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互联网金融能否终结
——以P2P网贷为例
2016-09-27孙英隽
吴 晓,孙英隽
(上海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0093)
伪互联网金融能否终结
——以P2P网贷为例
吴晓,孙英隽
(上海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200093)
运用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模型,研究了P2P网贷平台之间以及P2P网贷平台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行为选择。发现若在政府不会主动监管的情形下,整个行业会因违规操作平台的存在,迫使合规经营的平台倾向于违规经营;若在政府采取严格监管的情形下,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与行业中违规经营平台的数量呈正相关关系;监管机构的收益、上级行政机构对监管机构的处罚力度与行业中违规经营平台的数量呈负相关关系。其次,运用成本收益法进行分析,发现引入行业自律委员会能够帮助监管机构缓解监管压力,使得行业中违规经营平台的数量进一步降低。
P2P网贷平台;监管机构;动态博弈;成本收益法
一、引 言
2013年被业界公认是互联网金融元年,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开始以“井喷式”的速度扩张。从网贷之家获取的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末,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数达到了2 595家,相比于2014年增加了1 020家,其绝对增量再创历史新高。如图1所示。
纵观欧美发达国家的P2P网贷市场,由于各项严格的市场准入原则和相对成熟的监管监督法律法规,到目前截止,美国P2P网贷平台只有Lending Club和Prosper两家;此外2015年英国P2P网贷平台新增的数量只有13家,仅为2014年的一半。在2015年7月之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尚未确定是否由银监会负责监管,此时P2P网络借贷类似于“影子银行”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大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设立资金池、自融及并非实行资金存管制度等,导致整个网贷市场频繁地出现欺诈、跑路等现象。据盈灿咨询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末出现问题的平台数达到了896家,相比于2014年增长了226%。如图2所示。
大量平台的跑路、破产事件损害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也使投资者对P2P网贷平台敬而远之。以网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金融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个人以及中小企业获取贷款的方式,还为草根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从而进一步优化了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但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起步较晚,不成熟的市场规则导致其出现了众多安全隐患。因此,一些国内学者就“怎样实现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张永亮等[1]认为美国对P2P平台采取与证券类金融机构相似的监管模式,这一做法对于P2P平台来说显得过于苛刻。而我国应该破除这种“维稳式”的监管思路,激励网贷平台进行业务以及运营模式的创新,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负面清单来实现差异化监管;建设更加完善的征信制度,为网贷平台提供良好的信息基础。樊云慧[2]基于欧美发达国家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模式,指出若想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其监管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在美国,P2P平台是由证券监管部门等多个部门分类监管;在英国,P2P网贷平台被纳入了金融行为消费局(FCA)的监管范畴;而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应为银监会。帅青红[3]运用博弈模型对政府等监管机构与P2P平台进行博弈分析,发现监管机构可能在监管P2P平台时发生寻租行为,从而导致监管失效。因此其提出应当建立严厉的惩罚措施,设立行业准入门槛来规范P2P网贷市场的发展。张雅卿[4]认为虽然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主体的欠缺,整个市场出现了系统性风险,因此建立完善有效的征信系统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来说极其重要,同时国家应当鼓励建立个人征信组织,提高互联网的安全性,优化网络环境等来实现互联网金融飞跃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王怀勇[5]通过法学与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指出在监管金融市场时必须实现有限度的监管,既不能管得过于严厉以至于阻碍金融创新,也不能使金融市场无法可依导致其剧烈波动。宋鹏程等[6]认为P2P网贷平台的建立提高了投融资效率,弥补了商业银行对社会资源配置的空缺。英美两国已经对该行业建立起初步的监管框架,而我国在这方面还缺乏顶层的监管设计。研究表明,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措施时应当考虑到投融资效率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加强个人信用以及加速构建投资者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其次宋鹏程等指出监管主体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两者共同担任,并且提出建立行业自律协会的重要性。贾丽平等[7]认为我国P2P网贷之所以能够快速崛起,原因在于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对小额贷款需求的不断扩大,但网贷仍然处在雏形期,处于灰色监管地带的P2P平台营运风险不断积聚。因此,他们采用主成分析法来检验蕴藏在P2P网贷市场中的五大风险,并对此结果提出了有效的对策建议。
以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就P2P平台的监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本文认为应当采取“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自律委员会”的监管监督模式和严厉的奖惩制度等措施下才能更为有效地防范风险。如图3所示。
三、博弈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因为各个P2P网贷平台相互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他们通常采用投资期限短而收益率高的方式来吸引金融消费者进行投资,但这样做无疑给平台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和运营风险,使得一些在竞争中逐渐被淘汰下来的平台不惜一切代价进行违规操作,以至于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但随着政府的监管趋于严格,大部分P2P平台开始不断调整自己的运营与管理策略,使其朝着合规的方向经营。
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信息具有不对称性且博弈双方都是有限理性人,并不符合传统博弈理论提出的博弈双方完全理性且具有完全信息的假设[8]。因此本文将采取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模型来演绎监管机构与P2P网贷平台之间的行为,从而确定博弈双方不断调整自身行为的机制。
1.P2P平台之间的动态博弈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飞速发展,P2P平台的信贷规模越来越大,且平台与平台之间具有同质性。在有限理性且政府不会主动监管的情形下,P2P平台会依据其他平台的管理与经营策略对自身进行不断地调整。这符合生物进化的“复制动态”机制模拟的条件,即学习效率较低的大群体相互间随机配对的反复博弈[8]。假设P2P网贷平台开始有两种经营策略,即{合规经营,违规经营}。如果双方都选择合规经营,则它们的收益为a;如果双方都选择违规经营,则它们的收益为b;如果一方选择合规经营,而另一方选择违规经营,则合规经营方获取的收益为c,违规经营方获取的收益为d,且d>c。由于双方进行违规操作时,其管理成本、操作成本以及经营成本都会小于合规经营的平台,因此b>a。在一方选择合规操作,而另一方违规操作的情形下,违规经营的平台因为担心遭到合规经营平台的举报而承担损失,因此会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来掩盖自己的违规行为,从而给平台增添了成本,因此b>d,但仍有d>a否则采取违规经营的平台会选择合规经营;而合规经营的平台会因违规经营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其收益将会低于双方都采取合规经营的收益,即a>c。综上分析可得:b>d>a>c。
双方的协调博弈矩阵如图4所示。
根据图5的复制动态相位图可知:只有p2是复制动态方程稳定解。在P2P网贷平台这个群体中,无论是否合规经营,违规经营平台的收益总是会高于合规经营的平台。经过长期反复地博弈,最后使得网贷平台倾向于违规经营。因此只有监管机构的介入,才能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并且引领P2P网贷平台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2.监管机构与P2P网贷平台的演化博弈分析
假设P2P网贷平台合规经营的收益为e,违规经营的收益为f;当监管机构发现P2P网贷平台进行违规操作时,对其处罚为g;监管机构从中可获收益为h,付出的监管成本为i;如果监管机构没有很好地履行自身职责,将会受到上级的处罚为j。①当政府选择监管策略且P2P网贷平台处于合规经营状态时,政府可获收入为-i,而平台可获收入为e;②当政府选择监管策略且P2P网贷平台处于违规经营状态时,政府可获收入为h-i,而可获平台收入为f-g;③当政府放弃监管策略且P2P网贷平台处于合规经营状态时,政府可获收入为0,而平台可获收入为e;④当政府放弃监管策略且平台处于违规经营状态时,政府可获收入为-j-h(h为平台违规经营但政府没有实行监管所付出的机会成本),而平台可获收入为f。
监管机构与网贷平台的博弈矩阵图如图6所示。
对网贷之家获取的数据进行了整理得知,P2P网贷行业的平均利率水平在2015年4月达到了14.46%;而2015年5月,其平均利率水平更是增长到14.89%,这一数据验证了本文之前分析的P2P网贷平台之间的博弈,即市场中违规操作的P2P网贷平台用较高的收益率来吸引金融投资者,迫使利率水平较低而缺乏投资者的合规操作平台不顾风险提高收益率,从而给平台自身带来很大的风险,最终导致整个行业的利率水平上升。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确定由银监会担任P2P网贷的监管主体,这意味着我国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趋严。从图11可以看出,由于监管主体的介入,使得行业整体的平均利率水平呈现下降的趋势,截止2016年3月,其利率水平下降到11.63%;同样每月新增平台数也在大幅度波动下降,从2015年8月的228家下降到2016年3月的40家。但每月的问题平台数量呈现一个波动的状态,这是因为我国P2P网贷规模庞大,监管的趋严加速了不合规网贷平台的退出。这符合监管主体与P2P网贷平台之间的博弈,即监管主体的介入会使P2P网贷市场朝着合规的方向发展。
四、网贷市场行业自律委员会的必要性分析
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可以更好地带动整个网贷市场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不同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于整个市场只有为数不多的网贷平台运营,因此它们完全可以靠着监管机构进行有效地管理。我国的P2P网贷平台规模庞大,监管部门的压力巨大。要想使得所有的网贷平台进行合规经营,仅凭监管部门是不够的,因此在整个行业建立起自律委员会就会显得格外重要。下面对建立行业自律委员会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如图12所示。
从图13中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在零点时仍然需要付出成本,与第三部分分析的结果一致,即如果缺少监管部门的介入,P2P网贷平台则会倾向违规经营,导致的结果就是将会受到上级机构严厉的惩罚,同时还丧失了一部分机会成本(监管可能所获得收益)。当0
五、对策建议
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兴的借贷方式,在我国由于起步较晚,缺少各项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其规模呈现“爆炸式”增长。另外,P2P网贷平台虽然被定义为是“信息中介”,但它仍属于“类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机构本身带有的风险。因此,就如何构建P2P网贷监管框架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监会以及行业自律委员会三个角度提出建议。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我国工商注册制度对金融机构采取实缴登记制,对注册资本金要求较高,但对于非金融机构实行认缴登记制,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较低,因此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也得到了有力的支持[1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P2P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因此理所应当也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但这也导致了行业门槛过低,滋生大量平台蜂拥而入,致使行业发展畸形。另一方面,若是从P2P网贷平台具有金融机构的风险特性这点来说,若要将门槛提高到金融机构的水平,虽然势必会大幅度降低行业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却不利于整个网贷市场的创新发展。因此,工商管理部门应该针对网贷这一特殊的行业重新制定注册方式以及注册资本金,确保在提高门槛的情况下,能够实现平台自身创新的发展。
2. 银监会
2015年7月,银监会被确定为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银监会对网贷平台监管的经验匮乏,因此应当在银监会重新设立新的部门,专门针对网贷平台监管进行研究,这将使得银监会的监管成本提高。根据上文的分析,若银监会监管的边际成本超过边际收益,则银监会的监管效率会降低,甚至可能放弃监管(虽然名义上是监管主体),这就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对银监会给予财政支持,鼓励银监会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网贷平台监管模式。但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获得了财政支持的情形下,仍然不能排除存在监管效率低下的可能性。中国人民银行对此可以制定一个目标值——根据各个省市网贷市场发展情况,要求银监会必须确保本地有问题的P2P平台不能超过一定数量(若是由银监会监管发现有问题的平台不算在其中)。如果不能完成这一设定的目标值,将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严厉的惩罚;反之,则可获得额外的经济补助。
3.行业自律委员会
行业自律委员会的建立不仅能够弥补银监会监管的不足,还能降低监管成本,促进网贷市场的健康发展。行业自律协会首先应当引导和督促P2P网贷平台合规经营;其次需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使其个人征信系统能够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管理系统,并且充分披露P2P网贷平台的各种信息;最后可以设置一系列的风险预警指标,对于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平台,行业协会将会配合银监会给予严厉的处罚。
[1] 张永亮, 张蕴萍. P2P网贷平台法律监管困局及破解: 基于美国经验[J].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2015(5): 88-97.
[2] 樊云慧. P2P网络借贷的运营与法律监管[J]. 经济问题, 2014(12): 53-58.
[3] 帅青红.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博弈分析[J]. 四川大学学报, 2014(4): 133-138.
[4] 张雅卿. 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中建立完善网络信贷征信体系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5(4): 99-100.
[5] 王怀勇. 金融监管边界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J]. 政法论坛, 2013(5): 134-141.
[6] 宋鹏程, 吴志国, 赵京. 投融资效率与投资者保护的平衡: P2P借贷平台监管模式研究[J].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4(1): 33-38.
[7] 贾丽平, 邵利敏. P2P网络借贷的监管边界: 理论探讨与中国的检验[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15(3): 175-184.
[8] 谢识予. 经济博弈论[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
[9] 金子寿, 刘鹤麟. 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J]. 金融教学与研究, 2002(1):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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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孙英隽, 苗鑫民. 资本约束、非利息业务收入与银行风险承担——基于GMM方法的实证研究[J]. 上海理工大学学报, 2015, 37(4): 404-408.
Whether the Illegal Internet Finance Can be Ended——A Case Study of P2P Online Lending Platforms
WU Xiao, SUN Ying-jun
(Business School, 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200093, China)
The dynamic game model with incomplete information is employed to study the choice of behavior among P2P online lending platforms and between P2P online lending platforms and regulators. If regulators do not supervise these platforms initiatively, the legal platforms will be pushed to operate illegally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illegal platforms. Meanwhile, if regulators supervise them strictly, the costs of regulators and the number of illegal platforms show a positive correlation relationship, and the benefits of regulators and the number of illegal platforms show a negative correlation, and it also shows a nega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intensity of punishment from supervising authorities and the number of illegal platforms. Then, the cost-benefit approach is used to demonstrate that the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committee can help regulators to ease regulatory pressure, and thus, the number of illegal platforms can be further reduced.
P2P online lending platforms; regulators; dynamic game theory; cost-benefit approach
2016- 03 - 30
沪江基金研究基地专项基金资助项目(D14008)
吴晓(1992—),男,安徽安庆人,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金融学。
F832.4
A
1008-7729(2016)04- 0026- 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