至密,而二者成立之先后,恒视国体之异同以为差。民主国家以国会为统治权之主体,宪法即由国会而生,故常先有国会而后有宪法。君主国家以君主为统治权之主体,国会不过统治机关之一,故国会由宪法而生,常先有宪法而后能有国会。盖国体与政体截然不同,国体者指一国统治权之根本所在而言,政体者指运用此统治权之方法形式而言。政体可变而国体不可变。中国数千年以来为君主国体,今由专制而进为立宪,乃政体之变更,而非国体之变更。故无论如何,国会之成立不可不俟诸宪法制定以后,宪法以何时颁布,即国会当以何时发生。

而宪法为国家根本法典,一经制定,不宜轻事动摇。故君主国家恒以宪法之制定专属诸元首之大权,而不能与一切法律得以政府或国会之提议,随时修正者比。此实钦定宪法固有之性质,亦国体有以使之然也。将来中国宪法必以大权钦定,固属毫无疑义。顾自名义上言之,则前此颁行之一切法律,何一不由于钦定,而按诸实际,则厘订编纂,多由委任大臣画诺于崇朝,皇上俞允于顷刻。名为钦定,实与寻常奏准者无异。今宪法之效力既迥出于一切法律之上,若其制定之事,亦复以寻常立法之道行之,或迁就现状,杜撰法例,或掇拾文义,不适国情,既未尝折衷至当于先,又安能率履不愆于后。此中流弊,胡可胜穷。故一言以蔽之,则宪法者非实行钦定不为功,有断然矣。

查日本制定宪法之初,伊藤博文诸人承命起草,属稿既竟,日皇亲与诸臣逐条讨论,苟有疑义,辄往复剖析,必真知灼见而后定稿。故日本天皇于宪法精义最为透澈,所以立宪数十年而运用宪法悉协机宜。伊藤博文尝自述其编订宪法之历史,谓立宪政治在保护众民之生命、财产、自由、名誉,欲保护之,则宜于天皇之大权加以必要之裁制,若无此裁制,则立宪政体无论如何不能成立。当宪法草案既成,天皇付枢密院审议,亲临讨论,院中有保守进步诸说,各抒所见,仰候圣裁。是时保守派之势力颇占优胜,惟圣断则常取自由进步之思想,故日本遂得有现行之宪法。是其缔造之始,惟断乃成,良非易易。

今朝廷毅然变法,国是大定,正宜及此闲暇,先事绸缪。拟请仿照日本成法,特简通晓新学大臣及深明宪法人员公同商榷,悉心起草,一俟编订告成,恭呈御览,再请监国摄政王以听政余暇,于每日午后召集王大臣及有法政专门学识各员,与起草诸臣从容讨论,如有疑问,即令详细解释,必考订完密,精确不磨,而后亲以大权,特加钦定,届期颁布,永远遵行。岂惟大清帝国亿万年无疆之休,亦实监国摄政王诒我皇上以千古未有之丰功伟烈者也。今日根本大计无过于此。既有所见,不敢不披沥上陈,伏维省览而裁择之。幸甚。⑨

说帖未见署名,但若将其与汪荣宝五月二十二日所拟奏稿大旨相对照,则一目了然。汪氏所记大旨如下:“(一)国会与宪法成立之先后,视国体而异;(二)中国国会之成立,当在宪法制定以后;(三)宪法必须钦定;(四)宪法必须真正钦定;(五)钦定宪法必要之预备及预备之时机;(六)日本制定宪法之历史:(甲)天皇之英断;(乙)伊藤博文自述之语。(七)请设宪法讲筵。”⑩很明显,说帖第一至第四自然段的内容,分别对应着“大旨”第(一)(二)、(三)(四)、(六)和(五)各项,再考虑到第(七)项请设宪法讲筵最终被删,则说帖恰与“大旨”若合符节,无疑正是汪荣宝替善耆、毓朗捉刀的请先定钦定宪法说帖。

值得强调的是,说帖以朝廷不允二次国会请愿为引子,与汪荣宝、善耆的密谋后先呼应,再次说明请先定钦定宪法,直接导源于二次国会请愿之受挫。因此,这里确有一个从速开国会到先定宪法的策略转变。

二、汪氏宪法说帖的要旨与影响

那么,钦定宪法该如何制定?汪荣宝抬出了其熟悉的日本经验。回顾日本制宪史,他一方面说,伊藤博文等人承命起草,稿成之后,日本天皇与起草诸臣逐条讨论,往复剖辨,必真知灼见而后定稿,因此天皇对宪法非常透澈,故数十年运用宪法皆合机宜。暗示钦定宪法需预备,且皇帝和摄政王有必要参与进来,为日后运用宪法打好基础。另一方面,他透过伊藤之口,道出宪法精义所在:即立宪政治必须保障民众的自由与权利,所以宪法必须对皇帝大权加以必要裁制,否则立宪政治无从谈起。当然,他也不忘通过赞美天皇在制宪过程中常主自由进步思想,以影响摄政王载沣。

说帖上呈后,虽未能立竿见影,促成清廷下诏制宪。但数月之后,三次请愿终使国会召集年限缩短三年,而钦简纂拟宪法大臣的上谕随之发下。毫无疑问,制宪上谕此时出台,与召集国会年限缩短密切相关。不过,督抚上奏和请愿代表上书,分别侧重责任内阁和即开国会,制定宪法并非首要请愿诉求。因此,亲贵大臣如善耆、毓朗的持续上言,亦是不可忽视的要因。

综上,宣统二年五月下旬,鉴于二次国会请愿必败,汪荣宝助善耆、毓朗转变策略,向载沣密上宪法说帖,暗中排除由军机大臣奕劻等控制的宪政编查馆的草宪权,主张仿照日本经验,特简通晓新学大臣,组织深明宪法人员提前制定钦定宪法。说帖的要旨及诸人的持续努力,是当年十月清廷另简纂拟宪法大臣组织班子制宪的重要动因。随后的制宪模式,也与宪法说帖的规划如出一辙。当然,宪法的提前制定,亦与三次国会请愿促成国会召集年限缩短密不可分。因此,汪荣宝与善耆、毓朗、溥伦、载泽等亲贵在国会速开年限问题上的真实主张及其变化,就值得细致考察。

三 “宣统四年说”的提出、运作过程与反响

既往有关速开国会年限的表述主要是宣统三年(1911)与宣统五年(1913)。前者由请愿代表和部分督抚主张,后者由直隶总督陈夔龙腾诸奏章,并为清廷所采。其实,汪荣宝主张宣统四年召集国会,并联络同志、游说亲贵的努力与影响,还可再作探讨。

资政院通过国会速开案后,议长溥伦颇为主持,载泽却不甚赞同。二十二日,溥伦向汪荣宝透露了重要内情:

此段密谈值得特别注意。首先,可知载泽一开始对缩短国会年限并不赞同,只是在溥伦“破釜沉舟,痛陈利害”,以舍此无从解决力劝后,才转变态度,随于二十二日面见载沣之时,将溥伦之意奏闻。其次,奕劻、那桐等枢臣从第一次国会请愿开始,便持首鼠两端之策,表面上对请愿代表表示支持速开国会,实际则否,结果连续两次拒绝请愿,反而使代宣统皇帝下诏的摄政王载沣背负反对国会请愿的责任。因此,载沣虽倾向于缩短,但对奕劻等人的诡计和真意了然于胸,故颇以其“首鼠两端、诿过当宁为憾”,感到难以措置。最后,溥伦据载沣的态度判断缩短国会年限“或可略有转机”,但最好在资政院上奏之前,能向载沣面陈利害,则更有把握。

国会开设年限一经缩短,九年筹备清单势必需改。随后修正清单规定,宣统四年颁布宪法、议院法、选举法,举行上、下议院选举,宣统五年下召集国会之诏、开设国会。显然,清廷并未迎合舆论的悬揣,于宣统四年先行召集国会,而仍照既定方针于宣统五年召集。不过,若无汪荣宝的苦劝,尤其是溥伦力争宣统四年召集之举,则上谕仅会规定宣统五年召集国会,而无开设国会的明文。考虑到资政院议员的任期至宣统五年方满,那么,完成上、下议院选举的期限更可能是在宣统五年,若至宣统五年底方颁召集国会之诏,则不能排除国会开设延至宣统六年的可能。因此,“宣统四年说”虽未完全实现,但汪荣宝、溥伦的努力却也并非全无影响,而是在上谕中实有体现,使得开设国会的年限既明确下来,又多少有所提前。

余 论

① 参见王晓秋:《清末政坛变化的写照:宣统年间〈汪荣宝日记〉剖析》,北京:《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03~405页;尚小明:《留日学生与清末新政》,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9~39页;彭剑:《清季宪政编查馆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8~87页;赵林凤:《汪荣宝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三至六章。

② 韩策、崔学森整理:《汪荣宝日记》,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65页。按,赵林凤曾节引过此段日记,惟将“何必龂龂于三五年迟早之间”,误作“何必断之于三五年,迟早之间”,将“不过提早三年”,误作“不值提早三年”。(《汪荣宝评传》,第127页)。

③《国会请愿不准之原因》,北京:《顺天时报》,宣统二年五月三十日,第7版。

④⑧赵林凤:《汪荣宝评传》,第200、201页。

⑤ 善耆本与毓朗走得近。参见毓盈:《述德笔记》,北京:《近代史资料》第79号,第87~91页。

⑥ 本段详见《汪荣宝日记》,第166~167页。

⑦《汪荣宝日记》,第167、168页。

⑨《呈钦定届期召开国会条陈单》,约宣统二年五月底,朱批奏折,档号04-01-30-0112-00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责任编辑李振武]

K257.5

A

1000-114X(2016)05-0139-10

韩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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