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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匿的财产,离婚后可以要求分割吗?

2016-09-08

妇女生活 2016年9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诉讼时效人民法院

问:赵男和李女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感情发展十分顺利,2007年6月二人登记结婚,2009年婚生女赵小某出生。2011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由李某抚养,现住房屋及汽车、现金由李某享有;男方经营的公司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女作为赵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向赵男主张抚养费时,发现赵男现有住房是其与李女结婚期间购买,离婚时赵男隐瞒了该房屋。李女即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前述房屋重新分割。赵男认为李女起诉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且离婚协议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不同意李女的诉讼请求。

请问,李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首先,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见,赵男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隐匿,李女得知后可以要求再次分割,且赵男应少分或不分。

其次,本案并不违反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而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综上所述,李女要求分割隐匿财产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且赵男应当少分或不分。

律师 扈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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