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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表决权行使原则和公司治理结构

2016-08-11张学博李丞佑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董事会

张学博,李丞佑

(中共中央党校 政法部,北京 100091)



阿里巴巴表决权行使原则和公司治理结构

张学博,李丞佑

(中共中央党校 政法部,北京100091)

以阿里巴巴集团为案例,通过研究比较了“一股一票制”和“一股多票制”表决权原则的优缺点,指出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创新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思路:以发展的开放性思路解决主义之争、路径之争和发展之争的问题,以监管的规范性思路解决市场之争、监管之争的问题。

阿里巴巴集团;表决权原则;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一、引 言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2013年4月以来,关于阿里巴巴集团(以下简称阿里集团)上市的一系列传闻引起了资本市场的轰动。这不仅因为阿里集团的IPO是一个巨大蛋糕,使世界众多大小投行趋之若鹜,而且因为阿里集团对上市地的摇摆不定,个中原委引起新闻界和理论界的莫大兴趣。

阿里集团选择何地上市,除了考虑估值和投资者的认可度,上市后能否继续保持控制权是其考量的更重要的方面。在香港上市,监管环境宽松,但必须坚持一股一票原则;在美国上市,则可以采用不同表决权股份结构,但监管环境复杂严格。阿里集团为了鱼和熊掌兼得,计划首选香港上市,并突抛“合伙人”制度,试图仿照港交所自身的治理结构制度,但这被港交所视为是变相的双重股权。为此,阿里集团的IPO一时陷入困局,最后,阿里集团还是选择了在纽交所上市。

马云的抉择,反映的是阿里集团对“一股一票”还是“一股多票”表决权行使原则的选择,背后更是涉及阿里集团对“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问题。表决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决策,是公司法中基本问题之一,而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关系公司能否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也涉及公司能否健康、规范、有效、持久的运营。这一问题,其实也是困扰我国上市公司多年的难题。从当初的股权分置,到全流通,到“一股独大”,到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等,都是围绕如何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这一个核心问题。本文选择阿里集团作为案例研究如何完善和发展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很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参考意义:一是阿里集团是一个典型的实行“一股多票制”表决权原则的公司,在拟上市过程中受到部分资本市场的制约; 二是阿里集团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的这种特殊性,是在公司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形态; 三是阿里集团是一个在完全竞争新经济领域发展起来的高科技企业,资本市场如何支持这类企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四是通过对阿里集团治理结构的演变的研究,可以为我国上市公司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借鉴。

(二)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确定的研究思路如下:首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理论基础和基础理论进行梳理;其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两种基本模式进行深度研究,并对重点方面进行比较;第三,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整体研究,以两种模式为基础框架,分析决定和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各种因素;第四,对构建公司治理结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第五,针对各种原因提出解决建议。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如下:首先是采用比较分析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两种基本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其次是采用综合分析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综合分析;第三是采用案例分析法,以阿里集团为例研究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第四是采用历史分析法,结合阿里集团治理结构的历史性演变,分析治理结构变化的规律。

二、相关理论文献回顾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1.关于公司和企业的西方经济理论

西方理论界关于企业及公司的理论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1)西方古典学派关于企业和公司的理论

从亚当·斯密开始的西方古典经济学理论就对企业进行了研究,认为公司是一种“公共机关”,并把公司制与合伙制进行了比较;1848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对公司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指出了公司制的优缺点,并认为公司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通过何种方式使公司员工与公司的盈亏能够联系起来,并讨论了关于公司立法等问题。

(2)西方新古典学派关于企业和公司的理论

新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和杰出代表马歇尔进一步研究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激励问题,指出了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委托方和代理方的信息不一致问题,并认为为使代理方不偏离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必须给代理方相应的激励;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研究了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象和产生的影响,认为股份公司是“无主所有制”;契约理论鼻祖科斯认为企业内部为权力关系,而企业外部是契约关系;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and Demsetz,1972)给出了企业的著名定义,认为企业是契约关系的联结,企业的内外部关系都为契约关系。

(3)交易费用学说关于企业和公司的理论

交易费用学说的创始人罗纳德·科斯认为,让具有某种权力的组织(企业)来支配资源可以节省部分市场交易费用,从而说明了企业存在的目的和必要性。

(4)委托—代理理论关于企业和公司的理论

奥利佛·哈特在《公司治理理论和启示》中认为,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必然形成委托—代理的关系,并出现代理人问题。代理人问题因为交易费用太大而不可能通过合约来解决,公司治理可以用来解决代理人问题。

(5)西方产权理论关于企业和公司的理论

西方产权理论关于企业和公司的理论主要包括企业性质和边界理论、不完全合同理论、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理论。

(6)信息不对称理论关于企业和公司的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彭斯提出的,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是不一致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由此引申出企业或公司中委托方和代理方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并导致代理人问题的出现。

2.马克思经济学关于企业和公司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企业和公司的理论较少,马克思认为所有权是一种融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于一体的权力,企业是具有独立产权的资源主体和在一定契约条件下的专业生产和协作的经济主体,古典的企业形式是业主制和合作制,而现代企业则是公司制。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对企业和公司的理论一般用西方经济学说来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理论

1.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和内涵

自1932年美国学者贝利和米恩斯提出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以来,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研究,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研究成为企业的前沿问题,研究者不仅包括经济学家、管理学家,还有法学家。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的柯林·梅耶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董事到执行人员的激励的一切东西”;利益相关论学者凯伯里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和董事会的思维方式、理论和做法”;美国斯坦福大学钱颖一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于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管理人员和职工之间的关系”;我国学者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①。

2.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特征

一般比较公认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理念包括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两种基本类别;基本特征包括动态性、契约性、依法合规性、强制约性、利益导向性和地域差异性等②。

3.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是基于基本理念而建立的以“一股一票制”和“一股多票制”不同表决权为基础的两种模式。

4.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化

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化理论包括趋同论和反趋同论。

(1)趋同论

趋同于股东中心的理论认为,国际市场竞争的压力会驱使各国公司治理向统一的效率模式演化,即以股东为导向、拥有发达的股票市场和分散的所有权的股东中心型模式(Foster(2001),Easterbrook and daniel(1991));趋同于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模式比股东至上模式更有生命力,也是各种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的方向(弗里曼(Freeman)、多纳德逊(Donaldson)、布莱尔(Blair)、米切尔(Mitchell)等)。

(2)反趋同论

包括哥伦比亚大学法律学教授Roe在内的学者们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会因为不同的法律、政治文化和路径依赖而向不同的方向演进。

三、两种表决权行使原则的比较

表决权行使原则是公司对权力配置和关系界定的基本原则,是决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通过对两种表决权行使原则的比较研究,能够有效分清两种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的优缺点。

(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一股一票制”

1.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概念

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是指依照宪政主义建立的、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公司基本治理结构的一种理念,其核心是一股一票制。根据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理念,公司治理结构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宪法”

“公司章程被类推为国家宪法的地位而尊奉为公司内部的宪章,将执政者应受选民监督的政治理念引申为公司的经营者应受股东大会监督的经济理念”③。同时,公司章程的制定完全反映公司资产所有者的意志,实行同股同权。

(2)公司的任何权力全部源于公司的财产权

依照宪政主义的理念“权为民所用”,公司的财产权则为股民所用,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和财产处置权等都完全由财产所有权决定。在公司实际治理结构中,公司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主要表现为“一股一票制”,即公司财产持有人按照占有公司财产实际比例拥有相同比例的决策权。

(3)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严格的执行机构

公司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决定了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董事会是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建立的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公司董事会的执行权力完全来自公司财产权的让渡。

2.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渊源

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核心是“一股一票制”,而“一股一票制”反映了财产权对经营权等公司其他形式的权限的决定作用,这种财产权的决定作用实际源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1)私有财产受国家宪法的保护

私有财产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得到宪法保护的。美国国会于1971年正式批准《宪法修正案(十条)》,在第五条中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赔偿,不得占为公有。”我国的宪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私有财产保护的完整性

同时建立校友工作和校企合作工作校、院(系)两级工作机制。在院系层面,同样将校友工作职能与校企合作工作职能整合。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院系层面分工主要是由党口负责校友工作,由政口负责校企合作工作,不利于推动校友与校企合作工作耦合发展。建议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推进校友工作和校企合作工作,并由院系书记、院长双头领导。

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私有财产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公民对私有财产的占有不仅表现在所有权,而且表现在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其他衍生权。国家通过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同样表现对在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衍生权的保护。在这种保护下,任何公民对私有财产不仅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同样具有完整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3)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私有财产保护的一致性

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理念的核心就是“一股一票制”,即股东对其拥有的资产完全拥有相应的经营决策权,这实际上体现了公民对私有财产权的完整性拥有。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理念与私有财产保护具有一致性,不能因为经营权等是衍生性权力而受到任何的侵犯。

(4)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历史沿革

在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大革命同样催生了公司形式的逐步形成和完善。在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理念下,要确立公司的合法合理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自然就应运而生。基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理念,“一股一票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于十七八世纪形成雏形,19世纪发达国家在确立公司设立准则时,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也被确定下来”④。到20世纪初,英美的公司法和普通法均不承认董事会拥有独立于股东会的法定权力,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决策须完全依照章程授权和股东会的决议。⑤

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建立的股份公司,同样是基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理念而逐步建立的,深沪上市公司都以“一股一票制”的框架建立公司治理结构。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一股多票制”

董事会中心主义是指基于经营权逐步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实、满足经营权独立性要求而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理念,其核心是“一股多票制”。根据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有以下特点:

(1)公司章程依然是公司的基本“宪法”

公司建立的治理结构依据依然是公司的章程,公司的经营必须依照公司章程开展。公司的章程制定则没有完整反映财产所有者的意志,经营决策权不再源于“一股一票制”,而是“一股多票制”,相同股份的持有者会具有不同的决策权。

(2)公司权力相互分离

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经营权不再完全源于所有权,而是部分源于经营者或非利益相关者;公司经营权的独立性明显,与所有权呈非线性关系。公司的收益权虽然与股份持有人最终是一致的,但具体分配则受经营权的影响。公司的财产处置权同样受经营权的影响。在实际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的经营权源于“一股多票制”,即持有相同股份的人具有不同的经营决策权。

(3)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但股东大会决策不完全反映股份持有人的财产权状况

形式上公司股东大会依然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但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利用“一股多票制”建立相对于“一股一票制”条件下的独立经营权。公司董事会的经营权实际上不再依靠股东财产权的完全让渡,而具有了相对独立性。

2.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渊源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西方国家一方面经济高度发达,竞争激烈,创新加快;另一方面,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股东逐步分散,甚至高度分散。公司的治理结构随形势发展逐步开始演变,主要趋势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逐步分离,董事会中心主义开始出现并渐渐成势。

(1)经济社会高度发展客观推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出现

相对于公司而言,经济社会高度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自由化,公司经营范围广,经营内容多;其次是经济竞争的不断加剧;第三是经济创新不断加快,多样性、复杂性特征更加明显。面对经济发展的趋势,公司所有权的地位不断弱化,而经营权地位不断强化;第四,公司投资者的多元化更加明显,股东逐步分散,不仅有投资者,还有投机者,对公司发展要求和利益诉求也呈现多元化;第五,公司作为社会中一个独立法人,要求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灵活性不断增强。在这样的形势下,公司董事会作为经营主体,拥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显然是必需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出现也成为必然。

(2)公司发展多样性推动董事会中心主义不断成熟

在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理念方面,除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外,根据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能有效应对激烈的竞争,而且能够有效实施创新发展,能够更好地处理资本来源的多样性和广泛性,特别是智力资本、股东分散等。以智力资本为例,公司以“一股多票制”方式赋予经营者更多的经营权,实际上是对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正向激励。公司发展的多样性不仅是业务内容的多样性,而且还有资本来源的多样性,从而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推动了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不断成熟。

(3)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公司治理结构理念的新的发展方向

如果说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是基于对公民私有财产存在的保护出发而构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理念,那么董事会中心主义则是基于对公民私有财产发展的需要出发而构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理念。因此,董事会中心主义不是对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一种否认,而是一种新的理念发展。

(4)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发展沿革

20世纪初德国银行家拉兹诺(Rathenau)提出了“企业自体” 的理论,而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分析了企业“所有和经营相分离”的现象。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公司作为经济社会的一个独立主体,在经济和社会上都具有固有性和继续性的价值。完全按照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则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则会完全受制于天然自利的股东的支配,甚至被侵害。1937年德国《股份法》 率先废除了股东本位的法律结构,其后各西方国家陆续对公司法进行了改革,德国1965年《股份法》进一步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大会只是“对在法律和章程中所规定的特别事项做出决议”,“关于业务经营中的问题,只有在董事会提出要求时,股东大会才能做出决定”⑥。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在上市公司管理规章中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图通过非利益方参与董事会的决策,从而加强董事会的作用。一系列改革的重点都是加强董事会对于股东大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目前,理论界在讨论和研究董事会中心主义时,大多还是局限于在“一股一票制”的公司制下增加董事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笔者认为,这种变化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治理下的对部分经营权的不同程度的授权,或者是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开始,只有像阿里巴巴集团那样通过“一股多票制”实现双层控制才是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实现目标。

(三)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优缺点

两种主义产生两种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在实践中又都有各自的优缺点。

1.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优缺点

(1)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优点

通过“一股一票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不仅是对国家宪法保护私人财产的规定的尊重,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不可动摇的具体体现;同时,“一股一票制”也体现了在表决权方面的股权平等。

(2)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缺点

首先,天然自利的投资者会妨碍或侵害法人主体的公司的发展和利益;其次,面对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投资者会因为集体非理性而出现短视,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长远发展;第三,因股东分散而导致投机者出现,对公司持续和健康发展造成危害;第四,有限的经营权不能满足现代经营发展的客观要求;第五,少数大股东形成实际控制人时可能会侵害大多数小股东的权益。

2.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优缺点

(1)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优点

首先,经营者可以获得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从而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合理体现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价值;其次,在经营方面可以有效应对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提高企业效率;第三,可以有效增加公司的凝聚力,防止投资者的投机对公司的侵害,促进公司的长远和持久健康发展;第四,通过发行不同投票权的股票,可以在稳定经营管理层的同时有效筹集发展资金;第五,经营管理层控制的企业可以有效防范敌意收购或在其被收购时为股东谋取更好的收益。

(2)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缺点

首先,经营者具有天然自利性,会因权力膨胀而出现自肥现象,并对投资者造成危害;其次,经营者会因为有限理性而对公司股东造成重大伤害,并产生额外的代理成本;第三,经营者并不能保证公司能够有效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等。

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思考

阿里集团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来是中国众多公司的一个个案,但因阿里集团在香港资本市场上市搁浅而成为当前理论界和资本市场上的热门话题。这个热门话题产生有偶然性,如果它选择在美国或加拿大上市,它的IPO计划就不会搁浅;同时,这个事件也有其必然性,作为中国本土企业,这种通过“类合伙制”方式植入公司制企业,并希望通过IPO进行融资,不仅开启了在治理结构上实现双层控制的公司上市的先例,而且在当前经济竞争不断加剧、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形势下,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启示。

(一)阿里巴巴集团发展的基本历程

阿里集团是目前全球领先的B2B电子商务公司,旗下至少有五家子公司,包括阿里巴巴网站、淘宝网、中国雅虎、支付宝和阿里软件等。阿里巴巴网站始建于1999年2月,1999年7月在中国香港成立总公司,公司总部设在香港,中国总部设在杭州;2003年5月阿里巴巴集团推出淘宝网,成功打造全球最大的个人交易网站;2003年10月推出支付宝服务并正式进军电子支付;2005年8月并购雅虎中国,并获取雅虎10亿美元战略投资;2007年1月筹建阿里软件服务公司并推出阿里软件外贸版;2012年5月以63亿美元以及不超过8亿美元的新增阿里集团优先股,回购后者手中所持有的阿里巴巴集团20%的股权⑦。阿里集团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完整、独特的商业模式、经营模式、管理模式、技术模式和资本模式。

(二)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

阿里集团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是一个由“一股一票制”向“一股多票制”转变的过程,具体包括股权结构演变和控制权演变两个部分,以股权结构的变与董事会控制权的不变为主基调展开。

1.股权结构演变

阿里集团股权结构因引入投资者而不断变化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管理团队保持绝对控股权。阿里集团股权发生裂变始于1999年,当年获得高盛、富达等国际财团5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2001年又获得软银联合富达、汇亚资金、TDF、瑞典投资等6家VC合计2 500万美元风险投资⑧。第二阶段:管理团队股权跌破50%。2004年2月,软银、富达等VC又将8 200万美元战略资金投入,马云及其创业团队仍然是阿里巴巴的第一大股东,但占47%股权。第三阶段:管理团队成为第二大股东。2005年8月,雅虎以10亿美元现金、雅虎中国的所有业务、雅虎品牌及技术在中国的使用权,换取阿里集团39%的股份及35%的投票权,雅虎、软银、公司管理层与雇员以及其他股东分别持有阿里巴巴集团39%、29.3%及31.7%的股份⑨。第四阶段:回购雅虎再调整。2012年,阿里集团又持续引进了其他投资者,并以71亿美元的代价从雅虎手里“赎回”了16%股份,至此,阿里团队中中投、国开金融、博裕资本、中信资本、谈马锡、DST、银湖等占45.1%股份,软银占31.9%股份,雅虎占23%的股份。⑩

2.董事会控制权演变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

1.以发展的开放性思路解决内部问题

一个企业或者公司,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它不仅是投资者或股东的,也是社会的,具有自身成长发展的规律。在对待其存在、发展过程中在治理结构方面出现的各种内部问题时,无论是主义之争,还是路径之争,都要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并在发展中解决问题。

一是两种主义模式中各自缺陷的解决思路。在不同模式中出现的问题,例如,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东侵害董事会利益和董事会侵害股东利益等,都是可以利用契约来逐步解决的。在阿里集团中,有许多研究者认为,大股东的利益都不能得到保证,何况小股东的利益?这其实是一种误解,雅虎、软银是愿意接受这样的条件的,而且其权益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相反,雅虎获得了巨大的收益,软银继续增持股份。只要在发展的前提下,通过契约,股东和董事会成员会获得双赢。相反,没有发展或不从发展的角度考虑,即便有良好的制衡,股东和董事会成员也只能是双输。只有像阿里集团那样,通过契约解决各方的利益,发挥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优势,才能实现公司相关利益者的共赢。

二是路径之争中的各种缺陷的解决思路。在不同的路径中出现的问题,例如“一股独大”下的董事会架空股东大会并不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出现了问题,其实是股权结构本身的固有缺陷,并进一步反映到委托—代理的路径上,是路径问题,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改善股本结构才能解决;路径的关键是提高有效性,而有效性的体现是能否有效推动公司的发展,其他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关联方的契约来解决。无论是单层控制的直线型委托—代理,还是双层控制的双通道委托—代理,都必须基于公司发展的考虑,才能获得最佳的委托—代理的有效性。阿里集团的成功就是因为注重考虑委托—代理的有效性,采取双层委托—代理,提高经营层管理效率,充分发挥经营层的积极性,从而在复杂多变的市场中争取主动,实现持续发展。

三是发展之争中的各种缺陷的解决思路。对于这类问题,不能简单以发展论发展,否则便会进入死循环。必须考虑公司的具体业务性质,对于提供准公共产品或没有竞争的产品的公司,可以注重考虑股东权益来解决公司治理结构;对于提供竞争激烈、不断创新的产品的公司,可以注重考虑提高经营效率、提高竞争力来解决公司治理结构。像阿里集团,其业务处于完全竞争和持续创新的领域,通过双层控制,董事会可以极大地提高灵活性、主动性和竞争力,从而立于不败之地。

2.以监管的规范性思路解决外部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除了内部因素外,还有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市场和监管等。这些问题公司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必须通过政府、行业等来解决。这种解决需要以规范性的思路来落实。

一是市场之争中的问题的解决思路。首先是资本市场建设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资本市场也需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通过多年的努力,分别建成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重要资本市场,但侧重点基本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公司,基本没有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我国目前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未来发展也极为光明,像阿里集团这样的企业也会不断涌现,这次阿里集团IPO选择美国上市,未来类似的企业也许会选择国内上市,要推动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的竞争,从而繁荣经济,必须弥补这一市场缺陷。其次是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对于不同治理结构的公司,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规则和要求,参照国际管理,对“一股一票制”公司,尽量要求通过契约自律,而对于“一股多票制”公司,契约与监管并重。但无论何种公司,投资者必须在契约优先的条件下才能寻求法律保护。像投资阿里集团的投资者,在契约规定之下自由放弃部分投票权,如果觉得董事会侵害自身的利益,完全可以用脚投票,转让股权。

二是监管之争中的问题的解决思路。政府监管是需要高昂的监管成本的,也需要高度的专业水准。一个资本市场,如果坚持选择“一股一票制”,那么就应该自始至终坚持,若选择“一股多票制”,同样也应如此。在世界范围内,有不同的资本市场可以适应公司不同的需要,当然,一个国家也可以建立不同的资本市场以适应不同的公司。像阿里集团,希望在IPO后继续双层控制不变,但又不希望严格的监管,这是鱼和熊掌兼得的心理。因此,中国香港资本市场对其拒绝是完全正确的,美国市场对其接受也是合理的,这恰好是我国资本市场后续值得研究的问题。

注释:

①宋志国.探析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J].集团经济研究,2006,(5):50-54.

②http://baike.baidu.com/link?url=9n4KvVfnjvWSChWac_YssiVEu-oMgVq8IH-gA1DhCilukdXHxNvP5J4ulOqU75-BKdnhlZyRo3bacAj5NDwVOK#2_1

③④⑥钱玉林.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J].学术交流,2002,(1):46-50.

⑤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制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⑧李飞亮.阿里巴巴即将赴美IPO 解密股权结构变化[EB/OL].http://www.coolod.com/26543.html.

⑩中研普华报道.阿里巴巴股权结构变动暂告一段落[EB/OL].http://www.chinairn.com/news/20130930/090114613.html.

责任编校:张静,罗红

Analysis on the Alibaba’s Exercise Principles of Voting Rights and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the Corporation

ZHANG Xue-bo,LI Cheng-you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Beijing 100091,China)

Based on Alibaba Group as a case,through the study compared the"one share one vote per"and"a more votes" principle,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voting rights and further study of the two basic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specific content in five aspects, points out the five major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put forward to solve the basic idea of perfecting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innovation: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pen train of thought to solve dispute and path about the problem of struggle and development,the standardization of regulatory thinking market battle,battle over the regulatory problems.

Alibaba Group;the principle of the right to vote;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regulatory

2016-04-05

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5CFX050)

张学博,男,湖北恩施人,副教授, 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公司法、行政法。

F270

A

1007-9734(2016)04-0063-08

DOI:10.19327/j.cnki.zuaxb.1007-9734.2016.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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