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问题
2016-08-17蔡桂英
蔡桂英
摘 要: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较为特殊,他们的权益屡遭侵害。这一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鉴于此,分析大学生实习期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并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探讨保障大学生实习期权益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24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16)07-0148-03
一、大学生实习期的权益问题概述
大学生毕业前到企业实习、实训,其实质是一种实践教学,是大学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大学生从学校进入社会的重要环节。通过实习,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培养、提高职业能力,积累实践经验,为正式开启职业生涯做好必要的准备。
尽管进入实习期的大学生已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年龄条件和必要的劳动能力,但实习期间,他们的身份还是学生,他们的所有档案材料都在学校,同学校之间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即使进入工作岗位,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真正的劳动者。因而,在此期间,他们与实习单位的关系调整还不能适用劳动法,他们的权益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由于我国目前针对实习大学生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加上有关方面对大学生实习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实习期间,大学生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屡见不鲜。
首先,大学生实习期间的经济待遇无法获得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保障等法律制度的保护,他们的劳动报酬通常较低,不少单位还肆意加以克扣、拖欠。其次,实习期大学生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益没有法律保障,许多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行加班加点,却没有补休或额外加班补贴。第三,实习期大学生的工作权利也无法获得保障。无故辞退或任意延长“试用期”,使他们缺乏安全感和工作稳定性,被辞退后的经济补偿更是难以企及。另外,实习期大学生大多没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实习单位往往随意指派他们从事缺乏技术含量的零碎杂活,成为廉价的勤杂工,而美其名曰“锻炼”能力,磨炼意志,积累实践经验等,实际上难以真正取得实习的成效。第四,大学生实习期间如果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虽然有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或“劳动合同”,有的单位也把实习生视为单位成员,认可劳动合同性质,但一旦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伤害,需要单位救助时,单位则转而以大学实习生主体资格不符合为由,否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以摆脱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实习大学生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第五,大多数大学生实习期间除了必要的岗前培训外,很难奢望获得他们热切期待的可赖以提升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教育培训。
由此看来,就业实习期的大学生由于没有劳动法的庇护,他们的各种权益是飘忽不定的,尽管他们中有的人也被安排在特定的工作岗位,实际上与正式员工并无二致,可是他们却难以获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但凡普通员工可享有的劳动者权利,大学实习生往往不敢奢望。相反,遭遇不公或被歧视、漠视的情形则俯拾皆是。据上海交通大学的关于大学生实习状况的调查,近40%的大学生在实习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在他们权益受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的占86.1%[1]。
妥善解决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问题,不仅是保护这一弱势群体切身利益,保证大学生实习成效所必需的,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因此,有必要仔细分析实习期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并积极探讨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
(一)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利,维权能力薄弱
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长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近年来,每年有七百多万的大学毕业生走出校門(人社部统计:2015年749万,2014年727万),而社会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明显不足,僧多粥少是不争的事实。就业难的境况前移,随之而来的是毕业生实习岗位的紧缺,大学生要找到合适的实习岗位并非易事,竞争激烈在所难免。在这种不利的局势下,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议价能力急剧降低。于是,大学生实习期间待遇低,权益无保障便不足为奇了。另外,涉世不深的年轻学子社会经验不足,经济能力有限,社会关系(资源)馈乏,加上法律素养的欠缺,他们的维权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因此,不少实习大学生在权益被侵犯时浑然不觉。即使有的大学生明知权益遭侵害,也因受到各种因素的掣肘,只能选择隐忍。
(二)保障大学生实习期权益的法律制度缺失
目前,我国对实习期大学生权益,以及有关主体的相关法律义务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还很欠缺。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所涉及学生的实习管理制度只是针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为大学生实习法律制度建设开了先河[2]。但作为地方性法规,其作用范围局限于广东,对于大多数区域,大学实习期间的权益问题只能寻求民法保护。我们知道,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而不能像《劳动法》那样,基于双方当事人地位和实力悬殊的现实,为较好地维护公平,实行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同时,对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通过给弱势一方更多照顾的倾斜保护,来矫正或缓解双方实力、权益明显失衡的现实状况。
关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可能遭受的意外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在特定情况下对实习期大学生权益保障关系最大。可是,目前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未见有关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在各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有关法规中,其规定也各不相同。如在北京,对实习大学生发生在工作中的职业伤害事故,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河南郑州的《实施〈工伤条例〉暂行办法》则规定,学生发生工伤等人身损害的,可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的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3]。实践中,由于实习单位与高校责任分担不够清晰,实习期大学生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互相推诿情形时常发生,而相关协议、裁决的执行也是相当棘手的问题。
(三)学校和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到位
作为高校教育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许多高校对大学生实习采取放羊式的做法,没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机制,缺少对大学生实习的切实指导和管理,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正当权益,没有承担应有的监护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在大学生实习的管理上也没有将其权益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而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原有职责,即保障劳动者权益、监督劳动法实施等尚且力不从心,这样对并不完全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实习期大学生的权益问题更是无暇顾及。因此,就业实习期的大学生权益处于政府行政管理的盲区,在其权益未能得到较充分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又没有得到政府部门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有效的行政管理措施加以保护,那么,实习期大学生的境遇便可想而知了。
(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在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又缺少政府行政管部门眷顾的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期大学生,若有幸得到具有社会责任担当的有良知的企业的关怀,其权益保障问题或许不至于如此突出。遗憾的是,现实中许多企业热衷于追逐眼前的经济利益,过多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无视实习期大学生的基本权益,把实习期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这对实习期大学生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鉴于上述诸多原因的分析,有效解决实习期间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理应多管齐下、综合施治,至少应从改良社会环境、健全法律制度、强化社会责任、提高大学生自身素养等方面着力。下面只着重就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加以探讨。
三、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即企业并非单一的、自我成长的与世隔绝的主体。相反,一个企业的成功有赖于一系列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协助,包括消费者、客户的支持与信赖、员工的忠诚与勤勉、优良的环境和充足的资源,等等。因此,企业不仅仅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要满足投资者、员工、消费者、竞争者、供应商、政府、自然环境和社区各种层次的利益相关者的愿望和要求[4]。这样的企业成为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将获得改善,并能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从而促进企业的持续良性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在这四个层次的社会责任中,经济责任是企业要不断提高盈利能力,维护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法律责任要求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劳动保障,开展安全生产,保护自然环境等;道德责任指企业要讲究商业道德,诚信经营;慈善责任要求企业应当热心公益事业,参与慈善捐赠。企业社会责任的这四个层次构成一个相互支撑的有机整体。
(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维护实习期大学生权益
一个对社会责任勇于担当的企业,必定关注和保护员工的利益,悉心呵护弱势群体,关切重大的社会问题,增进社会福祉。因此,为切实保障实习期大学生的权益,在着力改善社会环境,健全法制,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的同时,要把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作为一个重要抓手。
1实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企业社会责任若仅仅是道德义务,对企业没有强制性的要求,那么企业是否恪尽社会责任,就只能仰赖企业的道德良知,完全由企业自主、自觉行事。因此,有必要将企业保护大学生实习期权益的社会责任法律化。现行《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中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加以明文规定。
如果将保障大学生就业实习期权益这种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义务,要求企业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好社会责任,那么这种带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就能使企业社会责任富有刚性,有利于促进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切实、有效地维护大学生就业实习期的权益。
2加强政府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
政府是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监督有关法律有效贯彻执行的国家机关。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历史不长,目前所处的层次不高,通常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在这种情形之下,政府的监管更是不可或缺的。政府有关部门,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联合起来,加强监察,对企业履行保护实习期大学生权益的社会责任情况做深入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制止、纠正。同时,还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修订、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的意见和建议,推进法制的进步。
3营造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政府部门需动用行政权力,调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加大宣贯力度,普及企业社会责任知识和理念,积极引导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对积极、模范地履行社会责任义务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引导企业从善如流、竞先争优[5]。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和各界人士应踊跃倡导企业社会责任,营造企业争先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氛围,使那种资本无道德、财富无伦理,以及为富可以不仁的伦理和实践受到世人的斥责和唾弃,而使有责任担当的企业受到社会各界的追捧和褒奖,让企业在忠实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4转变企业经营理念和经营战略
当今社会,决定企业的发展各种因素中(不仅限于投资),人力资本是最重要、最活跃的能动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而优质人才是企业保有强劲竞争力的重要源动力。人才优化和人力资源储备越发为众多企业所重视。现如今,中小企业员工招聘难的状况十分普遍。与此同时,众多大学生又面临合适就业岗位难以寻觅的烦恼。企业善待就业实习期的大学生,仔细考察,对其悉心培养、开发,可为企业获取富有潜质的人才提供捷径。特别是当前,在我国实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形势下,传统的依靠资源消耗、低劳动力成本的企业发展思路已不能适应新的竞争环境,企业必须确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依靠创新和积聚企业软实力,从而在商战中占优、取胜。因此,企业必须善待员工包括准员工的实习大学生,在世人面前树立具有社会责任感的良好企业形象,营造企业良好声誉,焕发企业的勃勃生机,让企业基业长青。
另外,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今天,企业面临着社会责任的挑战性考驗。从世界经济范围看,在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一些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时常抬头。保护员工权益的企业社会责任不时地被西方国家所利用,作为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手段,成为一堵坚固的非关税壁垒。为应对这种世界性诘难,我国企业也应断然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自觉履行保护员工权益的社会责任,包括切实保障大学生就业实习期间的权益,从而在国际竞争中争取主动。
如今,大学生毕业前的实习大多与就业紧密相连,在寻找实习单位时,他们往往以应聘者身份出现,企业也如同招聘员工一般加以物色、筛选。不少用人单位录用实习生后,经过一番考察,认为适合的,允诺毕业后留用或在实习期间就签订“劳动合同”。对这些有意挽留的实习生,企业或许大多能正视他们的正当利益;而对于无意接纳的大学实习生,对其利益的关照程度大概可作为考量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重要尺度。事实上,正视所有大学实习生的正当利益,可使企业赢得内外公众的推崇,进而催生企业强大的凝聚力,汇聚组织内外各种资源和能量,促进企业蓬勃发展。
总之,维护就业实习期大学生权益,彰显企业的社会责任,可树立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招揽人才,使企业拥有持续发展的宝贵战略性资源,便于企业积蓄强劲的竞争实力和潜力。
参考文献:
[1]潘喆.大学生实习问题与对策研究[J].企业导报,2010,(6).
[2]张琳琳.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J].价值工程,2010,29(26).
[3]崔玉隆.大学生实习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14).
[4]王芳,吴宝宁.基于法律视角下的企业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J].当代经济管理,2014,35(4).
[5]杨晓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生产力研究,2009,(23).
(责任编辑:陈 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