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
2016-07-05刘春辉
刘春辉
摘 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是当前我国社会中一种基本的形势政策,主要是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中不断摸索出来的,同时也是一种经验的积累。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该政策在刑事立法上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立法宽严应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立法取向和指导思想。
关键词: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实现
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之下,我国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其成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依据有关权威性解释以及大多数学者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审时度势,以宽为主。从以上内容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由“宽”和“严”两部分组成,其中,“宽”主要是针对轻罪,其表现为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和非司法化,而“严”的对象是严重犯罪,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严重、主观恶性较深,且具有较高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一定要坚持“严打”,对其予以采取严刑。
一、构建和谐社会及其对于刑事政策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强调法律是专政的工具,因而导致“严打”政策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主导着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使我国在惩治犯罪上出现了重刑化倾向,并且“从重从快”的要求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对人权的保障。因此,这种单向度的“严打”政策也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检讨。令人欣慰的是,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正在逐步调整和完善。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均明确提出我国今后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可见,该政策包含两部分内容:①对严重刑事犯罪继续适用严厉的刑事政策;②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等轻罪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
这就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应该用现有的刑事政策的实际力度来应对复杂变化的犯罪现象,使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观念能够有效运用在预防和控制犯罪上,减小犯罪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构建和谐社会,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所以应该引导人民正确看待矛盾,使矛盾能够得到有效的化解。对于犯罪,不应该强调过快打击,应该针对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使社会中充满和谐的因素。
二、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结构合理的政策。所谓“结构合理”是指刑事政策的各个子系统之间及其内部处在一个比较均衡、匀称和稳定的状态。只有结构合理,刑事政策与刑法距离适当,犯罪控制的效果才会理想,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犯罪控制的难度也比较小,刑事政策运行的成本较低,比较容易实现人权保障与社会和谐;反之,若结构不合理,则必然会把刑事政策与刑法的距离拉大,与此相应的是犯罪控制张力加大,社会矛盾一触即发,甚至犯罪频发。屯,笔者认为,刑事政策的子系统通常包括定罪结构、刑罚结构、刑罚执行结构等,其中刑罚结构合理是刑事政策和谐的轴心,而刑罚结构可细分为“洋葱头型”、“橄榄型”、“蜡烛台型”等。其中,“两头小、中间大”即中型刑罚居多的“橄榄型”刑罚结构,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标之下,合理的刑罚结构还应当是张力较小、距离适度的结构,尤其是死刑与生刑之间应当保持一个可以承受的差距。针对我国刑罚结构中存在的问题,陈兴良教授曾尖锐地指出,在目前的刑罚体系中,如果将我国刑罚的威慑力用100分来衡量,80分是依靠大量适用死刑获得的,生刑只获20分,存在着“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结构性缺陷。因此,从刑事立法上缩小刑罚差距,防止两极分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实现宽严相济政策的有效落实
当前,应该注重在实践中以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为主导。首先,在公诉之前,进行缓起诉,使相对不起诉的范围能够得到适当的扩大。比如认为犯罪行为较轻,犯罪影响较小的,不必追求其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决定不起诉。或者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和服刑期间的表现,综合衡量没有立刻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做出缓起诉的决定,让其能够进行自我反省和改造,观察期一段时间的表现,然后决定是否进行起诉。这样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能够在社会的谅解下顺利回到社会,减少一些敌对的情绪,避免其再次犯错,使其能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个积极因素。当然,这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只适用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所以我们应该从中获取一些积极的因素是我国的司法能够更加人性化其次,在审判的阶段,注重促进和解,使加害人能够努力认错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可能使用缓刑。这样能够使被害人得到一定的精神和物质赔偿,同时还能够使被害人积极认错,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减少对于社会的反动心态,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和谐。最后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应该让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能够受到志愿者和其他民间团体的帮助,保证其没有脱离社会,同时能够感受到他人的帮助,慢慢来感化自己,集中体现宽容的刑罚,有利于其积极回归社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道路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应该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重视宽严的相辅相成的重要作用。立法宽简,但是绝不是对于姑息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慎行恤罚,但是也不是说对于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适用轻刑,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宽严相濟政策的正确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刘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定位与司法适用[J].法学.2007(02)
[2]储槐植,赵合理.构建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J].法学杂志.2007(01)
[3]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J].人民检察.2006(19)
[4]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J].人民检察.2006(10)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