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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实践中的遗嘱继承问题探析

2016-07-05周秋香

大陆桥视野·下 2016年5期
关键词:遗嘱继承公证实践

周秋香

【摘 要】遗嘱继承问题很复杂,继承财产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它们之间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之处:如果是法定继承的话,就相对简单,只要继承人按照要求走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可以;如果是遗嘱继承,就较为复杂,先要确定该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然后才能走继承步骤。本文为探究公证实践中遗嘱的继承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对以后该类问题的解决中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遗嘱继承;公证;实践

一、遗嘱效力概述

所谓遗嘱就是得到法律认可的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做出的声明,该项声明就是对其个人财产的分配,以及对一些其他事情的解决。当立遗嘱人死亡之后产生法律效力,因为遗嘱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才能行之有效,所以要完成继承行为需要满足一下条件:

1.在做出遗嘱时遗嘱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图表示。

3.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只能是立遗嘱人个人的所有的合法财产。

4.遗嘱类型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该遗嘱无效。

二、遗嘱继承公证中公证员审核的重点

法律认定有效的遗嘱公证机构在对遗嘱效力的认证当中,除了需要对遗嘱人的死亡事实,继承人的身份进行确认,还要对以下条件进行审核:

(一)对遗嘱效力认定

公证遗嘱的认定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首先确认该份遗嘱是否曾经被撤销或者其中内容做过改动,然后就需要看立遗嘱人是否有其他遗嘱符合法律效力,或者对某些社会福利机构的捐赠内容,紧接着就要看继承人中是否还有某些不具备劳动能力也没有相关生活来源的,如果有就要酌情进行认定,没有就可以认定该份遗嘱有效;非公证遗嘱的认定过程中,公证机构需要找到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对遗嘱内容进行公证,直到所有人对其没有异议之后,签下书面认定,并且要在遗嘱内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方能认定遗嘱真实有效。

(二)对公证遗嘱效力的认定

在遗嘱人事实死亡被认定之后,遗嘱人立下多份遗嘱,并且是内容相互冲突的公证遗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以确定最后一份遗嘱内容真实有效。一般情况当中继承人都会要求原来对遗嘱做出公证的机构进行遗嘱效力的认定,相关工作人员就需要查找该份遗嘱之后是否还有其他形式的遗嘱,有无更改,取消状况发生。如果要求认定的机构和原来对遗嘱公证的机构不同,由于国家还没有对不同机构进行信息共享,资源配备方面还有所缺失,不能找到原有遗嘱的相关信息,就必须通过书信,手机,网络通讯等方式获知遗嘱信息,对遗嘱进行认定,并对认定所需要的证据存档留存,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三)注重对其他继承人意思表示的审核

相关公证机构出于对立遗嘱人和继承人权利的保障,需要对认定程序的每一个步骤都进行严格要求,明确立遗嘱人是否具备其他遗嘱要求,或者合法遗赠,继承人在继承遗嘱时是否仍然具有继承身份,家庭成员中是否具有在立遗嘱人抚养范围以内的人,立遗嘱人是否还有丧失行为能力且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等都需要进行考虑。确认遗嘱内容确实行之有效后,需要征求继承人的意见,一般会有四种现象发生:继承人对遗嘱不能认可或者对遗嘱真实性进行怀疑,并且不能够形成有效的结论时,相关部门的认证就显得尤为重要;还有就是继承人对于法律条文没有清楚认识,所以对继承结果不能认可,在经过认证机构的协调之后达成一致,最后进行遗嘱继承时可以由相关机构出具有效证明,表达对遗嘱继承过程的公证;第三种是所有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没有任何异议,对实行遗嘱的结果也能够接受,就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出具认证证书,并参与继承过程;第四种就是认证机构出具了审查结果后,继承人对于结果采取不配合的行为,如果遗嘱为公证遗嘱,相关部门就需要对继承人进行调解,在出具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据之后,可以判定遗嘱真实有效,并直接进行遗嘱的继承,提供认证证书完成后续操作。但是遗嘱形式属于非公证遗嘱的话,就应该立即终止遗嘱继承,由继承人私下协调或者相关部门协调等方式进行解决。总的来说,进行遗嘱继承公证之时,对其他继承人意思表示的审核是最饱受争议的阶段,但是出于对立遗嘱人权利的保护,以及继承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避免争执的发生,必须要对这一阶段严格把关,严防死守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不能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的相关情形

《继承法》中的相关内容曾经指出,继承按照法定继承的步骤进行;如果立遗嘱人留下遗嘱,就要按照继承或者遗赠来进行;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也同样不能忽略。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的状况之中才合适。所以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有的继承人就认为按照遗嘱继承就具有法律效力,不用按照法定继承的过程出具有关证据。然而相关材料的出具并不能因为是遗嘱继承就减少,并且《继承法》中需要对遗嘱继承公证的财产进行认定,而且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话,就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

三、实践中加强遗嘱继承公证风险防范措施

(一)在遗嘱继承权公证处中申请人及相关参与人签订遗嘱继承承诺书

在现今遗嘱继承公证的申请问题之中,普遍采取的措施就是签订承诺书,在承诺书中要详细写出参与人的身份,遗嘱中阐述的内容,以及确保每个人提供说明和证据都真实无误,如果有错误就要求其本人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承担一定的代价。就会充分保障每个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即便以后的认证内容因为某些原因失去效力,也能在当时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减少纷争的产生和进一步升级。

(二)加强证明材料的取证

证明材料能够有效提高公证结果的合理性和说理性,更能够得到继承人的认可,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充分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加强对证明材料的确认。对非公证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立遗嘱人的死亡,这是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先决条件;(2)立遗嘱人的继承人身份要进行走访调查,确立其真实性;(3)遗嘱中的财产是否属实,是否有资格处理该份财产;(4)如果有相关人员对出具材料有所怀疑,就必须验证其真实性,确定不能出现任何纰漏。

(三)加强流程管理

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因为可能会有人对继承步骤造成干预,引起很多未知干扰。所以要求相关部门大力提高审查力度,做出相关措施,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认证机构要遵照有关章程做出明确判断,对违法乱纪的行为做出批判,规范社会风气,提高认证书准确度,对于遗嘱继承过程严格把关。

四、结语

在法律观念日益完善的今天,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遗嘱继承方式,在实际操作之中还会出现各种问题,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加深对遗嘱继承公证以及过程的了解,建立灵活多变的思想,尽量避免纷争的发生。本文就遗嘱继承中面临的问题提出几点看法,希望能对公证机构的有关工作提供帮助。有关部门掌握技巧,提升解决此类问题的能力,以及完成遗嘱继承认证的行为,为社会继承步骤的进行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卢婧.论遗嘱继承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03.

[2]陈华.公证实践中的遗嘱继承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11:18-19.

[3]田菁.继承公证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及制度构想[D].复旦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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