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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7月1日起施行

2016-08-02刘瑜澍

今日民族 2016年6期
关键词:活动场所民族宗教人民政府

文·图 / 刘瑜澍

《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文·图 / 刘瑜澍

6月8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昆明举行《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施行新闻发布会。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黄旻、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马开能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新闻,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陆永耀主持发布会。新华社云南分社、中国新闻社云南分社等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出席发布会。

《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已经2016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5月2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8章33条,主要从宗教事务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育培训、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省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规范。特别对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跨州(市)担任教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宗教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对借用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以及借教敛财等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颁布实施,是云南省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法治云南建设,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逐步走向现代化的里程碑,必将为云南省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进步、边疆稳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省民族宗教委已要求全省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各宗教团体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云南省“七五”普法工作和“全省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将其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以文件传达和网络公布相结合的形式,多渠道、多途径,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

(责任编辑 方绍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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