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空间、互联网金融与监管
2016-09-27余致远
余致远,吴 洪,胡 春
(1.太原工业学院 经济与管理系,太原 030008;2. 北京邮电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6)
·互联网治理与法律·
信息空间、互联网金融与监管
余致远1,2,吴洪2,胡春2
(1.太原工业学院 经济与管理系,太原030008;2. 北京邮电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6)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同时存在问题,例如信息泄露、流动性不足、违约频发、 P2P大量跑路或提现困难等。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既具有传统金融的特点,又具备新时代互联网的特性。运用信息空间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由演化生产函数和信息空间三个维度分析其发展框架,提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空间,研究发现互联网金融具有阶段性、融合发展性以及互联网金融数据与信息在信息空间的流动性特点,由此针对性地提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需要进行综合监管和阶段性监管;现阶段主要加强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征信建设和网络实名的阶段性监管建议。
信息空间;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征信
一、引 言
传统金融,一般指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金融和股票债券为代表的直接金融,主要任务是完成资金融通[1]。互联网金融依赖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社交网络、云计算、搜索引擎和移动支付的出现,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将出现既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也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谢平[2]称其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一致的一面是都为完成资金融通。但是传统金融业务,产生于主流经济学流行时期,其对应的是传统的主流经济学,典型代表是商业银行的贷款[3],除部分信用好的大型国企是信用贷款,一般需要抵押、质押贷款,贷款对象是拥有大量实物资产的公司[4],而像腾讯公司早期仅有聊天软件没有传统的实物资产且暂时没有利润,商业银行不可能给它贷款,而腾讯、阿里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虽然代表了新经济[5],但传统金融不会支持融资;互联网金融对应的则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化为基础的传统经济学不能很好解释的新经济,信息成为财富的载体,典型的代表是支付宝、P2P、芝麻信用、虚拟币等[6~7],只要有融资方信用的信息,就可以做出借款给对方与否的决策。所以互联网金融既具有传统金融矛盾的特点,同时又有新时代互联网+的特点[8~9],仅利用传统的主流经济学进行互联网金融研究,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实践,因为在互联网金融中,信息已经是财富的载体,而主流经济学只是把信息对称与否作为研究的制约条件,主流经济学不能有效解释网络经济,同样研究以网络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有局限性。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有学者从传统金融角度提出监管[10~13],而本文尝试利用布瓦索提出的以信息为研究基础的信息空间理论作为分析框架研究互联网金融,然后根据其特点讨论相应的监管手段。
二、信息空间理论
随着以信息为基础的网络社会的到来,以经典物理为基础的主流经济学与现实社会的差距越来越大。Boisot[14]认为知识和信息在经济上的表现和有形物不一样,不受有形物的生产和交换规律的支配。他提出了一种概念性工具和分析框架—信息空间(Information Space,或 I-space),用于研究信息的生产和流动的具体特点,以及知识资产在信息空间中的运动规律。
Boisot 认为,劳动和资本等传统经济学中经典的生产要素,都是由既有物质属性又有信息属性的实体构成的。在此基础上,Boisot 创造性地提出了演化的生产函数,将能量、空间和时间上的物质属性聚合为一个物质要素,以一个维度来表示,而将数据作为另一个要素,以另一个维度来表示,如图1所示。
信息空间是布瓦索分析框架的核心,由编码(Codification)、抽象(Abstraction)和扩散(Diffusion)三个维度构成。编码和抽象构成的二维空间反映了数据处理和储存的方式,称为认识论空间(Epistemology Space),简称 E 空间(E-space)。抽象和扩散构成的二维空间反映了抽象程度与其效用之间的关系,称为效用空间(Utility Space),简称 U 空间(U-space)。编码和扩散构成的二维空间反映了不同类型的信息分享的方式,称为文化空间(Culture Space),简称 C 空间(C-space),如图2所示。
布瓦索的信息空间理论逐渐为大家所接受,随着信息社会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其解释力也越来越强,解释影响越来越大。而互联网金融具备的互联网特性较强,所以适合利用信息空间进行理论分析。
三、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空间理论分析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也是资金的融通,只是更加依赖互联网。为研究需要,可以把互联网金融分解为资金的出资方和融资方,根据其关系分为借贷类互联网金融和股权类互联网金融。借贷类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金融的出资方和融资方为债权债务关系,像P2P(Peer-to-Peer lending,即个人对个人)[15]及其衍生的P2B(Person-to-Business lending,即个人对中小微企业)[16],P2G(Person-to-Government lending,即个人对政府)[17],B2P(Business-to-Person lending,即中小微企业对个人)[17],B2B(Business-to-Business lending,即中小微企业对中小微企业)[17]等为借贷类互联网金融,其双方关系是借贷。股权类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金融的出资方和融资方是所有权关系,出资方的出资购买的是融资方的股权,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方式,像股权众筹、余额宝、互联网基金等可称为股权类互联网金融。当然还有这两方需要的资金支付,像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18]。出资方担心资金安全,还会衍生出专门进行评估的领域,像互联网征信[19]。
1. 基于演化的生产函数分析
(1)借贷类和股权类互联网金融
借贷类和股权类互联网金融主要区别就是出资人和融资人二者的关系不同,借贷类互联网金融和股权类互联网金融分别体现的是借贷关系和所有权关系。对普通的出资人和融资人来说二者呈现相似性。对出资人而言借贷类和股权类互联网金融都是能给自己带来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对融资人而言这两种都是给自己融资的金融工具。二者在利用演化生产函数时有相似性,所以合并进行分析。
当只有少量网络应用时,融资方在网络上消费、社交、借贷等活动较少,所以融资方可被搜集的数据较少。因融资方互联网金融可搜集采用的数据较少,相当于处在演化生产函数曲线的A点。少量的数据,仍然需要大量的物质要素,这时融资方仍然需要质押抵押等,例如陆金所推出的是有车就贷、有房就贷、有保险就贷即是利用汽车、房子和所投的保险做抵押进行贷款,此外像人人贷的实地认证标、担保标就是由线下实地认证和有专门担保的贷款标的;而股权众筹几乎停滞,主要是依靠传统金融融资。只有少量网络应用时主要是传统金融阶段占主导阶段也可称互联网金融初期。当网络逐渐开始普及时,融资方开始在网络上进行消费、社交、网络借贷以及浏览网页等活动,开始产生了许多可搜集采用的数据,逐渐通过搜集到的数据对融资方进行信用评估,最典型的例子便是央视曝光的第三方数据公司利用个人浏览网页产生的cookies进行追踪、分析、推送广告的例子,这一行为当然是侵权,实际可在合法的授权下在一定范围内搜集,这样就可以简单利用这些数据信息,从而减少抵押、质押,此过程表现为在演化函数曲线上A逐渐向A′的移动;随着融资方数据的增多,达到一定临界点A1时,同时政府配套政策的出台,对融资方欠款产生较大约束,不但可以评估出融资方的信用,还可以评估出融资方的还款意愿时,则可以不用抵押质押实物,就让资金融通正常进行。这时例如拍拍贷、人人贷的信用标以及蚂蚁小贷、阿里小贷等根据融资人信用放贷的过程,虽然其还有很多不足,但已经具备了成熟期的特点和做法。而当融资方所能提供的数据足够多,就可以由互联网征信公司,出资方或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信用、还款意愿、约束欠款等的评估,较为典型的例子如芝麻信用分由芝麻信用管理公司根据搜集到的信息进行信用评估。如图3所示。
互联网数据逐渐丰富,海量的大数据被编码、抽象、扩散后,融资方的信息就越来越多,在进行等量物质要素替代时,所需的最新数据也越来越少,等产量曲线会移动,如图4所示。假如芝麻信用管理公司得出芝麻信用得分之后,对许多数据的需求就反而减少了,后续只需提供能影响评估芝麻信用分的少量数据,这时即使很低的数据量也可以对物质要素进行大量替代。此过程是因为实际的演化生产函数发生了移动,相当于AA′移动到BB′,同样的物质要素替代现在却需要更少的数据。实际就是同样数据量需要更少的物质要素,同样的物质要素需要更少的有效数据量。如图4所示,当物质因素量为x1时,互联网金融数据量由L1下降为L0,减少Δ1;互联网金融数据量为L0时,物质要素量由X0变为X1,减少Δ2。
(2)互联网征信
互联网征信是指采集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交易或使用互联网服务或互联网金融服务中留下的行为数据,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用评估的活动[19]。
众所周知,数据是征信的前提。在互联网金融的初级阶段,在演化生产函数曲线的A点,由于缺乏融资方数据,没法进行互联网征信,或者互联网征信的数据尚不足以使出资方做出决策,这时出资方需要借助传统的信用评估机构评级。随着互联网大规模使用,融资方数据逐渐增加,互联网征信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当达到一定临界点A1,即互联网征信可以完全评估融资方的信用和还款意愿时,互联网征信就成为互联网金融出资方借出资金时离不开的评估工具了。当融资方可搜集采用的数据越多,在演化生产函数曲线达到A′时,融资方的信息就越来越多,互联网征信公司评估融资方就更加容易、准确并且成本低廉,在和传统的信用评估公司竞争时就更有优势。
互联网征信能准确契合互联网金融具备的互联网特性,克服传统信用评估公司的缺陷。将来在完善的征信背景及健全的法律体下,如需要投资,只需看看互联网征信关于融资方的评估报告,就可以自己做出是否借钱给融资方的决策。例如,目前芝麻信用依托阿里集团进行互联网征信评估,然后利用其评估结果与合作伙伴合作推出产品,其和支付宝合作推出的花呗金融产品就是根据信用分对600分以上的融资人的一种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综上所述,基于信息空间对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进行划分,可以用表1来说明。
表1 基于信息空间理论的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比较
2. 基于信息空间三维分析
上文中演化生产函数里的数据可以提取信息,如何提取信息?就是通过编码、抽象和扩散,来进行信息的生产和交换,这就构成信息空间的三个维度。如图2所示。
编码:当获得融资人可搜集采用的大数据后,对融资人数据进行归类。这种归类可以理解为一种编码行为,是一种把信息从数据中提取出来的活动,目的是实现对需要信息的数据提取。
抽象:通过用适当的比率、概念达到对数据处理的类别数减少的目的,同时这些概念、比率和需要的信息相关。
扩散:数据经过很好的编码和抽象后,为其在出资方之间或其他行为的主体大范围扩散、推广创造了条件。
整个编码、抽象和扩散构成了一个场,它们三个就构成了场的三个维度,布瓦索把这个场定义为信息空间(如图2所示)。整个信息空间内由对融资方的消费、借贷、社交等数据分为信用、还款意愿等归类整理,到对其通过比率或其他概念确定等级来进行分析发掘,再到最后把融资方的评定结果进行扩散,数据就这样流动,信息也通过这一过程实现了生产和交换。由于是具体分析互联网金融,因此,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流程进行适度改变,形成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空间,如图5所示,与布瓦索提出的信息空间有如下几点不同:归类整理数据(广义编码)代替计算机编码,用互联网金融的分析发掘代替抽象,用流程图表示则是: 采集数据——归类整理——分析发掘——扩散,其中采集数据不在信息空间内,如图6所示。整个流程即是:搜集融资方的数据后,对其进行归类整理(对应图6的归类整理),然后就是通过相应的财务比率或相应的概念抽象计算分析(对应图6的分析发掘),得出结果后可以自用或有偿转让给出资方或潜在的出资方(对应图6的扩散)。例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当前采集到的融资人方方面面的数据,进行整理(归类整理),计算分析加工算出其信用分(分析发掘),然后把信用分与各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扩散),例如和支付宝合作推出花呗这一金融产品(信用分600分以上可以直接借钱)。还有一些专门的数据公司,搜集数据,利用自己专有模型进行整理(归类整理),计算得出针对融资人的金融定价结果(分析发掘),然后把结果卖给互联网金融公司(扩散)。
互联网金融信息空间内,数据呈现一定特点。搜集数据时,一旦没有数据或数据混乱甚至数据不全时,则数据归类整理受到影响,后续在信息空间里的数据流动就会停滞;一旦归类整理无法进行,则分析发掘无法进行,即得不到相关信息甚至没有相关信息,进而导致扩散无法进行,整个数据流动在信息空间就会停滞。数据不流动,在信息空间停滞,意味着信息不再生产和交换,演化生产函数中对物质要素的替代也会停滞。但是这些停滞是暂时的,随着数据增加,数据最终还会流动,因为布瓦索利用熵证明了:数据在单维下由未编码向编码、由抽象到具体、由未扩散到扩散流动,两维中由编码到抽象、由抽象到扩散、从编码到扩散进行共享,三维中编码——抽象——扩散的必然性。
四、信息空间视角下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阶段性
从信息空间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归类整理和分析发掘形成认知空间,互联网金融认知的高低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具有阶段性,现在认知低是初期阶段。从分析发掘和扩散形成的效用空间来看,分析发掘水平和扩散速度也决定了互联网具有阶段性,现在分析发掘水平低、扩散速度比较慢,因此,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初期阶段。同时数据的丰富性,配套政策的完善性也影响互联网金融的阶段性。
借贷类互联网金融在初期阶段其业务的开展还离不开传统金融的抵押、质押,如果步子迈得大,逾越了这个初期阶段,只依靠传统的客观的信用评估,就无法评估出还款意愿等融资人的主观情况,而且当没有欠款不还就强制法律介入的硬约束时,出资人把自己资金借出时常常风险巨大。目前P2P的跑路就反映出了这一特点。前期搞的风风火火的P2P网贷,由于逾越了互联网初期阶段,如今形成了以“e租宝”为典型的P2P平台跑路潮,导致2015年12月中央开始进行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对于股权类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在初期是停滞的需要传统金融,逾越这个阶段而导致失败的案例不胜枚举,像众多海归白富美股东众筹的her coffee咖啡馆之死、美微众筹等都是典型案例。
至于互联网征信,因为在初期很难评估融资人的主观还款意愿以及约束欠款评估,简单套用传统信用评估机构信用评估常常会失败,这主要是因为其和传统金融的抵押、质押相配套的。
2. 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空间下的数据或信息的流动性
在互联网金融信息空间场中,归类整理、分析发掘和扩散构成三个维度。整个信息空间内数据由未归类整理到归类整理、由具体到分析发掘、由未扩散到扩散,数据如图6所示流动,采集数据——归类整理——分析发掘——扩散。但数据或信息流动中任一环节受到影响,例如数据缺失或混乱,则整个数据或信息流动就会停滞。数据不流动,在信息空间停滞,意味着信息不再生产和交换,演化生产函数中对物质要素的替代也会停滞。但是随着数据的增加,从单个维度、两个维度和三个维度来看,都会正常运行的。
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空间下的数据或信息的流动性的这个特点为互联网征信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信息空间的数据流动几乎影响着互联网征信的发展,而互联网征信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意义重大,所以这个特点有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同时也需要政府有形的手协助。
3. 目前互联网金融具有综合交叉性
所谓综合交叉性是指许多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交叉融合的,彼此不可分,同时每种业务又是线上线下相互融合。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多种业务融合的。由于信息具有时效性需要及时传递给更多的需求者,才能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信息过时往往会失去其价值。互联网征信分析的结果本身是一种信息,有快速扩散的内在要求,而信贷类、股权类互联网金融是其需求者,所以有合作融合的内在要求和必然性。同时由于信息具有共享性、无排他性以及传递的无成本性,所以这种内在必然性会很快实现。像蚂蚁金服旗下芝麻信用和支付宝合作,推花呗(芝麻信用分600以上)和好期贷(芝麻信用分700以上)等产品。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或者移动支付,芝麻信用是互联网征信,二者业务相互融合,蚂蚁金服开展的业务具有交叉性。宜信集团是线上线下同时开展借贷类互联网金融业务,而且资产管理和借贷类互联网金融同时开展,具有综合交叉性。
五、监管建议
1. 互联网金融业务不宜分开监管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融合具有内在必然要求,信息的时效性决定了信息的生产方和信息的需求方融合的需求,而且互联网金融业务里借贷类互联网金融、众筹类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征信业务交叉融合,而且是线上线下融合,具备已经形成融合的现实条件。所以分业务监管不适用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其实际更适合“一行三会”联合综合监管。
2. 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呈现阶段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阶段性,所以监管也要呈现阶段性。在互联网金融初期,只靠互联网金融的市场之手没法有序正常运行,存在市场失灵,所以需要政府之手来完善规范市场;而在互联网金融成熟阶段,由于市场之手已经完善,仅需要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是否合规合法经营。由于目前是处于互联网金融的初期阶段,与其说是来监管,倒不如说是政府完善规范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后面的监管建议都是建立在目前是互联网金融初期阶段的建议。
3. 要用好政府有形的手
目前,我国处于互联网金融的初期阶段,只靠市场之手难以发挥作用,所以需要发挥政府有形的手作用。针对借贷类互联网金融,要不断完善并发展征信建设,当互联网金融融资人逾期欠款或故意欠款时需要由监管部门将其加入征信记录名单,而且形成数据库并公开,提高欠款违约成本,约束融资人有钱不还的行为。针对股权类互联网金融,要完善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法规,将其和非法集资行为区别开来;此外还应制定完善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保险等进入门槛。
4. 实行网络实名制
为加快或加强互联网征信,实行网络实名制。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导致风险收益是混乱的,P2P大规模跑路就是明证,而通过互联网征信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信息空间下互联网金融数据或信息虽然具有流动性,但是任何环节受到影响都会使数据或信息流动停滞,进而影响互联网征信。由于目前是互联网金融初期阶段,数据少,规范数据成为可归类整理的有效数据显得弥足珍贵,网络实名制可以在评估融资人时把混乱的数据整合成为有效数据,对其进行归类整理、分析发掘,然后扩散给出资人或相关公司。
5. 加强大数据以及信息化建设
加强大数据及信息化建设,可以更便捷、更低成本搜集、储存融资方的消费、借贷、社交等数据,同时可以更低成本归类整理其数据,会降低互联网征信成本,能极大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互联网金融信息空间理论知道,每个人留下的消费、信贷、社交和浏览网页的数据,由此可以分析个人的信用,可以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数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发掘而产生重大价值。所以加强大数据及信息化建设,可以更好保留分析每个消费者、交易者的数据。再根据演化生产函数可知这些数据可以替代物质要素,数据是新时代财富的载体,加强大数据及信息化建设可以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生产力,所以要加强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
六、结束语
利用信息空间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契合了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因而能对一些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其独特的视角发现了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点,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给出监管建议,为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做了有益的补充。当然本研究还有一些不足,对信息空间理论分析框架只用了演化生产函数和信息空间分析,没有使用熵理论进行分析,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还不够深入。随着互联网金融实践的深入,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也会越来越全面深入,应继续挖掘信息空间的理论框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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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Space, Internet Finance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YU Zhi-yuan1,2, WU hong2, HU chun2
(1.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Taiyu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Taiyuan 030008, China;2.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Beijing 100876, China)
Internet finance has developed rapidly, but also exposed some problems, such as information leakage, low liquidity, frequent breach of contract, P2P “run away” and etc.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finance, Internet finance has the feature of the universality in traditional finance, but also has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Internet in the new era. The information space theory is applied to study the Internet finance, which is analyzed from three dimensions of evolution production function and information space. The information space of Internet finance is put forward,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presentation stage, data flowing in information space and Internet financial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are discovered. Thus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and periodical supervision should be carried out which means completing the fundamental structure of Internet finance in the early stage while completing the regulatory law in the mature stage. At present, the construction of big data and informatization, Internet credit and real-name network should be strengthened.
information space; Internet finance; government regulation; Internet credit
2016- 03 - 21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后期资助项目(13JHQ041);山西哲学规划办课题 (山西资源转型与山西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
余致远(1975—),男,河南商丘人,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太原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互联网金融、资本市场。
F830.2
A
1008-7729(2016)04- 0043- 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