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荣誉牌至少须有等值的内涵
2016-07-20顾启洲
顾启洲
临近学期结束,笔者有幸跟随局领导到一些学校检查及参观学习,期间,发现好多学校有一个共性,学校的醒目位置挂着很多荣誉牌匾,多的达几十块,少则也有四五块。诸如“平安校园”“依法治校示范校”“花园式示范校”“收费信得过单位”“德育工作先进校”等。办学时间越久的学校,悬挂的荣誉牌匾越多。给人感觉似乎这些学校管理很到位,根本不用检查。好似向检查组诉说着自己是免检校、先进校。企图用荣誉牌匾来说明学校“办学管理水平与质量”有多好、有多高。笔者再通过QQ向外地好友了解,多地学校都有类似做法。
果真会像荣誉牌匾“诉说”的那样吗?如果我们进入其内部细心了解,你会发现几分或很多虚假。如先查看一下学籍,再到班级数一数实际学生数,你会发现有“虚报生数”情况;如问一问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你会得知学校有乱摊派教辅资料、收取资料费等情况,而学校却依然挂着“收费信得过单位”牌匾;若问一问教师学校校务公开情况,你会得知有些学校存在很少或从不进行校务公开的情况,但这些学校的醒目位置却依然挂着“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荣誉牌匾;某校前几个月刚刚发生了一起学生意外死亡事故,然而“平安校园”的牌匾却仍然挂在了大门口的墙上。
目前,学校悬挂的荣誉牌匾与实际情况不符现象很多。为此,笔者建议相关活动的检查组要认真、细心地检查,不能被眼前的“荣誉牌匾”遮住了视线,应按章办事,认真开展检查。
当前,学校把林林总总的荣誉牌匾都集中挂在了醒目的位置,在有些地方似乎成为一种习惯做法。学校“荣誉牌匾”代表的是过去取得的成绩,可适当做些“宣传”,但不必一定挂在学校的显要位置,不然岂不让人感觉在“炫耀”?学校获得了某项“荣誉牌匾”,意味着维护其荣誉的责任更加重大,应低调、重视“荣誉牌匾”内涵的后续建设与维护,而不应“炫富”。
往日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评比颁发荣誉牌匾,多是凭借文字材料,哪所学校文字材料过硬,就有可能获得某种荣誉牌匾,缺乏科学的评比制度或严格的评审程序。只要学校把文字材料做得“天衣无缝”“美轮美奂”即可,甚至学校领导与负责评比的组织的领导关系好,即可获得。即使有些评比活动或项目需要到实地考察、考核,也多是走过场。靠此获得的荣誉牌匾,其内涵能有几何?
笔者认为,学校管理水平会自然注入到学校的每个细节、每个细胞之中。一所学校的办学质量或管理质量到底如何,只要走进校园一会儿,便可感知,根本不用翻阅文字资料,更不用看该校获得了多少荣誉,只要是教育人都能看得出来。为此,笔者建议学校管理者积极转变思想与理念,注重学校内涵或重视已取得荣誉的内涵建设。有了真正的、丰富的荣誉内涵,学校获得的荣誉才能具有与之相符的真正价值,否则其行为就和学生考试作弊一样。学校是社会一切行为的示范窗口,必须“言行一致”,荣誉牌匾必须要有等值或超值的丰富内涵。否则就会被教职工责问“学校可以对上级做假,我们为什么就不可以造假”?
学校荣誉牌匾是学校对外宣传的形象载体,同时也是其对外做出某种具体承诺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承载的是一种与之对应的责任。获得某种荣誉牌匾的学校,须倍加努力维护或丰富某“荣誉牌匾”应具有的实际内涵,不能仅以此为荣,轻视或忽视其后续的建设或维护工作。获得荣誉牌匾的学校要有一种谦虚好学的精神,唯有这样,学校才能不断取得更大的进步。
笔者觉得,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就学校荣誉评比,建立科学的、严格的评比制度或规则,这样才能使学校荣誉评比活动操作规范,“有章可循”,以避免某些人为因素或其他主观因素存在,以实现荣誉评比活动真正促进学校建设与发展之目的。学校荣誉评比活动不能过于泛滥,荣誉牌匾的设置数量也不能过多,每个评比活动或项目颁发的荣誉牌匾最好不超过参评学校数的百分之五,且要严格评审程序,可实行公示、举报等制度。对荣誉评比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学校领导责任。荣誉牌匾须实行时限制,即在规定时限可获得某种荣誉或某些待遇,以一学年为限比较合宜。时限结束,学校可继续申报,续报审核成功的,可继续挂牌,续报审核不成功的,牌匾由颁发单位收回。在有效期内,如果颁发牌匾单位发现获得荣誉牌匾的学校有违该项荣誉行为的,应立即摘掉其获得的荣誉牌匾,并通报、终止该校已获得的荣誉或与之对应的待遇,甚至可以向其颁发一块“警示牌匾”。
唯有如此,“荣誉牌匾”的价值才能得以有效地维护,“荣誉牌匾”才能真正具有等值价值甚至是超值价值或丰富的内涵,才能真正促进学校建设、发展与管理。
简言之,“荣誉牌匾”既是学校对外宣传的窗口,也是学校的某种责任。颁发单位可通过建立挂牌与摘牌制度,举行挂牌或摘牌仪式,彰显其意义或价值及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使“荣誉牌匾”获得学校在倍感荣光之时,同时也能增添一种责任感,让“荣誉牌匾”被摘的学校及其领导得到相应的惩罚,使之产生再夺回“荣誉牌匾”决心或动力。
“荣誉”是阶段性评价,学校不能因一朝获荣誉,终身享此殊荣。“荣誉牌匾”不具“保值”价值。
(作者单位:江苏盐城市响水县特殊教育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