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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者的安全保障权

2016-07-13王江

法制与社会 2016年6期
关键词:安全保障劳动者

摘 要 劳动安全事关生命,人人有责,特别是在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这一问题尤为重要。劳动安全不仅关系着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更关系着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甚至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进程。因此,本文认为加强劳动者安全保障措施,以人为本,创造社会财富,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劳动者安全保障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劳动者 安全权 安全保障

作者简介:王江,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劳动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87-02

2015年已经过去,2016年已经到来。回顾2015年的劳动安全工作,仍然不容乐观。特别是2015年8月12日,天津瑞海公司发生危险品爆炸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足以说明,整个社会的劳动安全现状仍然不甚乐观,必须杜绝类似重大甚至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这样的现状必须要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改善。

一、我国劳动安全问题的基本现状

根据国家安全监察总局通报显示,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实现了“三个继续下降,两个进一步好转”:一是事故总量继续下降;二是重特大事故继续下降;三是主要相对指标继续下降;四是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五是各地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2015年上半年全国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继续下降,共发生各类事故13.9万起、死亡2.6万人,同比分别下降7.5%和5.5%。煤矿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共发生事故179起、死亡305人,同比分别下降28.1%和29.9%;发生重大事故1起、死亡21人,同比分别下降83.3%和77.7%。进入2016年以来,事故的发生仍然不断,但总体形势趋于稳定。但是,有些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很大影响,例如,2015年8月12日,天津瑞海公司发生特大危险品爆炸事故,由此可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紧抓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刻不容缓。

二、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立法存在缺陷和不足

一是劳动法中的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与国际水平相比,差距较大。

三是劳动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对违犯劳动安全的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不够。

从总体上来说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说是对违法违规行为惩处不严,失之过宽。因为惩处不严,违法成本过低,导致部分企业把劳动安全视为可有可无的规范,拖欠、克扣工资,不缴社会保险费,漠视职工安全等违法行为竟在一些地方泛滥成灾。特别是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往往是只进行治标不治本的经济处罚,没有从根本上根治用人单位忽视劳动安全的情况,以至于造成特重大安全事故,付出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沉重代价。8.12天津瑞海高危危险品爆炸特大事故和深圳山体滑坡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二)用人单位保障手段不到位

根据数据统计,非国有企业的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总人数的70%,即便是国有企业也存在着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不愿在劳动者安全保障方面做更大的投资。国家在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设施的建设上都有着基本的标准,对从事特殊危险工作的劳动者和妇女儿童劳动者都规定有特殊的保护措施。但这些只是国家的规定,最终劳动者的安全保障还是要由用人单位来负责,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劳动保护是否全面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我国现今劳动立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都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见在当今的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依旧处于弱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处于严重的不平等地位,劳动者只能依靠着用人单位才能在获得劳动报酬的同时保障自身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可是用人单位多为企业,企业以赢利为第一要义,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对于煤矿业等高危行业这甚至也是主要的投资之一,这就导致很多企业为了提高收益,降低成本,在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方面“偷工减料”,建设不合格的劳动安全设施,提供低于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

至于说国家对企业的监管,这时候的作用就微乎其微了,由于很多大型企业是地方财政收支的主要来源,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劳动监管就得过且过,一旦发生重、特大劳动安全事故,才能引起政府的重视。

(三)国家劳动监察执法不力

我国的劳动监察执法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以至于其在劳动安全保障方面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主要问题存在于这两个方面:一是事前的监督和管理不力;二是事后的救济不力。国家监察部门在事前的监督管理不力以及事后不能保障劳动者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这也是我国在劳动者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一大问题,国家应该在劳动监察方面加大力度,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及时的事后救济。

(四)用人单位漠视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准守各项安全规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用人单位漠视劳动法律法规,不遵守法律关于劳动安全方面的强制性规定,这将直接导致劳动者的安全卫生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相当多的用人单位,特别是高危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健全,对职工缺乏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检查和督促;劳动环境、安全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不到位;不顾劳动者安全健康,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导致大量工伤事故。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存在着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劳动者安全保护的现象。

(五)劳动者的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意识较弱

由于文化程度和工作经验的局限,很多劳动者对于运行中的器械,施工中的场地没有正确全面的认识,在没有做好充分的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工作,或者在自身身体和工作条件不适合工作的时候强行作业。

另一方面是劳动者面对日益膨胀的劳动力市场,就业压力加大,有些劳动者为了生存即使明知用人单位的安全设施不健全、劳动保护不全面,也会抱着侥幸的心理进行作业。劳动者这样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劳动事故频发的一大原因。应该说在劳动事故发生之后用人单位应主动调查事故原因,对劳动者的伤亡情况进行及时的统计,对工伤劳动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和补偿,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尽到该项义务,劳动者就必须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纵容用人单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三、完善劳动安全保障的思路及措施

(一)完善安全立法,加大安全执法力度

一是完善劳动者安全保障的内容。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我国现在已经有了《劳动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比如说关于工会在劳动者安全保障问题中应起的作用,工伤标准的确定等问题仍需要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

二是加大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国家应当在现有劳动监察队伍的基础上适量增加数量,保证各地区都有一支固定的队伍来监督管理该地区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更重要的是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的工作效率,切实贯彻落实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原则,能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劳动监察部门要切实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局限,对当地的大企业也要严格执法,对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及时叫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后的结果进行验收检查,保证该企业的工作环境是安全的。只有在执法上加大力度才能尽可能地减少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安全。

(二)建立企业诚信机制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任何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保障劳动者安全权利需要建立完善第三方诚信评价机制。通过该机制,督促用人单位积极采取劳动全措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升企业自身信用指数。通过这种机制,既保障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也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独立的第三方可以通过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护情况,一定期限内劳动事故的发生次数,劳动事故的处理结果等多方面来考察评估该企业的劳动安全权利的保护成果,并将该结果记入企业的信用记录。该信用记录关系到企业日后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难易,也关系到企业有关荣誉称号的获得,以这种方式督促企业积极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权利。

同时,国家安监机构已经建立了企业安全事故黑名单通报制度,这也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强化劳动安全措施,确保对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保障。

(三)完善工会职能

一是把工会从尴尬地位上解放出来,使工会能够真正履行其职能,不要成为一种工具。

二是建立劳动安全“三方协商”机制,即政府、雇主和工人的合作。因此,我国应当根据劳动安全的现实状况,赋予各级工会独立、平等的参与和决策职能,使各级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安全保障权上的监督和协调作用。通过提高工会地位,使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在劳动者安全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工会能够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为其发声,集合众多劳动者的力量,保证劳动工作环境的安全;在发生劳动安全事故之后,工会能够为劳动者争取到最大程度上的赔偿,督促企业及时对劳动安全事故进行处理,监督企业对劳动者的事后救济情况。

(四) 提高劳动者的安全地位

劳动者作为保障对象,在劳动者安全保障体制中理应处于主体地位,国家、企业都应该以劳动者为中心做好劳动者安全保障工作。提高劳动者在劳动安全保障体制中的地位主要就是要增加劳动者的申诉途径,简化和完善劳动者争议解决机制。增加劳动者的申诉途径,就是劳动者可以就劳动安全问题向企业工会、劳动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进行申诉,接到申诉的组织都应该认真处理劳动者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消化问题,还劳动者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能够最大程度地缩短诉讼时间,及时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保障权益。

参考文献:

[1] 国家安监总局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21356/ 2015/0702/253854/content_253854.htm.

[2]许晓军.将维护劳动者权利作为工会的神圣职责.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4(2).

[3]常凯.劳动权论.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4.

[4]王家宠.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关系.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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