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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社会之“鬻身”现象探略

2016-09-21汤汝昭李玲玉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徽州人口

汤汝昭,李玲玉

(安徽大学 徽学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039)



明清徽州社会之“鬻身”现象探略

汤汝昭,李玲玉

(安徽大学 徽学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039)

通过对明清时期徽州的一些卖身契进行个例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明清时期徽州社会的人口买卖问题较为普遍,大多底层贫苦的大众通过鬻身的方式来获得必需的生活物质资料,用以缓解一时的生存压力和心灵上的生存紧张。这些鬻身问题的存在,清晰地反映出地域社会的贫苦民众在深陷历史变迁的漩涡中所体现出来的一种人生的无奈和命运的惨淡。

明清;徽州;“鬻身”现象;安徽

明清时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稳步发展,加之徽商经营的显著成功,给地处皖南山区,且素有“东南邹鲁”*弘治:《徽州府志》卷一,《地理志·风俗》。和“聚族居,最重宗法”*嘉庆:《黟县志》卷三,《地理志·风俗》。传统的徽州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社会人口的逐年增长,贫富差距的拉大,宗族内部土地的不断兼并,无形中促使徽州人口与土地资源的矛盾变得日益尖锐。在中国古代社会,土地对于一般人来说意义非凡,它是保障持续生存的生命“根基”,也是一种社会身份的标识。徽州民间,一直相传“七山一水一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的俗语,“山多地少,耕地面积小”*歙县地方志编篡委员会:《歙县志》,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5页。这些皆是徽州自然条件的现实特征,在这样艰难的生存环境面前,无疑会给徽州人口的生存问题带来严重危机,不仅导致了徽州人口的生存紧张,还给他们增添了沉重的生存压力。徽州人为了摆脱这种生存压力,求得继续生存和发展,做出了形色各异的选择。明清时期出现的十几份徽州卖身文契对此则给予了足够的观照,下文就以《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辑收录的十几份卖身文契为主要研究资料,希冀对明清徽州民间社会出现的合法化鬻身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从细微处觉察明清地域社会的微妙变迁。

一、 明清徽州 “鬻身”现象普遍存在

何谓“鬻身”,鬻即卖之意,《韩非子·难一》曰:“楚人有鬻楯与矛者。”*韩非:《韩非子·难一》之“自相矛盾”篇。《文心雕龙·情采》曰:“鬻身均世。”*刘勰:《文心雕龙·情采》。因此,“鬻身”实际上就是出卖自己的意思,从法律层面上阐释即是人口买卖的一种。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用语中,通常人口买卖可分为三种:即“和卖”“略卖”“掠卖”。其中“和卖”是指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将法律允许买卖的人口进行交易;“略卖”是指采取威逼利诱等欺骗手段,将一般平民或其子女买来再卖出去;“掠卖”指的是通过绑架、抢夺等手段掠夺到人口再贩卖。[1]从明清徽州的十几份卖身文契来看,徽州民间出现的人口买卖现象严格意义上均不属于上述的范畴,更倾向于“自卖”性质的人口交易。如《胡音十卖男婚书》《程普庵转卖义男文书》《汪滔转卖义男婚书》《歙县郑黑儿卖身文书》《祁门县洪三元等卖身婚书》《姚季恩卖男婚书》等。其实,人口买卖自古有之,《战国策·秦策一》就有记载:“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 良仆妾也。”[2]《隋书·食货志》也记载:“晋过江, 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 有文劵, 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宫, 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劵者,随物所堪,六百文收回,名为散估。”[3]由此可见,在我国古代社会人口买卖不仅获得了官方的认可,而且还是公开的、合法的行为。

然而,令笔者生疑的是,政府一方面承认人口买卖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却在法律条例上对人口买卖的行为进行制裁和打击,例如《唐律·贼盗》中规定的“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 徒三年”[4]。《大明律》卷十八:“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5]《大清律》也有完全相同的规定。至清末, 法学家沈家本在《革禁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一文中说:“我朝振兴政治, 修订法律, 百度维新, 独买卖人口一端, 即为古昔所本无, 又为环球所不韪,拟请,革除此习, 嗣后无论满汉官员军民等,永禁买卖人口。如违,买者卖者均照违律治罪。”[6]从表1可以看出,这何尝不是一种历史的悖论呢?

表1:卖身文契

注:上述17份卖身文契分别藏于安徽省博物馆(简称“安博”)、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简称“历史所”)以及徽州地区博物馆(今黄山市博物馆)。

然而,纵观表1中的十七份明清时期徽州出现的卖身文契,可以肯定地说,这绝非是历史的巧合。这十七份卖身文契所呈现的都是以人身关系转让或贱卖为基本内容的契约,在一定程度上均可折射出明清时期徽州基层社会民众生活的困苦与艰难,其生存压力之大,生存环境之严峻。虽然,表1中列举的卖身文契数量不多,种类单一,但本质上不失其典型性的一面,仍可从中窥视出明清时期徽州民间社会的“鬻身”现象是较为普遍、常见的实情。

二、探寻徽州“鬻身”现象频出原因

明清时期,徽州的社会变迁给徽州社会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多角度、全方位的,不仅仅表现在经济上贫富差距的不断增大,也反映在阶层关系的不断变动上,尤其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和逐渐松弛,在某种程度上,与明清时期徽州社会人口买卖的自由化、合法化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僻处山区的徽州社会,为何会出现如此频繁的人口自卖、转卖等现象,的确值得后人深思。难道,这是徽州地域社会契约经济形态的畸形发展?要想探寻“鬻身”现象频出的根本原因,不妨从徽州的自然地理条件入手,或许能找到一些线索。

首先,徽州地处安徽南陲的丘陵山区,属于亚热带向北亚热带过渡地带,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分明,热量丰富,雨水充沛,3~7月雨热同期,8~10月光温互补。[7]而亚热带季风气候的显著特征即是夏季高温多雨,冬季温和少雨,降水时间分配不均,水旱灾害容易频发。明清时期的徽州社会,据文献记载水旱灾害发生的次数不在少数,直接影响到农业发展的局部环境,改变了粮食产量,使正常家庭的自给自足无法实现。其次,清初顾炎武曾说:“土田依原麓,田瘠确,所产至薄……壯夫健牛,田不过数亩……视他郡人力过倍,而所入不当其半。又田皆仰高水,故丰年甚少,大都计一岁所入,不能支十之一”。[8]叶先恩先生曾作过估算:明万历年间,徽州人均耕地面积2.2亩,清康熙年间为1.9亩,道光年间只有1.5亩,而明清时期的生产力水平,维持一人一岁之食,约得4亩。[9]由此可见,明清徽州,严峻的耕地资源与人口之间的直接矛盾无法协调,人多地少,单位产量低是徽州人民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因此,在传统的徽州社会,徽州人家多“家居务俭啬,茹淡操作,再食,食惟擅粥,客至不为黍”[10],所以生活上显得极为贫苦和艰难,“平时得岁,民食尚艰”。*傅严:《歙纪》卷六,《纪律议·申报旱荒》,合肥:黄山书社,2007年版,第58页。明代巡抚张国维在《徽属灾伤疏》中亦云:徽民“处万山之中,厥田下下,硗确难耕,著姓林林,生涯甚苦。”[11]总之,民生维艰是导致明清时期徽州民众选择鬻身的直接推力,也是徽州社会人口买卖频发的根本原因。下面举几份明清徽州的卖身契为例,进行深入探讨,第一份是夫妇二人卖身文书:

祁门县江观大重立卖身契

重立婚书人江观大,前因年荒,衣食无措,自愿浼中将身夫妇二口出卖与洪名下使唤,当得财礼纹银十六两整,过门服役无异。因乙酉年逆恶万表等集众结会,劫财弑主,身不合乘机拥众,向主挟去原卖文书,未还财礼,甘嘴无词。今蒙四管朝奉处明,重立婚书,送还原主,永远服役。自后再有背主逃走、偷盗等情,听凭尽法究治。今恐无凭,立此为照。[12]555

顺治二年十一月初六日重立婚书人江观大

代书人

三十八号

四管公给文书纸

这份文书中虽出现了“婚书”二字,但实际上却是一份卖身文契。立契人江观大,自愿将自己夫妇二人出卖为仆,卖价银十六两整,并且在契约中还规定了卖身之后所要承担买家的劳役。究其原因,别无其它,“前因年荒,衣食无措”,不得不出此下策。“明清徽州发生饥荒62次,方志中诸如‘旱饥’、‘大旱饥’、‘久雨无禾’、‘久雨伤稼’之类的记载比比皆是,造成这种结果与徽州的地理状况、灾害发生的季节,以及当地的种植制度有关。”[13]当然,根据立契时间为顺治二年(1645),不难推断,改朝换代的时局动荡,导致日常物价飞涨,对普通民众正常生活的冲击也不容小觑。

第二份是《歙县郑黑儿卖身文书》,全文如下:

十一都四图立文书人郑黑儿,先年父母双亡,向在岩镇丈人程四寿家内住艺业,不幸今妻又死,又过荒年,日食难度,身无所倚,请凭旧主郑文校等怜身孤苦,接受财礼,将身出卖与本都三图程名下为义男,更名来法。今代与配妻完娶,夫妻听从使唤,自当勤力艺业。趁赚供妻并前夫所生之子满儿长大,以赎[续]宗枝,不致贻累房东。倘日后私撒另归,俱是程四寿夫妻一面承当,无得取赎悖义归宗,如违听从执此经公受罪[罚]无辞。今恐无凭,立此文书永远为照。[12]553

万历十七年七月初八日立包览[揽]文书人郑黑儿(更名来法)

程四寿

佛弟

凭中人郑天齐

方双桥

依口带笔人孙应祖

上面这份文书,在内容上详细交代了立契人郑黑儿卖身之原因——“又过荒年,日食难度,身无所倚”。文书所立时间为万历十七年。据民国《歙县志》卷三《恤政志·赈济》中记载:“万历十七年(1589),知县申题差给事中杨文举发内帑银二千两赈饥。”由此作出揣测,歙县在万历十七年可能发生灾荒,导致大批农作物歉收,百姓生活极度困苦,严重缺乏度日食粮,政府不得不从府库中拿出内帑银来解决民众面临的饥荒问题。

类似上述因“遭遇年荒,欠少食用,难以度日”贱卖自身为仆的例子还有许多,像《钱邦贵卖女文契》《万历十六年潘应武立婚书》《祁门县洪三元等卖身婚书》等等,笔者不一一枚举。另外,经笔者整理发现,除了外部自然灾害会导致普通百姓生活艰难以外,家庭内部突发的变故,也会促使一些人最终不得已走上鬻身的道路。比如《姚季恩卖男婚书》,大致内容见下:

立卖婚书姚季恩,今因母病,缺少衣衾棺材使用,自情愿将亲生长男名七十,命系丙申年二月十二日生,浼媒出卖与长房家主名下为义男,三面议定时值礼银五两五钱整。其银当日收足。其男随即过门更名使唤。其银并无短少准价,亦无重复交易。倘有走失异说俱系卖人理值[直],不涉买主之事。倘有天行时气不侧[测]等情,乃天命也。今恐无凭,立此婚书永远为照。[12]554

康熙元年九月日立卖婚书人姚季恩

凭媒洪夏贵

汪登名郑高

代笔许六育

该文书随言“卖婚书”*参考“明史研究论丛”(第七辑),阿凤《卖身“婚书”考》,第166-177页。,实质是一张标准的卖身契。立契人姚季恩因母亲生病,家庭生存负担进而加重,本又“缺少衣衾”,可想生活之艰辛,日后一旦老母病逝,家中也欠资购得棺材使用,丧葬之事在传统的徽州社会自古便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姚季恩只有出卖自己长男为仆,换取家庭生活所需之资,以勉强维持正常开支。

再如《歙县王文锦卖侄婚书》,文书内容见下:

十七都二图立卖昏[婚]书[人]王文锦,今因胞弟故,葬弟无办,将次侄名唤礼孙,年十七岁,二月十一辰时生,凭媒与礼孙商议,自情愿央托媒人说合,出卖与二十四都二图庄□名为下仆,三面言定卖身价银三两五钱整。其银当日收足。其人随即过门听从庄姓改门[名]使唤。日后毋得逃回家归宗,如有此情,尽是媒人同亲伯承当,跟寻送还,无得异说。此系情愿,并无强逼。倘有来历不明、重复拐带等情,如有此情在媒人同亲伯自理,不涉买人之事。倘凤烛不长,各安天命。今恐无凭,立此婚书存照。[12]555

乾隆十年弍月日立婚书人王文锦

凭媒人汪天如

金子非

王永明

依口代书王正法

从内容上看,这份卖身文契交代的卖身原因也是因为家庭突发之变故,王文锦因“胞弟故,葬弟无办”,家中无资操办胞弟的丧葬之事,于是贱卖次侄礼孙为仆。唯一不同的地方,上面的几份卖身契出卖的均是自己的嫡系亲属,而这份卖身契则是伯伯贱卖自己的侄子,被卖对象与卖者之间的关系有细微的变化。

从上面的文书观察,一般卖者与被卖者之间的关系,要么是直系血缘亲属关系,要么是近系血缘亲属关系。但是,也有一些卖身文书与之不同,卖者与被卖者并无半点血缘关系,有时则是主仆关系。

像《顺治六年吴阿谢卖婢婚书》就是如此,全文如下:

立婚书人吴阿谢,今有使婢名唤小女,年长十一四岁。今因钱粮无措,自情愿凂中出卖与住名下为婢,听自领去。永远使唤,三面得价礼银十二整。自卖之后,倘有不测,天之命也,本家并无异说。今恐无凭,立此婚书存照。[14]

顺治陆年八月廿一日立婚书人吴阿谢(押)

中见吴楚白(押)

吴泽生(押)

奉书男汝璹(押)

这则卖身文书的叙述比较简约,共计118字,简明扼要地交代了立契的原因,因卖主吴阿谢 “钱粮无措”自愿出卖名下婢女,“使婢”两字即可明确看出被卖者的社会身份,以及她与卖主之间的阶级关系。契尾权责明晰,“自卖之后,倘有不测,天之命也,本家并无异说”,由此隐见,明清社会奴婢命运的悲惨和不幸,根本不具备独立人格的存在,只是被当作主人役使的奴隶或者买卖的流动财产。

当然,还有一些世代为仆的命运就更加悲剧了,他们不仅是主人奴役剥削的对象,也是主人应急克难的交易物资,可见对生命之漠视。比如《张克昌卖仆文契》中记载:

立卖仆文契人张克昌,今有承祖遗下仆人吴多贵,多寿两房子孙妇女人等,今因正用,自愿央中出卖与朱名下为仆,当日得受价银三两整。银契两相交明。倘有一切来历不明等情,尽是卖人承值[直],不涉买人之事。言定十年内本利回赎,银利每周二分申[生]息,如过期不取,听从呼唤服役,无得异说。恐口无凭,立此文契存照。[12]556

乾隆五十五年十二月日立卖仆文契人张克昌

中见人胡华岸

其原身契一纸,当日缴付。

立契原因简单明了,就是由于“正用缺资”,生活环境困难,无法正常糊口,否则也不会订立卖身契约,这一点从文契的契尾内容也可看出,“言定十年本利回赎”,说明卖主对自家的仆人也有一定的私人情感。而仆人吴多贵、多寿两房均为张祖遗下之仆,世世代代为张家仆人的社会身份以遗产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代一代循环下去,足见其惨淡的一生。

被卖的奴仆中,尤其是未婚女性的遭遇更值得怜悯、同情。她们往往以卖与他人成婚的形式进行交易,婚配权利完全是由主人掌控,在买卖者双方的眼中,她们被视为生殖传宗的工具,毫无任何尊严可言。据《王太太卖使女契》中云:“今以[已]长大成人,应当择配,不合留用,只得凭证情愿出发与姚意得名下作为侧室,传流后裔,子孙绵绵。当日凭证财礼得银,比日如数亲手收讫,人、银两交,任听过门成亲。”[12]556还有《李海卖婢女婚书》亦载:“今凭媒过房与侄尚礼名下为使女使[唤],当受礼银一十六两三钱整。过房之后听自教训,各无异言。”[12]554由此可推断,明清徽州这种鬻身婚配之仆的现象普遍存在,它仅仅只是明清徽州社会人口买卖单方面的一个缩影。

总而言之,明清徽州鬻身现象频发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当然民生多艰则是其根本性的原因,封建土地所有制不变是其根源所在。可是,另外一个重要原因也不可忽略,它与明清徽州存在的为数众多的贱民阶层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众多的贱民阶层,为徽州人口买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劳动力资源,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徽州民众部分的生存压力,对维护宗族社会内部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无论政治的、经济的原因还是社会的原因,鬻身问题的出现,本身就不是一种社会的进步,相反,阻碍了历史前进的车轮。

三、“鬻身”问题背后的社会洞悉

徽州社会原本是一个宗族聚居的社会,宗族在当时的徽州社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明清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法律在地域约束力的弱化,以及自然灾害的频频发生,使得人民的生活甚为艰苦,在徽州地区则出现了大量的人口买卖现象,这种井然有序的乡土宗族的社会秩序悄然发生了松动。

概括而言,鬻身问题的出现对徽州社会的影响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徽州宗族内部的社会稳定得以继续维持。由上述的卖身文契分析可知,选择出卖人身为仆的原因大多都是为生活所迫,不得已而为之,许多被卖者并不是生来为仆的,这种社会身份以及人身关系的变动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明清时期的徽州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宗族势力的进一步增强,对人身买卖交易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默认和许可的态度,不仅能够缓解底层民众的生存紧张以及莫大的生活压力,还对维护乡土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起到了有效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徽州社会的人口买卖中体现的法律意识值得赞许,这些卖身契就足以证明。每份卖身契都按照规定的契约合同的格式来书写,内容详实条理清晰,不仅有“中人”*参见“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吴欣撰:《明清时期的中人及其法律作用与意义——以明清徽州地方契约为例》一文;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郭睿君:《徽州契约文书“中人”研究回眸与思考》,怀化学院学报,2014年12月。作为民间经济行为的法律象征和保障,也有双方自愿的画押作为依据,从这些地方均可看出徽州社会人口买卖行为中流露出来的理性精神。“这样的理性精神是徽州成为契约社会的重要精神因素,借助宗法力量,实现契约的统治。这种治理模式是明清时期徽州社会的一大特征,区别于中国的其他地区。”[15]所以,明清时期徽州社会虽然出现了大量的鬻身问题,但是在本质上并没有扰乱固有的社会秩序,相反,徽州社会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宗族的地方管理,合理地避开了因频发的人口买卖带来的社会混乱等一系列问题,从根本上维持了宗族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发展。

其二,道德意识的弱化和大众心态的转变。古徽州是程朱理学生长与发展的土壤,在这片宗族林立的大山深处,一直都有着重伦理、亲血缘、讲务实的自然传统。而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徽州社会各阶层都程度不同地出现了浮躁、骚动以及冷漠的失衡心理,面对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以及现实生活的日益困难,徽州社会各个阶层的大众再也无法用以前的眼光来看待面前变化的一切,如此一来,原本的伦理道德意识随着地域社会的变迁开始逐渐弱化,重义贱利思想慢慢衰落,来自不同方面的社会问题增多,鬻身现象的频繁就是其中一种最为有力的表现。另外,徽州的大众心态也随之发生了微妙的转变,对生命的漠视、对血缘亲情的放弃、对生活条件的欲求、金钱本位主义等观念相继出现。然而,尤其是生活较为艰难的底层民众,在“钱本位”的生存压力下,为了满足最为基本的生存需要,不得不通过出卖亲身子女、妻子以及仆人的方式来维持正常生活之所需。其实,这也是他们为了获得生存的基本需求而做出的一种道德牺牲。从上述列举的卖身契的内容来看,大多都是买卖亲身子女以及妻子来缓解过重的人口压力,这样既能解决家庭其余成员的生活,也能使被卖者的生存问题得以迎刃而解。还有其他是通过出卖自家仆人来调和一时的生存紧张,卖主不仅能从中换取既得利益,也可以在资金困乏时减少家庭开支。当然,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人口买卖,对传统的伦理道德以及族规礼法都是一次不小的冲击,完全并彻底地攻破了旧有的道德规范体系,对徽州社会一直强调的宗族认同心态也是一次直接的挑战。

最后,原始的家庭和宗族结构被迫调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组成宗族的团体单位,是由夫妻关系与血亲子女关系结成的最小的社会生产与生活共同体。[16]如果这个最小生活共同体因外部原因而被破坏或者拆散,那么单个家庭结构即会相应地发生改变,这必将导致对应的宗族结构在一定范围内被迫调整。明清时期,徽州社会鬻身问题的持续出现,从某种程度上加速了区域社会内部人口的快速流动,变相地破坏了徽州宗族控制下的基层社会的家庭稳固性。通过以上一系列卖身文契的解读,可以发现,很多卖者基本上是因为“正缺食用”,为生活所迫,被迫贱卖自己,或者是妻子、儿女,或者是亲侄等,更有贱卖全家老少者,此举直接破坏了单个家庭的关系结构,那些贱卖全家者,更是使实际意义上的家庭名存实亡。所以说,卖者单个家庭结构的破坏,根本上削弱了相应宗族的凝聚力和控制力,也使其渐渐凸显衰败之象,原先稳定的宗族体系势必也会产生裂痕。而对于那些买者而言,那些买来为仆且地位低下的被卖对象无形中成为了他们家庭成员中的特殊一员,需知这些均是非血缘关系的家众,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实际上变成了买家私有财产的一部分。他们在买家的家庭里从事各种生产和劳动,长年累月地为主家服务,日益成为买主家庭中不可或缺的成员。在这一点上,买者单个的家庭结构并非得到破坏,而是进一步的膨胀和扩充,变得比以前更加的稳固。另外,其对应的宗族势力必然会显著增强,宗族结构非但没有被损坏,还可以得到有效的调整和保护。总之,明清时期徽州社会出现的诸多鬻身问题给这片恬静的乡土带来的影响是十分深刻的,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都在一定范围内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徽州社会的变迁与发展。

结语

明清时期徽州出现的鬻身问题较为常见,通过对诸多卖身契的个例分析和研究发现,徽州社会出现的鬻身现象应该是方方面面综合作用的产物。它不仅与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地域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有关,还与宗族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仅与根深蒂固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有关,还与徽州社会众多的贱民阶层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当然,它更与明清时期的历史大环境脱不了干系。因为明清两代是徽州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在社会变迁的历史浪潮中,生活在底层的贫苦大众通过贱卖自己的方式来获得唯一生存的空隙,从而缓解生存压力和心理上的生存紧张。值得欣慰的是,这种鬻身手段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域社会人口快速外流的现实问题,也间接地维持了宗族社会内部的持续稳定,有利于徽州社会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但是,这些都是以被卖者牺牲自我为代价换取的一种历史的虚假和谐,并不能成为古代社会转型的历史推动力,相反,它更是一种现实存在的牢固阻力。

[1] 姚家儒,郭丽萍.中国古代拐卖人口犯罪及治理对策[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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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魏征,等.隋书:卷二十四[M].第十九《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82:689.

[4] 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卷二十《贼盗》.北京:中华书局,1983:369.

[5] 大明律[M].卷十八《盗贼》.

[6] 李欣荣. 革禁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M]∥沈家本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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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M].第九册《风宁徽》,75.

[9] 叶显恩.明清徽州社会与佃仆制[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40.

[10] 同治祁门县志[M].卷五《舆地志·风俗》.

[11] 许承尧. 卷八:张国维陈徽属水灾疏[M]∥歙事闲谭.合肥:黄山书社,200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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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吴媛媛.明清徽州灾害与社会应对[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4(9):139.

[14] 王钰欣,周绍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M]∥清民国编·卷一.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24.

[15] 刘铖.明清徽州社会是契约社会么?——通过《畏斋日记》定性明清徽州社会[J].近代法评论,2010:59.

[16] 乌丙安.中国民俗学[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130.

[责任编辑:焦玉奎]

Phenomenon of "Selling Oneself" in Huizhou in Ming and Qing Dynasty

TANG Ru-zhao, LI Ling-yu

(Center of HUI Studies,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039, China)

By doing research and case analysis on the indentures of selling oneself in Huizhou in Ming and Qing Dynasty, it can be easily concluded that during the two dynasties, human trafficking was quite a common phenomenon. Most poor people struggling their lives in the lowest social ladder at that time sold themselves in purpose of getting necessities for life and relieving living pressure and mental tension. This phenomenon clearly reflects the hopelessness and demised life of the poor at a time of dynasty changing.

Ming and Qing Dynasty; phenomenon of selling oneself; Anhui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6.04.020

汤汝昭(1990-),男,安徽芜湖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明清史、徽学研究;李玲玉(1992-),女,安徽阜阳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明清史、徽学研究。

K248,K249

A

2095-0063(2016)04-0091-07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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