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防基础理论的当代反思
2016-08-15薛阿敏
薛阿敏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犯罪预防基础理论的当代反思
薛阿敏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刑罚预防占主导地位的犯罪预防早已过时,现行犯罪研究表明,即使监狱一直提倡“教育、矫正、改造”,限制甚至剥夺自由仍是最难以容忍的惩罚,再犯率、犯罪上升趋势不得不令人深思。
犯罪预防;基础理论;反思
刑罚预防占主导地位的犯罪预防早已过时,现行犯罪研究表明,即使监狱一直提倡“教育、矫正、改造”,限制甚至剥夺自由仍是最难以容忍的惩罚,再犯率、犯罪上升趋势不得不令人深思。
一、犯罪状态的发展。
1.刑事犯罪呈上升趋势。不可否认,我国的刑事犯罪确实呈上升趋势,改革开放、加入世贸组织、全球化,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但是中国在2012年时基尼系数已经超过联合国的警戒线;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行业之间出现了十分不平衡的现象,强势群体比例虽小但控制着大多数社会财富,社会出现分层,而且阶层之间流动变得非常困难。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传统的真善美被金钱和地位取代,社会变得越来越浮躁;社会公正被伤害、失业率上升、群体事件频发、社会治安恶化等诱发犯罪的因素不断增多,例如拆迁纠纷、动车事故、劳动争议、超级上访等等。随着全球化趋势加强,人员、资金流动更加频繁,电子科技高度发展,诱发犯罪的潜在因素进一步增多,反侦察手段越来越高级,对犯罪的防范难度增大。以上种种因素决定了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刑事犯罪会依然是走高趋势。
2.财产犯罪、经济犯罪高发,财产犯罪相对其他犯罪来说有明显的重刑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在利益最大化的利益观支配下,更多的企业、个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谋求私利,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危害生命安全;同时,为了增加经济效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甚至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普通的盗窃、抢劫、诈骗等财产犯罪一直居高不下,这与转型时期社会的各种不稳定因素是密切相关的,官员腐败、贫富分化、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社会不安感增加等。
前述结论中已说明,财产犯罪的重刑色彩,其不合理之处不言而喻。逐利型犯罪本身来源于对于利益的不当追求并索取,现实社会中,攀比高消费及大款阶层的奢侈生活,对一些心理防线薄弱者或总是奢望一夜暴富的人,在身心上产生了一定的刺激;事事要钱,人人弄钱,一切向钱看等现象的存在,是部分侵财者的心理催化剂。而且,普遍得对侵犯财产性犯罪的防范意识淡薄,对财产的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给不法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3.监禁刑罚对犯罪的预防作用不明显。监禁刑占主导地位,基层法院监外执行的比例仅仅占到19%,这19%的监外执行包括了缓刑、管制、免于刑事处罚等,仅仅是针对基层法院案件的统计分析,相比国外的开放性的刑罚执行方式,太过落后、保守。监禁刑的执行成本是相当高的,刑事司法的运行需要相当的物质资源保证,调查、拘捕、起诉、审判、执行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在监狱里的犯人给社会造成危害后,什么也没有付出,也没给社会带来任何效益,社会却要为他们支付生活费,无疑中给纳税人平添了一份负担。
二、预防犯罪举措的变化。
处在经济转型期,可是我国的很多社会控制机制功能弱化,需要引起各界重视。
1.强化治安预防,着力行政管控。我国一直倡导“走群众路线”,可是现实中,警察并没有真正落实好“人民公仆”的身份,在接案、处理案件过程中对待当事人态度极其恶劣,导致警民关系非常紧张,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不再相信人民警察。良好的警民合作是治安预防的前提,前文提到美国密切的警民关系,民警到社区中向群众教授“财产标记法”,定点设立治安岗亭,随时为群众服务。按照人口数对应警察数的比例来说,相比美国,我国的警力是严重不足的,增加警力是必然的,其一,对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特殊行业加强监督管理;其二,增加技术预防措施适用,监测装置、抗阻装置、自救装置等;其三,调动社会多主体参与治安管理,处理好保护个人权利与公共权益的关系;其四,借鉴国外的经验,如热点时空战略、大城市重点地区增加警力、对高危罪犯临时控制、减少特定形式犯罪产生原因和环境的工作等。
2.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注重社区预防。法院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坚持适当规模的公开审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设巡回法庭,对破坏市场经济、影响大的侵财犯罪要在一定程度上制造声势,引起群众注意和警惕法官结合案件说法,社区居委会等应多举办法制论坛类活动。对危害一方的个别连环侵财案件,可以到案发地公开宣判,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共同抑制犯罪行为。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社区公民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养成个人自我约束和自我防卫的习惯。
3.吸收情境预防的制度措施。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在一定的犯罪情景刺激而引起的犯罪结果,同时犯罪也是理性行为人在权衡风险与回报、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作出的选择,因此减少引起犯罪的特定情境,将有助于减少犯罪。一方面,情境预防可以弥补社会预防和刑罚预防的不足,刑罚预防的威慑作用依赖于刑罚措施的确定性、明确性、及时性,而且监狱的执行成本是非常之高,各国的研究表明,各种矫正措施对重新犯罪没有明显可见的效果,再犯率依然很高;社会预防的实施依靠大量社会资金的投入,并且是“大量输入却没有输出”,并不能有效解决转型期犯罪率上升的问题。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经济转型时期的,社会的失范状态和犯罪机会的大量增多,让行为人意识到犯罪难度增大、被捕的危险性增加、收益减少,抑制犯罪动机的情景预防能够立即付诸实施、并见成效。
4.加大社区矫正的适用,促进行刑社会化。行刑模式,即刑事执行的方式。西方国家从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改革行刑政策,改革的主要成果就是使行刑高度社会化,封闭式行刑逐渐变为开放式的行刑。我国的刑罚执行方式主要是封闭的监禁执行,而矫治效果并不理想。非监禁刑的执行是刑罚经济的体现,一方面可以缓减监狱罪犯的人口压力,可以减轻财政负担,也可以避免监禁刑执行带来的种种弊端,比如:子女老人无人照顾、夫妻离异、脱节社会、标签效应、犯罪心得学习分享等等;另一方面,非监禁刑罪犯可以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不会有犯罪沾染的情况,更好的复归社会。
从全世界范围看,行刑社会化已经成为行刑领域的一个趋势,其深度与广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先进与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重构我国的行刑模式,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 继续推行并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判处“ 缓刑”、“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管制”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但是,司法实践中,上述制度的运用不够充分,(非监禁刑适用率不足20%),不能有效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其次,借鉴国外的行刑经验,西方国家已经有较为成熟的行刑经验和模式,如英国社区矫正中更生公司招投标制度。
D917.6
A
1671-864X(2016)08-0100-01
薛阿敏,上海政法学院14级刑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