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息规则”带来的利息差异研究
2016-09-10禹志明柴建军
禹志明 柴建军
【摘要】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计息规则”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的。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银行会根据不同的条件采用“大陆法”和“欧罗法”两种计息方法,故而引起的利息差异往往被大家所忽略。本文选取二月底三月初两笔一样金额的存款作为案例来进行研究,得出由于计息规则带来的利息差异,数额颇具惊人,值得大家认真思考。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计息规则 利息差异
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计息规则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的。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银行会根据不同的条件采用“大陆法”和“欧罗法”两种计息方法,故而引起的利息差异往往会被大家所忽略。本文选取二月底三月初两笔一样金额的存款作为案例来进行研究,银行利率一样、存款期限一样,选取的存款方式也一样,但由于计息规则带来的利息差异数额颇具惊人,值得大家认真思考。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
一、计息规则的国际惯例
计息规则:根据国际惯例,计息天数和计息基数有以下几种组合方式:第一种,英国法,即365/365,计息天数与计息基数都是365天为一年,闰年改为366/366。第二种,大陆法,即360/360,计息天数以360天为一年,30天为一个月。计息基数也以360天为一年。闰年不变。第三种,欧罗法,即365/360,计息天数以365天为一年,计息基数则以360天为一年。闰年改为366/360[1]。
在这三种计息方式中,第一种方法计息最为实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易出现问题,因为,它的计息方式与实际相符。第二种大陆法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整年整月的计息,不会有误差。比如,举个例子,年计息,一年的利息=本金*年利率或者一年的利息=本金*年利率*360/360(公式中的分子360天指的是一年按360天计息;分母中的360天指的是为了方便计算,将每年的365天或366天变为360天,为什么要变呢?因为,一年正好有12个月,12*30正好是360天,这给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计息带来了极大的方便,掐指可算)。第三种方法便是将第一种和第二种进行混合。
二、中国人民银行对“计息规则”的规定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计息规则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制定的。
银发[2004]251号第二条中规定:建立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金融机构以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上限,实行存款利率下浮制度。金融机构可在规定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存款利率,在规定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存款利率并进行上报。
银发[2005]129号第二条中规定: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在第三条中这样规定:(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四)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息利息[2]。
三、我国“计息规则”带来的利息差异
在实际工作中,随着我国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加强,我国的银行金融机构对存款利息的计算是完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的。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银行会根据不同的条件采用“大陆法”和“欧罗法”两种计息方法。只有当银行采用欧罗法计息时,才会存在计息天数和计息基础不一致的情况。
我国银行采用的“积数计息法”可以等同于在采用“欧罗法”;采用的“逐笔计息法”很多时间是“大陆法”和“欧罗法”混合使用。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定期存款的支取人不一定按照约定的对年对月对日去支取,我国的金融机构往往采用“逐笔计息法”,也即大陆法和欧罗法混合并用。
比如有位居民于2014年2月28日到银行存入1000万元定期三个月,那么该资金2014年5月28日就会到期。可是,该居民于2014年6月1日才支取。他所得的利息为:3个月整存整取的利息1000萬*2.35%*90/360=58750(元);多余的4天活期利息为1000万*0.35%*4/360=388.89(元);利息合计为58750+388.89= 59138.89(元)。
如果该居民先把资金存入银行一天,然后支取再存入定期三个月,虽然存款金额一样、银行利率一样、存款期限一样,选取的存款方式也一样,但会得出截然不同的利息总额。比如该居民2014年3月1日存入1000万元定期三个月,该客户于2014年6月2日支取。其所得到的利息为:3个月整存整取的利息为:1000万*2.35%*90/360=58750(元),多余的1天的活期利息为:1000万*0.35%*1/360=97.22(元);利息合计为58750+97.22=58847.22(元)。
上面的两个案例中,2月28日存入与3月1日存入,前者比后者早1天。而6月1日支取与6月2日支取相比,前者也早1天支取。故两种情况对该居民来讲可视为一样的存款期限。但得到的利息差额为59138.89-58847.22=291.67(元)。这就是大陆法和欧罗法混合并用造成的差异。整存整取“对年对月对日”采用大陆法计息,而由于大月31天小月28天而造成的零头天数不一样而采用欧罗法计息就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
四、“计息规则”带来的问题思考及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用“英国法”,即365/365,计息天数与计息基数都是365天为一年,闰年改为366/366。就不会出现由于“计息规则”运用差异而带来的利息差异。
再者,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规则下,我们在享受一年有12个月,12*30正好是360天这样计息便利的同时,各利益主体要高度重视不同的月份之下带来的利息差异。
参考文献
[1]孙建林.银行计息基数应按一年365天才公平合理[J].金融会计.2007年04月:75.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Z].银发[2005]129号.2005年5月27日.
作者简介:禹志明(1975-),男,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金融学士,西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建行河南省分行工作。高级供应链管理师、高级物流师、经济师、理财师。研究方向:物流管理、金融理财;柴建军(1976-),男,河南郑州人,大学本科学历。建行郑州金水支行伏牛路支行副行长。经济师、理财师、会计师。研究方向:金融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