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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担保对P2P网贷的风险作用机理

2016-09-10傅巧灵韩莉

时代金融 2016年2期
关键词:P2P网贷风险监管

傅巧灵 韩莉

【摘要】担保模式是我国P2P网贷的主流商业模式,尤其是第三方担保在P2P网贷的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因P2P行业和担保行业的处于松散监管状态,对投资者来说,第三方担保机构的介入究竟影响如何?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行为视角,从P2P网贷的法律风险,利益冲突和风险机理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P2P监管的法律与法规。

【關键词】P2P网贷 担保公司 小贷公司 风险 监管

2015年10月,我国P2P网贷行业累计总成交量突破万亿大关,但其安全性一直是P2P网贷投资者的心头之患。目前P2P网贷在国内主要有三种模式:纯平台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担保模式,其中担保模式是主流模式,70%以上的平台以这种模式来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担保。担保模式又分为平台自担保和第三方担保,前者是平台通过自身风险备付金来对借款本息进行担保,后者是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本息进行担保,若发生资金拖欠和违约,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来对投资者进行资金垫付偿还,当然平台也要支付一定的担保费。

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禁止P2P平台进行自担保的情况系,引入了第三方担保机构就可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吗?实际上引入第三方担保的P2P网贷的最接的作用就是使信用风险从借款人转移到担保机构身上,而P2P平台的功能也突破信息中介,具备了信用中介的功能。当P2P网贷的链条涉及到第三方担保机构甚至更多利益相关机构,我们就需要从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来审视P2P平台的运行和风险作用机制。

一、第三方担保P2P网贷模式的法律风险

大多投资者只会关注平台表面上提到的“本息担保”,却对其背后保障方式却缺少理性认知。实际上,因担保主体资格、担保责任属性、承诺对象、担保能力等因素,即便P2P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也并非意味着投资人利益能够得到完全保障。

(一)谁来充当保证人——融资担保公司或一般性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一般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基本就是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如果被担保人在到期时不能偿还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就要为其偿还余款;一般性担保公司是指那些没有取得融资担保许可证书的,但可以开展联合担保、诉讼担保、工程担保等为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担保的担保机构。只有前者才具有为P2P平台贷款担保的资格。但目前也有一些P2P平台和一般性担保公司合作。也有一些P2P平台引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担保,但因监管当局——各地方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同,使得并非所有小额贷款公司都具有担保资质。

(二)承担何种担保责任——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

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也分为两种: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虽然都具有“担保”字样,但对投资者来说,本息保障效果却大相径庭。一般责任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若没有确认借款人完全没有还款能力时,担保公司是没有义务兑现担保承诺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显然,在一般责任下担保公司往往不会主动承担还款责任,甚至有时找不到借款人,投资人连起诉担保公司的权利都没有。现在大部分平台中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承担的是“一般责任担保”。

(三)承诺对象是谁——平台或投资人

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增信的承诺对象是谁也非常重要,如果承诺对象不是投资人则仍然存在风险。某些声称获得第三方担保的P2P平台,大肆宣传本息担保,但承诺对象是平台自身,而非投资人,这意味着投资者的资金并没有被纳入到保障范围中。

(四)是否存在超额担保——10倍以下或10倍以上

根据2015年8月发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融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然而,在担保行业,担保倍数突破10倍警戒线已是业内常态,许多担保公司处于严重的超杠杆运营,而相关信息也鲜有披露。尤其是很多平台业务多涉及P2C,一旦某个较大的项目出现问题,担保公司就难以偿付,甚至会通过申请破产拒绝代偿。此类P2C业务风险相对于P2P类业务风险更为集中,一旦爆发便会影响大量投资人。如随着经济下行,违约风险增加,担保公司的倒闭又会因其他合作关系导致波及更多的P2P平台,引发该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此外,在各个利益相关者存在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第三方担保的接入还易导致道德风险。

二、第三方担保P2P网贷的利益冲突

第三方担保P2P网贷涉及到四个利益相关主体,四个环节,三个委托-代理关系:

(一)四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目标

P2P平台的借款人往往是在正规金融渠道难以获得贷款的高风险人群或企业,在很大意义上可以被视为是次级债。对于这些借款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获得贷款,其次才考虑贷款的利率。在某种意义上,越是信用高的借款人越在意借款成本,而越是高风险的借款人则会逆向选择,愿意承担较高的利率。

P2P平台的投资人,也被称为出借人,希望投资能够获得较高的利率,同时降低信用风险。大多数投资人更倾向接受“本息担保”的P2P模式,认为担保是一种在平台之外增加的第二重保障。

P2P平台虽然被认为是“普惠金融”的一部分,但从事的却是不折不扣的商业化运作,其运行目标无法摆脱利润最大化的诉求。而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本息担保”也有利于P2P平台吸引客户,增加交易量,甚至大多小型P2P平台如果不接入第三方担保就很难吸引投资人,因此担保公司成了平台竞相合作的对象。P2P平台的经营也是通过向借贷双方(或借款人)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费用为机理的盈利模式使做大借款总量成为实现平台利润最大化的基础。

第三方担保机构多为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是通过承担借款风险获得担保费用的,其目标是获得担保费用的最大化,担保费一般为担保额的1.5%至3%之间,依据担保项目的保额以及风险程度而浮动。在有限责任之下,担保公司也有放大杠杆,承担高风险、追逐高收益的冲动。而小额贷款公司则更趋向于通过与P2P平台合作来突破自身资金的瓶颈。

(二)三个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方担保P2P贷款在很大程度上以“费用”收入为激励,这使得各个主体存在利益冲突,可以将整个P2P贷款过程分为四个环节:信息审核环节、放款环节、还款环节,如果借款人不能正常还款就会出现第四个环节——担保公司担保偿债环节。

三个委托代理关系:一是投资人委托P2P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和信息公开;二是P2P平台委托担保公司对投资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对资金的本息进行担保;三是如果借款项目来自担保机构推荐的话,又形成的另一委托-代理关系,即平台委托担保机构推荐合格的借款人,或者说担保机构委托P2P为项目筹措资金。由此也就形成P2P平台与担保公司的双向委托代理关系。而在贷款的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道德风险。

三、第三方担保P2P网贷的风险作用机理

我们再通过分析利益相关者行为来透视第三方担保在P2P网贷中的风险作用机理。

(一)收费模式导致的利益冲突将产生道德风险

首先,在信息审核环节和放款环节,由于借款人本身是个人或小微企业,如果没有本息担保,投资人将会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分析,并谨慎投资。但在有了本息担保之后,大多投资人在对担保内容和意义不甚明了情况下,就会放松对借款人的信息和风险审核,甚至在高利率诱惑下,冒高风险。2015年9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12.63%,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如下图。

图1 P2P网贷利率与银行贷款利差

数据来源:根据网贷之家利率和人民银行1年期基准利率计算而来。

其次,对P2P平台与担保公司来说,其主要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贷款规模,贷款规模是其计提手续费的基础。因此对于平台来说,是有动力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核,甚至主动引入一些高风险项目来满足投资人追求高收益的诉求的。

第三,还款环节中,如果借款人能够按期偿还本息,P2P平台获得手续费,同时第三方担保公司也能净得担保费;但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则第三方担保公司需要垫付借款本息给投资人。在竞争压力下,担保公司进行超额担保已是业界常态。P2P平台的担保标逾期率已经较高,只是因为可以用新的担保标融资来覆盖,平台坏账风险尚未完全爆发。但随着经济下行,借款人违约积累到一定限度,担保公司就无法兑现担保承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庞氏骗局”格局。

(二)信息不對称加剧道德风险

就P2P网贷的起源和实质来说,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应当起着沟通借款人和投资人信息的作用,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但P2P网贷在我国实践中产生了异化,平台的信息沟通作用下降。如在第三方担保的P2P模式中,借贷双方即便在平台上形成债权关系,彼此也无法实现联络沟通。甚至平台还借助这一信息不对称,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赚取名为“信息中介费”的利差收入。整个过程中,中介费的定价对于借贷双方来说并不透明,但这却构成了当下P2P网贷的核心盈利模式。而在借贷双方信息被平台“双向隐匿”的情况下,平台因对债权的风险进行了自主判断与鉴别,进而成为实际意义上的风险控制责任主体。

(三)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

目前P2P网贷行业,最迫切的不是投资人数量的增长,而是信誉良好的借款人的增加。在竞争加剧、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P2P平台面临的生存压力将加剧平台的逆向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P2P平台自己注册一般担保公司。我国P2P网贷行业中,很多平台主要经营个人贷款项目,个人贷款由于金额小,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积极性低,所以平台只能选择一般性担保公司。甚至有的网贷平台与其找一般担保公司合作,还不如自己注册一家一般担保公司。按照国家监管办法,一般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等于其资本金的大小,但很多平台的担保额度是一般担保公司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其担保实力根本无法对投资人资产形成保障。

2.P2P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的逆向操作。P2P平台因缺少项目,与担保机构展开的合作内容与P2P平台的本质发生背离:由担保机构(多为小额贷款公司)向平台推荐项目,而这些项目多是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高风险项目。这样的合作使得P2P平台转变为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的通道。而P2P网贷的投资人实际上投资的是次级债的结构化的产品。此种模式下,一些新平台为快速提高交易规模甚至将借款端直接委托给具备一定资源的小额贷款公司,而小额贷款公司通常会引入一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此种模式下,小额贷款公司以其自身信用替代了借款人的信用,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坏账,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即便有担保公司的参与,担保公司在整个交易中起到仅是“通道”作用,真正的偿付者实际上是小额贷款公司。甚至出现某些小额贷款公司趁机转移逾期债权,形成P2P平台与担保公司合谋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

四、结语

接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并非解决P2P网贷投资风险的万能药,为促进P2P网贷可持续发展在监管方面需要在一下几方面改进:围绕消费者保护,建立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框架;建立P2P行业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促进P2P行业的分化,推动P2P行业走向理性化、健康化发展化发展;实施P2P网贷担保业务的专门化经营;完善P2P行业的征信体系;适时出台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

参考文献

[1]陈敏轩,李钧.美国P2P行业的发展和新监管挑战[J].金融发展评论,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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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第3期,71.

基金项目: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北京新农人农业生产的互联网金融支持体系研究”(15JGB095)。

作者简介:傅巧灵(1977-),女,汉,重庆,副教授,博士,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与会计系;韩莉(1971-),女,汉,南京,副教授,硕士,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与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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