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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跨区域管辖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2016-10-08李晓鹏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6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

摘 要:面临现阶段反腐的高压态势,如何有效地惩治职务犯罪,成为检察机待解决的课题,而明确职务犯罪的管辖权更是解决这一课题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管辖制度适用呈现普遍化、随意化。构建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模式,要构建明确适用条件、制度设置以及相关配套机制,以期建立高效、公正、透明的职务犯罪管辖制度。

关键词:职务犯罪;指定管辖;异地管辖跨区域

中央深改组第七次会议明确指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随着反腐败斗争进一步严峻,为了更好的排除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阻力和干扰,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异地管辖、指定管辖本身存在着制度上的不完善等问题而使实践中出现了运用不畅、随意滥用等情况。

一、职务犯罪管辖现状

1.对现存的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模式的介绍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的侦查模式主要集中在指定管辖,同时存在上级检察院提办、参办、督办、交办等情况,而对于审判管辖主要采用的是异地审判的模式。

(1)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指定管辖对于高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办确有其优势,第一,异地管辖能够有效的排除当地部门的干扰;第二, 案件多指定给办案能力强、办案规范、执法环境好的机关,更好地保证诉讼效率和社会效果;第三,异地管辖有利于平衡司法资源。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指定管辖按照级别管辖制度进行,由上级院按照分级立案侦查制度和涉案人员分级管辖制度指定辖区内下级院进行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出了“侦查一体化”机制,即上级院以侦查指挥中心的组织形式提办、参办、督办等方式上提下级院管辖的案件,或者以交办、联办的方式实现资源整合,统一指挥侦查,排除办案阻力。

(2)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的指定管辖与异地审判模式。按照我国审级制度的规定,检察院只能向同级的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据统计,我国对90%以上的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了异地审判。实践中实现异地审判的做法为上级检察机关以函的形式商请同级法院指定管辖。而对于人民法院,一是接受人民检察院的商情,指定下级法院管辖;二是拒绝商请,指定另一法院管辖,相应地人民检察院要指定对应的检察院向另一法院提起公诉。

二、职务犯罪管辖存在的问题

1.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适用混乱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管辖模式众多,实践中运用混乱,呈现普遍化。职务犯罪侦查管辖制度均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进行了突破,虽然实践中有利于案件的顺利侦查,但管辖制度的繁多混乱导致案件管辖权的随意化,使法定管辖制度虚无,同时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的司法权益。

2.侦查管辖与审查起诉、审判管辖街接机制不畅

首先,级别管辖不对应。针对省部级以上的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往往由最高检立案侦查,而审判往往由分、州、市的人民法院审判管辖,这种级别上的不对称不利于补充侦查。其次,由于侦查管辖的一些模式变更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导致与审查起诉机关衔接困难,延迟了诉讼时间,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风险。

3.其他问题

(1)异地审判社会效果不佳。由于公开度不够,教育警示作用不足,同时与同级党委、纪委以及犯罪人单位缺乏有效沟通,不利于单位的建章立制;(2)司法成本高。这主要体现在侦查环节异地调查取证上;(3)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权益。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各地区对社会危害性评价不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处置不同;(4)缺少对指定异地管辖的监督机制。由于异地管辖法律规定不明确,授权性规定导致异地管辖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化,对于异地管辖的必要性缺少评价机制,会导致异地管辖制度运用的随意性。

三、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制度的构建

1.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权的具体设置

首先,明确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制度的适用条件。对于跨区域管辖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标准、适用范围、适用程序、适用原则等内容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其次,明确规定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制度一致。这主要是指针对符合条件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在侦查阶段开始进行跨区域管辖。一是为了排除侦查阶段的阻碍,二是为了避免诉讼期间由指定管辖而导致法检衔接不畅带来的补充侦查不便、浪费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效率的问题。

2.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1)建立职务犯罪跨行政区划组织机构。跨区域的司法机构的建立应是运行管辖权的前提。而如何建立跨区域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可以借鉴中纪委内部监察室机构设置,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法律评价问题,对同一辖区内同一级别的行政区划进行整合、集中、合并。

(2)统一职务犯罪犯罪线索管理。职务犯罪跨区管辖制度的建立,侦查管辖权与原行政区域的分离,那么对于犯罪线索的管理也应有跨区管辖机关统一管理、分流、控制、监督等。这样有利于均衡检察资源,缓解有的机关案多人少的困境。

(3)整合职务犯罪侦查资源。对于侦查资源主要指的是侦查人员和技术手段这两方面。设立职务犯罪跨区管辖制度,要对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进行整合。对于技术侦查措施,建立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机关则可以相应的将技术侦查手段的批准权归入其管辖权中。这有利于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符合职务犯罪侦查保密性的要求。

(4)构建检察院和法院跨区域管辖的统筹协调机制。职务犯罪案件跨区域管辖并不是司法程序中某一个环节的单独指定,而是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甚至是执行环节的跨区域管辖,涉及了公、检、法、司等众多部门。为了避免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混乱,立法应当明确规定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将职务犯罪案件纳入跨行政区域检察院、法院的管辖范围中,赋予检察机关侦查优先权,以检察机关的管辖权限来确立审判机关的管辖权,达到侦诉审管辖的统筹协调。

(5)建立职务犯罪跨区域管辖权的监督和异议制度。注入检察机关以外的力量来监督制约,如健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权益,法律应给予其司法救济的权利。

作者简介:李晓鹏(1986—),男,河北沧州人,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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