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2016-10-08薛爱丽
薛爱丽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4-0014-03
摘要:当前,中国网络借贷平台累积数量4 076家,互联网金融平台截至2016年4月历史累计成交额达到了18 881.18亿元。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正常运营的平台只有2 478家,其中民营系平台2 237家、银行系17家、上市公司系68家、国资系76家和风投系80家;停业及问题平台1 598家,达到总平台数量的39.2%,而且几乎都是民营系平台。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加快构建多元市场监管格局,加快发挥征信系统作用,建立合理风险共担机制,投资人应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希望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今后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管理 政策建议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现状分析
我国P2P从2006年开始发展,十年间尤其是近两年在政府支持金融创新的政策下,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借贷形式,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个人借款及个人散户投资提供了平台,但是问题也接踵而至。2015年11月以来,利用P2P平台非法集资案件以井喷式爆发(见表1),涉及全国各个省份。e租宝及2016年4月6日的“中晋系”被指不法集资诈骗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两个网贷平台涉及资金都达几百亿元,投资者遍布各个省份,其中e租宝案件涉及受害人多达万人。由于涉及人数众多,很可能会带来社会安定问题。很多地方都出台相关政策,暂停受理注册网贷公司及与互联网金融和投资理财有关的公司。
表2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4月底,我国P2P平台累积数量为4 076家。按照平台类型分为民营系、银行系、上市公司系、国资系、风投系,其中,民营系运营平台数量最多,为2 237家,银行系、上市公司系、国资系和风投系合计运营平台数为241家,可见,互联网金融行业主要是以民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主。虽然银行系、上市公司系、国资系和风投系的运营平台相对整个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数量来说,规模较小,但截至2016年4月成交额6 615.78亿元,是民营系平台成交额3 111.82亿元的2.12倍。同时,截至2016年4月,累积停业及出现其他问题的平台一共1 598家,其中民营系互联网金融公司中累积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为1 596家,其余2个停业及问题平台为国资系平台,银行系、上市公司系和风投系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停业及问题平台出现。
2011年至2016年4月,互联网金融平台累积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为1 598家,这些问题平台发生的问题主要有四种,即跑路、经侦介入、出现提现困难、停业及其他。其中,互联网金融平台法人跑路为788家,占停业及问题平台总数的49.31%;平台发生提现困难的数量为472家,占29.54%;平台停业数量307家,占19.21%;经侦介入19家,占1.19%;其他12家,占0.75%。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很大的风险,极易影响社会稳定。
从图1可以看出,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停业及问题平台发生率大约为30%,新增停业及问题平台发生率在2015年6月达到111.86%,之后整体下降,2015年11月高达68.09%,之后大体上都在下降。这是由于2015年11月,规模数十亿甚至超百亿的理财平台,如e租宝网贷平台、中晋资产网贷平台、金鹿财行网贷平台、易乾财富网贷平台、鑫琦资产网贷平台、融宜宝网贷平台等,接连出现非法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行为,大大超过监管容忍度,监管层出手整治,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问题平台的数量。
从图2可以看出,2016年4月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成交额为1 430.91亿元,是2015年4月成交额552.47亿元的2.59倍,同时与2016年3月相比环比上涨了4.90%,同时,使得单月最高成交量的历史再一次被刷新,这也表明投资人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比较看好。至2016年4月底,互联网金融平台历史成交额累计达到18 881.18亿元;2016年前4个月成交额累计达到5 228.97亿元,是2015年同期累计成交额的3倍。2015年5月,综合利率为14.54%,之后整体有所下降,直至2016年4月综合利率为11.24%,但是较银行同期利率还是很高,这对投资人来说有很大的吸引力。
2015年底,虽然相关监管层联合研究草拟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其中监管明确要求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方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但是实际上将资金存管在第三方的平台寥寥无几。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统计,到2016年3月底,有30家银行涉及资金存管业务,有88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但实际上这88家互联网金融平台绝大多数只是与银行签署了资金存管协议,并没有将网贷平台与银行的资金存管系统进行对接。目前只有7家银行的资金存管系统与12家网贷平台对接实现正式上线,从而实现了对网贷平台出入资金的监控,实现了真正意义的资金存管。开展存管业务的银行数量并不多,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增长后网贷平台的停业及问题平台发生率的高风险,使得很多银行开始谨慎起来,银行不愿意为网贷平台信用背书是最主要原因。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具有必备的资质条件
由于平台不具备专业资质,使得平台更易出现问题,而网贷平台往往涉及的投资人数众多,所以极易引起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公司注册时,除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互联网备案、高管具备从事互联网金融的资格外,还应考虑下列条件:
1.必须满足互联网金融的标准。互联网金融首先必须是“金融科技”,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还包括它的普惠金融性,通过互联网平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个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明确其中介服务机构的性质。如e租宝案件,如果它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那么网上的负面评价发布之后,客户及投资人应该可以即时收到信息,但是事实并没有,这是因为这些客户及投资人都不是通过线上吸收来的,而是通过线下门店发展而来。涉嫌不法集资的网贷平台如“中晋系”和e租宝,与真正的互联网金融的不同在于它们分为线上和线下,主要依托于线下门店,雇佣员工招揽投资人,在线上只是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而已,实际上在线下通过广泛的递推形式,大张旗鼓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具备一定数量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专业人员。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对专业人员数量有一定的规定,而不单单是要求高管具有从事互联网金融的资格而已,要提高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门槛。
3.互联网金融平台具有完善的风控制度。上述停业及问题平台几乎都是民营系平台,而银行系、国资系、风控系和上市公司系停业及问题平台几乎为零,后者都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有一套标准去评估风险并可以规避风险,而民营系平台相对来说一般没有完善的风控制度,这是民营平台亟待解决的问题。
4.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完整的客户咨询投诉反馈处理流程。一个完整的运营平台,客户服务部分必不可少,在平台发生技术问题或者其他问题时,有专业的客服人员及管理人员处理,可以避免平台出现更加严重的后果。从以上分析可知,提现困难的问题平台不在少数,如果这些平台有专业、完整的客户咨询投诉反馈处理流程,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集中提现的困境。
5.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互联网金融,从概念上看,离不开互联网,离不开计算机人才,日常平台的维护、与第三方支付及第三方托管系统的接入都离不开技术团队,同时,互联网金融项目发布上线,网站的平面设计,微信微博平台的构建维护,都需要专业的技术团队。
(二)第三方托管环节薄弱及除政府监管外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弱
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问题集中爆发,使得银行对互联网金融接入托管持谨慎及观望的态度,投资人的资金出入不能得到有效监管。
e租宝案件,网贷之家就曾披露过,网贷之家通过网上海量抓取数据,分析这些网贷平台的资金变化,从而可以及时发现平台的资金有无异样。这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及投资人来说是有益的,金融市场监管也需要第三方力量。但是目前我国这样的机构很少。
(三)信息不对称,投资人独担风险的机制不合理
由于信息不对称,很可能存在网贷平台及投资人都不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用情况,网贷平台上发布的信用评级的真实可靠程度有待考量。网贷平台只是一个服务中介,如果发生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情况,网贷平台会向借款人进行催款,但是不会替借款人偿还债务,所以最终的损失都是由投资人承担。这种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
(四)投资人追逐高收益,忽视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困境实际上是整个国内资金流动的困境,一方面是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下行,另一方面投资人对资金回报又有着过高的要求,投资人没有真正了解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是投资的本质。如图3所示,尽管2015年互联网问题平台接连出现,但是投资人数并未下降,反而是大幅度上涨,2016年3月投资人数是286万人,2014年1月是17万人,增加了269万人。而借款人相对增长幅度不大,投资人数远大于借款人数,在这样一个供大于求的市场上,其实是不利于投资人的,因为这意味着平台可为投资人选择的好项目屈指可数。
三、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构建多元市场监管格局
加强“源头”监管,即从公司注册互联网金融平台时就应严格审查其资质,建议完善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一套完善的经营风险指标控制制度。同时考虑事中事后监管,在平台运营过程中主管及监管部门应该对主管监管范围内的机构及业务实施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从而做到早发现、早预防。确定互联网金融平台所筹资金存放第三方托管为平台运营所需之必要条件,完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政府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行业保护、行业监督、行业约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共享机制和行业信息透明度方面建立行业标准。同时,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行业规范、第三方评级、社会监督”的多元市场监管格局,不断规范、培育优质第三方评级与咨询机构,并强化正面激励,加快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预警。这样有利于形成一个多方位的监督格局。
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各会员单位每月报送经营数据,从而可以发现平台资金的变化情况。同时可以要求P2P公司报备互联网借贷平台公司基础信息包括平台工商信息、股东信息、主要业务岗位负责人信息等;用户数、代收金额标的类型等经营信息;支付账号和服务器供应商名称等托管运行信息。网贷平台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在平台披露制度,如借款人违约、处理方式、催款进度等,如果网贷平台未履行上述职责,互联网金融协会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而形成行业自律规则。
(二)加快发挥征信系统作用
虽然目前我国征信系统已经逐步建立,但该系统的有效性及提升直至发挥作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在这期间应加强各方面的共同协作,如加强行业自律、独立审计部门间的合作,并加快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与征信系统的有效衔接工作。通过发生的互联网平台的不法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应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准入门槛、责任追究法律属性等方面的内容予以明确的确认。另外发挥市场机制这双“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加强P2P网贷平台的信息透明化,比如网贷平台的信誉信息、借款需求风险评估信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息、借贷资金流向等,从而实现行业内的优胜劣汰。
(三)建立合理风险共担机制
目前,只有投资人对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那么可以设计一个多角色的风险共担机制,降低投资人的投资失败成本。借款人要有担保或者保险,这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担保。同时,P2P网贷平台也要设立风险储备金机制,一旦借款人违约,那么网贷平台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违约责任。
(四)投资人需提高自身风险意识
投资者投资要理性,要对投资项目及互联网金融平台有清晰的了解及认识,不能一味地只看高利率的诱惑。同时不要将互联网金融等理财投资看作是一种保本付息的理想投资,在共享经济、共享利息的同时,风险也要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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