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推行条件的研究
2016-09-10刘晓玲张婧玮
刘晓玲 张婧玮
【摘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作为商业养老保险的新型险种,它的推行并不顺利,遇到层层阻碍,各方对此讨论很多,但也未达成共识。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的背景以及现状,明确了促进其发展的可行性和紧迫性。再以福建省为例,分析其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优势条件及成本效益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影响其顺利推行的相关原因。最后,通过学习借鉴美国401k计划推行的经验,并针对我国目前的国情提出促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推行条件 对策建议
一、引言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在由第一支柱社会养老保险和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带来有限保障的同时,社会老龄化的不断加快也在催促第三支柱商业健康、商业养老保险的迅速发展。
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不仅具有税收优惠力度,而且其推行还能够扩大居民消费,降低银行储蓄率。除此而外养老基金规模的大小,也是影响国家长期建设规划完成情况的重要因素,对协调我国总体经济的发展趋势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现实中却遇到重重阻碍,因此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以及发展现状,为设计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建设性建议,也就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出台的设想
(一)现状分析
在国务院2014年8月发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中就曾经正式提出要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上日程。并且201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尽快推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同年11月,“十三五”規划中又一次提出要“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消息一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问题再度成为各方高度关注的话题。
然而虽然国家的相关文件已经相继出台,但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要想落地试点还存在众多具体推行问题。因为这一角色如何定位和具体作用如何都还停留在书面规划中,具体实施也难以推行,实施细节、产品设计、政策细则都尚不健全。因此,改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现状,促进其在全国的早日推行显得迫在眉睫。
(二)文献研究
早在2002年,徐智华等人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体系。2013年,刘慧君以国际的角度对上海养老保险改革的进展进行了研究。同年,陈康济等人分析了上海地区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行的效果。
2010年,钟华欣等人着眼于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深入系统地研究了以下四个方面影响因素,包括政策支持、人寿保险对财政收入的作用、人寿保险对企业的作用以及居民参保意愿与经济能力,由此得出利好的可行性结论。
2012年周建再、胡炳志、代宝珍根据税收支出模型,和统计收集到的相关数据得出居民推迟纳税的情况对政府而言虽然会减少当期收入,但对财政收入总体水平不会造成较大影响,可以说是在政府目前的承受范围之内。
(三)相关理论基础
1.生命周期收入假说。生命周期理论是现代消费理论的基础,这个理论基于生物的生命周期,指出所有消费者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经济水平完全不相同,在青壮年时期,居民正处于工作状态,其经济水平和经济能力自然远远高于其退休后,他们会合理安排自己的收入,因此,他们会在工作时期或者说在其经济能力尚可以的时候购买一些养老保险或其他理财产品以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水平。因此,在这一假说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出台是有极大的社会需求同时也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
2.保险需求理论。保险需求指的是,投保人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自愿购买的保险商品的数量和,它可以代表一位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程度。Inger(2007)研究了影响商业养老保险需求的因素,认为居民自愿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主要与两个因素有关:个人经济收入水平和家庭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他还认为个人所受的教育程度也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居民的购买保险意愿。早在1999年,有学者便指出降低税收可以成为激励人们购买养老保险的有效措施。
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推行条件的探索
(一)相关支持政策尚需建立健全
进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需要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而这些部门在政策层面、协调层面和实施层面的推行细则都尚未协商一致。这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制约个税递延型保险前期发展的最大障碍。2008年国家确定天津作为首个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城市,对此天津曾经提出一条实施细则为“个人缴纳的用于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如果不超过其工资总额30%的话,即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然而这一优惠细则与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背道而驰了,所以天津的试点工作最终没有取得成功也是情理之中的。
另外,我国税法中规定:投保人在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是不用缴纳个税的。但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中是恰好相反的。所以以上这些问题都是阻碍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出台的现实问题,亟需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有利于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在全社会进一步推广的有关规定,促进多元化养老保险体系的早日建成。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涉及的社会公平性问题
1.政策中的“马太效应”。目前来看,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并没有区别参保人群,很可能引起马太效应,使得强者恒强,高收入群体享受的税优力度过高于低收入群体,违背追求社会公平性的初衷,也使得最终受惠面有限,降低了政策实施的意义和价值。
假设甲所在单位为其缴纳每月600元的企业年金,根据目前规定只要不超过工资计税基础的4%就可以税前扣除,乙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企业年金,税延型养老保险若采用与企业年金相同的优惠模式,那么在税延型养老保险计划实施后,他们在计划实施前后可投入养老保险的免税金额如下:
甲:企业年金600+税延型养老保险金600=1200元
乙:企业年金0+税延型养老保险金600=600元
这样在相同的税收优惠模式之下,施行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有无企业年金的群体之间就会造成新的差距,进而引发更严重的“马太效应”。
2.可能引起税收累退效应。所谓税收累退效应即是指:对于社会上收入较高的人他们能够得到的是更大的税收优惠。业内曾经有过一个测算:若某员工每月收入6250元,去除缴纳的占工资比例19%左右的四金以及个税起征点3500元后,那么其每月应纳税的收入为1562.5元。缴税标准应参照10%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105元计算,这样来说需要缴税税款共计约51.25元。假如允许其税前列支600元作为保费,那么他的应纳税的收入应该是962.5元,此时参照3%税率计算其应缴税款为28.875元。综上所述,对于参加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人来说,相当于减少纳税22.375元。
这不仅说明很难调动低收入群体的购买积极性,因为生活开销已占其收入较大部分,因此免税额度并不会对整体生活水平产生过多正向影响,而且对于高收入群体,即使他们可以享受更大的税收优惠,但对他们的总体工资薪金水平影响太小。
3.影响公平性的主要原因。造成以上的社会公平性问题的原因归根究底来说都是由于分配的不公平,对于已经享受了较多福利的人还给予他们更多优惠,才造成了“马太效应”和税收累退效应,最终使得最需要养老保险保障的低收入群体反而不是政策最大的收益对象了。
具体来说,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也采用“EET模式”,那么有无企业年金的员工之间就会形成又一项福利水平的差异。并且,高收入群体会享受更大的减稅额度,而真正需要保障的低收入群体却难以得到有效的养老保障,并且,对于那些还未达到个税收入起征点的人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优化他们的生活,然而恰恰他们是更需要社会保障的人,也是社会公平性更鲜明的体现,但这一政策也不能使他们享受到社会福利。
四、福建省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案例分析
(一)福建省试点的条件与优势
1.政策制度较为完善。在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福建省委、省政府积极推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在福建省的开展实施。为此省政府也多次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建立专门的工作组跟进这一方案的推行。此外,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也高度重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其中福建省个人所得税征缴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率也都居全国前列水平,这些对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早日落地都非常有利。
2.地区经济基础基本具备。从在政府财政收入占比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福建总体财政收入的比重还是不断下降的,并且这一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并且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的时候这一比重由于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的影响,而进一步降低至4%以下。因而据此来说,福建省是具备较好的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工作试点的经济基础的。
3.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最近几年,随着中央《关于支持福建省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的颁布,福建省促进社会全方位发展也迎来了一个新的契机。福建省政府极力推行现代保险业的发展,期间与中国保监会以及一些受众较广的保险公司都相继签订了多项让利于民的合作文件。所以,从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角度来说,福建省基本达到养老保障体系在社会的全覆盖,满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社会环境条件。
(二)成本和效益分析
1.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短时间来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行对福建省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大,但从长远来看却可以给福建省政府带来良好的财政效益以及社会效益。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推行带来的税收优惠并不会对整个省的财政总收入造成较大影响,甚至可以说影响甚微,完全在政府的可承受范围内。这一政策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只是将目前的一部分税收收入放到参保人领取保险金时收取。
2.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推行对福建地区的实体经济会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这一政策的税收优惠原则能够吸引更多人投保,这样一方面能够缓解企事业单位满足职工养老需求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拥有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并且,这一保险政策的推行对福建企业的人才引进也有很好的激励作用。因为这一政策的收益群体主要是中高收入阶层,如果这一政策能够在福建省试点实施那么更多高级人才会进入福建工作,对福建整体经济的拉动也会有正面影响。
(三)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
1.政策实施的受惠面有限,实施效果有待考量。这一政策的最大收益者可能是社会中的中高收入群体,对他们减税更多不仅会引发社会矛盾,而且他们在全社会人口中也是人数较少的一部分,因此这一政策的推行的结果从税收递延的总体成本,以及能够带来的社会反响方面都需要在试点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优化。
2.虽然根据有关测算。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后,个税收入的减少对政府当期收入不会造成较大波动。但是,考虑到目前中国处于经济新常态下,经济结构改革在持续推进,政府财政支出有着难以抗拒的刚性需求。那么在此时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如何取得预期效果,就需要福建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进一步考虑和讨论了。
五、美国个人退休计划的经验借鉴
为了减轻社会养老的负担,美国政府自1979年开始推行的401(K)计划和个人退休安排的IRA计划,就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十分成功的实践,后来也被许多国家借鉴采纳。
(一)美国IRA个人退休账户
IRA即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是美国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目前,IRA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一种养老计划。此计划允许居民用于购买养老保险的金额暂时不用交税,但是要在领取保险金的时候补交相应数额。在美国IRA账户属于个人退休储蓄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适用的群体是年龄小于70.5岁的所有居民。
同时,为了体现公平,避免收入较高者利用这一账户过度避税。美国IRA账户对每年的缴费额度有上限规定:50岁以下的纳税者每年缴费额度不得超过5000美元。但是50岁以上的纳税人由于积累期较短,所以能享受的优惠额有限可能影响参保积极性。因此对50岁以上,70.5岁以下的参与者,政府允许每年多加1000美元用于购买养老保险。并且,兼顾到不同婚姻状况也可能会造成养老的不同需求,因此IRA计划中不以劳动人员数量而定,而以家庭为单位,只要可以在家庭成员的IRA费用限额之内即可为其他成员设立IRA账户,这样可使每个家庭能够享受同等的优惠额度
IRA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用于投资股票、银行存单、债券、共同年金等领域,而账户中资金的领取方式为:在投保人达到领取年龄(70.5岁之后的下一年的4月1日)开始,凡是加入此计划的人即可以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分期领取养老金。
(二)经验总结与借鉴
1.立法先行。无论是美国的IRA计划还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促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都是以明确法律法规制度来为其保驾护航。正所谓落实计划,法律先行。利用法律的手段将其缴纳、积累、领取等方方面面的具体情形加以规定和明确,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想要顺利推行的必经之路。
2.兼顾基本国情。各国发展在发展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虽然都采用税收优惠的形式,但具体内容都各有不同,需要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做出适时调整。我国在建立并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的过程中,既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也需要根据实际国情调整政策的具体规定。
3.注重公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想要顺利推行,公平性问题是不可忽视的一大重点。既需要整体考量处在不同收入水平的社会成员能否平等的享受这项权利,也需要照顾到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其有效需求能否都给予实现。
六、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扩大了居民储蓄养老的空间。不仅可以使更多人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而且可以有效减轻政府和社会的养老负担。所以为了促进这一政策的早日施行,对国内外成功实践进行经验总结,对其推行的条件进行探索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根据我国学者近些年来的研究总结。以及对福建省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案例的思考,我们可以发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要想顺利推行必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条件:第一是健全的法制基础。只有在法律框架下运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才会具有长久的生命力。第二是广泛的参保群体。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会影响保险产品的有效需求,因此为了保证产品推广的效果需要加大宣传。第三是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基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递延政策必然会在短期内带来政府税收收入减少的负面影响,因此其需要先在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进行试点,再有针对性的对政策进行完善。
3.但是这些推行条件的不充分也就造成了政策推行过程的一些阻碍。比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和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相矛盾的地方,员工缴费限额该根据工资比例还是别的标准确定,投保人若选择中途退保或者选择预提其个人账户的款项时该如何具体处理。
(二)对策与建议
1.加强基础法制建设。基于目前推行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进程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支持其发展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此,急需稅务部门、财务部门、保险会等统一协调,对于投保人缴费额度上限、收取的保费用途、养老金领取方式等作出规定。具体来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具体细则以及总体框架需要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统筹,而税收优惠额度的确定还要考虑到福利累退效应。
2.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全民参保。由于我国居民的投保意识整体不强,参保率较低,整体家庭的参保率约为35%,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75%的平均水平来讲明显偏低。这其中原因很多,主要源于对保险行业的可信度存在质疑和误解,没有对保险形成正确的认识。因此,要想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够在全社会广泛推行,提高居民购买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需要通过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来刺激其购买的欲望,扩大产品的收益基础,尽力使产品推出的意义和价值最大化,并且进一步推动我国多层次养老体系的发展。
3.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制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这套IRA模式,提高我国养老金资产的筹资功能并使养老者享受递延纳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具体来说,单位可以代扣代缴员工一定数额的工资用于购买相应的保险品种。同时,企事业单位需要按时向税务部门上报员工相关投保资料,以保证账户的真实可信。再在员工退休从账户提取本金和收益时对其收取相应税率的税款。
4.区别参保人群,提高公平性。一是给予低收入群体直接补贴。由于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和未在职的城乡居民,以及在职但收入在3500以下的群体并不能享受到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税收优惠,相反社会中高收入的群体反而能享受比较多的这一政策福利,这样就及其容易产生马太效应。因此,我们可以给予这部分人群一定的补贴额度,鼓励其参加养老保险。
二是对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优惠总额设限。由于有很多企业会有自雇员,他们是不能享受企业年金购买税优型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的,所以这一税优规定将使他们之间拉开更大的福利差距。所以,如果能将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计划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相结合,设置一个总的优惠额度(以一年为期)。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助长了“马太效应”的问题。
三是对老年人提高缴费上限。50岁以上的老年职工可缴费时长较短,个人账户中能积累的养老金数额也较少,因此购买热情不高。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IRA计划中,允许50岁以上人群每年可用于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限额多1000美元的规定,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给予50岁以上老人延长累计期以及适度的限额提高优惠。
参考文献
[1]彭雪梅,刘海燕,孙静.关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社会公平问题探讨[J].西南金融,2014(11):36-39.
[2]周建再,胡炳志,代宝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个税递延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保险研究,2012(11):3-12.
[3]王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基于税收优惠的思考[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1):73-77.
[4]曾祺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问题探析[J].时代金融旬刊,2013(29).
[5]李晓晟.基于税收优惠的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0):24-25.
[6]苏伟峰.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的问题与对策[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5,29(5):45-48.
[7]钟华欣,赵瑞娟,张雄潮.试论我国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04-205.
[8]韩一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4.
[9]陈清,滕忠群,王音.福建省实施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思考[J].福建金融,2015(11):36-40.
[10]蒋培德.中国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美国的401k计划[J].新会计,2012(2):46-47.
作者简介:刘晓玲(1969-),女,汉,江苏盐城人,现任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共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农村金融;张婧玮(1992-),女,汉,江苏淮安人,南农金融学院会计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