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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财富与民众利益
——以清代淮盐行销河南的区域变动为例

2016-09-24

关键词:陈州光州舞阳

徐 应 桃

(西北师范大学 西北边疆史地研究所,甘肃 兰州 730070)



权力、财富与民众利益

——以清代淮盐行销河南的区域变动为例

徐 应 桃

(西北师范大学 西北边疆史地研究所,甘肃 兰州 730070)

清朝盐业实行专商引岸制度,盐的行销区域由国家纺一划分,地方必须严格执行。清代河南主要行销芦、鲁、潞和淮盐,随着时间推移,行销区域的空间会发生变化:芦盐行销区域不断扩大,潞盐、鲁盐和淮盐的行销区域不断缩减。造成这种区域变动的原因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与基层民众利益的博弈和利益分配。统治集团通过对盐务政策的制定、市场的干预和行销区域划分等手段,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国家权力;淮盐行销;河南引岸;民众利益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60713.0938.044.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6-07-13 09:38

瑞士学者傅汉思将欧洲盐业史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9至12世纪的“领地、寺院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2世纪以后的“财政、政治阶段”;第三个阶段是13世纪开始的“经济阶段”。而中国古代盐业史是长期处于“财政、政治阶段”,在这一阶段,盐业为国家垄断或专卖而成为财政收入的对象,对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具有重大意义。中国(国家权力拥有者)始终保持着在盐业中取得财政收入的强烈要求,以及这种要求所带来的盐业行政机构的稳定发展[1]4。这个观点虽不能全面说明中国历史上的盐业发展状况,却指出了盐和财政的密切关系以及国家权力拥有者对盐业所带来财富的强烈需求,并将盐业经济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以最大限度地攫取盐利。这种控制包括盐的生产、运输、行销以及盐业机构设置等各个方面。

国家对食盐的行销作了具体划分,即分界行盐。“中国盐政有一种特殊制度,为世界所无者,乃为行盐地界制度,有一定疆界,不许越雷池一步,越界有禁,出境受罚。”[2]71这种制度自唐代出现,经过五代、宋、元和明代的发展,盐业经营体制逐步确定为专商引岸制,即有经营特许权的商人将盐运销到指定地点行销。清代盐法承袭明制,食盐行销界限亦少有变动,至于两淮边界,更是不能轻言更张。这是因为两淮盐区虽然地区广阔,边界地带常为商人力所不逮,但是它在国课收入中的重要性使得其不能轻易放弃任何一块引地[3]155。清代淮盐行销江苏、河南、江西、湖南、湖北和安徽6省,近年论及皖、鄂、湘以及赣等引岸文章多不胜数,而就淮盐行销豫省的文章所述甚少。通过所集资料展现清代芦、鲁、潞、淮盐在河南省的具体行销区域,讨论淮盐行销区域变动的时间、背景、特征及原因,尤其是国家权力拥有者制定的政策、对财富的攫取以及民众利益在其中的影响。

一、清代河南行盐区域划分

河南省地处华北平原,北临晋冀、南达湖北、东接皖鲁、西通陕西,距海较远,全省除东部区域有部分土盐可食用外,其它来源于周边食盐产区。清代全国主要的产盐区域包括:四川、云南、两浙、两淮、长芦、山东①、河东、广东、内蒙及山陕甘等地,其中长芦、两淮、山陕和山东距离河南较近。因此,河南主要行销芦盐、淮盐、潞盐和鲁盐。诚如《河南通志》所云:

河南居天下之中,距盐乡稍远,制以河东、两淮、长芦(山东)食盐分行各府州县,踰越者有禁,按旧制而遵行之,毋紊成规,无滋奸弊,是在司荚者加之意而已。河南通省行销长芦盐叁十肆万玖仟贰佰叁拾柒引,河东盐柒万柒仟陆百捌拾捌引,两淮盐陆万陆仟贰佰引[4]33-42。

清代的引地划分基本是从前代承袭下来的,由于各盐区盐价的不同,在交界地带经常发生跨区域的私盐活动,也就是所谓的邻私。邻私最严重的地区是两淮与其他盐区的交接处,所以两淮盐区与其他盐区之间的界限问题也经常被讨论和调整,而其他盐区之间的界限基本都依前代成法,少有变动。张小也在《清代私盐问题研究》中论及引地边界涉及芦、潞、鲁、淮盐在河南境内行销引地变动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次:

1.长芦与河东: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河东引地的怀庆改归长芦盐区。

2.两淮与长芦: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陈州等六属改食淮引,其课倍于芦课。四十七年(1708年),河南陈州、舞阳又从食淮盐改食芦盐,其课额也改归长芦,数量不减,分担在更多的引额上。(注:参《河东盐法备览》、《河南通志》等文献,实应为康熙二十六年,陈州及舞阳六属由淮盐改食芦盐,原文有误。)

3.两淮与河东:嘉庆十一年(1806年),河南泌阳与桐柏二县改食淮盐。两淮盐政额勒布疏言淮北岸销疲滞,实由潞盐侵灌,请将泌阳、桐柏二县改食淮盐,以固边界。(注:此次变动当为“盐政使请议”,实未施行,原文应为误录。)

通观芦、潞、鲁和淮盐引地变动,可简单地归纳为:随着时间推移,芦盐行销区域不断扩大,潞盐和淮盐行销区域逐步缩减。但引地界限的变动和施行并非一蹴而就。朱云锦《豫乘识小录·河南盐法说》载:

考宋时两池颖盐最盛,京东之济兖曹濮,京西之滑郑陈颍汝许,淮南之宿亳州,河北之怀澶,及诸县之在河南者,皆食之。明时河南汝宁、南阳、河南三府及陈州食淮盐,其归德、怀庆、河南、汝宁、南阳五府及汝州兼食解池盐,彰德、卫辉食长芦盐。万历间黄河以南盐价腾踊,私贩甚众,各执利器,往来自如,官军莫敢谁何。御史李戴奏曰:“私盐之众,由官盐之不行……盖河北彰德、卫辉长芦行盐之地也,河南之汝宁、陈州两淮行盐之地也,盐徒在北者取之长芦,在南者取之两淮。是河南五府,名属河东,所食者实为两淮长芦之盐。莫若量为变通,近北者分属长芦,近南者分属两淮,近西者仍属河东。庶盐行既便,其价自减,私贩者不禁而自息。”于时议定开封、归德、卫辉、怀庆食长芦盐,河南、南阳、汝州食河东盐,汝宁及开封所属之陈州、商水、项城、沈丘、西华,南阳所属之舞阳与光州、光山、商城、固始、息县食两淮盐[5]1 790。

受生产能力、交通运输、行政区划及国家权力等因素的影响,盐在河南的行销区域不断变动。其中淮盐在明代行销汝宁及开封所属之陈州、商水、项城、沈丘和西华,南阳所属之舞阳与光州、光山、商城、固始和息县,至清康熙年间陈州及舞阳六属由淮盐改食芦盐,淮盐引地仅为汝宁府以及光州所属。自此之后,行销引地少有变动,各盐主要行销区域及行盐引数如下图所示。

表1 清代河南全省引地及引额统计表②

盐区在豫省所属府(州)在豫省所属县(州)行盐引数总计引数总计斤数鲁盐归德商丘县7389+6641=140307890715781400宁陵县4739+694=5433永城县11113+3000=14113鹿邑县9254+6756=16010虞城县2469+500=2969夏邑县7830+346=8176睢 州7670+1654=9324考城县2746+302=3048拓城县5062+742=5804彰德安阳县11672+537=122094954514863500汤阴县3673+1008=4681临漳县7000+322=7322林 县6608+304=6912武安县7018+4499=11517涉 县3500+161=3661内黄县3100+143=3243南阳府(并所属)舞阳县1795+1129=29242924877200陈州(并所属)陈 州7853+361=8214194805844000西华县3366+155=3521商水县2468+113=2581项城县2693+124=2817沈邱县2244+103=2347许州(并所属)许 州7600+350=79503995311985900临颍县5700+541=6241郾城县16000+6758=22758长葛县2908+96=3004禹州(并所属)禹 州4500+330=483090702721000密 县2054+94=2148新郑县2000+92=2092郑州(并所属)郑 州3000+138=3138114383431400荥阳县2000荥泽县2500河阴县1400汜水县2400潞盐河南洛阳县4368+6=4374189974559280偃师县2633鞏 县1744孟津县1047+26=1073宜阳县666

盐区在豫省所属府(州)在豫省所属县(州)行盐引数总计引数总计斤数登封县3051+21=3072永宁县1016新安县830渑池县1263嵩 县1768卢氏县558南阳南阳县4590+91=4681356728561280唐 县4787泌阳县3216镇平县4699桐柏县754内乡县2811+70=2881邓 州5909新野县3306淅川县1809裕 州1343+99=1442叶 县2154汝州(并所属)汝 州4075+75=4150100932422320鲁山县1415郏 县3052宝丰县725+18=743伊阳县733陕州(并所属)陕 州1391108242597760灵宝县5486+137=5623阌乡县3810许 州襄城县22012201528240淮盐汝宁汝阳县7300358007160000上蔡县6000确山县2700正阳县3300新蔡县3500西平县2700遂平县1500信阳州5500罗山县3300光州光州8700304006080000光山县4000固始县3400息 县4300商城县10000

芦、潞、鲁和淮盐在行销河南过程中,芦盐引地不断扩大,潞、淮盐引地缩减。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在食盐行销区域变动的情况下会得到更多的财富,并且这种政策的制定需要与民众利益基本一致才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通观全表,行销芦盐的县(州)所行引额较之前都有增加,最高者(许州郾城县)增引达6 758引。而潞盐行销县(州)少有增引,最高者(陕州灵宝县)仅为137引,淮盐未增一引。这一方面反映出国家通过政策制定“增引”以达到增加盐利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行销区域内民众对盐的实际需求量的增加。芦盐行销区域的扩大和引额的增加是在国家政策与民众利益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保证财富的增加和政策的顺利施行。潞、淮盐少有增引或未增一引,则表明民众不具备“增引”的需求。

二、清代淮盐行销河南的区域变动及其原因

引地边界涉及芦、潞、鲁和淮盐在河南境内变动的情况,基本都在清朝施行,其中又以芦、淮引地变动资料最多、缘由最为复杂。芦盐是当时河南境内最大的食盐市场,淮盐是当时国内最大的盐课收入来源,故而对于两盐引岸进退历来争论不休。

(一)清代淮盐行销河南县(州)

清朝盐制继承明朝制度,包括引岸专商制度。明代前期行引法,英宗正统年间(1436-1449年)由于有引无盐,实行常股和存积制度;至神宗万历四十五年(1587年),袁世振因积引多而创行“纲法”,将商人所领盐引编列纲册,商人请引后,自行赴场购盐运销。从此,商人得以专引岸之利。明中期,在国家政策影响和利益驱动下,淮盐始行销河南。朱云锦《豫乘识小录》载:“明时河南汝宁、南阳、河南三府及陈州食淮盐,其归德、怀庆、河南、汝宁、南阳五府及汝州兼食解池盐,彰德、卫辉食长芦盐……于时议定开封、归德、卫辉、怀庆食长芦盐,河南、南阳、汝州食河东盐,汝宁及开封所属之陈州、商水、项城、沈丘、西华,南阳所属之舞阳与光州、光山、商城、固始、息县食两淮盐。国朝盐法一依明制,今惟陈州四属及舞阳一县,康熙二十六年改食芦盐,而地界始定。”故而自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陈州和舞阳并属芦盐行销区域后,淮盐于豫省只行销汝宁和光州两地,淮盐行销河南引岸亦称之为“汝岸”。

淮盐在河南行销区域的大致变动特征为:行销区域由北向南不断收缩,区域面积不断缩小。如表2所示:

表2 明清时期淮盐行销河南县(州)

(二)清代淮盐行销河南引地收缩原因

清代淮盐在河南行销区域由汝宁府、光州、南阳府舞阳县和陈州收缩为汝宁府和光州,主要有以下原因:

1.陈州和舞阳县与淮盐产地空间距离较远,不便于运输。“淮盐来源自板浦中正临淮三场以达西壩,由西壩出洪泽湖溯淮而上,蜿蜒千数百里”,“各属距淮窎远”[6]391。淮北食盐自海州(今连云港)盐场出场后,抵达西壩,由西壩运出洪泽湖,之后沿淮河溯流而上,再转经陆路抵达陈州和舞阳。水运陆运兼行,交通不便,运输耗时较长。

2.淮盐长距离的运输导致脚费增加,成本过高,进而盐价上涨,引盐陈积难销。即“脚费既多,盐价腾贵,额引难销”,相比而言,“长芦距豫,道路平坦,转运甚易”[7]160。

3.官员私自索贿名目繁多,商本重。淮盐自出场至引岸,一路关卡甚多,官员索贿屡见不鲜,“盘剥维艰”,以致“淮商久不运盐销岸”[8]5 756。

4.邻私侵入。基于淮盐距离陈州和舞阳距离较远、脚费多及官员盘剥索贿等原因,导致淮盐滞销。加之芦盐价低,百姓趋利,便于邻盐(芦盐)侵入淮盐引岸。

由于淮盐行销陈州和舞阳的不便,官民请议改食芦盐。且陈州及舞阳六属改食芦盐于民有益,于国课无误,朝廷便照准行。这是国家权力拥有者与民众利益相一致的结果,是“准行改淮食芦”政策实行的主要原因,亦是淮盐行销区域收缩的必然。

(三)清代河南汝岸“改淮食芦”与“固守淮引”之争

自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始,淮盐行销河南汝岸,直至清亡。然汝岸行销淮盐甚疲,“豫省汝宁一府九属,光州一州四属,系食淮盐,而光州所属之光山、固始、息县、商城等县,俱与湖广连界,湖广食盐价贵。奸商趋利,尽将汝宁府之引盐,贿通光州等处地方官,全运至湖广,作私盐货卖。故光州等处每年销引溢额。而汝宁所属之汝阳、上蔡、新蔡、西平等县终年不销一引”[9]808。官民多次请议改食芦盐,但并未获得朝廷准许。造成“改淮食芦”的主要原因有:

1.淮盐来自板浦、中正和临淮3场,出场至西壩,由西壩出洪泽湖溯淮而上,经水陆运至汝宁及光州各引地,运费滋多,成本遂高。

2.商贩为减轻成本,博取重利,在盐中搀土以次充好,且常短秤少斤,导致盐价高而盐质差,加之芦盐味美值廉,百姓多弃食淮盐而食芦私。

3.淮盐运输不便,成本过高,且芦私侵灌,淮商无利可图,不愿运盐至汝岸行销。从而为私盐盛行提供了可能。

4.市场需求与引额匹配不均。如汝宁府新蔡县志载:“自明末经变以来,户口之耗逾半而引乃如故,故民与引不敌矣。”[10]161人口减少,导致食盐需求降低,而淮盐行销河南引额自明至清几无变动,导致供求关系不等,加之课额过重,民众遂弃淮食芦。

综上所述,造成“固守淮引”的主要原因有:

1.保障淮南盐课,以防芦、潞层层侵入,影响国家收入。自康熙年间引地界限变动之后,无论是官方或是各地督抚多认为引地不便改动。据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六月十二日《军机处录副奏折》记载:河南巡抚穆和蔺认为“间有数处滞销州县,均为各省引地藩篱,向听商人减价敌私及旺地融销为调剂,未便遽议更张”。淮北行盐引地为淮南藩篱,是确保淮南盐课的重要保障。“刻下鹾务虽当极敝之时,淮南去岁课银尚徵收二百余万两。”故而虽淮北盐课全虚可置之度外,但汝岸绝不可失。维持淮南盐课,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是“不准改淮食芦”的主要原因。

2.希望重整淮北盐纲,行销汝岸,以增盐利。从光绪年间王安定编纂《重修两淮盐法志·督销门》中特列《整理汝岸》一卷[11],可见统治者是寄希望于淮北食盐行销汝岸,从而获取盐利。

3.芦潞两商因该处运盐成本过重,均不愿意添设口岸。芦、潞盐区距离汝岸,尤其是光州与信阳一带距离较远,在传统交通运输条件下脚费颇多,成本过高。

淮盐行销河南汝岸贯穿整个清朝,至民国初年始废:

盐务署原呈有云:自京汉铁路告成,由津沽以达信阳旦夕可至一二商人借运芦盐行之数年,人民称便,是宜明白规定,将汝宁及光州旧属十四县均准行销芦盐,俾顾民食。如果淮北商人自愿赴淮运盐济销该处,则听其便。又云汝光各县运淮税则每百斤徵银三圆,如改运芦盐亦应照纳税银三圆,以昭一律[6]392。

争议了200多年的汝岸终改行芦盐,不同政策的执行反映了不同集团之间的博弈,同时也反映了盐业从生产、分配到运销和管理最终走向市场化的历史必然性。

无论是陈州和舞阳改食芦盐,还是汝岸“改淮食芦”与“固守淮引”之争,背后折射的是国家权力拥有者与民众的利益之争。

陈州和舞阳六属“准行改淮食芦”是与民众利益相一致的,但这不是国家“准行”的主要原因。“准行”的重点在于与国课无误,即陈州与舞阳六属改食芦盐后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当两者之间利益趋于一致时,国家权力拥有者会在得到财富的同时制定与民众利益相合的政策。

而汝岸“改淮食芦”与“固守淮引”之争即为民众利益与国家利益之争。淮盐行销汝岸即为“淮盐之藩篱、淮南之门户”,以确保淮南盐课不被芦盐和潞盐侵入,从而确保国家收入的稳定和利益最大化。当国家权力拥有者在获取财富时与民众利益相悖的时候,其政策制定是具有偏向性的。简而言之,权力对财富的统治,是国家机器自利化的表现,亦是解释淮盐行销河南区域变动的主要原因。

注释:

①山东盐销旧由长芦盐政兼管,道光年间始归山东巡抚管理。鲁盐于豫省主要行销归德府一州八县:商丘、宁陵、鹿邑、夏邑、永城、虞城、考城、柘城、睢州。

②本表主要参照1986年台湾商务印书馆《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36册·河南通志·卷二十五·盐课》绘制;

表中标明“并所属”州县皆为后来变更引岸区域;

表中有行盐引额“+”州县,为清代在明代原额销加增盐或派补盐;

表中各盐区引数不具备可比性,根据清代《长芦盐法志》、《河东盐法志》、《两淮盐法志》、《山东盐法志》对各处引额的记载,芦盐每引300斤;潞盐每引240斤;淮盐每引配额200斤;鲁盐在每引200斤。但每引所代表斤数并非贯穿整个清朝实行,时有变动,表中斤数是根据文献记载行销引数换算而来,以便各盐区对比参考。此外,由于邻盐、私盐等各方面的影响,食盐的实际消费量并不等同于行销引额,芦盐盐引实际行引额应高于记载引额,淮盐实际引额应低于记载引额,潞盐则稍高于记载引额,鲁盐实际行引与销引相差无几。

参考资料:黄掌纶撰:《长芦盐法志》卷九《转运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60页;

将兆奎撰:《河东盐法备览》卷七《引目》.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137-150页;

程梦星,葛尔泰纂修:《两淮盐法志》卷六《疆域》.广陵书社,2015年,第210-211页;

莽鹄立撰:《山东盐法志》卷三《疆域》.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22页;

莽鹄立撰:《山东盐法志》卷七《商政》.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426页。

[1][瑞士]傅汉思.中西盐业史比较研究[J].盐业史研究,1993,(2):4-11.

[2]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1981.

[3]张小也.清代私盐问题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4]田文镜,孙灏.河南通志[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5]朱云锦.河南盐法说[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

[6]陈铭鑑,李毓藻.西平县志[M].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9.

[7]黄掌纶.长芦盐法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8]俞德渊.复赵菊言方伯论南汝光票盐书[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

[9]田文镜.陈盐引通融带销之弊疏[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

[10]莫玺章,王增.新蔡县志[M].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9.

[11]王安定.重修两淮盐法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薛志清)

Power,Wealth and Public Interest—Based on the Change of Areas for the Sale of Huai Salt in Henan in the Qing Dynasty

XU Ying-tao

(Research Center of Geo-history of the Northwestern Frontier,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Lanzhou,Gansu 730070,China)

In the Qing Dynasty,the policy for salt sale was dealer monopoly and the areas for salt sale were decid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had to be strictly maintained.The salt sold in Henan was mainly from Changlu,Shandong,Shanxi and Lianghuai.But later the area for the sale of salt from Changlu expanded,while the area for the sale of salt from the other three districts shrinked.This change was caused by the conflict in interest between the owners of national power and the ordinary people and the interest division between them.The governors became the biggest beneficiaries through making salt policies,intervening in the market and setting aside the areas for the sale of salt.

national power;the sale of Huai salt;the monopoly in Henan;the pubic interest

2016-01-27

徐应桃(1989-),男,江苏东台人,西北师范大学西北边疆史地研究所中国史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地理。

K 23

A

2095-462X(2016)04-0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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