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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民间融资危机分析及制度反思

2016-09-10杜兴涛张雪菲秦红秦雅静

时代金融 2016年12期
关键词:融资方式

杜兴涛 张雪菲 秦红 秦雅静

【摘要】借助政策之力,邯郸市房地产投资规模增长迅速。在二元金融结构背景下,民间融资成为邯郸市房地产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民间借贷、典当、商铺抵押、小额贷款公司等为邯郸市房地产企业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并呈现出自身的特点。本文通过梳理邯郸市房地产行业运行状态和房企民间融资现状,从区域金融体系、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政策引导四个方面探究了该市房地产民间融资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分析了导致邯郸市房地产企业民间融资危机的原因。

【关键词】民间融资 二元金融结构 融资方式 制度缺陷

一、二元金融结构下的邯郸市房地产企业融资结构

(一)二元金融结构

二元金融结构是指正规金融体系和非正规金融体系在金融市场并存的金融环境。作为正常的金融发展的产物,非正规金融机构在房地产行业的存在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尤其是在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不能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生产要素价格的高位运行为房地产企业民间借贷提供了发展空间。一般而言,民间融资活动具有小规模经营、地域性强和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不能超越正规的信贷体系成为主要的融资方式。这种游离于政府和监管当局管控体系之外的融资渠道,一旦发展过于迅速必将为整体金融生态环境带来系统性风险,加之法律和制度的缺位,这种风险在短时间内会传导至其他组织机构、家庭和个人。

在二元金融结构背景下,邯郸市房地产企业通过民间融资需求资金支持,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最终酿成邯郸市房企民间融资危机。房企融资危机是区域金融风险扩张的具体表现,如不及时加以防控和监管,将危及实体经济各个领域。

(二)邯郸市房地产企业融资结构

1.近五年邯郸市房企投资额增速概况。邯郸市房地产行业在过去的几年中,成为推动该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十二五”规划的前三年,借助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主城区改造等有利的政策条件,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投资显著增加,投资额增速由2011年6.5%增至2014年23.6%。

然而,与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相伴而生的是开发商的大量涌入,房企利润空间大幅压缩。同时,该市较为缓慢的城市化进程、难以弥合的房企资金缺口和畸形的民间借贷市场,更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需求。在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邯郸市社会信用缺失问题逐步凸显、金融生态环境恶化,从而导致房企民间融资体系出现危机。2014年7月,以金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链断裂、董事长跑路为导火索,邯郸房地产行业陷入严重的“资金荒”。2015年1月至7月,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形成“断崖”式下跌,增速降至-2.8%,最终使房地产行业陷入泥淖。

2.邯郸市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结构。社会经济某行业的迅速发展,必然带动该行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的改变。借助政策之力,邯郸市房企在2011~2014年飞速发展,房企的融资结构也日益多样。本文使用2011~2014年邯郸市贷款余额数据,以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公布的民间融资占贷款余额比重(8.5%)为基础,估算出邯郸市民间融资规模由2011年的130.48亿元增至2014年201.16亿元,四年间增幅约为52%,同一时期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幅约为54%。同时,根据估算可知,2011~2014年,邯郸市房企民间融资增速约为218.9%(估算方法:邯郸市民间融资估算总量*邯郸市房地产投资额/邯郸市地区生产总值)。巨大的差异表明,二元金融结构在该市房地产企业中已经发生了严重扭曲。

若以邯郸市贷款余额增幅为该市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平均速度,则该市房地产企业民间融资(依估算)增速超过其3倍之多。这充分表明,民间融资及其需求在邯郸市房地产行业已发生严重扭曲,甚至部分房企将对民间融资的正常借贷发展成为非法集资。激增的民间资金需求量必然带来融资成本的上涨。数据显示,邯郸市民间借贷利率高达20%~30%,这也是大量房企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的致成因素。

二、邯郸市房企民间融资的方式与特点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已有之的民间融资方式,始终是非正式金融的主要资金来源。民间借贷是指货币供求双方基于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邯郸市民间借贷可分为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和以公司形式存在的地下钱庄。

私人借贷的借款主体是自然人,借款人仅以个人信用和人情关系作为担保,以借款合同作为联系借贷双方的法律纽带。私人借贷具有灵活机动、数额较小、利率低等特点,更多的发生在熟人之间,也正是基于此特点,私人借贷在邯郸市十分普遍。但由于房企资金需求量大,私人借贷方式难以满足其日常资金周转及投资需求,故在房地产企业中并不盛行。企业间借贷与私人借贷从本质上都是法律主体的资金拆借行为,但较私人借贷利率高、数量大,常用于满足房企经营需要,在邯郸市极为普遍。

(二)典当融资

典当融资是一种相对古老的融资方式。承典人基于典权对典当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当贷款人在债务期限届满不能偿还借款时,典权人即获得对典当标的的所有权。究其本质,承典人是基于设立用益物权进行典当,我国法律并未将典当融资方式纳入法律体系。从融资角度看,典当融资是以中小企业和个人等小微融资者为主体,以短期资金为经营对象,典当标的多样,典当费率灵活。

邯郸市目前约有中通典当行等8家典当公司,主要经营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邯郸市房地产企业对于典当融资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日常资金周转方面,且主要以不动产作为抵押。邯郸市司法实践中,典当融资是纠纷的高发区域,尤其是对死当物品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纠纷凸显。

(三)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信贷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贷款业务为主要经营内容。与银行融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放款便利,贷款审核相对宽松、快捷,并且在利率和贷款方式上能够实现充分的意思自治,致使利率水平较客观的反映民间资金供求关系。危机发生前,小额贷款公司在邯郸市发展迅速,2013年~2014年9月期间,邯郸市政府密集批复了2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较低,由政府金融办负责,缺乏相对严格的审批程序,且融资过程中又缺乏信用监测和评级,易引发信用危机,进而影响资金市场的稳定。据了解,邯郸市有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有资金并不充足的条件下开展贷款业务,不仅自身风险积聚,也波及到诸多家庭、企业和个人。

(四)其他融资公司

除上述融资渠道外,邯郸市房地产企业还有包括投资公司、商铺抵押、咨询公司等多种融资渠道。这些公司在金融监管体系外迅猛发展,成为导致邯郸市房地产融资非理性繁荣的主要推动者。资本的逐利性使这些公司忽略了对资金去向和风险防控的审查,加之政府主导的金融监管不能在其领域发挥作用,因而导致大量金融风险的滋生。

三、邯郸市房地产企业民间融资危机的制度反思

(一)区域金融支持体系构建缓慢

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金融市场始终承担着为实体经济造血的功能,同时也具有良好的价格发现、优化资源配置和信息遴选作用。作为冀中南工业重镇,邯郸市对于资本市场的需求和现实的资本市场发展极不相称。

1.银行业发展步履维艰,无暇顾及中小企业。在企业间接融资渠道中,银行贷款最为普遍。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尤其是存款利率浮动的放开,邯郸市内的商业银行必然通过降低贷款利率的方式寻找贷款企业,对贷款企业资质和信用严加审核,并大量兜售理财产品以弥补损失。市场化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倒逼银行业调整自身的经营模式以适应市场需要,但从企业角度上看,配套的金融市场构建尚需时日,企业对于改革的适应也有一定的时滞,预期效果到来之前必将产生一段阵痛期,为危机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2.邯郸市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停滞不前。融资危机是一个区域内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的集中体现。从金融学角度讲,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既可以优化资金配置,又可以将大量资金纳入监管体系之中以对抗金融风险,可谓意义重大。在区域资本市场中,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扮演者重要角色。以美国为例,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历史远远长于全国性股权交易中心。早在1790年,美国第一家区域股权交易所——费城交易所成立,在近150年时间里,为费城企业发展提供了大量自资金支持。在河北省内,较为活跃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是石家庄股权交易市场,其设立的“主板”、“成长板”“孵化板”提升了区域资本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增强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比较而言,邯郸市虽然于2015年10月与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但至今尚未建立邯郸市股权交易所,大批中小型房企仍只能通过借贷等方式融资,信用风险难以控制。

3.区域间缺乏金融合作。区域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区际间金融联系和金融合作。在对接京津的背景下,加强金融领域对接京津,增进与省内其他金融机构间合作,是邯郸市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从邯郸市现有金融机构数量上看,外市城市商业银行在邯郸设立分支机构的只有少数几家,大量城市商业银行尚未进驻邯郸,非银行业正规金融机构也尚未形成聚集之势,整体金融环境欠繁荣,严重阻碍着当地企业的发展。

(二)金融监管体系缺位

在我国金融领域逐渐放开的过程中,非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旦突破一定界限,形成燎原之势,便会波及更大范围的金融体系,并通过企业上下游渠道将风险输送到其他城市甚至农村。在中国金融结构中,监管当局可以通过跨区域监管和防控,有效避免区域金融风险的出现,而实现监管的前提条件就是金融活动必须全部纳入监管体系之中。

从监管主体上看,金融业是一种特许发展的行业,其中银行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核准,证券公司的设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非正式金融机构的监管则是由各地金融办和工商局负责。这必然形成一种多头监管、权责不明、缺乏风险问责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这种监管模式节省了政府资源,达到充分放权的目的,但其内生性金融风险却难以防范。尤其是在金融行业尚不发达的邯郸市,监管方法和技术仍待完善,在这种背景下,民间资金的投资方向和企业信用评级风险等压力只能由各金融公司自己承担,一旦借款者资信下降,资金无法回收,连金融公司自身都将卷入金融风险之中。

从监管内容上看,邯郸市民间金融监管主要有市场准入许可和打击非法集资两个方面。寻其本质,此属监管链条的首末两端,只有这两部分远未达到监管要求。民间金融具有多样化发展特点,风险的形成更多集中在中间环节,即在资金进入民间融资市场后的运作环节。这表明中间环节的监管是一个全面而系统的关键监管环节,在今后的民间融资监管中,风险预警指标采集、风险传导机制、信用评级、风险发生后的防范等内容都必须纳入监管系统之中。

从监管手段上看,由于目前邯郸市金融办在监管内容上停留在对民间融资企业的市场准入许可和非法集资领域,因此监管手段也较为单一,仅仅依靠《公司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格约束。金融稽核、审计监督、风险评价、信息披露等多层级监管手段不能在民间金融领域配套跟进。

(三)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

民间融资是一个创造财富的过程,也是一个诱发风险的过程。民间融资中的任何交易都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是人的本性使然,也是资本市场欠发达区域信息不对称、资源配置扭曲的结果。在这种金融环境下,制度约束和法律体系的构建尤为重要。完备的法律体系能够从融资形式和实质上对不符合金融业发展要求的投机者加以制约,以期在交易安全上最大限度保障融资主体的经济利益,在交易效率上保证各主体意思表示的真实,进而有效推动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从法律的动态演变过程上看,民间融资法律规制是“自由与管制”平衡点的不断选择过程,这个平衡点因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地域而产生差异,在互联网金融日益发展的今天,这种差异更加明显。立法者如果不能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开展修缮法律法规工作,就会造成法律漏洞和缺失。

结合邯郸市民间融资具体立法及司法实践分析可以看出,该市尚未制定出适合本市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部门法,但这些部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形成一个完善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对一些概念界定不明晰,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疑难民间借贷案例的频繁出现。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邯郸市相关民间借贷法律裁判文书来看,大量关于民间借贷诉讼判决在不同审级大相径庭,从一审判决结果为刑事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二审改判定性为民事纠纷的判决书大量存在。邯郸市也尚未利用新《立法法》中设区市可制定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推出关于邯郸市民间借贷纠纷等地方性法规,只有一些关于融资性担保抵押的细节性规定。

(四)政策失误导致民间融资无序扩张

邯郸市形成较大的地下资金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政策导向偏差和市民缺乏理性投资理念、追逐高风险收益所致。从金融业发展与政府政策关系上看,任何政府政策信号均会对经济系统某行业基本面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促进作用,也可以是抑制作用。同时,这种作用会受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影响。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经济发达的地区,市场能够理性消化政策红利,充分利用政策引导资金在相关行业的资源配置,但如果市场受政府影响较大,产业布局明显依赖于政府,则政策信号很可能引起市场的过度发展,出现“非理性繁荣”。房地产行业相关上下游产业众多,任何关于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异动都会影响整体经济运行。对于邯郸市而言,由于政策对市场影响显著,因此更容易引发市场扭曲。

邯郸市在危机发生前,针对发展和繁荣房地产行业出台了若干规定,这种政策信息带来的是非理性投资需求和大量开发商的高息融资,从而致使空置商品房供给过剩。危机发生后,邯郸市又于2015年5月发布《九条房产新政》,提出消化房企库存。短短一年时间,政策变动之大,足以反映出该市房地产行业发展对政策的过度依赖性。与产业政策并行的是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通过对邯郸市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可知,投资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投资渠道十分有限,从资本收益看,银行理财产品和地下钱庄收益高于银行存款,政府政策驱使这些投资者增加对这类产品的投入,但高收益与高风险相伴而存在,在房企危机爆发后,投资者承受着巨大的风险,投资难以收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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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岳彩申.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新问题[J].政法论丛,2014(3).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邯郸房企融资危机对河北省管控民间融资的借鉴及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5FX034。

作者简介:杜兴涛(1977-),男,汉族,河北保定人,任职于河北金融学院法律系,研究方向:金融法;张雪菲(1977-),女,汉族,山西人,任职于河北金融学院法律系,研究方向:金融法;秦红(1990-),女,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经济法研究生;秦雅静(1982-),女,汉族,河北承德人,任职于河北金融学院法律系,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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