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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助学贷款的政策改革与问题思考

2016-08-31

当代教育科学 2016年3期
关键词:信用管理贷款风险

●张 田

大学生助学贷款的政策改革与问题思考

●张田

摘要:2014年国家对大学生助学贷款进行了新的调整,提高了贷款额度,区分了地域资助比例。从现实的政策执行情况来看,改革后的政策更具有现实性而受到学生欢迎。但调查中也发现,这次的政策改革依然显得保守与滞后,其贷款产品设计单一、学生沟通不畅等问题,仍需要进行深化改革,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后的发展需求。

关键词:高等教育大众化;大学生资助;助学贷款;贷款风险;信用管理

2014年,国家对于高校在读的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资助标准由6000元提升至8000元。资助比例也考虑到了我国东西部的差异而进行了调整。应该看到,我国的大学生资助政策,经过多年的摸索已逐步走向规范完善,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充分体现了国家政府的教育公平责任与使命。那么,新政策实施以来的执行效果又是如何?其是否实现了政策改革的预期?现实中还有哪些新情况与问题值得注意呢?来自实践的调查则对这些问题给出不同的回答。

一、大学生消费与资助标准的调查分析

资助标准的提升,是这次国家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根据教育部全国高校学生资助平台网站有关政策的解释,对于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在校生(本专科生、第二学位学生及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可以提供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的助学贷款,以主要用于解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那么,经过提升的资助标准,与大学生的消费水平之间关系如何?这是否能够真正托付起大学生们的希望与未来呢?

对于这项政策的认识,应当清楚的是,国家旨在通过贷款的方式,解决其“学费和住宿费”。单从这方面来讲,我国公办普通高校本科生的学费以及住宿费,通常不高8000元。但对于绝大多数的民办大学而言,如近些年转制的独立学院,其学费标准通常是每年15000元,几乎是国家资助标准的两倍。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我国民办高校大学生与公办高校享有国家资助等方面的同等地位,但对于其学费及住宿费的差异情况,显然政策中并没有给予充分的注意,这对于民办大学生而言,其救济力度,无疑打了折扣。

此外,大学生即便解决了学费与住宿费的问题,他们的大学生活是否就轻松了?这个问题则更为复杂。我们以华东地区S大学为例进行了研究。该大学为新中国成立后所建立的一所多科性综合院校,国家“211工程”院校,生源来自全国各地。因此,该校大学生的消费以及助学贷款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全国的代表性。课题以随机方式抽查访谈了在校大学生,对有关个人信息进行了必要的匿名或保密处理。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回收问卷191份,其中有效问卷189份。有关日常消费的调查,数据显示如下:

表1 大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调查表

调查中发现,大学生的消费水平有很大差异。大部分学生每月的消费水平在800-2000元之间,但其中也不乏一些高于3000元的高消费群体。也许正是由于一部分高消费群体的存在,社会上也往往持有大学生的高消费。其实,那些月消费低于800元的低消费群体,恰恰更值得社会关注。这是因为,若以2014年《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来看,其“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20元,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40元”,则属于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范围。可见,当前高校中有很大一部分学生,其生活消费水平处在社会贫困线边缘,处于基本的维持生活状态。这就相应地提出了一个问题,对于实在困难、攻读大学无力的家庭,其社会费方面的开支,可否享受到国家政策关爱,帮其度过大学期间的生活难关呢?

通过民办大学学费标准的差异以及大学生在校生活消费方面的调查,我们发现,国家助学贷款的标准虽然有了一定幅度的提升,但依然暴露出标准僵化、偏低的问题。

二、经济发展与资助比例的调查分析

分析高等教育的投资公平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话题。我国高等教育的收费改革,是上世纪末逐渐试点推行的,旨在解决高等教育投入不足问题。从1989年开始试行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经过了八年的探索,终于在1997年全面实施了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大学收费,在一定意义上也意味着高等教育的办学成本向受教育者进行了部分的转移。从投资与收益的关系而言,这种转移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也是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美国学者D.B.约翰斯通(D.B.Johnstone)在对世界一些国家高等教育投资模式的比较中,也发现高等教育的收费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他把这种高等教育的融资模式,称为成本分担。[1]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思想的提出,很快受到了学界的普遍欢迎,这也为政府、社会及学生个人的高等教育投资提供了一条比较具有解释力的逻辑框架。然而回到现实生活之中,人们未免感到,一项政策,哪怕对1%的人不利,这1%的人所面对的,却是100%的困难。

到底有多少在校大学生处于贫困状态而需要国家社会的资助呢?这一直是一项比较复杂棘手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学者对此数据估计通常为20%。这也是国家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基本依据。2014年,国家由过去平均资助比例的20%,又具体调整为东部地区13%-17%,中部地区为21%-22%,西部地区为27%-29%。应该看到,注意东西部地区差异,这是政策的改进完善之处,但其政策的基本假定,依然是20%的贫困比率,并没有改变。那么该数据是如何出现的呢?据2002年中国新闻网发布的消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高校贫困生比例最低的为20%,最高的为48.7%。据此估计,贫困生在高校的平均比例已达到25%。”[2]

何谓贫困家庭?这不仅是具有地区差异的概念,显然也是动态变化的概念。若以江苏省最近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看,其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为1630元,二类地区1460元,三类地区1270元。若以此中间整数(1460元)推算,年家庭人均收入17520元(1450元×12),可视为该地区家庭人均收入的贫困基准线。

现实中的情况又是如何呢?我们对当前在校大学生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了一项调查。

表2 家庭年人均收入调查 单位:万元

根据以上调查数据不难发现,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社会福利与保障政策的完善,年人均收入2万以下人数,已经不足7.7%。再低于上述17520元的年人均收入标准,显然应是在7%以下。

由此来推算,国家将东部地区资助比例设定为13%-17%,似乎是明显偏高,忽视了近些年特别是国家免除农业税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的情况。由此进一步估算,中部乃至西部地区,贫困大学生比例都应当呈现出动态下降的基本趋势,这也是国家相关政策应当加以考虑的基本因素。

三、贷款产品多元化与灵活还款机制

从近些年大学生助学贷款的研究文献来看,贷款风险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大学生的诚信问题倍受关注。这种情况的出现,当然事出有因。由于当初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设计方面的粗糙以及国家信用体系建立的滞后,的确在上世纪末出现了一批大学生贷款违约事件。但是,从最近的一些调查及了解发现,该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不应再成为此类政策研究的焦点问题。通过向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口头调查发现,具有贷款违约意向的学生,不足2%,这与前些年一些银行所宣称的25%的大学生贷款违约率相比,可以说是相去甚远。何以出现这种巨大的反差呢?其实这并不难理解,其根源就在于银行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而并非所谓的大学生诚信出了问题。试想,在实名制个人信用全国管理体系下,个人信用的代价是不可估量的。即便是个人手机欠费,都无法开展新的手机业务,更何况银行信用所影响到一个人终身的金融活动?对于个人的信用价值,当前的大学生并非不知。一个人是否具有违约的倾向,都是权衡利害、理智选择的结果。因此,本研究特别呼吁,不要再拿大学生诚信说事了,良好的制度,胜过一切说教。

当然,大学生贷款违约意向与违约事实之间,可能还有出入。也就是说,一些贷款大学生并没有恶意违约的意向,但由于对政策的不了解,或者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无意间也会出现银行违约的记录。曾有报道,一位大学毕业生在申请买房贷款时被告知,她的银行信用有问题而无法贷款,后来查询情况才了解,她当初曾有笔助学贷款,约定是按月还款。她最后是年底还清的,因而被银行系统记录为违约情况。这件事情的出现,也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个新问题,那就是,可否创设使用多元化的还款方式?

当前国家助学贷款都采用定额的还款方式,这就意味着贷款产品模式比较单一。虽然对于一些学生毕业后每月还款300元左右的数额并不大,但他们毕业之际正是人生经济压力最大的时期,面临着结婚与住房等多方面的贷款可能,必然会导致很多大学生毕业之后的生活问题难以解决。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还款方式,在标准还款模式的基础上,增加递增、递减等还款的方法,如此就可以使学生有多种还款方式备择,从而能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出合适的还款方式。[3]或者,可以通过比例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根据大学生毕业之后的实际工作以及工资情况,按照其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还款。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只要还款比例合适,就可以让大学生的基本生活得到满足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其还款的积极性。总之,通过多种还款方式以及还款奖励的制度设计,不仅让大学生在毕业以后能够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还款予以重视,而且还能够调动起还款的主动性,这对于大学生和银行来说,乃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

因此,我们认为,国家助学贷款产品的单一化导致了还款模式的僵化,现实在呼唤灵活化助学贷款的政策。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在发展的过程之中,其所遇到的问题也不同,因此在进行贷款金额以及还款期限设定的时候,也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灵活设计。比如,大学学费存在专业差异,在制定助学贷款金额上限的时候,应当根据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如学生的专业学费比较高,在进行贷款的时候,就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贷款。以便贷款的金额可以满足学生的基本学费以及生活的需求。在还款时间规定上,也应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对于经济较好地区,同样也可以鼓励学生提前还款。相对来说,经济困难家庭,可考虑适当延长还款期限的方案。这样,灵活多样的还款模式,就构成了多元化助学贷款的制度设计,更有助于发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应有作用。

四、助学贷款的审查与欺骗风险

如果说大学生贷款风险已不再那么耸人听闻,现实调查中发现另一类具有诈骗性质的骗贷风险,则是一种新动向,更值得有关部门的重视。据一些学校的同学反映(由于涉及个人的欺诈行为,显然无法进行公开调查),当前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存有个别的骗贷行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据了解,这类骗贷行为的发生,与社会上发生的商业骗贷行为不同,他们并非着眼于贷款本身,因为国家助学贷款数额毕竟是很有限的。他们的目标在于通过形成贷款学生的身份,进而争取面向贫困生的助学金。换句话就是,一些并非真正贫困的学生,他们因为属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争取另外的贫困生助学金方面,似乎具有了天然的优势条件,这也为高校贫困助学金的遴选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当然,我们现在尚未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国际助学贷款方面的混乱都是学生的恶意骗贷行为。这是因为,当前我国的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根据项目发生的属地不同,可分为高校大学生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大学生助学贷款。对于后者的生源地大学生助学贷款而言,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同地区的政策掌握标准自然有别。然而,当这些五湖四海的大学生汇集到同一大学群体之中,他们又面临着共同的遴选机会,这样也就难免造成了地方多元与集中的矛盾。无论如何,由于不具备贷款申请资格的学生申请到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而对于一些家庭经济条件真正困难的大学生来说无法申请到助学贷款,就将会导致其在求学的过程中遇到更多的困难,甚至会出现有些学生由于家庭经济的原因而选择辍学的现象出现。这会导致我国教育不公平的问题变得更为严重,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给社会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尽管贫困生的审核评定工作是较为复杂的,但无论如何,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一项福利政策,其惠及的对象是明确的。这在需要加强银行事前审核的同时,学校加强事后的监管就显得特别重要。对于发生了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应建立更为细致的学生生活档案,准确把握这类学生的生活实际。对于那些没有明显困难而发生了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可与银行方面进行及时的联系沟通,也可以适当引导学生及时中止后续的贷款事项。

相对于学生的骗贷行为以及大学生贷款被骗事件,同样值得关注。据报道,2014年底,青岛工学院的校园里出现了很多助学贷款、创业基金的小广告。后被公安机关查明,这是有人在利用学生的身份信息而进行的贷款欺诈行为。当学生贷款成功后,他们以扣押保证金的名义占用了部分贷款,从而达到诈骗目的。[4]该类事件之所以能够在大学校园发生,恰恰在于罪犯分子以无息贷款为诱饵,与国家助学贷款鱼目混珠,借以蒙蔽在校学生。在我们的相关调查中也发现,大学生们对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了解还是比较粗浅的,甚至是一知半解。在有关学生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了解调查中,我们发现,尽管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做了一些相关政策的宣传,学生们的了解情况还是不尽相同,甚至还有近1/5的学生表示不了解。这也许就是大学生们容易被一些假冒的助学贷款所欺骗的原因所在。

表3 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了解途径调查

上述数据的调查(包含多渠道信息了解,故累计总数大于调查总人数),也与曲绍卫等人的研究相一致。他在有关研究中也指出了一些高校资助信息平台存在“重形式轻应用”的问题,“评估结果显示,约15%的中央直属高校尚未建立校级学生资助网站……多数信息平台拘泥于形式而并不具备发布资助政策或工作部署等信息的功能。”[5]

五、政策建议

为了保护每一位国家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公平机会,国家积极推进了大学生助学贷款的实施,其意义深远,也很受社会及在校大学生的真心拥护。有数据报道,2012年湖南省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人数达到3.2万人,总金额为1.9亿元;2013年的人数增加到4.9万人,总金额为2.9亿元。[6]应该看到,就宏观数据而言,中国的大学生助学贷款成绩显著,对于许多寒门学子,不啻于雪中送炭。我们在所进行的一些公开与非公开的调研中,也感到其中问题的存在。这既有政策设计方面的问题,也有政策执行中的偏差。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鉴于民办大学的学费标准以及物价上涨方面的生活实际,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额度应提高到每年15000元为宜。

第二,随着城乡贫困家庭的减少,国家助学贷款比例控制可以适当降低,建议东部地区10%以下,中部地区15%以下,西部地区20%以下。

第三,作为一种金融行为的助学贷款,大学生的诈骗以及被骗行为都是有可能的,应建立与完善银行的监管与学校的监督制度,而不可简单寄托于诚信教育。

第四,国家助学贷款的数额、期限与还款方式,国家政策的规定都是非常明确的。这虽然有利于政策的操作执行,但同时也暴露出政策僵化、产品单一的问题。因此,将贷款数额与还款方式进行多元化组合,推动助学贷款产品多元化的发展,才更有助于促进这项福利政策产生更为积极的社会效应。

参考文献:

[1]布鲁斯·约翰斯通,马库齐.高等教育财政:国际视野中的成本分担[M].沈红,李红桃,孙涛译.2014.8.

[2]中国新闻网.中国高校贫困生总数己达300万人,比例接近25% [EB/OL].参见:http://www.sina.com.cn.

[3]杨克瑞,曲绍卫.何为公正?美国大学生资助的路线评析[J].比较教育研究,2007,(4).

[4]中国日报.青岛大学生轻信贷款小广告贷下来八千却被催款三万[EB/OL].http://www.chinadaily.com.cn/micro-reading/dzh/2015-06-08/content 13815408.html.

[5]曲绍卫,范晓婷,曲垠姣.高校大学生资助管理绩效评估研究——基于中央直属120所高校的实证分析[J].教育研究,2015,(8).

[6]张凤奕.大学生助学贷款诚信问题研究[J].中国教育学刊,2014,(5).

(责任编辑:曾庆伟)

张田/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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