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据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有效性分析
2016-08-02刘睿
刘睿
会计证据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有效性分析
刘睿
一、导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审理了原告永恒信达税务师事务所诉被告华润置地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永恒事务所在起诉中称其和华润公司就东冠英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事项达成了一致协议,签订了税务顾问合同。合同约定了委托的具体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委托顾问费用的支付金额和方式。合同签订后,永恒事务所成功为华润公司获得了4000余万元的退税。根据合同约定,华润公司须支付事务所补偿金3642729.3元,而经过事务所的多次催讨,华润公司仍拖延支付。2008年华润公司支付了30万元的补偿金,其余部分至起诉日仍未付清。根据合同约定,华润公司需承担10%的违约金,共计3677002.2元。法院根据永恒信达事务所和华润公司所提供的会计证据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且二审维持原判。
结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证据,科目余额表用以证明其争取到的退税中包含东冠英项目的退税,而华润公司的审计报告可以证明科目余额表的一致性,二者存在实质联系,但法院以余额表未标明制作者为由拒绝认定。另外,对税务局的批复中的金额做计算可以推定出退税款是事务所工作的成果,但法院仅根据表述不清的文字未认可该证据的有效性。同时,永恒事务所的收款凭证证明其收到了3笔款项,其中两笔共90万是应收的报酬,另一笔30万是补偿金,说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此证据被忽视。
此合同纠纷案件中,会计证据未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有效性未得以发挥,最终导致案件判决有失偏颇。由此可见,会计证据的运用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十分关键,但目前仍存在较大障碍。
二、合同纠纷案件中运用会计证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均呈上升趋势,企业间合作、委托关系逐步深化。由于经济利益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合同纠纷案件频发,带给了司法机关较大的困扰。另外,我国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多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收集到的数量和其有效性、相关性不成正比。会计证据的缺失导致当事人缺乏必要的举证材料,进而导致法官无法做出有依据的判决。因此,合同纠纷案件中迫切地需要引入会计证据。另外,法务会计学在中国正逐步兴起,专家学者的数量也在上升,引入会计证据初步具备人才保障。
(一)必要性
1.交易环境复杂化的需要
我国面临的经济环境逐渐复杂化,经济纠纷案件数量与种类日渐增加,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愈发迫切。目前,普通的法律证据可能无法支持许多案件的判决。例如,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同纠纷一般来说会涉及到财务资料,若司法人员不注重相关会计证据的运用,案件的判决可能有失公允。
2.保障当事人利益、加强经济监督的需要
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涉案人员往往通过财务作假来达到非法目的。这些失真的会计数据通常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人身安全造成不利的影响,甚至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因此,为了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当事人的合理权益,需要利用财务信息对案件进行整体把握。其次,法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特有的角度,以独立的身份鉴定、解释会计证据,加强经济监督。
3.完善法治社会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社会建设的迫切性日益凸显。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增多,更是暗示了我国的法制体系仍有欠缺。同时,我国目前的法务会计支持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公众及司法机关普遍未意识到会计证据的重要性。
(二)可行性
1.当事人维权意识增强
法务会计主要伴随财产利益纠纷而产生。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专业服务机构兴起,进而出现大量合同纠纷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把会计证据的运用推上了实务界的主导位置。同时,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运用证据及其他法律措施的能力也在增强,会计证据在纠纷案件中的运用得以发展。
2.国内法务会计学的发展
法务会计学是沟通法学和会计学的桥梁,其理论、实务研究逐渐受到重视,一些高等院校也相继设立了法务会计学课程。目前,已有许多专家学者致力于研究会计证据学,并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展开了交流,为会计证据的获取提供了技术支持。
3.专业人员的培养
随着法律纠纷的纵深化,法律工作者经常遇到各类涉及财产利益的纠纷案件,迫使其进一步的学习财务专业知识以完善自身的专业技能。同时,注册会计师制度在我国的运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推动了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使得更多的财会人员具备法律基本知识。其次,复合型人才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为法务会计行业提供了良好的人才储备,为会计证据的获取提供了人才支持。
三、合同纠纷案件中运用会计证据存在的障碍
1.缺乏完善的会计证据支持体系
首先,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仍以审计、税收筹划等传统服务领域为主,很少涉及法务会计服务领域,有些事务所虽有涉及,但业务范围较窄,业务量较少,权威性不足,缺乏公信力。其次,注册会计师欠缺法律专业知识,影响了所获取的会计证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后,我国法律对会计证据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和鉴定真伪的措施,也缺乏必要的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2.电子会计证据的缺陷
目前,大量的会计证据以电子形式存储,需要有关人员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才能够获取,同时,电子会计资料的操作简便性为不法分子进行修改、毁坏会计证据提供了可乘之机。司法人员对电子会计证据的反应滞后及搜寻困难造成了会计证据无法及时发挥作用。
3.会计证据的真伪难以鉴定
合同纠纷案件的涉案人员往往具备将账项记录伪造的滴水不露的能力,可以保证“表”、“账”、“证”充分一致,对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产生了较强的迷惑性。手段高明的犯案人员甚至可以制造出无涂改、伪造痕迹的单据,或是掩盖资金运动轨迹的偏差,导致司法人员甚至是法务会计人员也无法辨别证据的真伪。
四、促进会计证据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运用的思考
会计证据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往往是判决的关键依据,因此,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需充分认识到会计证据的重要性并加以合理运用。
第一,目前我国的会计证据种类比较单一,仍以会计报告、凭证为主,会计证据支持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任何与案件相关且能够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会计资料如财税系统的批复、财务盘点单据等都应该被收集、分析,同时,会计证据的保管人、保管的位置及保存的完整程度均应作为辅助会计证据。另外,对于会计证据之间的实质联系,司法机关也应加以考虑,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会计学界应加强对法务会计和会计证据的理论研究,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思想和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适合国情的法务会计体系;高校应加快培养高素质的法务会计人才,鼓励主修会计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学的辅修或开设法务会计研究方向;社会各界应成立专业的法务会计执业组织,提高服务质量,从而为会计证据的运用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确保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会计证据可以被充分收集、准确鉴定、合理运用。
第三,政府应联合司法机关对会计证据的类型、表现形式、取得途径等基本知识进行宣传教育,让会计证据的概念深入人心,使人员意识到会计证据的作用并给予重视。另外,鉴于我国目前对会计证据的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法务人员在实际的执业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参考依据,因此政府应出台关于会计证据鉴定及运用的具体行为准则来规范执业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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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