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2016-09-22刘娅娟
刘娅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工业化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而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使土地流转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解决土地流转问题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性,本文从分析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0-01
现在城镇居民依靠各级财政收入的支持获得了相对完善且水平较高的生存保障,但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层还需要依靠土地维持生存和发展。土地为农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因此,作为土地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流转制度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能否得到合理配置,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程度。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问题
(一)法律意识淡薄
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也产生诸多问题。但在流转过程中仍缺乏相关法律的有效保障。虽然我国早前已经有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但是,农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仍然缺乏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法律规范,理论远远落后于实践。农户间私下的口头协议成为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缺乏相关法律合同的约束。即使少数签有合同,仍然存在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的情况,加上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土地纠纷经常发生,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
(二)土地产权不明晰
从产权角度上讲,虽然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农村土地产权并不清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安排,导致了农民对土地完整产权的缺失。虽然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政策一直承诺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以保护农民获得中长期利益,但是土地产权功能的缺失却使得农民不能获得土地的全部收益,倘若土地的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民集体)不合理规范使用土地的处置权,就会造成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广大农民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土地正常的流转再分配就不能实现。
(三)参与主体行为不当
从农民角度来看,我国农民的土地意识根深蒂固,他们将土地视为安身立命的最后手段,使土地流转成为万不得已情况下的最后选择,导致土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从农村土地承包商的角度来看,承包商在得到土地后通常会变更土地用途,不仅大量存在着闲置土地的行为,而且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搞掠夺式经营,土地在合同期满后耕作功能遭到严重破坏。从主管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干部角度讲,个别地方存在由村干部擅自决定以“反租倒包”的形式将土地资源转让的现象,个别领导干部甚至暗箱操作,无视村民的知情权,违犯了土地自愿流转原则。个别领导干部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置国家土地政策于不顾,低价强行回收农民土地,而后进行各种高附加值的土地开发。此外,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采取“一次性买断”的方式,并且对于原本就不合理的土地补偿款层层截留,使失地农民的利益无法保障。
二、农村土地流转中存的原因
对现代政府的经济伦理要求就是从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但由于政府各部门内外之间的利益矛盾及政府某些部门工作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损害公共利益为手段不正当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以及过多地违反经济运行规律,造成了对经济的有害干预。导致市场正常运行机制的损害。利益关系不能得到有效地理清,经济利益牵扯其中的权力,所以不可避免地造成市场监管的薄弱。
农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参与者,土地是他们赖以生活的依靠,为了资源公平及效率的最大化要求他们将闲置土地用于流转,配置到有需要土地的地方,土地作为当前较为稀缺货的资源,其价格理应采用市场定价机制,而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交易组织机构,农民的利益不仅不能得到有效地保证,而且还有可能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农民没有充足的意愿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市场的供给方存在着严重缺位的现象。
三、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建议
(一)提高法律意识
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表象是经济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只有为农村土地流转各方树立合理地经济伦理观念,从思想上重视交易过程中各组织机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进而真正避免形式主义以及贪污腐败的发生,起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效果。
经济伦理要求各级政府要维护广大农民和社会共同利益。作为权力与宏观调控的主体,政府角色就是公共利益与意志的集合体,这也是现代政治思想对其基本的道德要求。然而,当前许多地方政府并不具备现代政府治理的意识,而是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经济的做法,将自身定义为“管理者”而非“服务者”。只有通过对各级政府不断进行经济伦理教育,帮助其树立服务意识,才能使土地流转得到应有支持。
土地流转要有完备的流转合同,不能只拘泥于口头协议。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解决由于土地流转制度的缺陷而导致的问题,使农民在因承包土地产生矛盾是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赋予群众知情权,以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二)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土地流转是政府和农民合作的结果,要尊重农民的选择,是否流转,以何种方式流转都要由农民决定,看其是愿意外出务工,还是从事农业活动,杜绝政府的强制行为;其次,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从科学的角度分析适合的发展方向,各级政府要尊重市场运作规律,明确自身行政范围的边界。针对当前政府在土地流转市场上“越位”行为过多、缺乏科学分析与合理规划的现状,各级政府要掌握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切实有效地约束行政行为,减少政府决策给土地资源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总结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想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就必须明确农民、土地承包商、政府利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树立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个人利益才是正当合理利益的观念。要通过立法、执法、诚信教育、培育自律精神等内外部手段,有效地破除农民“小农主义”思想、土地承包商利润最大化思想、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意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不断完善,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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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景新.现代化进程中的农地制度及其利益格局重构[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