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问题研究
2016-08-25王金兰
李 波 王金兰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问题研究
李波王金兰
内容提要:在优步、空中食宿的启蒙与引领下,共享经济在中国迅速掘起,并以共享资源、减少拥堵、保护环境、提高就业等优势备受追捧,但存在与传统经济的不公平竞争,偷逃税、监管缺失等问题而被诟病。在我国实施“互联网+”战略的背景下,推动网络约租车,积极推动在线租房等新业态的合法法、规范化是发展共享经济的必由之路。文章分析了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纳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税收视角提出加强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监督管理的建议,以期促进共享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加社会福利。
共享经济交易平台课税对象税收管辖权税务登记
共享经济(Shared Economy)概念在1978年由美国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和琼·斯潘思提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发展,最近几年才迅猛发展起来。共享经济通过互联网突破时空界限,解决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资源浪费问题,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如优步(Uber)、空中食宿(Airbnb)一进入租车市场、房屋短租市场,就备受追捧。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并在7月的行动指导意见中,强调发展网络约租车、在线租房等新业态的共享经济。发展共享经济,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共享经济作为新生事物,出现了诸如缺乏监管、涉嫌漏税、与传统商业模式存在不公平竞争等问题。因此,加强共享经济的税收治理,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纳税,是激励共享经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1.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含义与特点
共享经济也称分享经济,是通过第三方创建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交易平台,个体之间实现闲置资源交换与服务的商业模式。共享经济的发展是以供给方让渡闲置资源的使用权为基础,以共享平台为介质将供求双方联系起来,结果是需求方以较低成本获得资源的使用权,供给方出让资源使用权获得相应的回报。以Uber为例,乘客通过智能手机APP客户端进入Uber平台,发布自己的位置信息并下单。专车司机在有闲置时间和闲置驾驶资源时,打开Uber司机端并上线,系统会将该订单派给最近的司机、自动匹配。把乘客送达目的地,通过支付平台支付费用。平台扣除相应的佣金后,将款项支付给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以“二八分成”留下二成,分给司机八成,流程见图1。
图1 Uber专车业务流程图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利用闲置资源,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做到物尽其用,主要有以下特点:
(1)闲置资源使用权与所有权的暂时分离。暂时闲置的资源是共享经济的物质基础。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信息交换,拥有者将闲置资源出借或出租给使用者,所有权与使用权暂时分离,实现物品的最大化利用和收益,实现个体之间的资源整合。在传统经济模式下,资源的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实现信息交换必须通过中介,即通过“所有者—中介—使用者”实现,交换的信息量有限,还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就会出现有房不常住、有车不常开的闲置浪费现象。在共享经济模式下,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简称“云大物移”)的发展,通过去中介化,第三方交易平台能直接将供需双方有效对接,大大降低了交易的信息成本,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不但提高了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也能为所有者带来收益,使用者也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满足其使用的需要。共享经济的核心是使用而不是占有,通过租用或借用而不是非购买一种商品或服务,闲置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2)以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桥梁。随着“云大物移”的发展,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个体间的信息传递与交流架起了桥梁,使共享经济从理想变为现实。人们可以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各种闲置资源信息,如通过Airbnb、小猪短租发布租房信息,通过Uber、滴滴出行发布专车信息,需求者通过交易平台发布需求信息。第三方交易平台将众多的供给者与需求者聚集起来,利用大数据分析及智能移动终端进行匹配,供需对接,实现信息交换,资源共享。传统商业模式逐渐被共享模式所取代,消除了供需双方的信息鸿沟,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互联网平台上的支付手段、评价体系日趋成熟,交易双方能够迅速建立起了解、信任和合约关系,加速了共享经济发展。
(3)实现个体间直接的资源共享。“我的就是你的”,此话诠释了共享经济的核心价值,即共享。传统的租赁模式能实现商品与服务的交换,如房屋、汽车出租等,但其效率低下,无法满足庞大的需求与供给。在共享经济下,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能将众多的资源信息通过文字、图片生动地在网上公布,需求者可以通过该平台寻求适合自己的资源。在共享经济下,将供需双方联系在一起,实现个体之间直接的资源共享。
2.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我国的发展
作为共享经济鼻祖的Uber、Airbnb,最近两年发展迅速。目前,Uber已覆盖全球58个国家,311多个城市,网罗了100余万名司机,每天提供数百万次接载服务。在2015年最近一轮融资中,其估值高达500亿美元。据尼尔森市场调研公司(Nielsen)2014年的一个全球性调研结果显示,中国有94%的年轻人接受共享经济模式,欧洲和美国的这一比例为50%左右。Nielsen最近的一个调查显示,在全球最渴望“共享经济”的国家是中国。据艾瑞咨询对中国网约车用户的研究显示,53.7%的用户会选择使用互联网约车服务,使用最多是在线出租车服务与在线专车服务,而且专车一定程度缓解了道路拥堵,日均减少28万私家车出行。伴随着中国的巨大需求,Uber目前已经进入21个城市。Airbnb尽管目前在中国房源不足1万套,但是中国未售出商品房、拥有多套房居民数量庞大,有足够的存量房支撑短租房源,因此短租平台发展迅速。在Uber和Airbnb启蒙和引领下,共享经济在我国正在逐步浸透到各个细分领域。
二、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纳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纳税的必要性
目前,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是否征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缺乏相应的执行依据,这增加了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征税的难度,甚至造成不征税的假象。其实,根据税法的规定,只要发生的交易行为或取得所得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就负有相应的纳税义务。因此,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征税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促进共享经济下的交易规范发展,减少税收流失。
(1)维护税收公平原则的需要。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以互联网信息平台为技术支持,能更加高效地实现双方供需对接,但从本质来看,与传统出租车行业、酒店业没有区别,提供的是交通运输、住宿服务。因此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产生了应税行为或应税所得就该纳税,这样才能维护税收公平,有利于共享经济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的公平竞争。
(2)促进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规范发展的需要。共享经济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交通拥堵、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行业门槛低,只需向运营平台提出申请,经过简单的认证即可成为其平台上的司机、房东。如私家车车主要成为Uber专车司机,只需要用智能手机下载Uber司机端,注册个人信息,并上传车辆信息、个人驾驶证、行驶证和本人与车辆的合影,参加5分钟司机培训课程,填写银行卡即可成为Uber司机。这种操作简单、入市门槛低,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面临着劳动者、消费者的安全保障等问题,不利于共享经济长期发展。通过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监管,有利于创建一个安全、公平、有序的交易平台,规范交易规则与秩序,也利于保护劳动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减少税收流失的需要。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加入到共享经济的行列,巨大的税源正在逐渐形成。据路透社报道,Uber2015年的全球预订收入预计将增长近3倍至108.4亿美元,2016年将达到261.2亿美元,而2014年这一数字只是29.1亿美元。中国市场对Uber来说重要程度仅次于美国,而且中国的市场规模可能远超美国规模。数据显示,在Uber业务量最大的10个城市中,4个位于中国。《中国专车服务市场季度监测报告2015年第二季度》数据显示,2015年第二季度滴滴快的、Uber、神州专车占据中国专车服务活跃用户覆盖率的份额分别为82.3%、14.9%和10.7%,神州专车所占份额少,其最新发布的半年报,2015年上半年公司租赁收入为19.83亿元,同比增长44%,实现净利润4.61亿元,同比增长66%。而据《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预测,未来5年,共享经济年均增长速度在40%左右,到2020年共享经济规模占GDP比重将达到10%以上。如此庞大的税源不征税,势必导致税收流失,不能实现应收尽收。另外,共享经济通过互联网交易,必然导致传统经济交易减少,税源相应地减少①根据波士顿大学的研究,Airbnb的房源数每增加10%将导致酒店业月收入下降0.35%。。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业务活动纳入征管范围,加强税收管理。
2.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纳税的可行性
(1)交易市场已初具规模。以Uber、Airbnb为首的商业模式是适应时代的新经济模式,能够有效配置资源,满足社会需求,在中国发展迅速,其交易市场也初具规模。据《报告》显示,近两年,共享经济从业人员年均增速在50%以上,参与共享经济活动总人数已经超过5亿人。以Uber为例,2015年10月31正式登陆南京,经过3个月的试运营,已吸引50万注册乘客,10万注册司机,其中80%都是兼职车主,创造了至少2万个就业机会,累计满足市民出行需求超过200万次。广州、成都、杭州、深圳目前在Uber全球的业务中已进入前10名。根据Airbnb的数据,其在2014年中国出境游市场的业务增长了700%。可见,我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交易额达到一定的规模,已形成相当庞大的税源,构成了征税的基础。
(2)第三方支付使代扣代缴成为可能。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共享经济得以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众多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主要以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根据易观智库发布的《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报告2015年第2季度》数据显示,2015年第2季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34746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22.81%。交易中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的存在使税收征管的代扣代缴成为可能,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
(3)国外的实践提供了现实借鉴。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从一诞生就饱受争议,这与其存在监管空白、涉嫌偷逃税等问题有密切关系。无论是提供出行服务的Uber,还是提供住宿服务的Airbnb,有经营收入就应该依法纳税。如纽约市就从酒店经营者或登记酒店房间收到租金或费用的房东按每个房间每天的租金或费用的6%征收酒店税。2014年3月Airbnb开始对在俄勒冈州波特兰预订酒店征收11.5%的税,并从当年10月起,在网站上以“临时占用税”向短期租客征收14%的酒店税②任何通过Airbnb在旧金山租赁房屋低于30天的人都需要额外支付总房费的14%作为税费,这笔钱将由Airbnb直接转给旧金山市政府。。澳大利亚税务局也宣布,将强制要求通过Uber平台提供拼车服务的驾驶员进行商业注册,并缴纳总收入的10%作为商品及服务税。这些为我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征管提供了现实借鉴。
三、共享经济商业模式面临的税收问题
1.税收制度的困惑
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和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三大核心要素,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能否准确地确定三大要素是对其征税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将资源供求双方联系在一起,资金是由资源需求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返回给网络交易平台,扣除平台收入后余下部分进入到资源供给者账户。
从资金流向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交易平台和资源供给方都是纳税主体,负有相应的义务。但是我国税收制度目前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纳税主体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监管。但是,私家车车主、房东,只需要按平台要求进行简单的申请登记,没有到交通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没有进行相应税务登记。再加上共享经济商业本身形式的多样性、业务的复杂性,都给纳税主体的确定带来困难。
(2)课税对象界限模糊。明确课税对象是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课税对象设置反映了征税的范围和界限,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但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课税对象界限模糊,不易辨别。如Airbnb为游客提供住宿服务也提供旅程伴游、商场伴逛等劳务服务,模糊了不同税种间的界限。又如盘活闲置厨房资源的“妈妈的菜”、“丫米厨房”等共享平台,分享家庭美食,其定价中包括了购买的美食原材料与提供劳务,但商品与劳务的划分变模糊难以辨别。又如Uber的专车司机80%是兼职司机,自带车辆兼做专车司机,司机的所得究竟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哪一个具体项目,使得共享经济的所得性质划分面临选择困难。
(3)税率不确定。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本身不会对税率产生影响,但税率的高低通常因课税对象的不同而变化。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中,明确了交通运输服务与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界限,对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税率为6%。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网络平台通常以科技公司或网络信息技术公司为名注册登记,那么网络平台究竟提供的是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业服务就成为征税的争论焦点。目前,税法尚未明确课税对象及其税率问题,征税时缺乏相应的依据,导致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率存在不确定性。
2.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1)无纸化交易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在传统交易活动中,发票作为交易的凭证,能够记录交易双方、交易内容、金额、日期等内容,用来证明交易发生、明确责任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其订单、交易合同、付款记录都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传递,网络平台不主动开具发票与顾客不索取发票的问题并存,整个过程是无纸化交易,缺少相应的凭证。如Uber官方就以中国旗下人民优步属于非盈利产品为由不开具发票。即使滴滴、易到用车、神州专车等平台可开具发票,但由于网络平台注册名称多为科技公司,缺乏交通运输的合法运营资质,没有相关法规对专车应缴税种进行规范,开具发票的内容五花八门,如约车服务费、旅行服务费、劳务费、服务费、旅游费等,同样的问题也存在Airbnb、Taskrabbit、私厨等网络平台。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税务机关要交易凭证、账簿等资料来确认有关计税信息,从而进行税务稽查变得十分困难。
(2)现行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分布于各行各业,遍及全国各地,还涉及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咨询、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等,机构所在地已被网络虚拟化,劳务发生在虚拟网络,无论是通过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还是消费地,都较难确定谁对其拥有税收管辖权。如在武汉享受滴滴的专车服务,由于滴滴是在天津注册的公司,那就属于天津税务部门的管辖范围,与消费地武汉无关。有的平台服务公司还选择多地开发票,乘客在成都享受服务,却可以选择在重庆开具分属重庆地方税务局的发票,与在哪里发生经营业务就应该在那里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的相关规定不符。另外,由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没有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地掌握交易活动中的资金流动情况,很难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和收入归属都很难确定。
四、强化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税收治理的建议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作为新产业、新业态,既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共享经济平台的发展壮大,又不能任其游离于法治监管之外。规范和治理共享经济带来的各种问题,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纳税,将有利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规范化,促进新兴经济与传统经济的融合协调发展。
1.完善现有法规制度,促进共享经济发展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涉嫌非法经营、逃漏税的恶名与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满足大众需求的赞誉中尴尬生存,为引导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更好地扬长避短,应制定规范其经营活动的法规制度。
(1)制定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行业标准,明确其合法身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经营中,受到不少质疑,甚至认为其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这与目前缺乏相应的法规制度相关。网络预约车虽不能按照传统出租车的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管理,但应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的责任与义务、从业人员的标准以及加入平台车辆的要求。只有获得相应许可才能从事相应业务活动,既能保证从业人员合法经营,又能在满足人们出行需要时保障其消费权益。与Uber相比,Airbnb受到的监管相对少一些,但从短租房屋的要求及房屋责任险、短租的时间及人数、社会责任等角度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房东须在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方可出租。以Uber、Airbnb为例制定租车行业、租房行业的标准,交易平台及从业人员只有在获得许可的前提下,才能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其他行业可以参照其标准,制定符合本行业的标准,以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发展。
(2)确定交易平台的经营性质。明确共享经济交易平台的经营性质,直接关系到业务范围及其税收适用的问题。共享经济商业模式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现个体间资源的共享,那么,共享经济至少涉及到三方,即供给方、需求方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如果用户用Uber叫一辆专车,Uber交易平台从事究竟是交通运输业还是现代服务业,这直接关系到税率适用问题。目前,从专车服务公司的名称来看,基本都是以科技有限公司或网络信息技术公司命名,被核准的经营项目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企业咨询管理等,不包括交通运输服务。因此,建议明确专车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的经营性质,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
(3)明确从业人员的纳税义务。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通常是自然人个人将暂时闲置的资源用于分享,从而获得收益。如个人通过Airbnb将自己房屋的使用权让渡出来、个人通过网络平台提供教育培训、信息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取得相应的收入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从事专车服务的司机也负有纳税义务,专车司机身份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司机的纳税问题。如果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出司机,那司机与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是属于劳务公司的员工,其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即可。如果专车司机属于带车加入服务平台提供运输服务,那就属于兼职司机,相当于独立承包商,其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共享经济还处于初期阶段,它所催生的商业模式是革命性的,对大众有潜在的巨大利益,制定合理的规则明确发展的方向与框架,公平与传统经济模式的税负,能够促进共享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整体福利。建议国家制定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设计起征点、费用免除额达到促进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发展。
2.进行税务登记,加强监管
随着“云大物移”的发展,以地理位置判断是否纳税已难适应商业模式发展的需要。税务登记是有效进行税收征管的前提,建立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务登记制度,将交易平台、从业人员纳入税收监管范围。我国即将实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建立全国范围纳税人档案。网络平台、从业人员根据自己特有的识别号到个人常住地或营业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将其交易行为纳入税务部门管理。税务机关可以规定税务登记是从事共享经济的前提条件,只有进行了税务登记,才能在加入网络平台,才能通过第三方支付获得收入。特别是要明确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或进行税务登记年度审核合格作为相关部门进行营业年审、办(换)证的前置条件。建议将目前实行的“三证联办”改为“四证联办”(即公安部门的行驶证、交通部门的营运证、税务部门的车辆购置税证、税务登记证),实现车辆信息共享,管住车辆户籍。税务登记也解决税务管辖权的问题,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部门对交易平台、从业人员具有税收管辖权。
3.加强对网络支付平台管理,实行代扣代缴税款
监控资金流是税收征管的关键,共享经济的资金是通过网上支付平台流动的。而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进步,网上支付逐渐普及、安全性也在不断提高,让网络支付平台作为共享经济纳税的代扣代缴方成为可能,这将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效率,又能加强税收监管,降低征税成本。
4.加强部门配合,建立税源管理协调机制
(1)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平台。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工商、交通、保险、旅游、税务等部门参与的大数据交换信息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便于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通过信息系统查找车辆营运平台和纳税人的信息,开展分析比对,规范税收征管。同时建立国、地税部门与上述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开展交流,通过各部门提供的信息查找纳税人逃漏税款的蛛丝马迹。属于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国、地税部门要共享情报资源,配合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2)加大部门协税护税力度。建议由国税总局与公安部、交通部、旅游局协商出台有关协税护税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相关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加强协同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查偷逃税费问题。
1.颜婧宇:《Uber(优步)启蒙和引领全球共享经济发展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15年第19期。
2.杰里米·里夫金:《走向物联网和共享经济》,《企业研究》2015年第2期。
3.黄辉煌:《我国 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几个问题》,《税务研究》2015年第3期。
4.林永青:《共享经济的兴起和“众融”的未来》,《中外管理》2015年第2期。
[责任编辑:沈卫平]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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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382(2016)05-0029-05
李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博导(武汉430073);王金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生(武汉430073)、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海口57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