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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十三年“庚书”谕内容解读

2016-09-08王文刚

文物鉴定与鉴赏 2016年8期
关键词:六礼红绿民间

王文刚-文

清光绪十三年“庚书”谕内容解读

王文刚-文

自秦汉开始,我国就是一个典型的封建农业社会。传统上政府对于社会的管理较为松散,具体如婚姻事务、士大夫及其以上阶层自有封建礼法制度的约束。普通百姓的婚姻,只要不涉及到词讼,事实上官府对其采取听任态度。此件谕文,发布于晚清光绪年间,主要内容为甘肃省秦州地区对民间婚姻中使用“庚书”的若干规定。本文拟通过对比同时期四川省对官制婚书的推行,从晚清地方政府对民间婚姻管理的角度对谕文内容作初步的解读。

晚清庚书婚姻管理

清光绪十三年“庚书”谕为天水市博物馆旧藏。此件纸质文物至今保存完好,字迹清晰可辨(见图1)。

一、谕文内容

特授秦州直隶州正堂余:

谕饬事照得,男以女为室,女以男为家,易首乾坤,书美釐降,礼重亲迎,诗咏于归。故夫妇为人伦之始,婚姻开万化之源,礼至重也。古来男女嫁娶,必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行六礼。六礼之中,首重纳采、问名,以次纳言、纳征、请期、亲迎。

古之纳采、问名,即今时之定庚。定庚者,男女二家能相匹配,男家邀请媒人预备礼物,用红绿庚书。将男子生庚写于庚书之左,于红庚书内写年月日,某人订盟,请媒人持庚书,随礼物至女家。将女子生庚写于庚书之右,于绿庚书内写年月日,某人订盟。将红庚书留女家收存,媒人将绿庚书持回男家收存。男红女绿交互相收执为据。从此一定,永无反悔异言。

此各省风俗皆相同也。无如秦地男女,婚姻聘字,仅以口说,并不写立庚书。日久,二家或有贫富贵贱不齐,以致反悔,任口骗赖,控告到官,亦无庚书可凭,无从判断,叠经晓谕在案。

兹奉道宪杞发白马关州判,赍到南省庚书款式,饬州核办等,因奉此。除出示晓谕外,即饬礼房,照式制备红绿庚书,每合准取纸工钱一百文。合行谕饬谕到伏羲城,绅约人等遵照。刻即传谕该官境内居民人等一体周知。

凡有男子定亲者,即赴礼房领取红绿庚书,照款式书写男女生庚,二家交互收执为据。

自后如有男子定亲未立庚书者,或至日后女家反悔,无论男家过礼纳聘,用费多少银钱,均不能定。即控告到官,惟验庚书有无。若无庚书者女子,任听女家另选人家出嫁;如已经立有庚书,纵或男子赤贫,女家不能反悔。倘有任口骗赖者,按律究办!

如此定聘,则男不能嫌女,女不能嫌男,不惟亲迎于归,妻子合好,宜其室家。倘有不贞不孝女子,不安于家,私行逃走,人家收留,无论年岁多久,总以庚书为凭。无庚书者,即系奸拐别人之妇,除照奸拐律重办外,将妇女仍归前夫。

此系移风易俗,整顿地方,慎重婚姻而免词讼要务,各宜遵照,无违特谕。

右谕伏羲城绅士:关墉准此

乡约:田金玉

光绪十三年

十一月××日谕

图1 清光绪十三年“庚书”谕

二、释读

该谕文主要讲了以下几层意思。开篇先说明自古我国的婚俗礼仪:“古来男女嫁娶,必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行六礼。六礼之中,首重纳采、问名,以次纳言、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一词蜕于礼仪之士婚礼,其仪有六,故称为六礼。六礼始于周代,以后历代多有沿革,成为汉族士大夫阶层遵行的主要婚礼形式,但一般劳动人民并不严格执行。

“六礼之中,首重纳采、问名,古之纳采、问名,即今时之定庚。”从这句可知,至少在该谕文发布的清光绪年间普通百姓的婚礼大大简化,即仅行定庚。

接下来一段的谕文对民间约定俗成的“定庚”之礼做了详细具体的叙述。其中最重要的是所谓“庚书”。“庚书”的作用,谕文说得很清楚:“男红女绿交互相收执为据。从此一定,永无反悔异言。”

传统婚书,配合着对六礼的遵行而出现,是与一整套繁琐仪式相对应的书面表达形式。因而符合六礼规范的婚书被称为礼书。传统婚姻缔结过程中的礼书往往非一次性完成,由此可见该谕文所说的民间“庚书”明显不符合所谓礼书的要求。不合六礼和不合法婚姻所产生的婚书多种多样,不过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是契约特征突出,因而可将这类婚书简称为婚契。显然“庚书”属于婚契范畴。定立庚书的男子、女子可视为合同甲方、乙方;男方邀请的媒人可视为合同担保人;为定庚所预备的礼物可视为甲方付出的费用。

“此各省风俗皆相同也。无如秦地男女,婚姻聘字,仅以口说,并不写立庚书。日久,二家或有贫富贵贱不齐,以致反悔,任口骗赖,控告到官,亦无庚书可凭,无从判断,叠经晓谕在案。”民间婚姻习俗乃百姓私事,只要不因纠纷吿上衙门,多与官府无涉。此段谕文说得清楚,正是因为“……控告到官,亦无庚书可凭,无从判断,叠经晓谕在案”。所以“兹奉道宪杞发白马关州判,赍到南省庚书款式,饬州核办等,因奉此。除出示晓谕外,即饬礼房,照式制备红绿庚书,每合准取纸工钱一百文。合行谕饬谕到伏羲城,绅约人等遵照。刻即传谕该官境内居民人等一体周知”。

“南省庚书款式”可以理解为清末的江南省通行的庚书款式;或者结合本谕上下文,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在光绪十三年之前,我国南方某些省份已经在推行官制“庚书”。参照吴佩林先生所著《清末新政时期官制婚书之推行》一文可知,在当时,也就是清末光绪宣统年间,东北奉天省,长江流域的江苏、四川等省曾推行官制婚书。

光绪十年(1884年),四川省南充知县谢廷钧在审理本县辖区内婚姻纠纷案件中总结经验,上报四川省按察司,提出“拟定婚书样式,发交刊字铺照样镌出,无论何纸铺,先行照办”的解决办法,但是四川省按察司并没有全盘接受谢廷钧的解决方案。并不强行要求按拟定的婚书样式“照样镌出”,而是听由男女两家媒妁照拟定好的婚书样式抄写、互执即可。谢廷钧的解决方案本身就有漏洞和不妥之处。“拟定婚书样式”肯定是地方政府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参照士大夫婚姻中遵行的六礼,升华之,简化之,格式之。制定好后却又“发交刊字铺照样镌出”。从下文“无论何纸铺,先行照办”这句来看,谢廷钧的办法是将地方政府拟定好的婚书样式交由民间印刷。印刷好后的成品,当地地方政府是否“签押”认证,由哪个部门负责“签押”认证,使之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文书。民间刊字铺印刷婚书的纸工费由谁来出,是由当地政府,还是由需要庚书的结婚男女双方来购买。一句“先行照办”,大而化之,缺少具体的可操作细则。四川省按察司的方案可以说是谢廷钧方案的简化版,取消了“发交刊字铺照样镌出”的步骤,简便可行。但从流程上排除了地方政府“签押”认证婚书的可能性,强制性、权威性大大降低。同时在男女两家媒妁照拟定好的婚书抄写的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叠加(如抄写纸张的大小规格、质地等均不统一;负责抄写男女两家媒妁,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这样就会造成实际抄写成的婚书差别很大,事实上丧失了官方文书应有的规格统一性。地方政府“签押”认证环节的缺失,更是使媒妁照样式抄写的婚书失去了法律效力。所谓“官制”,由于其核心的应具有的法律效力的缺失,事实上毫无实际意义。或者我们也可以认为,四川省按察司的解决民间婚姻纠纷的方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性。同谢的方案相比,主观上对民间婚姻纠纷案件的解决,认识上依然停留在“民间婚姻习俗乃百姓私事,只要不因纠纷吿上衙门,多与官府无涉的”消极应对态度阶段,敷衍塞责之意尽显。如此谢廷钧的方案则更具有进步意义,起码从主观上来说他是想以制度化的方法来解决民间已广泛存在且不断增多的婚姻纠纷。

回到本谕文:“……日久,二家或有贫富贵贱不齐,以致反悔,任口骗赖,控告到官,亦无庚书可凭,无从判断,叠经晓谕在案”;“……或至日后女家反悔,无论男家过礼纳聘,用费多少银钱……”清末同光之际,外有英法联军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攻破京师;内有太平天国运动席卷长江沿岸省份,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程度加深。随着商品经济对传统农耕社会的不断冲击,旧有的伦理道德体系日渐崩坏,社会治理百弊丛生。此时民间婚姻纠纷日渐增多,其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背后,原因并不是地方风俗是否败坏这么简单。

“兹奉道宪杞发白马关州判,赍到南省庚书款式,饬州核办等,因奉此。除出示晓谕外,即饬礼房,照式制备红绿庚书,每合准取纸工钱一百文……

“凡有男子定亲者,即赴礼房领取红绿庚书,照款式书写男女生庚,二家交互收执为据。自后如有男子定亲未立庚书者,……即控告到官,惟验庚书有无。若无庚书者女子,任听女家另选人家出嫁;如已经立有庚书,纵或男子赤贫,女家不能反悔。倘有任口骗赖者,按律究办!

“……倘有不贞不孝女子,不安于家,私行逃走,人家收留,无论年岁多久,总以庚书为凭。无庚书者,即系奸拐别人之妇,除照奸拐律重办外,将妇女仍归前夫。此系移风易俗,整顿地方,慎重婚姻而免词讼要务,各宜遵照,无违特谕。”

本篇谕文发布的时间是光绪十三年,经过三年时间,甘肃省解决地方婚姻纠纷的方案显然较四川省的方案更有进步性,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制作标准“南省”款式的红绿庚书,由地方政府的“礼房”统一负责,确立了其官方文书的统一性、权威性。民间男子定亲时统一从礼房领取红绿庚书,每合收取纸工费一百文。之后谕文也将庚书的具体使用方法详细规定如下:“将男子生庚写于庚书之左,于红庚书内写年月日,某人订盟,请媒人持庚书,随礼物至女家。将女子生庚写于庚书之右,于绿庚书内写年月日,某人订盟。将红庚书留女家收存,媒人将绿庚书持回男家收存。男红女绿交互相收执为据。”

遵照以上程序细则订立的庚书受到政府认可,其内容所“订盟”的婚姻则受到法律的保护。谕文的最后两段分别对“悔婚”“逃婚”案件的处理作出了规定。“惟验庚书有无”“总以庚书为凭”即把庚书作为此类案件审理的最重要物证,等于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强化了庚书的官方法律文书地位。事实上排除了民间已存在的其他婚书的存在空间,强制性、排它性尽显无疑。

同样的,该解决方案依然有其局限性。虽是官方机构“礼房”统一制备,但在最为关键的“签押”认证环节上仍然没有交代清楚,造成百姓依然有许多漏洞可钻。

再看谕文一开始第一句就讲:“易首乾坤,书美釐降,礼重亲迎,诗咏于归。”这段引自《史记·外戚世家》的典故,昭示了官府对治理民间婚姻纠纷的主导思想仍然没有脱离封建道德说教的窠臼。在非常详尽地对“庚书”的制备、使用、法律效力做出了具体规定后,谕文最后一句总结到:“此系移风易俗,整顿地方,慎重婚姻而免词讼要务……。”以此观之,光绪年间的甘肃地方官员虽然认识到解决民间婚姻纠纷重要性,但没有制定相应的成文法,更没有注意到官制婚书上所闪耀的近代化社会治理应有的法制光辉。

稍晚,宣统元年,四川颁布,内称“江南已将民间婚书统归官印局专造、发售……川省宜仿照江南办法,由官印刷婚书,定价专售”。扎文还提到:“如今西方各国男女婚姻都需登记,登记之后,如无法律认可的理由,不得随意悔婚。”此时满清王朝统治即将覆灭,我国的封建社会也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三、后记

在2014年至2015年进行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中,我们没有发现此件谕文中所推广“南省样式”的红绿庚书实物。谕文中的“南省”是否就是《督宪通饬各属购用婚书扎文》中提到的江南省?期待文博界同仁有新的研究成果发表,提升对清末官治婚书以及社会治理中的法制化近代化的研究水平。

[1]陈鹏.中国婚姻史稿.卷四[M].北京:中华书局,1990.

[2]王跃生.婚书的功能及其演变[J].中国图书评论.2007,(6):46—50.

[3]吴佩林.清末新政时期官制婚书之推行——以四川为例[J].历史研究,2011,(5):78—95.

[4]司马迁.史记·卷四十九·外戚世家第十九[M].北京:中华书局,1982.

[5]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天水市博物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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