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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对涉众型经济罪犯监管改造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2016-08-13山东省济南监狱课题组

中国司法 2016年7期
关键词:归因罪犯监狱

山东省济南监狱课题组

监狱对涉众型经济罪犯监管改造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山东省济南监狱课题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猖獗,造成受害人员众多、经济损失巨大、涉及领域广泛,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笔者站在监管改造的角度,对关押在济南监狱的涉众型经济罪犯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提出了以“严、控、矫、疏、宣、需、情、助”为目标的“八字”综治管控体系建设,以求提高涉众型经济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重新犯罪,切实维护好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涉众型经济罪犯概况

截至2016年4月10日,济南监狱押犯共计2460人,其中涉众型经济罪犯共计75人,占全部押犯的3.05%。

(一)犯罪构成

罪名骗取贷款人数33 16 10 4 4 2 2 1 1 1 1占比 44% 21.33% 13.33% 5.33% 5.33% 2.66% 2.66% 1.33% 1.33% 1.33% 1.33%信用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据诈骗贷款诈骗骗取贷款信用证诈骗集资诈骗金融凭证诈骗违法发放贷款保险诈骗

目前济南监狱涉众型经济犯罪共涵盖11项罪名,其中信用卡诈骗(4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33%)、票据诈骗(13.33%)、贷款诈骗(5.33%)、骗取贷款(5.33%)分居犯罪人数前五位。

(二)原判刑期

刑期 5年以下(包含5年)5—10年(包含10年)10—15年(包含15年)15年—20年(包含20年) 无期 死缓人数 12 37 14 7 4 1占比 16% 49.33% 18.66% 9.33% 5.33%  1.33%

通过图表可知,5~10年罪犯占押犯近半数,是管理的中心点;10年以上重刑犯26人(占34.67%),是管理的重点;特别是无期死缓犯,由于服刑时间长,更是管理的难点和监管事故高发点。

(三)文化程度

小学及以下 初中 高中、中专  大专 大学及以上涉众型经济犯罪 4% 28% 34.66% 22.66% 10.66%普通罪犯 28.24% 44.56% 14.91% 7.54% 4.73%

通过图表可知,涉众型经济罪犯与普通罪犯相比,有高文凭犯罪的特点。

(四)涉案价值

涉案价值10万-50万10万以下50万-100万100万-500万500万-1000万1000万以上人数 6 30 6 17 3 13占比 8% 40% 8% 22.67%  4% 17.33%

通过图表可知,涉案价值超过100万为33人(占44%),社会影响较大。

调研得知,涉案数额最大的两起为:一是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以托管造林、高息向社会吸收资金、吸收909人存款共计8629万余元,并另案骗取集资参与人100人,骗取金额9504万余元;二是樊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伙同他人开具银行假票据进行诈骗人民币9000万元的案件,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五)附加刑

价值 无罚金 5万元以下(含5万)涉案没收个人财产人数 4 31 23 12 2 2 1占比 6.66% 41.33% 30.66% 16% 2.66% 2.66%  1.33% 5万-10万(含10万)10万-20万(含20万)20万-50万(含50万)50万以上

通过图表可知,70%以上的罪犯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与涉案价值相比,惩戒比例偏小。

(六)附加刑执行

罚金已经缴纳 罚金未缴纳 没收个人财产人数 4 66 1占比 5.63% 92.65% 1.31%

通过图表可知,目前罪犯缴纳附加刑的比例极低。

(七)前科

涉众型经济犯罪 济南监狱在押罪犯有前科人数 6 570总人数 75 2460前科率 8% 23.17%

通过图表可知,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前科比例为8%,远低于济南监狱在押犯前科比例23.17%。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监狱通过教育管控,在预防涉众型经济罪犯重新犯罪方面,相对于普通罪犯,成效显著。

(八)危重罪犯

全部押犯:2460人 涉众型经济犯罪:75人危重罪犯人数 123 3占比 4.79% 4%

通过图表可知,济南监狱排查出有行凶、自杀、脱逃等监管隐患的各类危重罪犯共计123人,占全部押犯的4.79%;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危重罪犯为3人,占全部涉众型经济罪犯的4%。从统计数字上来比较,二者比例数相差不大,但涉众型经济罪犯相对于一般罪犯,改造周期、现实危险性和改造难度更大。

二、涉众型经济罪犯的改造难点与危险倾向

(一)“四缺失困境”的改造难点

通过对涉众型经济罪犯的心理分析、行为分析,调研得出这部分罪犯的改造难点为:

1.认罪悔罪缺失。涉众型经济罪犯中不认罪的情况较为普遍,并集中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完全不认罪,将自己的活动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对罪行进行千般掩饰;二是认罪但不服判决、认为量刑畸重,混淆罪数和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从目前来看,这些罪犯入监后申诉、缠诉的心理较重,很难认罪悔罪,改造难度极大。

2.亲情支持缺失。由于涉众型经济罪犯兄弟姐妹、老乡、同学、邻居、同事等都容易成为参与者及受害人,涉及人员广泛,他们一旦涉入、案发,这些参与者及受害人的各种矛盾将立时被显现并激化,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反目成仇的现象相当普遍,从而引发大量涉众型经济罪犯入监后亲情基础动摇、坍塌,造成其服刑期间成为孤家寡人,得不到亲情支持,从而丧失改造动力。

3.适应监管缺失。涉众型经济罪犯捕前灯红酒绿、无限风光,入狱后要接受惩罚、劳动改造,失衡情绪较重,心理落差大。特别是文化程度普遍较高,自恃清高,自认为自己是“高智商、上层社会”,在这种心态影响下,很难与一般罪犯相处,更别提融入改造环境。

4.减假激励缺失。自2014年4月1日起,中政委〔2014〕5号文规定,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三类罪犯”从严管理,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钱人、有权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济南监狱依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之规定,对“三类罪犯”在首次减刑时间、减刑幅度、减刑间隔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特别是对不能退赃、没有缴纳罚金的,一律不提请减刑假释。这部分罪犯由于涉案资金多已挥霍,无退赃和缴纳罚金能力,减刑假释受限的结果,造成其面对现有的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等奖罚机制时,难以调动改造积极性,改造动力缺失、改造生活迷茫。

(二)“两极归因模式”的危险倾向

依据归因理论,不同的个体对于自我卷入事件的处置,往往带有自我价值保护倾向;而服刑人员作为特殊的群体,在接受监管惩戒、与社会强制隔离、凸显犯罪人格的状况下,尤其是面临上述“四缺失”的改造难点时,过分追求内归因或外归因,走向认知偏差的极端,表现出较强的危险倾向。

二是坚持示范引路抓点带面打开工作新局面。镇街人大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不足,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基层工作实情。鉴于目前现状,示范引路抓点带面是现实路径,应根据不同区位,选取试点单位先行开展。

1.极端内归因的危险倾向。成功时将成功的缘由归于自身,这是内归因者的自我激励和自我防卫措施,但当面临改造困境、无法摆脱时,则会将导致自己面临服刑困境的缘由过分归咎于自身,过分强调内归因的影响,出现自怨自艾、自责自罪、抑郁难解、悲观厌世的思想。

2.极端外归因的危险倾向。成功时将成功的缘由归于自身,外归因者也会如此自我激励,但当面临改造困境、无法摆脱时,大部分罪犯会拿出凡事喜欢找外界原因的架势,将导致自己面临服刑困境的缘由过分归咎于减刑假释政策等外部因素,继而出现怨天尤人、怨天恨地、啧有烦言的思想,不安于改造现状、急于摆脱监管制约。

三、涉众型经济罪犯的管控举措

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改造难点和危险倾向,济南监狱近年来积极探索实践此类罪犯管理的有效办法,进行了以“严、控、矫、疏、宣、需、情、助”为目标的“八字”综治管控体系建设,确保刑罚执行到位,化解罪犯自杀、行凶、脱逃等各类安全隐患,实现了监管安全零事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并在预防涉众型经济罪犯重新犯罪方面走出坚实的一步。

(一)“严”字当头:严于执法,树立正气

面对法律政策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单纯依靠说服教育和真情感化还不够,必须加强严格的行为规范教育和监规纪律约束,确保政策有效实施。“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严格落实好中政委〔2014〕5号文之各项规定,将涉众型经济罪犯管理从严、杜绝特权、奖惩公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刑罚执行到位;二是对风气的整肃,狠刹政策调整后可能出现的蓄意对抗、消极改造及串联煽动等风气,以正压邪,营造风清气正的改造环境;三是对谣言的抨击,对那些蓄意曲解误解政策,肆意散布谣言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四是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严厉打击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反面典型,以案示警,以案说法,切实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和良好改造秩序。

(二)“控”字保障:防微杜渐,预防事故

针对法律政策调整后涉众型经济罪犯可能出现的心理困惑和情绪波动,以及各类苗头性行为倾向,要超前掌握,及时防范。监狱对涉众型经济罪犯全部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落实规范化管理。一方面发挥警察“人防”的效力,观察分析涉众型经济罪犯的综合表现,研判各种苗头信息;另一方面发挥监控“技防”的优势,确保“三类罪犯”全方位、全时段无死角在“天眼”监督下改造,坚决避免脱管失控的现象。

(三)“矫”字作伴:心理矫治,春风化雨

当罪犯苦闷、烦躁和心理失衡时,民警通过心理咨询、心理矫治,以“同理心”、适度“共情”、心理学上的“理解”等措施,有效地起到了化解对立情绪、激发改造动力、提升改造信心、减缓和转移心理压力的作用。

(四)“疏”字解结:找准错结,以疏解结

针对这部分罪犯中存在较强的“有错无罪论”、“有罪无害论”、“轻罪重判论”、“悲观无望论”、“犯罪外因论”等错误认知的情况,我们重要的工作就是要从“心结教育”入手,加强疏导,将其错误观点化“结”为“疏”,坚持做好对他们的认罪悔罪教育,强化其“拒不悔改,心牢难除;认罪悔罪,心牢易出”的正确认知。

监狱定期收集罪犯各类思想动态信息,注重心理疏导的作用,引导其构建因时而动、顺势而为的心理调适机制:第一,要及时修正改造目标,因势利导、顺势而为;第二,要降低心理预期,懂得“发上等愿,结中等缘,享下等福”的道理;第三,要正视挫折,学会“择高处立,就平处坐,向宽处行” 的处事原则;第四,要有“熬”的担当,面对刑期分化目标、持久付出;第五,要有“赢”的准备,扎实改造、迎接新生。

(五)“宣”字引领:宣讲政策,认清形势

涉众型经济罪犯大都具有一定的知识,但个别人存在明显抵触情绪。要消除认识误区和心理落差,必须从宣传讲解入手,让他们真正了解政策,从积极正面的角度认识政策,适应政策。为此,济南监狱开展刑事政策专题教育活动,架构“面对面解惑释疑”制度,精选对罪犯思想影响大、心理冲击强、与罪犯改造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举办政策讲座,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教育的针对性。

在法律政策宣讲过程中,重点强调提请罪犯减刑、假释要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改造表现、社会危害、被害人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等,关系到社会的各个层面。

罪犯通过认真学习,清醒认识到履行民事赔偿或罚金等财产刑是罪犯应尽的义务;不履行财产刑在减刑时从严,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促使罪犯认清形势,遵守规定,服从管理,履行义务。

(六)“需”字导向:因需设标,以要利导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把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五类,依次由低层次到高层次排列。涉众型经济罪犯较普通罪犯更加追求“爱和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这三类需要,从内心中希望得到警察、家庭乃至社会对其认可。

针对其有实现较高层次需求的特点,监狱以“需要”设目标,因势利导,引导其努力实现爱和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等高层次“需要”,一方面引导其“证明自己”——在劳动改造、思想改造、遵规守纪等方面“高人一等”,然后警察发出“高看一眼”的信号,促使其实现了“高刺激——高动机”的良性转化,成为这部分罪犯“有所欲、有所求”的新动力;另一方面,结合社会发展形势,设立自学考试、劳动技能、艺术、体育、医学等等各类学习班,并给予毕业、结业的相关奖励,既丰盈其业余生活,又能够促使其拿到“毕业证、结业证”,提升其出监后具有更高文化和社会新技能、尽快适应社会生存的信心。

(七)“情”字链接:亲情内链,心桥重构

严格管理并不是摒弃情感感化。时间会淡化人的记忆,但永远不会消磨人的亲情,亲情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维系亲情对大墙内的罪犯更是起到至关重要的激励作用。特别是针对涉众型经济罪犯亲情缺失的情况,济南监狱将重构罪犯的亲情作为一项重要的“心桥工程”来抓好,并将罪犯的亲情教育融入到罪犯教育中,采取开放日、帮教大会等多种方式,在服刑人员与家属之间架起爱心桥梁,编织亲情纽带,做好感化教育工作,提升改造动力。

(八)“助”字护航:援助内引,外忧内解

一是引入法律援助工作。针对大多数涉众型经济罪犯存在经济纠纷这一特点,以监狱“法律服务办公室”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机构为依托,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服务联络员、法律顾问的作用,为罪犯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意见,帮助解决法律纠纷,挽回经济损失,努力把“固定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温暖的法律服务”, 为罪犯解决实际困难,用温情的力量感化罪犯。

二是引入慈善救助工作。对罪犯实施特困求助,是济南监狱的一个创举,在山东省监狱系统也是首创。监狱通过救助罪犯特困家庭,给了罪犯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安抚、生活上的照顾,使罪犯深受感动,激发了他们对政府的感恩之情,促使他们良心发现、浪子回头,更加珍惜良好的改造环境,遵规守纪、健康改造的决心更加坚定,改造的积极性、稳定性得到巩固提升。

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应树立“持久攻坚”意识,做好对其犯罪特点、成因的深入分析,做到研判准确、有的放矢,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制定切实有效的针对性对策;更不能由某一部门单打独斗,应树立“通力配合”意识,加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工商、银行等诸多部门的信息共享、密切协作,做到经济、行政和刑事惩戒措施并重,落实财产刑、民赔、赃款赃物的终身履行与追责,大力增加犯罪成本,以实现不想犯罪、不敢犯罪和难于犯罪。

(责任编辑 朱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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