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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2016-09-01大鹏

中国民政 2016年7期
关键词:救急救助对象

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云南:基本形成制度健全、覆盖城乡、救急解难、托底有力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一是织好网,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把社会救助工作纳入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基本建成具有云南特色的“8+1”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二是补短板,促进各项社会救助工作齐头并进。主要举措包括逐项补齐政策短板,创新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深入开展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三是强基础,有力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效能。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严格督查考核和创新工作激励机制,社会救助功能不断提升。

吉林:着力提升医疗救助托底功能。一是扩大范围,实行四类对象分层救助。在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对四类对象实行分层救助。二是加强衔接,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加强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衔接,以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基准,合理划分基本医疗救助与重特大疾病救助的“界线”,推进精准救助。在总体上,救助比例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分类分段确定,同一类救助对象中,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三是突出重点,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除完善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和特殊救助外,建立了“一事一议”特情救助制度。四是细化规定,切实规范经办服务工作。在进一步做好“一站式”医疗费用结算、医疗票据多方联审、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等工作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3方面9种特殊情形提出了办理意见。

浙江:厘清救急理念,健全解难制度。一是加强政策研究,把握“救急难”内涵。“救急难”就是对人民群众遭遇的紧急困难进行救助,考验的是对困难群众紧急救助需求的响应,既需要注重救助时机、救助效率,又需要把握救助力度、解困程度。它与专项救助政策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急难内容看,是临时救助的一部分、医疗救助的一部分和灾难救助的一部分;从发生机率看,做好专项救助能够有效防止和减少急难事件的发生;从解决途径看,是一种专项救助或者几种专项救助的有效衔接,甚至还要转介给社会力量,并不是一个新的制度安排;从性质特点看,急难救助数量不多,但无法预知、难以排查,处置不当则影响很坏。二是完善临时救助,奠定“救急难”基础。制定《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明确“居住地救助”原则,即将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全面纳入救助范围;全面贯彻“救急难”要求,指导县级民政部门改进临时救助审批流程;强化资金保障。三是加大医疗救助,增强“救急难”实效。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包括拓宽对象覆盖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实行罕见病救助;开展医疗应急救助。四是汇聚各方力量,形成“救急难”合力。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建立主动发现机制;设立“救急难”专项基金;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包括尝试“互联网+”众筹模式、为急难对象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社会组织参与救急难。

江西: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江西把农村低保作为脱贫攻坚的兜底制度来重点强化,省政府先后出台《关于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提出了“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的思路。一是无缝衔接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范围,做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覆盖。具体做法是:县级民政与扶贫部门联合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台账比对,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实行“应扶尽扶”。县级民政部门在每年开展两次的农村贫困群众排查摸底工作中,主动发现并及时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纳入农村低保,把“建档立卡”的贫困群众作为重点人群予以保障,实行“应保尽保”。同时,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中,将扶贫部门宣布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二是统筹协调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经过测算,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按年均增长14.4%的幅度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三是重点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处于重度贫困、靠自身条件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的贫困群众,列为农村低保常补对象,予以重点倾斜照顾。

广东:着力破解三大难题,全面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一是增强经办服务力量,破解干事无人难题。采取“四个统一”方式,部署各地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探索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新路径:统一纳入政府督办事项、统一保障购买服务经费、统一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人员配备和管理模式。二是落实监督管理制度,破解管理无力难题。一方面,落实动态管理制度,确保对象认定准确。每年7—8月,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低保、五保对象大普查,年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聘请粤籍在校大学生在春节期间开展全省社会救助对象抽查工作。另一方面,建立救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三是搭建信息化核对平台,破解核对无方难题。省级投入1700万元,以公开招标方式统筹建设“省级集中、分级使用、有限核对”的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该系统横向对接公安、人社和工商等9个政府部门和28家商业银行的22项数据信息,纵向联通省、市、县、乡镇(街道)各级民政部门1728个终端。

陕西:以资金保障为重点,全力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落实。一是加大投入,健全机制,不断提高特困人员生活水平。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采取设定全省统一的最低限定标准的做法,由省政府根据上年度全省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等指标,分别确定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并建立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完善资金筹集管理机制,省级财政按照当年资金需求总量的40%安排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并坚持重点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原则,将全省划分为陕北、关中和陕南三个区域,分别按照10%、15%和75%的比例给予补助。二是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确立了“1+N”的建设布局,即每个县区建设1所县级中心敬老院,再根据特困人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建设一定数量的区域敬老院。三是强化措施,规范服务,提升供养服务机构综合保障能力。确立了“建管并重、服务为先”的发展思路,出台了《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从规划建设、服务对象和内容、机构管理、保障和支持等方面,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管理提供了法律遵循。建立长效机制,印发了《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意见》,确保供养服务机构持续发展;落实激励措施,推进供养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出台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地方标准形式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已经通过审核,将于近期实施。

(报道 / 大鹏)

社会救助是国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的功能定位日益清晰,法治化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工作运行日趋规范,困难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在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托底保障作用。3月17日,2016年全国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在云南昆明召开。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打赢脱贫攻坚战部署对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要想法设法实现精准救助,千方百计提升兜底能力,切实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通过社会救助实现政策性兜底脱贫,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会上,云南、吉林、浙江、江西、广东、陕西6省分别就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医疗救助、急难救助、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衔接、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作了经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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