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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当代老人精神赡养问题的探究

2016-10-08刘娜

世纪之星·交流版 2016年8期
关键词:晚年生活养老家庭

刘娜

[摘 要]赡养老人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物质赡养问题已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精神赡养则略显苍白。精神赡养,是养老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着国家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因此,本研究认为通过对精神赡养的概念梳理和分类研究,有助于推动精神赡养在法律及社会道德层面上的形成,促进良好的社会养老氛围和道德风尚。

[关键词]养老;精神赡养

人口进入老年化结构已经是我国必须要面对和重视的一个社会现实。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凸显了我国人民生命质量的提高,另一方,人口老龄化也使我国面临着新的新的危机和挑战。如何在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下,稳妥的安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使老年人拥有一个幸福的晚年成为了一个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话题。自古以来,我国的养老都是依托家庭养老为核心展开。虽然,近年来社会养老制度也日益完善,然而家庭养老依然是老人赡养的主流趋势。由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多数老人均可以依靠养老保险金生活,但是经济上的供养,并不能填补老人在精神赡养上的需求。目前,城镇中“空巢老人”现象的大量涌现,正是子女对老人精神赡养权益的忽视和侵害。这些现象的出现表明现行的赡养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老人的养老需求,需要及时做出调整和补充,完善赡养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促进和谐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对老人精神赡养问题的重视,并积极探寻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指数,改善和优化人口老龄化的应对措施,这也是本研究的意义所在。

一、精神赡养的定义

精神赡养从其本质和根源上来讲,指的是老人期望子女通过言行上的具体行动表达对父母亲人的关怀与精神抚慰,从而满足老人对于亲情和天伦之乐的情感和心理上的需求。它的出发点应以老人的心理和情感需求为核心和关键,为老人营造愉悦幸福的晚年。换言之,精神赡养是老人精神需求被不断满足的过程。

对于精神赡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基于个体的不同老人精神需求也各不相同具有差异性和丰富性。换言之,精神赡养的内容包罗万象丰富多彩,没有可以照搬的固定和统一的模式。因而,精神赡养无法形成统一的权衡标准,这也构成了精神赡养在学术研究上的瓶颈,以及反对精神赡养立法的重要原因。在精神赡养范畴的分界问题上,可以将其作为经济和物质赡养之外老人养老的补充与深化。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精神赡养范畴的界定需以赡养的实质内涵为基础,与我国现阶段养老政策以及精神赡养的目标即老人心理和感情需求相结合来进行探究。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赡养关系产生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如父母子女、祖(外)父母于孙(外孙)子女之间,即具有特定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倘若二者之间不具备特定亲属关系,那么二者的赡养关系也不存在。通常这种特定亲属关系,均存在于家庭之中,以特定的血缘或婚姻关系为产生基础。因此精神赡养的范畴也必须限于家庭之中。其次,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是养老的两种不同模式,即便未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社会养老将会取代家庭养老,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养老仍以家庭养老为主。因此,现阶段老人精神赡养的范围不应该包括社会层面,仍以家庭为中心。

二、精神赡养的分类

精神赡养的内容不同,造就了物化的精神赡养和情感上的精神赡养。而赡养义务的履行者采取的不同的精神赡养方式构成了形式的精神赡养和不作为的精神赡养。不管是物化、情感上、形式的以及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其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和抚慰老人的心理和情感上的需求,力求老人晚年生活充满幸福和愉悦的精神享受。物化精神赡养顾名思义即通过物质满足老人精神的需求;而情感上的精神赡养泛指各种满足老人心理和情感上的需求的言行;而形式的精神赡养则涵盖了物化和情感上两种精神赡养类型。其中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其实质上基本属于法律层面的要求,诸如不得遗弃、虐待、讽刺、辱骂以及不得限制老人人身自由等等。即是赡养履行者在客观层面上以某种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履行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换言之,履行者一旦背弃此种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极为容易触及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结语

和谐社会的构建的绕不开养老问题,如何在物质和经济日益丰富的今天,让每个人的晚年生活都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让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需要所有为之奉献和努力过的人们来共享。精神赡养对于老人晚年生活的意义十分重大,关系到每一位该安度晚年的老人的幸福指数,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在为老人提供丰富的物质生活的同时,更不该忽视老人的精神赡养需求,每一个赡养义务的履行者都有义务在经济、物质上为老人提供赡养的同时,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为老人提供精神赡养,提高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指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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