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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地区民间高利贷问题的思考

2016-07-04张英格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农村地区

张英格

摘 要:农村地区民间高利借贷由来已久,民间高利贷的产生有它与时代发展相对应的根源。在文中,以科左中旗为了,分析了农村地区民间高利借贷产生的原因,表现的形式和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法律,金融和地方政府的齐抓共管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农村地区 民间借贷 高利贷

早在春秋时期就已有放债取利的记载,这种民间借贷在中国经济整个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隋唐时期有“合会”形式的民间集中融资形式,以后历朝历代高利贷现象生生不绝,到了明清两朝以及后来的民国时期,民间借贷更是昌盛一时。无论是我国民法还是刑法都未给高利贷一词作出准确的定义,甚至没有一个统一适用的法律标准。司法实务中,通常以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界定高利贷的依据。这一理解来源于 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 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后,超过银行利率的 4 倍作为认定高利贷的标准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得以延续。

一、民间高利贷的形式

民间借贷被定义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与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方式,是民间资本进行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民间融资方式,是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最基本、最朴实的民间互助活动,从刑法的角度而言是比较温和的。在科左中旗地区较为典型的民间高利贷的形式为:

1.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随着经济发展,一部分人收入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提高。老百姓手里的闲散资金,没有其他合适的投资方向和渠道。而农村地区恰好有着特定的融资需求,高额的贷款利息能够带来可观的收益,供求关系则“水到渠成”般的建立了起来,薄弱的法律意识促使人们投身到了放贷大潮当中。但这类民间高利贷一般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由于都是靠“关系”形成的民间“契约”,相对而言,“危险系数”并不高,而且一般利息较低。

2.专职借贷人。一些通过放贷获得可观利益的放贷人,为了获得更多收益,尝试发放专业借贷。此类借贷一般要通过一个中间人牵线,借贷双方并不熟识,从而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同时,相对于亲友间的借贷,利息相对较高。

3.小额贷款公司。在快速发展的经济浪潮中,农村地区的人们也有了经商的意愿,此时就出现了较大额度的资金需求,资金不足是现实面对的主要问题。虽然在政府有各种贷款项目,但由于放贷手续繁琐,周期比较长,所以很多人就考虑了放贷公司。这种借贷形式的款项一部分也是从银行贷款再高利转借出去。

二、高利贷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高利贷盛行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上的供给与需求,居民的闲置资金与市场的实际需求相结合所导致的;同时居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收入逐渐增加,使得民间资本逐渐膨胀、规模也随之逐渐扩大,为民间借贷的运作提供了资金支持。越来越多的民间投资者开始把钱投入到民间资本市场中来。笔者通过调查 50 户农户的结果是:借款总额 33.6 万元,户均借款 6720 元。

1.民间陋习导致的攀比心理,是农村地区民间高利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农村地区,人们公认的一个现象就是婚嫁费用高。目前,农村男子要想娶媳妇,从彩礼到嫁妆的置办,少则 2 万元,多則 5 万元。在农民在没有其它收入的情况下,为了办得体面,只得向放贷者借高利贷;同时,在追求“小而全”的耕作方式的心理推动下,购置各类农机具的费用也是一个不小的开支,购买全套设备的费用至少需要上万元。

2.不可抗力导致农民产生贷款需求。疾病、子女入学、自然灾害是农民抬款的又一主要原因。农民遇到此类生活急需的资金需求,一般都会找“熟人”,通过“关系”借高利贷。虽然目前旗内各金融机构,也可以提供信用贷款,但只能做到基本保证农民生产经营性有效贷款需求,而且贷款限制较严,无法对此类借款需求提供贷款帮助。所以农民的生产经营之外的借款需求,就为放贷人提供了发展的沃土。

3.投资渠道少。村民们手中拥有的闲置资金没有合适的投资渠道也是促使高利贷盛行的原因之一。国内的投融资体制仍然不够健全,借款者需要钱而无法融资与贷款者有钱而无处投资的现象并存。同时,国内正规金融机构的短期投资渠道较少,无法满足村民的投融资需求。

三、民间高利贷的危害性

1.发放高利贷引发、助长多种形式犯罪。为了能够使高利贷能够“按期,足额”回款,放贷者多是与带有“黑社会”色彩的人员有关联,放贷者因追讨钱款而采取非法的、暴力的形式,强夺贷款人粮食,牲口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关于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行的定义;同时借款方因为筹集钱款或因无力偿还在逃债过程中触犯诈骗、盗窃、抢劫等罪行的现象也屡见报端。所以高利贷款的放借双方都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发放高利贷款影响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公序良俗。一些借贷家庭因还不上高利贷出现了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现象,家庭和谐遭到了破坏了,形式了社会隐患;同时发放高利贷款行为还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使得社会资本的分配变得不公平,贫者更贫,富者更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四、对抑制民间借贷措施的思考

从调查的情况看,民间借贷资金的大体分为三类:即生产性借贷,生活急需借贷和非常规需求的借贷。所以要想有效地抑制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就要有区分地对待不同的借贷需求,多角度分析问题,多部门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整治,从而做到清晰了解需求,合理抑制需求和有效满足正常需求。从宏观层面来看,由于我国利率管制制度相对严格,所以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偏低。这一现实情况导致了资金价格和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导致了金融机构有资金却无法有效贷出的现象,促使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针对这一现象,只有放松利率管制,循序渐进地推进利率的市场化改革,才能够化解这一矛盾。只有由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决定利率平,才能有效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合理引导资金流动,从而有效地抑制高利贷现象。高利贷关乎到国家金融、行政、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所以,规范民间借贷,就需要集合金融司法、地方行政等多方力量,通过对合法的民间借贷进行引导和整顿,来对高利贷的生存空间进行“釜底抽薪”。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普法宣传,来有效引导民间借贷行为。第一步要从法律层面承认民间借贷行为,并要求借贷双方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各自的正当权益,引导民间借贷向正常合理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的目的。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使民间借贷成为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放贷活动的有效补充,为农村地区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2.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要在农村地区提倡勤俭办事,弘扬优良的社会风尚,帮助村民摒弃守旧的观念和不合时宜的陋习,帮助和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生活消费支出。经济实力较好的村组织,可以考虑建立风险担保基金,从而更好地发挥村政府融资和担保作用。同时,针对农业可能遭受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学生入学等的现实情况,可以考虑建立受灾保障基金,突发事件保障基金,为有正常生产需求的农户提供担保,帮助农民向金融机构的提出贷款需求。

3.金融机构简化放贷环节手续,建立贷款信用档案,缩短放贷周期。要想压缩民间借贷的空间,达到将高利借贷挤出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发挥农村信用社主渠道作用,与从村政府有效沟通,有效运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开动脑筋深入研究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努力加大信贷支农倾斜力度,从而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璐璐. 民间借贷的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D].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2]王兴.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 吉林金融研究, 2007(7):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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