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社会合作研究
2016-09-29完颜邓邓
摘 要: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提供的政府失灵问题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自身条件的有限性决定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需要与社会力量合作。国内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与非营利性组织、营利性组织、公民个人在资源建设、服务推广、基础设施构建、管理领域开展的合作,可总结为基于项目的合同/协议式合作、以管理协调机构为依托的合作两种模式。为发展持续的合作关系,保障合作的顺利进展,需要维护合作对象的利益并为其创造价值,保持沟通畅通与协调一致。
关键词: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社会合作;公共文化机构;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 G250.7;G252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1968/tsyqb.1003-6938.2016040
Research on the Social Dooperation in the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failure in supply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 and the limitation of the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institutions determine the demand of cooperation with social forces. At home and abroad, the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 projects are carrying out cooperation with non-profit organization, profit organization, individual citizens in four areas: resources construction, extension services,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The cooperation model could be reduced to two kinds: a cooperation based on project contract / agreement, a cooperation based on management and coordination organization. In order to develop a sustainable partnership and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cooperation, we need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partners and create value for them, to maintain unimpeded communication and unanimous coordination.
Key words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 social cooperation; public cultural institutions; social organization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文化领域,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这一政策表明国家鼓励公共文化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为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合作提供了政策保障。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时代,公共文化服务需要向数字化转变,提供数字形式的公共文化服务才能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便利化。由于政府的资源与能力有限,政府作为唯一供给主体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存在“政府失灵”问题,因此需要与社会力量合作,优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模式,提高社会参与度。本文分析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社会合作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然后从实践中调查合作领域并总结合作模式,结合实际提出发展社会合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1 社会合作的必要性及理论解释
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存在“搭便车”、排他成本等问题。公共文化服务属于公共物品,应当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的理论模型已出现多种,理论与实践证明多主体协调供给已经成为目前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合理模式[1],因此政府不应当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唯一主体。政府垄断式的公共文化供给已显现诸多弊端,如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的公共文化供给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的不均等,不能很好地与群众的需求相对接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形式,发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需要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形成政府、市场、其他组织与个人的多元主体供给机制。新公共管理运动提倡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但市场化的运作存在经济逐利性,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此外公共物品的特性决定了市场机制下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难免导致“搭便车”现象的产生。面对“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问题,政府与社会合作共同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是一项有效举措。
资源依赖理论是解释组织与环境之间关系的理论,其基本假设是没有组织是自给的,所有组织都在与环境进行交换,并由此获得生存[2]。每个组织都有其它组织不具备的特有能力,通过合作,他们能从外部获得资源,支持其核心业务的发展[3]。从资源依赖理论来看,组织通过合作可以获得互补性资源。由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自身条件有限,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具备复杂性,不是公共文化机构可以单独完成的,需要联合社会力量以获取所需资源。从文化资源的层面来看,公众群体的多样性,需求的多样化,公共文化机构的资源无法满足各群体的需求,需要与政府部门、企业、公益性组织等合作以获取资源;从技术、资金、宣传、服务的层面来看,公共文化机构的技术能力、服务覆盖面、宣传面有限,需要与社会力量合作,以获取技术与资金支持、扩大宣传、举办服务活动与共建服务项目等。社会组织的发展也需要从公共文化部门获取资源,如企业与公共文化机构合作可以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或为本机构人员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组织与公共文化机构的合作有助于实现自身的公益价值。总之,公共文化机构与社会力量的合作是一个资源互补、互利双赢的过程。
2 社会合作的主体
2.1 非营利性组织
非营利性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包括基金会、协会、学会、公益性团体等。从国内外来看,非营利性组织都是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重要对象,这类组织具备公益性、志愿性等特征,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公共文化机构的合作是为了维系自身发展,更好地发挥自身作用,增进社会公共利益。非营利性组织通过合作可以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免费提供资源、吸纳资金、举办服务活动、提供宣传与培训等。
2.2 营利性组织
营利性组织主要是企业,包括数据库商、出版商、信息技术公司、媒体商等。企业具有拓展自身业务的需要,与公共文化机构合作可以获取订单,增加收益。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与市场竞争性,相比公共文化机构,企业更具备技术、人员等优势,是公共文化机构的有益补充。国外与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非常普遍,近年随着我国“国家数字文化网”“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建设,项目工程也越来越多地与企业开展合作。企业可以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资源获取、资源数字化加工、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推广等提供支持。
2.3 公民个人
公民个人是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社会合作的重要个体,与公民个人合作一方面使有能力有专长有资金的公民参与,补充公共文化机构的人才不足、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提供捐助;另一方面为公民提供了行使其基本文化权利的途径,使公民的文化需求得以表达,公共文化机构能够提供符合公众需求的公共产品,从而提高服务效率。公民参与合作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体独立参与,属公民个人的独立行动;另一种是通过中介组织参与合作,如理事会、协会。公民个人通过合作可以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政策的制订与监督、参与管理、参与服务活动的举办、为服务提供经验、资金与技术支持等。
3 社会合作的领域
3.1 资源建设
3.1.1 资源获取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开展需要资源作为基础,而公共文化机构的资源在数量、类型、范围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要从外部获取以丰富服务平台的在线可获取资源,满足公众需求。资源获取是国内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最主要的合作领域之一。
世界数字图书馆(WDL)、欧洲数字图书馆(Europeana)、加拿大图书档案馆(LAC)、美国数字公共图书馆(DPLA)、我国的国家数字文化网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等都直接从社会机构获取资源。如今DPLA的资源包括来自1000家机构的超过700万条数据,资源增长速度超出预料,原因在于DPLA与社会机构和个人建立了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其资源除来自公共文化机构外,还来自地方,州和联邦政府机构,私人馆藏和图书馆,企业和组织档案,社区学院[4]。国家数字文化网的惠农资源建设与农业部、广播电视大学的下属单位合作获取资源,购买资源的使用权;国家中心建设的普适性资源主要是采取同企业合作的方式进行,购买企业成品,主要是专题片或者电视片;省级中心也在与社会机构合作扩充资源,如广西分中心的资源建设立足地方和本馆资源特色,从旅游、文化等相关部门多方获取资源[5]。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与百度合作,开展网络信息资源采集;民族资源如民族期刊、民族视频的译制是以与社会机构合作的商业采购为主。
3.1.2 资源数字化加工
在国内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中,公共文化机构普遍与技术公司合作进行资源的数字化或直接将数字化工作外包给技术公司,利用技术公司的技术、人才等优势,降低资源数字化加工的成本并提高效率。
奥地利国家图书馆与谷歌合作将其馆藏16世纪到19世纪下半叶的历史书籍约万卷全部数字化,这些数字化资源中的首批万卷通过Europeana在线平台向公众免费开放[6]。奥地利国家图书馆还在开展音频素材的数字化,从2007开始与奥地利媒体中心(mediathek)、奥地利科学院的形声字档案馆(the Phonogram Archives of the Austrian Academy of Sciences)合作将最濒危的音频文件进行数字化,这一项目到如今已经进行了10年[7]。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项目的资源数字化工作直接外包给技术公司。如国家数字文化网的国家中心设有资源建设部,但并不负责资源的数字化转换,而是将数字化工作外包给企业;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与相关IT企业合作,委托数字化加工,外包公司负责资源加工,国家图书馆负责验收终审。
3.2 服务推广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目的是使公众知晓并利用,多途径多形式的宣传推广显得至关重要。为提高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知晓度与利用率,公共文化机构与媒体商合作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宣传推广活动、利用社会机构的业务优势扩展服务项目。
3.2.1 宣传推广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宣传推广不仅利用传统媒体如报纸、电视、广播,更重视利用社会化媒体在线宣传推广资源与服务。作为一种新型在线媒体,社会化媒体具备巨大的用户量与影响力,对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宣传推广来说是一个新机遇。Europeana为增加资源的可见性,利用社会化媒体渠道如Wiki、Facebook、Twitter、Blog展示与分享资源,推广服务项目, 使之达到终端用户。如与维基百科新推出的Wikidata项目发展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利用GLAM wiki toolset将资源上传到维基社区;与Facebook、Twitter合作构建网络社区,社区平台允许内容聚类以适应特定的需求[8]。国家数字文化网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与各大主流文化媒体合作,如与光明日报、新华社、文化报等传统媒体商开展宣传工作,同时积极利用新媒体如微信公众号、微博、移动APP应用等,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优势和特长来报道宣传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3.2.2 扩展服务项目
为服务于特定的领域或人群,拓展资源的传播渠道,国内外一些公共文化机构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项目建设了新的服务推广项目,使资源传输更加精准,使服务可以被更广泛地获取。如DPLA正在推进一个全面的教育计划,使之不断增长的资源用于教育目的。通过这一项目与教师教育咨询委员合作,由教师教育咨询委员会从DPLA平台评审筛选资源内容并建立一个资源集,供学生和教师利用,使服务推广到教育领域,使适用的资源能够用于教育目的[9]。国家数字图书馆与北京歌华有线公司合作积极开展基于交互式数字电视平台的图书馆服务,借助其iPanel数字电视软件平台与Seachange视频应用系统搭建的软硬件环境,实现交互信息服务及VOD点播服务[10]。辽宁省文化惠民工程在建设中与北方广电网络公司合作,由该公司承载辽宁省数字电视直播、互动电视、云平台、运营支撑、全网监控中心的系统等多项业务,一期云电视平台已经正式上线运营,为全省百姓提供广播电视、互动点播、电视应用、电视商城、智慧城市、休闲娱乐等六大板块的内容和应用[11]。
3.3 构建基础设施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基础设施包括系统软件、网站等软件设施,获取数字资源的场地、服务器、路由器、电脑等硬件设施和网络。该领域的合作是公共文化机构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构建基础设施,或将基础设施构建工作的全部或部分任务委托给社会组织处理。目前公共文化机构与社会组织合作构建主要有网站与系统建设、基层服务点建设。
3.3.1网站与系统建设
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进行网站与系统建设可以弥补公共文化机构中技术人才的不足,有效利用外部资源以节省经费,提高网站与系统开发、管理的效率,减轻公共文化机构工作人员的负担。如Europeana的软件设施构建与维护由技术团队负责,团队不断与内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和服务供应商合作,确保所有软件开发有助于完善技术平台,还将一些开发工作外包给外部合作伙伴如商业软件开发商;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的网站管理及技术支持由中国残联信息中心和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提供,与哈尔滨亿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IBM(中国)合作进行网站的无障碍建设;国家数字文化网从2012年起与中国文化传媒网在网络硬件设备托管、软件系统升级开发、网站编辑运维等方面全方位合作,极大地丰富了网站信息资讯来源,同时拓展了用户终端,节省了人力成本,也提升了国家数字文化网的专业能级[12]。
3.3.2基层服务点建设
基层服务点是获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物理场所,这一场所中包括服务器、路由器、电脑、电子阅读终端、投影仪、数码电视等硬件设施和网络。我国由于公共文化机构的人均数量少,位置不合理,导致覆盖面有限,不能满足公共文化服务就近获取的需求,特别是农村、军区、边疆、海疆等地的公共文化设施稀缺,因此需要构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基层服务点。如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加强军营网络文化建设,与黑龙江军区、沈阳军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战略导弹部队)、总后勤部合作共建军区数字图书馆,并为军营设计专题数字图书馆页面;肇庆市图书馆与英特尔(中国)、风华锂电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由肇庆市图书馆牵头,在风华锂电职工之家电子阅览室的现有基础上,英特尔公司免费提供8台体验机以及计算机操作培训教材,肇庆市图书馆提供电子资源和管理经验,三方合力共建全国第一个“公共电子阅览室英特尔体验中心”[13]。
3.4 合作管理
合作管理是指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合作,对服务项目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指挥和控制的过程。合作管理的内容包括数字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网站管理、财务管理等。合作管理能够改变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创新管理机制,使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决策,增加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动政府与公共文化机构的服务职能更好地实现。
国外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也形成了以理事会为中介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管理的合作模式。如DPLA成立了理事会,个人加入理事会成为理事,参与项目的管理决策事务,理事会由来自全美国各地的公共图书馆员、研究图书馆员、技术专家、作者、知识产权学者、媒体研究学者以及商业专家组成[14]。英国迈克尔项目(MICHAEL)成立了迈克尔文化协会(MICHAEL Culture Association),协会分为两部分,一是由15个机构负责项目的协调工作,形成理事会;二是由来自欧洲及全世界22个国家150多个机构组成更广泛的成员网络。成员来自欧洲各地包括政府部门、政府机构、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分为正式会员、准会员和名誉会员三种,正式会员代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委、政府机构、公共机构,准成员支持协会的各项目标并参与其活动,名誉会员为协会带来经验和专业知识。成员通过迈克尔文化协会参与MICHAEL欧洲门户网站的管理,包括MICHAEL质量和互操作框架的维护、开源软件平台未来发展的管理等[15]。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数字服务中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管理的现象还不普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部署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点任务,公共文化机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理事会制度,是重点任务之一,2014 年7 月文化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等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部署了在全国开展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试点工作[16]。随着我国公共文化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扩大社会力量参与管理。
4 社会合作的模式
4.1 基于项目的合同/协议式合作
基于项目的合同/协议式合作是指为完成一个项目,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与社会团体签订合同/协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任务,在一个期限内完成合作。这是合作双方根据自身需求而达成合作意向的一种资源互补型合作模式。由于项目具有阶段性,这种合作模式往往更倾向于短期的合作,双方结成临时性的合作伙伴,合作关系的持续取决于项目周期,项目结束合作关系也随之结束,但也有合作领域需要长期合作如基础设施的维护等,这种情况下合作关系具有持续性。该模式是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主流合作模式,资源数字化加工合作或外包领域、服务推广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合作都属于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多以公共文化机构为主导,社会组织作为合作方参与,公共文化机构基于项目建设的特定需求,与具备相关资源或技术的社会组织合作共建,或由社会组织承担全部建设任务。
4.2 以管理协调机构为依托的合作
以管理协调机构为依托的合作模式是指公共文化机构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项目成立一个理事会/协会,社会组织、个人加入其中成为会员,会员在理事会/协会中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合作事务。管理领域的合作属于该模式。理事会/协会往往具有管理与决策职能,这种模式是以理事会/协会为核心和主导,社会组织、个人只有通过理事会/协会才能参与合作,由理事会/协会对合作事务进行分配和协调,包括议事决策、监督、咨询、政策制订等。以理事会/协会为依托有利于解决成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问题,更易形成一种长期、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国外以理事会/协会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政府、公共文化机构与社会公众共同治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局面。我国正在探索公共文化机构的法人治理,成立理事会,使公共文化机构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提高外界参与度,增加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过程中与社会团体和个人合作的机会。
5 社会合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5.1 维护合作对象的利益并为其创造价值
如前所述,根据资源依赖理论,合作是一个从对方获取所需资源的互利双赢的过程。合作给各方带来的收益应该多于各自为战时的收益,以损害任一合作方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持合作关系是不可能长久的[17]。对公共文化机构来说,只有维护合作对象的利益并为其创造价值,才有利于维护并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具体来说,以市场互惠互利原则满足合作伙伴的利益诉求,可以在服务活动中为提供捐助的社会组织宣传,提高其知名度;由资源提供者决定资源的开放程度,保护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明确合同/协议条款与利益补偿算法等。在这方面,Europeana和DPLA的做法值得借鉴。为维护资源提供者的利益,明确用户访问权限,Europeana提供了13个标准化的权利声明供数据提供者选择[18];通过维基百科增加合作伙伴的数据可见性,通过Europeana维基社区提高合作伙伴的知名度[19]。DPLA维护资源所有者的利益,其社交媒体政策承诺利用社交媒体宣传合作伙伴提供的资源只包括那些公共领域不受限制的资源、在公共授权许可下可用于商业或非商业性使用的资源、由合作伙伴的一位代表在网上显示和分享的资源,合作伙伴可以选择宣传的时间,可以要求特定的图像或文章出版后,从社交媒体删除该资源等[20]。
5.2 合作过程的沟通与协调
沟通是传递信息的过程,目的是使信息得到交流和分享。沟通是协调的前提,协调依赖于沟通的程度。由于公共文化机构与社会组织有着不同的运营与管理机制,双方在业务流程、合作分工等问题上难免存在一些沟通不畅、协调不一致的问题。沟通不畅能造成合作项目的混乱无序,甚至使项目合作面临失败的风险。为维护双方合作的利益,避免因缺乏沟通与协调而降低合作项目效果和效率,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促进信息交流,以协调双方行动。有必要成立一个负责沟通协调的部门,成员来自公共文化机构和社会组织双方的内部,由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沟通规则,明确规定沟通的渠道、时间,使双方的沟通制度化。沟通渠道方面,除采用传统的座谈会、讨论会以外,在网络环境下可以方便地采用电子邮件、远程视频会议等方式,及时分享项目进度、传递遇到的问题。通过有效的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由负责沟通协调的机构协调双方行动,共同完成项目目标。
致谢:为补充国内相关资料,课题组进行了调研,在实地访谈与邮件联系咨询的过程中得到了文化部公共文化发展中心的陈胜利副主任、国家图书馆发展研究院的申晓娟副院长、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部推广组的邵燕组长及推广组的各位老师的支持与帮助,在此向他们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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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完颜邓邓,女,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图书馆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