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实施
2016-07-22
小排量车被打入“冷宫”源于2005年珠海经济特区独立立法中《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车身长度不足3.5米,发动机排量小于1.1L且达不到国III标准的机动车,不予上牌并禁止在特区道路上行驶。此规定一出,数家中国品牌旗下的小型家用车纷纷“中招”。珠海的“禁小令”一出,全国84个城市相继颁布了针对小排量家用车的封杀令。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精神,北京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4月1日起,解除对1.0L及以下小排量汽车的限制。全国各主要城市也相继对小排量车放宽政策,此举使此前备受零落的小排量汽车迎来了久违的春天。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首次提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正式实施。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不包含被保险车辆和被保险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保费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主要影响交强险费率的因素取决于车辆的座位数。交强险的诞生使消费者在用车中再次增加了一项“额外费用”,但却使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赔偿有了可行的保障。
购车门槛的逐渐降低,使得越来越多的寻常百姓过上了有车一族的生活,汽车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也改变了很多人的生活,廉价车型的安全性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关注。2007年1月18日,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了《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及《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两条新标准在发布后3个月对外公布。
《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中明确规定,所有M1类车型(9座以下)四轮载客机动车和N1类车型(最大设计总质量)≤3.5吨的四轮载货机动车,都必须满足侧面碰撞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而在《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中,所有M1类车型都必须满足后碰撞强制性规定。不达标的新车将不予以申报审批,此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双碰”标准的实施让奥拓这样的不安全车型从此退出市场。
在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往往很容易出现纠纷,由于行人和非机动车作为弱势群体,会获得更多的倾向。为了获取不当利益,“碰瓷”现象屡屡发生。为了应对此类事件的频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从新修订的法规不难看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归属更加清晰,如确定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行为是“碰瓷”,机动车不用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