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利息抵扣个税改革的研究
2016-07-20冯春林黄义兵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系安徽芜湖241002
刘 超,冯春林,黄义兵(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贸易系,安徽 芜湖 241002)
房贷利息抵扣个税改革的研究
刘 超,冯春林,黄义兵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贸易系,安徽 芜湖 241002)
摘 要:房贷利息抵扣个人所得税成为当前个税改革的热点之一。对新政策变革过程中的利弊、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新政策大势所趋但目前条件尚不成熟。最后从五个方面给出建议措施:设定房贷利息扣除标准;设定核算的时间单位;建立税收信息联动共享机制;扩大个税征缴税基;推进以家庭为基础的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的模式改革,进而促使新政策的改革顺利进行。
关键词:房贷利息;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
2015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规定了要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特别提到了要完善个税税前扣除项目;9月,财政部发布《财政支持稳增长的政策措施》,明确表示将深入推进财税体制等改革,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这两份文件的出台,意味着个税改革乃大势所趋,国家对其予以高度重视。11月,一则“房贷利息可抵扣个税”的消息不胫而走,一头关联着敏感的个税改革,一头牵涉着热议的房地产业,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多方关注。
房贷利息抵扣个税,即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将住房贷款产生的利息作为税前减除项扣除,该项改革属于个税综合改革中完善税前扣除项目中的一种。根据我国现行个税政策,五险一金被列入了税前扣除项目,其他项目如房贷利息暂未被列入税前减除。
一、国内学者观点及国内外经验做法
(一)国内学者观点
国内学者在研究个税改革趋势时,大多认同增加住房贷款利息这一费用抵扣项。如:陈龙(2011)研究个税改革热点问题时认为,应将家庭教育支出、医疗费用、房贷利息、房租等设置成独立的扣除项目,在税前扣除。[1]胡芳(2012)从马斯洛需求理论角度研究认为,应扣除搬迁费、安置费、房贷利息等项后征收个税,以满足人的安居需求。[2]吴从慧(2013)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项目费用扣除及家庭联合申报研究时,认为可借鉴发达国家家庭征税经验,应将家庭首套住房的部分房贷和部分利息支出列入税前扣除范围,从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房贷后再行征税,至于房贷能扣除多少比例,税务部门应按照征税额和年度CPI指数的联动影响制定家庭消费性支出。[3]李二军(2014)、张兴乾(2015)认为:为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可适当增加费用扣除项目,如抚养人口、教育支出、房贷支出等。[4-5]
综上,大多学术期刊文献中,对房贷利息抵扣个税只是提及、认同,但未作出具体剖析。在近期的热点争议中,有较多的新闻媒体对房贷利息抵扣个税作出了利弊阐述,大多数业内人士赞同开展该项改革,他们大多从减轻购房者负担、促进住房消费角度作出了论述,但也有不少业内人士提出了疑问,尤其是在公平性方面及现阶段的可操作性方面,如一些人认为此项改革可能加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不利于税收公平化改革,另《江苏经济报》认为,考虑到目前的可操作性方面,如银行扣缴系统尚未建立、家庭为单位的征收体系尚未形成,房贷利息抵扣个税落地还需迈过几道坎。[6]
(二)国内外的经验做法
早前国内已出现过房贷利息抵扣个税的类似个例,如上海在1998年至2003年期间,执行过“在上海购房或者差价换购商品房的,可直接抵扣个税”的政策,但规定“购房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或差价换购商品房所支付的购房款与购房贷款利息总额之和”;天津自1999年以来,就一直施行“住房公积金利息可抵扣个税”的政策,但规定“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此外,重庆市在 2008年曾规定:“在重庆首次购买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的,其按揭贷款本息,可抵扣产权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在西方发达国家,不少国家有房贷利息抵扣个税的成熟做法,如美国,规定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可以抵扣,但每个家庭只能抵扣自住房,且是第一套和第二套住房,而且可抵扣的总额也被限定;如法国,规定贷款买房者第一年贷款利息的40%可享受对应的所得税减免,随后的4年里贷款利息的20%可享受减税。
二、改革的利弊及问题分析
下面以不同群体为对象,分析房贷利息抵扣个税的利弊及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购房者
购房者是最大的获利者,尤其是中高产阶级。表1测算了近年来新购房屋居民月均房贷支付利息。
表1 2008-2014年新购房屋居民户均房贷支出测算表
数据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新购房屋居民户均月供及支付利息不断上升,住房支出负担不断加重。据相关人士测算,新政策可节省房贷利息的15%-45%[7],这有利于减轻他们的住房消费负担。
此外,新政策降低了购房者贷款成本,购房者会更倾向于减少首付比例,增加家庭自持资金,也会减轻他们的住房消费负担。
(二)政府
个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一直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据我国财政部官网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11月我国个税收入达7918亿元,占我国总税收收入的7.31%。新政策减少了政府部门的税收收入,相应减弱了公共支出的投资效应。
此外,政府作为政策改革的制定者、施行者,新政策增加了政府的改革成本,加大了个税征收难度,而且在短期内缺乏支持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与技术措施,如相关配套政策细则缺少,个税征收系统、个税信息联动机制不完善等。但应该看到,房贷利息抵扣个税属于综合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因此,政策的推行有利于个税改革大趋势的推进。
(三)开发商
据《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15—2016》研究结果显示,截至 2015年年底,我国商品住房总库存预计达到39.96亿平方米,可见目前商品房库存量巨大,房地产市场风险较大,中央政府多次出台文件号召房地产的去库存化。新政策若推行,有利于刺激住房消费,能一定程度上化解房地产市场的库存,对开发商来说是利好消息。
(四)社会
新政策推行能减少住房支出负担,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一定程度上间接地拉动了内需增长。但对于无住房支付能力或者收入在免征额以下的人,新政策作用不大,因而不利于税收的公平化,可能加剧财富分配的马太效应。
综合上述利弊分析,房贷利息抵扣个税政策总体上利大于弊,结合国内学者意见,可知新政策具有实施的必要性;国内外有类同的经验做法,说明新政策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从新政策的弊端及问题分析来看,当前我国尚不具备全面施行的成熟条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循序渐进,进而发挥税改的初衷效应。
三、新政策施行的建议措施
(一)房贷利息扣除标准的设定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应作扣除;多套房款贷款利息能否扣除,取决于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与税改财富调节公平性之间的平衡,建议各地因地制宜地设定房屋套数的扣除标准,对于当地楼市库存量巨大,政府应鼓励改善型需求,可设定多套房屋贷款利息作税前扣除;反之,则只设定首套刚需住房,注重税收调节的公平性。
累计扣除个税的总额,应当不能超过总贷款利息。同时,为更有效地发挥新政策的效应,建议可结合购房的年限、房屋套数的差异,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灵活设定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二)按年计征,实行先征后退
房贷还款方式多种多样,无论是等额本金法、等额本息法还是按期付息还本法还款,每个月房贷利息均有所不同,若按月征缴、核算个税,既给申报主体带来不便,又让税务部门承担较大的工作负担,因此,为减少征税成本,建议预先设定一定的可扣除金额,按年计征,纳税人自行申报,实行先征后退。
(三)个税信息联动、共享机制的建设
目前我国个税征管主要是通过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存在规避缴纳个税的现象;实施房贷利息抵扣个税新政,客观上要求贷款银行利息的信息能反馈至税务机关,因此,应在用人单位、银行及税务部门间建立个税信息联动、共享机制;信息机制的联网系统中,要为每个人建立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码,其中能查询到个人与家庭的各项收入、主要支出(包括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财产购置与处置、社会保障等内容。
(四)扩大个税征缴税基
房贷利息等成本支出抵扣个税政策,不可避免地减少了政府税收收入,合理扣减的同时也建议合理扩大征缴税基。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目前我国针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11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导致一些纳税人收入未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中,如各项隐形福利收入、资本市场中的股票转让所得等,因此,待时间成熟时,有必要合理地扩大个税征收税基,弥补房贷利息等各项支出抵扣带来的个税收入减少。
(五)推进以家庭为基础的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的模式改革
家庭作为现代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不论是在生活成本、收入共享或是税收负担上,一个家庭的成员之间都彼此紧密关联、相互影响。[8]因此,建议参照国外的做法,在新政策施行过程中,区分单身、婚后家庭及离婚家庭等不同家庭结构实行不同的扣除方式,若婚前个人购房或离婚后房屋产权归属个人的,则以个人为单位,在计征个税前扣除房屋贷款利息;若夫妻双方成立家庭后,则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家庭各项收支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对夫妻双方分摊扣除或对一方扣除房贷利息。
完善诸如房贷利息等税前扣除项目是我国税制模式改革的重要举措,税前扣除项包括住、医、教、养等多项内容,在完善众多税前扣除项时,建议房贷利息的扣除可以试点先行,后期逐步将教育、医疗、抚养等支出纳入税前扣除项目,循序渐进地实施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模式相结合的改革。
参考文献:
[1]陈龙.关于个税改革中若干争议问题的思考[J].地方财政研究,2011(7):16-20+25.
[2]胡芳,洪紫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2012(9):118-120.
[3]吴从慧.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联合申报改革——基于费用扣除的思考[J].财会通讯,2013(2):41-43.
[4]李二军.对个人所得税改革部分问题的再认识[J].经济师,2014(12):113-114+118.
[5]张兴乾.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5(2)∶268-269.
[6]陈宁.房贷利息抵扣个税:落地还需迈过几道坎[N].江苏经济报,2015-12-07.
[7]房贷利息抵扣个税 个人可省利息15%到45%.北京晨报[N].2015-12-03.
[8]张萌.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3.
(责任编辑 夏菊子)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4.1242.Z.20160308.1252.002.html
Study on the Income Tax Reform concerning Home Mortgage Interest Deduction
LIU Chao, FENG Chun-lin, HUANG Yi-bing
(Department of Economy and Trade, Anhui Business College, Wuhu 241002, China)
Abstract:Deducting home mortgage interests from income tax has been one of the hot topics in the income tax reform at present.This paper analyzes in details the pros and cons as well as problems in the income tax reform on home mortgage interest deduction, thinking that it is an irresistible trend but the present conditions are still not so mature.The paper advances suggestions in the following five aspects∶ establishing a relevant deduction standard; setting the time unit for the calculation; building up a mechanism for sharing the taxation information; expanding the tax base for income taxation;promoting the mode reform of combining comprehensive taxation system with family as unit and schedular taxation system so as to realize the smooth income tax reform on home mortgage interest deduction.
Key Words:home mortgage interest; income tax; comprehensive taxa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6)01-0049-03
收稿日期:2015-12-31
作者简介:刘超(1987- ),男,安徽桐城人,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系助教,硕士。
DOI:10.13685/j.cnki.abc.000174 网络出版时间:2016-03-08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