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分析
2016-07-26王曙光周焕花
王曙光 周焕花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分析
王曙光周焕花
摘要:建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走热,但食品安全问题仍屡禁不止,本文将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的突出特点进行归纳分析,得出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存在范围广、结构复杂、监管模式滞后以及处罚机制低效的结论。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特点;监管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概述
近年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如苏丹红鸭蛋、孔雀绿鱼虾、三聚氰胺奶粉及牛奶、甲醛奶糖、带花黄瓜、爆炸西瓜、地沟油、染色花椒、墨汁石蜡红薯粉、瘦肉精、牛肉膏,河南南阳毒韭菜、青岛福尔马林浸泡小银鱼、染色馒头、沈阳毒豆芽、宜昌毒生姜、毒竹笋焦亚硫酸钠超标至少144倍等,都令国人“谈食色变”,可见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分析
总结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其特点可以从食品安全问题本身特点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外因两方面来概括。具体而言,食品安全问题本身特点主要是总量大、范围广、结构多样等,食品安全问题的外因特点主要是维权难、监管滞后、威慑性等。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广泛性
据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显示,近五年来我国重大食物中毒人数如下:2010年7384人,2011年8324人,2012年6272人,2013年5559人,2014年5657人,食品安全包含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多重环节,然而在食品从生产到流入市场再到消费者消费的过程中均有影响食品安全的事情发生,长且缺乏有效管理的食品供应链,导致食品安全网千疮百孔,各个环节防不胜防;从近年来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不难看出许多如出一辙的食品安全问题事件反复报道,重点集中于奶粉问题、瘦肉精、苏丹红、甲酸等,由此说明事件的重复性强,也就是说目前的应对举措只是治标不治本,并未形成长效机制和示范效应,我国“运动式”的食品安全的监管并未彻底改善食品安全问题;2012年关于食品安全状况的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调查样本中仅3%从未遇到过食品安全问题,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有所耳闻的公众占到80%以上,可见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影响的直接受害者和生产经营者,还会影响整个社会消费群体的消费判断和选择,以及整个相关行业的市场信誉。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
构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结构性因素呈复杂性和多样性,具体包括食品行业中国内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高价低质的现象,同时外部条件存在明显的政府监管失灵、公信力下降的现象。
1、虚假宣传。在我国食品市场常见的虚假宣传主要的宣传途径是商业广告,虚假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食品特征即视频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征大加美化,夸大其功能,而经过美化的食品更容易得到消费者的青睐;二是对食品的原料加以美化,如以“纯天然”、“绿色”、“有机”等消费者热追的观念冠在本是人造或混合原料的食品上来招徕顾客;三是以劣质产品假冒优等产品,以次级产品充当好的产品,或者夸大企业的历史渊源和规模。其中在虚假宣传中明星代言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不良生产商、广告制作商热衷于短期暴利行为,将明星代言视为吸引消费者、占据消费市场的“金钥匙”。
2、质价偏离。在我国一直有“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和“一分钱一分货”的传统消费观念,那么现如今食品市场还符合花好钱就能买到好食品的价值规律吗?所谓的“好食品”到底应与多大的价值对等?食品的质量与价格相偏离,高价低质的现象在现阶段的食品市场上大有存在。回顾历次事件中的问题企业,从三鹿到双汇的有害添加剂,到三全、湾仔码头、思念的“细菌门”,再到雅客、金冠、蜡笔小新等大型糖果企业的“毒明胶”事件等,消费者之所以自愿接受“品牌溢价”也要购买品牌的食品就是因为理性的消费者持有品牌等价于品质,但现实是吸收“品牌溢价”的食品质量并未跟上,出现了价格质量两层皮的问题。
3、监管失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规定的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机构的设置如下图。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
来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整理得
由图可见,我国目前的监管主体的主权集中在中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监管的政策制定在中央,但具体执行却在地方,于是地方政府官员就有机会将公权利变成其谋取私利的工具、懒政和腐败的温床,而腐败是政府监管失灵的普遍而集中的表现形式,并且经验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政府官员对企业和个人的独立控制权越大,越容易滋生监管腐败,监管的有效性越低。
(三)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模式的滞后性
事前预防机制是面向潜在的、不确定的、未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控制,旨在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事前预防对于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要大于事后监管,只有事前预防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才是富有效率的,但总结近几年我国连续多次发生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具有明显的被动监管的特征;从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制度来看,政府监管部门无疑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监管主体,但从现实来看,与其说政府监管部门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主体,不如说政府监管部门是媒体监督的后卫兵,相反,与其说媒体监督是政府监管部门的有力补充,不如说媒体监督是政府监管部门的先锋队,最终导致了“曝光一处查一处”的局面。
(四)食品安全问题事后处罚机制低效性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就是事后处罚机制对侵权人和受害人两方面并未切实发挥出应有的功能从而造成处罚机制的低效性。新闻网曾做过调查,结果显示受访的网民中超过七成表示遭受到问题产品时,往往会选择“私了”或者“认栽”,原因在于程序法未跟上实体法导致的消费者维权诉讼难、举证难、赔偿难的“三难”窘境;对违规监管者的行政问责的缺失和模糊是食品安全问题“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有力助推者;对于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止于吊销营业资格证却并未涉及禁止业主或相关责任人继续从事该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处罚金额上,以奶粉行业为例,一桶奶粉的售价假定为1000元,违法生产者按照最高赔偿标准三十倍给予赔偿,也不过30000元,这对于经济实力雄厚的生产经营者而言,与其不法收益相比根本就是九牛一毛。(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状况的调研报告,2012,P2
[2]邓勇兵.价格歧视的经济学分析与应用[J].商业研究,2001,04:141-142.
[3]李南南,高凛.从“三鹿奶粉事件”评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0,01:44-46.
作者简介:王曙光(1989.10-),男,汉,山东潍坊人,研究生在读,沈阳师范大学西方经济学专业,研究方向: 制度经济学。
周焕花,女,研究生,硕士,西方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