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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来源负担归属研究
——基于微观经济学的博弈分析

2016-07-09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11期
关键词:博弈分析资金来源

张 彰

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来源负担归属研究——基于微观经济学的博弈分析

张 彰

[摘 要]本文围绕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应当从哪来的问题,从财政理论视角分析入手,运用微观经济学博弈分析方法,研究了中央政府、“限制开发”地区政府和受益地区政府间的利益逻辑关系,试图提出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来源负担归属的合理性方案。得出如下结论:(1)财政理论原则将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的负担主体定位为中央政府和受益地区(高发展程度群体)政府;(2)从博弈分析来看,受益地区(高发展程度群体)政府愿意承担生态补偿费用,但要保证其从生态环境改善中获得的收益大于所要负担的费用;(3)综合上述两条得出,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应当由中央政府和受益地区政府共同负担,确定负担比例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衡量受益地区在生态环境改善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即受益地区政府根据收益承担补偿数量,剩余不足由中央政府弥补。

[关键词]生态功能区 财政补偿 资金来源 博弈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回顾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迅速,伴随的一大特征是以生态资源的高投入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而生态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必然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由此,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适观点,为了更好地实现我国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我国政府做出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努力。2005年,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首次提出“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将其纳入国家议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2008年,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体系下单设了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旨在增强国家生态功能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引导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逐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在上述指导思想下,当前实践主要集中于生态功能区财政资金分配研究方面,具体而言,中央对地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采用均衡性转移支付“标准财政收支差”的方法进行资金分配,虽然起到了弥补财力缺口的作用,却没有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直接联系;省对下的资金分配办法主要由各省自行确立,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政策目标各具差异。[1]可见,上述资金分配研究是在假定资金规模确定的条件下,如何将既定资源在A与B之间配置,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资金从哪来?有多少?

从当前现实情况来看,生态功能区政府获得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是中央(上级)政府的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就资金规模而言,从2008年的65.51亿元增长至2014年的480亿元,占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比重也从1.87%相应增长至4.44%。*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最新数据)。可见,中央政府对生态功能区补偿的资金投入和重视程度逐年加强,但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主要表现为资金来源单一且规模较小,不足以弥补生态功能区政府和居民放弃生态开发的机会成本和生态恢复的治理成本,导致生态功能区政府和居民生态保护的积极性较差,国家生态保护的目标难以真正落实。此外,中央财力的有限性也决定了不能单纯依靠中央政府完成生态补偿目标,必须尝试寻找其他补偿资金来源。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来源负担归属的合理性与充足性,决定了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性。为此,有必要对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来源负担归属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进行深入探讨。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专门针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尚少。钟茂初(2004)[2]在物质需求、人文需求和生态需求视角下指出,处于不同发展程度的群体对于生态环境价值的评估不同。环境退化对高发展程度群体造成的效用损失大于低发展程度群体,而环境治理对高发展程度群体带来的效用增加大于对低发展程度群体,由此,二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是高发展程度群体选择生态保护并独自承担生态保护的费用,而低发展程度群体选择“搭便车”。[3]任勇(2008)[4]从政府间事权划分的视角,提出了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跨界中型流域生态补偿责任属于中央政府,而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城市饮用水源地、本辖区内小流域的生态补偿问题。燕守广等(2010)[5]认为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对整个流域和全国具有全局性意义,应根据其受益范围确定分担其成本的辖区,提出中央政府应是生态功能区的重要补偿主体,同时,生态受益区的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也是生态补偿的微观补偿主体,包括生态保护区本身也从中获益,也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自我补偿。邹赟(2014)[6]认为生态补偿机制应当“共享共建”,生态功能区及相关区域既然能共享生态建设活动成果,就应该共同参与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活动,二者的分工最好是生态功能区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受益地区负责提供部分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的费用及人力。

综上所述,针对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来源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在资金分配研究中提出原则性的观点,对资金来源应当如何负担以及负担依据研究的重视程度不足且没有得出较为系统完整的结论。基于此,本文在吸收现有研究观点的基础上,试图更为系统、深入地分析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来源负担问题,从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相关主体间的逻辑关系梳理入手,基于财政理论的几个重要原则,运用微观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博弈分析方法,提出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来源负担归属的合理性方案。

二、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 相关主体间的逻辑关联

传统生态补偿问题所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污染主体对被污染主体的补偿,是抛开政府从市场的角度进行研究,而本文所讨论的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是指政府作为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以及相互间的财政补偿问题,主要涉及的主体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联表现如图1所示。

图1 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相关主体间的逻辑关联图

第一,生态环境属于公共品范畴,政府和居民分别作为生态环境服务的供给者和需求者。生态环境服务又称生态环境服务价值,是指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资源具备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如纳污自净、涵养水源、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生态环境服务(以下简称为生态服务)本由一个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提供,原始供给者是大自然的生态系统,然而由于当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商品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人类的“搭便车”等社会行为会通过影响生态环境改变生态系统供给生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由此,需要政府介入充当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角色,其行为带来了生态服务的增加。由此可知,居民是生态服务的享受者,即需求者,而政府是生态服务的供给者。此时,生态服务是和国防、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同质的服务。

第二,根据各区域的资源禀赋以及我国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情况,本文将自然资源禀赋较好的生态功能区定义为保护主体,而非生态功能区则是受益主体。具体而言,一方面,生态功能区承担着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为保护生态环境投入成本,包括治理污染的投入以及所放弃的经济发展的机会成本两部分;另一方面,由于生态环境服务价值具有外溢性,其他非生态功能区区域在没有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投入的条件下也享受了部分外溢的生态服务价值。前者的主要行动是保护,而后者不采取任何行动而得到了好处,故而本文将前者定义为保护主体,后者为受益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非生态功能区区域,更为准确的定义应该是“纯受益主体”,因为生态功能区本身才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大受益者,鉴于其受益来自于自身的保护活动,就不将其看作受益主体。

第三,基于区域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本文将生态环境需求人群划分为两类:高发展程度群体和低发展程度群体,同时认为,高发展程度群体主要为受益主体,而低发展程度群体主要为保护主体。根据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人们对物质以外的需求会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生态环境正是这类需求之一。因此,本文将经济发展程度较好、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或人群定义为高发展程度群体,这个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是发达国家或一个国家的发达地区,多数是享受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外溢价值的受益主体;相应地,将发程度较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或人群定义为低发展程度群体,这个群体对应的是发展中国家或一个国家的落后地区,多数被列为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主体。

综上所述,生态服务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分别是政府和居民,其中,根据资源禀赋及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以及相应的国家政策,作为供给者的政府,由中央政府、受益地区政府和保护地区政府构成;作为需求者的居民,包括高发展程度群体和低发展程度群体两类,高发展程度群体主要为受益主体,而低发展群体主要为保护主体。

三、财政理论视角下财政补偿资金来源归属的方向定位

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来源归属的问题实质是补偿资金在中央政府、受益地区政府和保护地区政府之间如何分担,分担的依据等问题。资金分担的源头是责任的归属,由此,本部分在财政理论视角下,从公共支出(事权)划分和税收划分原则等理论层面,判断并提出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来源归属的方向定位。

(一)受益性原则与生态服务责任负担分析

受益性原则最先由巴斯特布尔提出,其主要内容是将接受公共服务的受益对象作为事权划分的标准。生态环境服务属于公共服务的一种,按照受益性原则对其责任在政府间的负担分析具有适用性。

按照受益性原则划分政府间事权,主要是在不考虑政府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归属匹配关系确定事权的分担比例。具体可以从受益的效率特征、公平特征和战略特征三个方面考虑,其中:受益的效率特征主要针对某项公共服务的国家利益大于地区利益(公共服务的外溢性),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等问题;受益的公平性特征主要体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原则,即所有地区应该享受到的不具有地区差异性的公共产品供给;受益的战略特征主要指除了效率性和公平性外,从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经济稳定等国家战略层面考虑的公共服务利益归属问题,如国防、外交、社会民族、宏观经济等,均属于国家战略事务,仅仅用受益的效率性和公平性不能进行完全划分,需要单列考虑。

根据受益性原则的内涵及其三个特征对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维护与治理事务进行事权划分:从效率特征来看,生态服务具有典型的外溢性,由本地区全部承担生态环境服务的供给负担将会不利于生态环境服务的足额和优质供给,其上级政府即中央政府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支出责任,而且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目标要求,国家有责任为本国的生态环境发展做出长期规划,谋求可持续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应部分由中央政府承担。从受益的公平特征来看,生态功能区牺牲了发展机会,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资金有限导致其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较低,虽然生态功能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服务的主要受益者,考虑到公平性原则,应适当减少生态功能区应承担的支出责任比例以促进各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从受益的战略特征来看,生态功能区一般位于边境,少数民族聚居、社会成分复杂,出于国防和社会稳定需要,国家应对这些地区进行特殊的照顾,承担较多的责任创造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条件。

综上,基于公共支出(事权)划分角度的受益性原则,生态服务的主要职责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

(二)公平性原则与资金归属判断

公平性原则是指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机制涉及的保护主体和受益主体总体上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即让付出成本和丧失机会的主体得到合理补偿,使获得充分发展机会和无偿享受服务的主体付出成本。

环境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7]经济价值是指生态环境作为地区发展的经济资源和原材料所具有的价值,例如,土地资源、水资源、太阳能资源等可作为经济生产中的投入要素。生态价值是指生态环境具有的载体性功能和调节性功能,其中:载体性功能主要指生态环境具有的纳污功能和自净能力,包括大气、水、土地等非生命性、非耗竭型资源;调节性功能是指林草植被、湖泊湿地等环境资源具有的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保持水土、调蓄洪水和调节气候的作用。生态功能区对于本地区生态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开发均受到不公平待遇,导致当地政府、企业和居民获得的发展机会少于,低于及劣于其他地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从经济价值的角度来看,生态功能区不能像其他地区一样充分利用本地区生态资源。生态功能区和其他地区作为独立发展的主体,有权利像其他地区一样,利用本辖区内所有资源发展经济,获得利益,包括生态资源。但是,作为国家设定的生态功能区,政策上不允许本地区大规模经济开发,导致生态功能区实质上失去了同其他地区一样的充分利用生态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权利,二者在资源利用上的机会不平等。[8]生态功能区的政府、企业和居民的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开发受到限制,导致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就业水平以及居民平均收入等低于其他地区。因此,生态功能区与其他地区在发展的起点存在不公平性。

第二,从生态价值的角度来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资源被其他地区无偿使用。生态环境服务具有正外部性,生态环境的载体性功能和调节性功能受益范围一般较广,生态功能区创造的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外溢使其他地区受益,而其他地区除了能够利用本地区自然、社会和经济资源外,还同时得到了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资源的外溢生态价值,并从中受益。[9]显然,生态功能区可以利用的全部资源小于其拥有的实际资源,其他地区可以利用的全部资源大于其实际拥有的资源,导致生态功能区在发展条件层面存在不公平性。

鉴于以上分析,生态功能区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生态环境资源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开发的双重不平等待遇,损害了生态功能区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利益,不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因此,基于公平性原则,对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归属的判断为:第一,经济价值开发的不公平起源于国家政策和国家目标的设定,国家行为造成的后果自然由国家负责解决,所以,对于起点不公平的补偿理应由国家承担,以弥补生态功能区的经济利益损失。第二,生态价值开发的不公平起源于生态环境资源的外溢性特征,从外溢性特征获益的地区应该作为生态功能区生态价值部分的补偿资金负担者。

(三)支付能力原则与资金来源定位

支付能力原则最初出现在税收领域,指税收分担的依据之一是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将此原则应用至其他领域,其含义可归纳为一项活动(行为)的成本应当按照行为主体的负担能力来决定负担比例,负担能力与支付能力同义,即,若各行为主体的支付能力相同,则应承受相同的支付负担,若支付能力不同,则根据各自的支付能力承受不同的支付负担。我们一般使用收入水平来衡量行为主体的支付能力,理由是收入的增加能显著提高支付能力,同时使支出增加和增添财产成为可能。

对于判断负担主体的支付能力有两种观点:“主观说”认为,应根据负担主体承受负担后的主观心理感受变化来判断,这种变化是指行为主体承受负担后效用量的减少,也可理解为“牺牲”,效用量减少(即“牺牲”)的越多,支付能力越弱,反之则越强;[10]“客观说”主张通过客观标准(所得、消费和财产)来判定经济主体的支付能力差异。在生态环境补偿的研究和实践中,生态功能区通常处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如河流上游、高原山区等;而生态恢复活动的受益者更多地处于经济发达地区,如河流中下游、平原地区等。发达地区收入水平高,每付出一个单位的货币造成的“牺牲”较少,即货币的边际效用低。而不发达地区收入水平低,货币的边际效用较高,每损失一个单位的货币对其造成的“牺牲”很大。因此,在依据支付能力原则确定发达地区(即受益主体)和不发达地区(即保护主体)应承担的资金负担时,应满足使二者的货币边际效用相等的条件,即使得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付出的最后一单位货币对二者造成的牺牲(效用损失)相同,以此来确定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各自应承担的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负担的具体比例。[11]

基于上述原则,支付能力强的受益地区是主要的补偿资金来源,支付能力弱的保护地区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费用,但承担的比例要小。

四、财政补偿资金来源归属的微观经济博弈分析

在上述理论视角下财政补偿资金来源归属定位分析的基础上,本部分进一步运用微观经济学博弈分析方法,找出并证明资金负担归属的依据,试图得到资金来源负担归属的可靠答案。

(一)基于无差异曲线的不同发展程度群体的偏好假设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的认识,人们通常在最低层次的需求被满足之后,才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如果把人类需求划分为物质需求、生态需求和人文需求,那么,物质需求则是马斯洛最低层次需求——生理需求的主要表现形式,而生态需求和人文需求则是较高层次的安全需求和情感需求的主要内容。由此,社会发展不均衡中收入水平的差异,必然会导致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在实现相同效用水平条件下的需求出现较大差异。低收入群体还在疲于应付物质需求满足的同时,高收入群体已经进入了生态需求和人文需求被满足的状态。因此,生态环境对于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的价值是不一致的,关键的原因是,两个群体在进行环境保护与治理活动时所获得了相反的效用水平。由此,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在环境保护与治理活动中将扮演不同角色、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根据前文定义,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分别对应于高发展程度群体和低发展程度群体。

1.高发展程度群体的无差异曲线及其行动取向。

将居民消费分为生态消费和其他消费两种,其中,生态消费指花费在创造或享受良好生态环境方面的支出,其他消费指除环境保护和治理外的所有支出。高发展程度群体由于具有较高收入而能够享受到的生态环境外的各种消费水平较高、服务较好,但由于在发展过程中已经消耗了大量生态资源,其生态消费处于较低水平。高发展程度群体的无差异曲线如图2所示。

图2 高发展程度群体无差异曲线

第一,高发展程度群体的无差异曲线位置较高且偏左。高发展程度群体一般是发达国家或发达地区,这部分群体已经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积累了较多的物质财富,基础设施良好,社会保障体系成熟,物质消费水平较高,所以这部分群体的其他消费总体上处于较高的水平。高发展程度群体的物质积累来源于对生态资源的消耗,其聚居地生态环境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些地区长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GDP论英雄,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所以高发展程度群体能够享受到的生态环境服务水平较低。

第二,高发展程度群体的无差异曲线凸向原点。生态消费和其他消费是一般商品而非厌恶品,对消费者来说均是多多益善,二者也没有搭配或互斥的关系,因此,消费者更偏好两种商品的加权平均。

第三,高发展程度群体的无差异曲线斜率较大。高发展程度群体的无差异曲线较陡,即其斜率较大,无差异曲线的斜率就是生态消费对其他消费的边际替代率,也就是高发展程度群体为额外增加一个单位的生态消费愿意放弃较多的其他消费。

综合以上分析,高发展程度群体愿意牺牲较多的其他消费换取生态消费,相同数量的其他消费和生态消费增加量,后者对高发展程度群体的效用增加更明显,即高发展程度群体的无差异曲线向上或向右平移相同的数量单位,向右平移给高发展程度群体带来的效用增加量更大。可见,高发展程度群体对生态消费的需求更强烈,有较强的意愿减少其他消费换取生态消费。在实际生活中,高发展程度群体的偏好就表现为发达国家、一个国家的发达地区或富裕人群对生态环境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他们强调保护生态环境、抑制经济盲目增长造成生态破坏,愿意花费巨大的成本治理污染,致力于影响联合国、本国政府的政策导向以追求生态保护。

2.低发展程度群体的无差异曲线及其行动取向。

这部分群体因地理位置、国家政策、经济基础等因素制约,经济发展速度较慢,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居民可支配收入不足导致其他消费支出处于较低的水平,但由于这部分群体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较少,其生态环境服务功能较强。低发展程度群体的无差异曲线如图3所示。

图3 低发展程度群体无差异曲线

第一,低发展程度群体的无差异曲线较低且偏右。低发展程度群体发展相对落后,没有多少财富积累,现有的可支配收入较少,导致其能够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其他总体消费水平较低。低发展程度群体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资源消耗量相对较少,现存的生态环境资源数量较多,质量较好,其生态消费水平相对较高。

第二,低发展程度群体的无差异曲线凸向原点。同高发展程度群体一样,低发展程度群体的无差异曲线也是凸向原点,即低发展程度群体亦更倾向于两种消费的加权平均。

第三,低发展程度群体的无差异曲线斜率较小。低发展程度群体的无差异曲线相对平缓,其生态消费对其他消费的边际替代率较小,为了增加一单位的其他消费低发展程度群体愿意放弃更多的生态消费。

综上所述,低发展程度群体愿意牺牲较多的生态消费以换取其他消费。对于低发展程度群体而言,生态消费和其他消费同时增加相同的数量,其他消费的增加给低发展程度群体带来的效用增加更明显,即低发展程度群体的无差异曲线向上或向右平移相同的数量单位,向上平移给低发展程度群体带来的效用增加量更大。所以,低发展程度群体对其他消费的需求更加强烈,有较强的意愿用生态消费换取其他消费。在实际生活中,低发展程度群体的偏好就表现为发展中国家、一个国家的落后地区或贫困人群对其他消费的需求更加强烈,他们更愿意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发展过程中低发展程度群体宁可牺牲一定的生态环境资源也要谋求经济增长。

(二)不同发展程度群体资金负担归属的博弈佐证

从上述偏好分析可知,低发展程度群体和高发展程度群体对待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认识是不同的,基于此,双方对待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活动会选择不同的策略进行博弈,即谁为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活动买单的博弈。

假设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只存在两种状态,即最终被“限制开发”和“不被限制”,每种状态下两个群体的效用计算公式为

i=1,2;j=1,2

(1)

其中,Ui为某群体的效用,Ri为该群体获得的收益,Si为该群体面临的损失,i=1代表高发展程度群体,i=2表示低发展程度群体,j=1表示“限制开发”状态,j=2表示“不被限制”状态。在不考虑补偿负担的前提下,两种状态下高发展程度群体和低发展程度群体的效用水平分析如下。

第一,若生态环境最终被“限制开发”。对于高发展程度群体而言,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能对其带来较大的效用提升而不会造成任何损失。其获得的效用为

(2)

(3)

第二,若生态环境开发最终“不被限制”。高发展程度群体将不会获得任何收益,也无需付出任何成本。其效用水平如下:

(4)

(5)

从式(5)中可知,低发展程度群体在不被限制开发时,主要是从经济发展中获得收益,可将“限制开发”条件下的放弃发展机会的效用损失s看做其收益,而损失的效用水平则是由生态破坏带来的,可用“限制开发”条件下生态环境收益p表示,其效用水平为s-p,且s-p>0。

由上述分析得到高发展程度群体和低发展程度群体在两种不同条件下的效用矩阵见表1。

表1 不考虑成本补偿负担的两个群体效用矩阵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补偿资金负担成本及比例考虑在内,设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总成本为C,且C>0,高发展程度群体负担比例为θ,(0<θ<1),那么,高发展程度群体的负担量为θC,低发展程度群体的负担量则为(1-θ)C,两个群体的博弈矩阵见表2。

表2 考虑成本补偿负担后两个群体收益矩阵

从上述收益矩阵可知:(1)如果高发展程度群体和低发展程度群体都选择承担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负担,最终结果会是生态环境处于被保护状态,即限制开发状态,那么,两个群体由于支付带来的效用减少分别为θC和(1-θ)C,此时高发展程度群体的效用为r-θC,低发展程度群体的效用为p-s-(1-θ)C。(2)如果高发展程度群体选择承担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费用而低发展程度群体拒绝承担任何费用,最终结果仍会是生态环境处于被保护状态,高发展程度群体的效用会减少C个单位,低发展程度群体效用不变,此时高发展程度群体的效用为r-C,低发展程度群体的效用为p-s。(3)如果高发展程度群体拒绝承担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费用而低发展程度群体选择承担全部费用,最终结果还是生态环境处于被保护状态,高发展程度群体的效用水平不会减少,低发展程度群体的效用减少C个单位,此时高发展程度群体的效用仍为r,低发展程度群体的效用则为p-s-C。(4)如果两个群体都拒绝承担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费用,最终结果将会是生态环境不再被保护,即不被限制状态,两个群体均没有付出补偿费用,都不会因此而造成效用减少,此时高发展群体的效用为0,低发展程度群体的效用为s-p。

观察该收益矩阵,可以发现它类似于“智猪博弈”,博弈过程如下:(1)无论高发展程度群体选择承担还是不承担补偿费用,低发展程度群体的最佳选择都是不承担补偿费用。因为无论高发展程度群体如何选择,低发展程度群体都是在不承担费用的行为下才能获得更高的效用,即p-s>p-s-(1-θ)C,s-p>p-s-C。(2)当低发展程度群体选择承担费用,高发展程度群体的最佳选择是不承担费用,因为r>r-θC;如果低发展程度群体选择不承担费用,那么高发展程度群体的选择就要取决于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所获得的收益r和所要承担的补偿费用C之间的大小关系,若r>C,则选择承担补偿费用,反之则不承担。

从上述博弈过程中得到了有条件的纳什均衡:(承担,不承担),前者和后者分别对应于高发展程度群体和低发展程度群体的行为,条件是r>C。可以看出,不同群体自由选择的结果是:低发展程度群体(保护地区)不会承担任何形式的生态保护成本,而高发展程度群体(受益地区)愿意承担生态补偿费用,但要保证其从中获得的收益大于其所要负担的费用,也可理解为其负担的补偿费用至少不能超过其在生态环境改善中所获得的收益。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根据理论视角下补偿资金来源归属的定位依据以及上述博弈分析的结果,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财政理论原则将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的负担主体定位为中央政府和受益地区(高发展程度群体)政府。第二,从保护地区(低发展程度群体)和受益地区(高发展程度群体)的博弈分析来看,保护地区政府不会承担任何形式的生态保护成本,而受益地区在满足条件r>C时,愿意承担生态补偿费用,即生态补偿费用最高限额与其从生态环境改善中获得的收益要正好相等。第三,结合上述分析得出,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应当由中央政府和受益地区政府共同负担,确定负担比例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衡量受益地区在生态环境改善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即受益地区政府根据收益承担补偿数量,剩余不足由中央政府弥补。

上述结论明确了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的负担责任及负担条件,在现实操作中,要真正解决的是:资金从哪来?如何来?还必须构建一套较为完整的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来源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政府-市场相结合的生态服务付费机制。虽然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的名义负担者是中央政府和生态受益区政府,但从最终使用人和受益人的角度看,该费用的最终承担者应当追溯到市场层面污染环境或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也重点提出了“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基于此,政府要充分考虑市场中企业等行为主体外部不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成本,采取税收、市场交易配额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手段,建立政府-市场协同的生态服务付费机制,保障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建立中央政府-受益地区政府财政补偿资金共担机制。当前,我国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上级)政府,造成资金来源不充足、补偿缺乏针对性、效果不够明显等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也提及要“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因此,将生态环境受益地区政府考虑到负担主体范围内,建立中央政府-受益地区政府财政补偿资金共担机制尤为必要和迫切。建立共担机制的核心问题是中央政府和受益地区政府间费用负担比例的确定,其中最为关键问题是受益地区政府受益程度的评估和量化,同时也是本文可以继续研究和深入拓展的方面。

最后,建立生态资源数据库,保障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来源机制的顺利运行。生态服务付费机制和生态补偿共担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需要大量的生态资源数据。例如,外部不经济行为成本核算、生态受益地区受益程度的衡量等问题,都需要通过丰富的生态资源数据计量而得,这些数据涉及政府各部门和企业,分散零星,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形成障碍。因此,建立专门的生态资源数据库,是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资金来源机制建设和运行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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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re Does the Ecological Function Region’s Fiscal Compensation Come From:A Game Theory Analysis of Microeconomics

ZHANG Zhang

Abstract: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ssue of how to decide the source of the ecological function region’s fiscal compensation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finance theory. We try to propose a reasonable plan about responsibility and compensation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governments of beneficial areas and governments of protected areas. At the end of this paper, we draw conclusions as follows: (1) main sources of the ecological function region’s fiscal compensation are from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governments of beneficial areas;(2) government of beneficial area (a high degree of development groups) is willing to bear the cost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that their benefits from the improve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s more than the costs in which they have to pay; (3) combining these two results, fiscal compensation should be jointly borne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governments of beneficial areas.The important burden ratio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benefit obtained from the improve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beneficial areas. Costs governments of beneficial areas have to pay should be calculated based on the quantity of benefit they obtained, and the parts of deficiencies should be pai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Key words:The ecological function regions Fiscal compensation The source of funds The game theory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812.2

A

1000-1549(2016)11-0019-09

[收稿日期]2016-07-09

[作者简介]张彰,女,1985年2月生,云南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财政理论与政策。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我国均衡性转移支付测试体系研究” (项目编号:71173179);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项目“生态功能区财政补偿机制研究——基于云南省案例”(项目编号:JD2011ZD16);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策研究——基于财政成本分担视角”(项目编号:JD2014YB12);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青年项目“基于‘可携带’视角的云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研究” (项目编号:2016FD061)。

特别感谢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王智博同学对本文做出的贡献。

孙亦军 张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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