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缘何如此纠结
2016-08-02徐旭初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缘何如此纠结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这些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线始终是发展与规范,只是现实是:发展有点蓬勃、野蛮,规范有点纠结、勉强。
说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点纠结、勉强,一是相当多的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与运行并不十分符合法律或政府要求,甚至这些年规范的合作社也没见怎么多起来;二是即使那些比较规范的合作社也多有表面文章之嫌;三是农民成员似乎对这事也不特别上心;四是政府主管部门倒是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常挂嘴上,屡屡出台指导性文件和政策,但效果其实一般;五是学者们也对这事各执一词,缺乏共识。
缘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如此纠结、勉强呢?
要理解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问题,就要回答这样几个问题:为何要规范?以何为规范?为何不规范?如何能规范?然而,这几个问题恰恰是很值得深入思考的。今天先谈谈前两个问题,后两个问题留待下次谈。
为何要规范?从根本上讲,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并非为了迎合政府规制要求(虽然这是重要动因之一),也非为了“使合作社像合作社”(因为“像合作社”并非办合作社的目的),而是我们相信:只有在规范的组织建设(也即规范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下,才能够较好地维护普通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够较好地实现合作社的长远发展,才能够较好地实现经典的合作益贫旨趣和扶持发展的公共政策意图。可是,这里的问题是:普通成员对权利的理解真的与制度设计者们一样吗?他们的权利真的只有在规范的组织架构中才能实现吗?实际上,普通农民成员在很大程度上是实用主义的,是追求“帕累托改进”的。换言之,他们可能更在意切实到手的利益改进,而无所谓规范化及其迂回实现的利益公平。
以何为规范?从理论上讲,大致的合作社质性底线还是明确的:自愿和开放、基于使用(惠顾)、民主控制(直接民主为主)、盈余返还(按惠顾返还盈余为主)。然而在现实中,人们对质性底线的接受程度,就决定了相应的合作社的真假判断:如果对质性底线的要求严格,“假合作社”会相对较多;反之,“真合作社”则必然相对较多。因此,关于以何为规范的问题,一是要考虑到合作社的发展性和阶段性,要允许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同时并存,特别对于一些新型合作社形态也没必要忙着规范它;二是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就不宜以理想主义色彩的合作社理念来评价、判断和规范丰富多彩的合作社实践;三是尽管产权、治理无疑是体现合作社特质的核心要素, 但归根到底对合作社(特别是所谓真假合作社)的界定和区分应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依据。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度和思想。应该看到,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创造性地允许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与利用者共存、允许存在非农民成员、允许附加表决权、允许不高于40%的可分配盈余进行按比例返还,等等,这些条款都反映出该法鼓励合作社发展、着眼合作社激励兼容、允许合作社带有股份化印记的立法思想。坦率地说,在该法的框架下,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必然是有限规范。
无论如何,规范为了发展,为了长远发展;必须在维护合作社生命力和活力的前提下,在尊重农民成员意愿和权利的基础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而且,或许也只有当农民成员真正成长为对自己权利有自觉追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才能够真正开花结果。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