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现金分红文献综述
2016-08-17张慧丽
文/张慧丽
国有企业现金分红文献综述
文/张慧丽
国有企业现金分红是当今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在满足投资者的回报等方面意义重大。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利润分红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既有利于满足政府股东对投资报酬率的基本要求,又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现金分红
20世纪30年代,国外最早出现了国有企业现金分红这一利润分配行为。“国有企业分红 ”的内涵是由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James Meade提出的。他在自己的著作《经济分析与政策导论》中为我们阐述了这一概念,即在一定地域范围之内,政府从投入国有企业的公共生产要素(如资本、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中获得利润后,除了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对国有企业的再投资之外,其余部分应该作为“国有企业分红”分给全体公民,以体现国有企业和公共资源的全民所有。该概念的提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4年,在我国分税制改革的期初,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普遍亏损,为尽快实现扭亏为盈,国有企业在缴纳了相关税费之后,暂不向投资者分红。2005年10月,世界银行发表了题为《国有企业分红:分多少?分给谁?》的研究报告。这份研究报告带给了我们新的启示,社会各界纷纷讨论国有企业的现金分红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现金分红始于2007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自此国有企业不分红的现象不复存在。国有企业的现金分红,一方面是对国有企业收益的分配,另一方面更是涉及到社会对国有企业存在的方式的认知。
一、国有企业现金分红的研究
大量学者从不同方面对国有企业分红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Jensen在1986年提出了著名的自由现金流量假说。假如经营者可自由支配的现金流量过多,他们有可能会进行过度投资,而发放现金股利会减少经营者可任意支配的现金流量,减少经营者可以控制的企业的资源,从而抑制经营者的在职消费行为。魏明海和柳建华(2007)通过研究发现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过度投资的现象,而这与当前国有企业奉行的低现金股利政策密切相关。罗宏和黄文华(2008)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国有企业的最终控制公司高管人员的在职消费水平越高,公司的业绩越差;公司高管人员的在职消费程度可以通过支付现金股利来降低。显而易见的是,国有企业的现金分红具有一定的优点,一方面可以抑制在职消费行为,另一方面又能够降低代理成本。王茂林等(2014)通过实证检验发现,管理层的权力越大,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越低;如果样本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量较多,则企业一般存在过度投资现象,而现金股利的发放能够有效的减少自由现金流量,减少过度投资;如果样本公司的自由现金流非常紧缺,那么企业一般存在投资不足现象,企业此时支付现金股利会使得企业的现金流量更加短缺,从而投资不足现象更加严重;管理层权力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现金股利对非效率投资的影响。
国有企业分派现金股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要部门中处在支配性的地位,为确保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十分重大的作用。与其他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掌控着更多的经济资源,有些甚至是垄断性的。汪平和孙士霞(2009)认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投资者是政府,国有企业应该满足投资者要求的最低报酬率,发放现金股利是国有企业满足政府投资支出的一种手段。收益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投资者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并希望从中得到一定的回报,理应行使该项权利。
我们需明确国有企业现金分红的标准。考虑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一个合理现金股利发放方案的确定,既要考虑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又要注意到投资者要求的所得收益。我国发布的《收益管理办法》对国有企业的现金分红规定了一些标准,它特别提到了国有独资企业,其现金分红的标准对不同的行业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它的核心理念是“合理、适度、从低”,将标准定为第一类为10%、第二类为5%、第三类为暂缓3年上缴或者免缴。这是一种“一刀切”的分红方法。刘尚希(2007)指出分红应当与企业的发展状况相匹配。可是,汪平和孙士霞(2009)指出,国有企业现金股利的发放采用传统的方式是不合理的,应当尽量减少政府发挥的作用。我们要针对国有企业的实际状况,将国有企业划为不同的种类,针对不一样类别的企业制订不一样的分红标准。
如果国有企业的分红比例能够合理得到确定,那么国有企业的未来发展将会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证。制定一个合理的国有企业现金分红比例是至关重要的。分红比例的大小,可以说是国有企业分红制度的核心。分红比例过大,企业用于自身发展的资金不足,举债无疑会增加企业经营压力;分红的比例过小,达不到股东想要获得的收益,也不利于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焦健等(2014)指出,国有企业向政府股东分红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欧美等国的分红比例基本达到42%~65%的水平,以英国为例,它们给国家的利润所占比例是十分大的,大概占到税后利润的70% ~80%。肖锦生(2015)构建了国有企业分红比例估算模型,比较样本的可持续增长率指标,表明目前根据不同类别的企业征缴不同比例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我国国有企业长期处于不分红或少分红的状态,这可能使得企业的随意性支出增加,过度投资行为较多,社会福利损失较大。因此,我们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分红比例范围,既能满足企业自身发展所要求的资金,又能使投资者感到满意。为此,国有企业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资本成本的重要作用。在国家层面上,应完善资本市场,改善国有企业的外部融资环境,为国有企业现金分红比例的合理确定提供依据。
国有企业的现金分红用途广泛。我们可将其用于社会公共的投资领域,投资于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险等事业,提高整个社会的保障水平,力争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全国人民应该是国有企业获得收益的最终的受益人。国有企业的现金股利不应当全部留存,应当分派出去,产生更高的价值。林裕宏(2012)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目标是以“公共性”为原则,国有企业利润的绝大部分应当让全国人民获益。国有企业红利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2010年,亚洲开发银行颁布了一个重要文件,即《2010亚洲发展展望更新》,该文件指出目前中国的国有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国有企业最终给国家的利润较少,因此全社会并没有享受到国有企业持续不断增长的巨大的利润。他们指出我们的国有企业应该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分派出一部分,分派出去的利润应该让很多人获益。可是,我们也应该了解到,在实践中,我们将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全部用于社会公共支出,也会面临着各种需要解决的问题,该项举措要真正实施起来也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我们依然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
我国的国有企业在现金分红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国有企业的现金股利支付率较低,国有企业的部分国有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较大,甚至是处在垄断性的地位。出于自利行为,国有企业的部分内部人员可能利用现金股利这种手段输送利益。不排除有些投资者利用现金股利派发的方式来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只以自己的利益为先。李光贵(2009)指出,在实际中仍存在基于“隧道效应”的一些不合理现象,比如异常的高派现行为、不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着想。陈艳(2010)指出,1994年,我国实施了税制改革,我国的国有企业将利润分红留存于企业,没有向其股东进行分配,国有企业内部积累大量的未分配利润,从而造成了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过度投资的非效率投资行为。由此我们看出,现金股利作为大股东输送利益的现象依旧普遍存在。我国的国有企业“高利润,低股利”的现象依然十分普遍。
二、总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国有企业有理由满足股东的合理要求。国有企业的现金红利应当进行合理的分配,这是我们的国有企业现金分红制度的归属点。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的利润分红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既有利于满足国有股东对投资报酬率的要求,又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科学合理的分红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运营等状况。国外发达国家在国有企业分红方面的做法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我们可以结合中国国情,吸取其中有益之处,着眼于未来,不断探索。我们要避免“一刀切”的国有企业现金分红模式,根据各个企业具体不同的情况而定。要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优化股权结构,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处于不同发展时期的国有企业在现金分红方面可采取不同的做法。如果企业在高速增长阶段,则其发展需要充足的现金流,企业少分配一些股利;若是企业在成熟发展的阶段,企业内部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则现金红利能够多派发一些。观之我国国有企业,我们要真正做到国有企业现金红利取之于民,受之于民。
[1]Jensen,M.C.,1986,“Agency Costs of Free Cash Flow,Corporate Finance and Takeover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76(2),pp.3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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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宏,黄文华.国有企业分红、在职消费与公司业绩[J].管理世界,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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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