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是一时的感情冲动吗
2016-08-11
徐贲
同情必须包含理解,因为同情并不就是我对他人的一时情绪冲动
有一篇《我们不停捐款,难道是为了让他生到儿子为止?》的文章,说的是一对双盲夫妻,此前因为他们6岁小女孩很懂事,得到过不少善心人士的同情和捐助。后来他们又不断生孩子,因此引起网友的怨愤,“既然已经有两个女儿了,大女儿还因为养不起被其他家庭领养,为什么还要生第二个第三个?”这虽然不过是一则社会八卦,但却也让我们见证了人类情绪的不稳定性。
人并不是纯理智的动物,而是无时无刻不受情绪的影响,变化不定的情绪影响我们的判断,也影响我们的行为。一些以前同情这对双盲夫妻的人,一旦知道他们在不断生孩子,顿时同情消失了,反而心生怨恨。
从纯理智的角度来看,盲人夫妻生活本来就困难,孩子越多越困难,也就越应该获得人们的同情和援助。为什么偏偏不是这样呢?原因之一可能是,捐助者把捐助这件事个人化了,觉得自己受骗了,所以不管盲人夫妻是不是真的有困难,反正不捐了。
人与其行为对象的关系不是纯客观的,而是一种感觉上的关系。在《骄傲、羞耻和罪感》(Pride,Shame and Guilt,1985)一书里,英国心理学家泰勒(Gabriele Taylor)提到过这样一个例子。一位给艺术家当裸体模特的女子突然为自己裸体感到羞耻,因为她察觉到艺术家不再把她当成一个模特,而是当成一个女人了。从纯理智的角度来看,有人也许会对女模特说,管那个艺术家怎么看你,你就当你的模特好了。但事实上,女模特是做不到的,因为她的情绪是真实的。艺术家先前是以有距离的、非个人的眼光来看她,一旦这种眼光失去了距离感而变得个人化,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就变化了。正是这种个人化了的关系,使得模特起了羞耻心。
同情不能不是一种个人化的人际关系。人们平时所说的“同情”是个相当含混的说法,它可能是“恻隐”(compassion),也可能是“怜悯”(pity),这两者都与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说的“同情”(sympathy,也称empathy“同理心”)不同。在《情绪的微妙》(The Subtlety of Emotion)一书里,以色列心理学家本-济夫(Aaron Ben-Ze'ev)对恻隐和怜悯作了辨析。他指出,恻隐与同情一样,需要有同理心,也就是感情上的认同;但怜悯不是如此,怜悯一个人可以是“可怜”他,含义不是尊重,而是鄙视。
在对那对盲人夫妇的同情中,恐怕混杂着恻隐与怜悯(可怜),不少人“同情”,也许只是出于可怜,而不是真的认同他们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同情很容易被不同情所压倒,不仅不同情,而且更是责备和鄙视。因为这种同情里的“怜悯”,用本-济夫的话来说,本来就包含一种居高临下的“自我满足感”。他写道,“怜悯一般包含一种满足的感觉,来自把我们自己的处境与他人作比较。怜悯能够更让我们感觉到自己的幸运,并因此而满足。……因为别人不如我们自己。”
这样的“同情”,事实上是在割裂而不是融合与社会中他人的关系,因此不是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说的那种“同情”。斯密把同情视为一种人际纽带,他认为,形成人际纽带的既不是“理智”也不是“情感”,而是“想象”。人只有通过积极想象,才能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也就是说,同情必须包含理解,因为同情并不就是我对他人的一时情绪冲动。
看见一个人愤怒,我们的第一反应可能是害怕或讨厌。除非我们知道他为何愤怒,通常我们不会跟着他愤怒。看见一个人在街上哭泣,我们也许会被触动或觉得不安,因为人总是碰到了伤心的事情才哭泣。但是,这种“同情”(或“同理心”)的冲动是有限的。大多数人会匆匆加快脚步走过,而不是停下脚步相助,心想那个哭泣之人可能是想引人同情才这么做的。因此,斯密认为,人只有在知道这个人为什么哭泣的情况下,才会有真正的同情。因为只有这样,他才能知道要是自己处在这个境地会有怎样的感受。也就是说,他的想象必须受理智所支配。斯密说,“就算我们对一个人的喜怒哀乐有所同情,在我们知道原因之前,同情也是不完善的”。真正的“同情”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而是基于理性思考的判断。这才是一种对同情比较理智和周全的认识。
(作者为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