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两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比较研究
2016-07-04徐银鹭
摘 要:近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结余使得其并没能发挥应有作用。相比而言,德国经历了80多年的探索,以失业保险金的使用保证着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本文将对比两国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具体情况,助力解决我国失业保险金大量结余的问题,并完善失业保险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中德 失業保险金 基金支出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国越来越重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功能,我国却滞后世界潮流,基金大规模结余,截止2015年结余已达5083亿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失业保险“三位一体”职能的发挥,同时也不符合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这很可能会对失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相比较而言,德国1927年就通过了《失业保险法》,现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其15岁以上人口的失业率由05年的11.2%降到现在的5%左右,失业保险金的充分利用为每一位劳动者提供着整个职业生涯的保障。其在改革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险金支出方面经验丰富,我们可以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一些启示,为己所用。
二、中德两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情况比较
虽然两国的失业保险金都主要来源于雇员雇主缴费,但我国支出总量较少与过度结余矛盾突出,失业保险金支出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1.保障基本生活支出比较。
Ⅱ:15—67岁有能力和意愿但无法用收入和资产维持自己及家人基本生活的个人。 Ⅰ:收到解雇通知3个月内到就业办公室登记;参加失业保险,在申请的2年内累计缴费12个月,季节性职业累计6个月;失业状态;有意愿、有能力、积极寻找工作。
Ⅱ:失业并登记;提出申请;积极配合找工作;无权享受失业保险金或满足的其他条件。 Ⅰ:依据失业者失业前每月的税后工资和是否有孩子确定。领取时间与缴费累计时间和年龄相关。
Ⅱ:根据申请者家庭收入状况与实际需要确定。 短期津贴;季节性停工的短期津贴;破产补助等。
中 国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参加失业保险;本人及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领取时间则根据缴费累计时长确定。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由表中内容可以看出两国存在很多的差别:①在保障对象上,德国覆盖的群体范围更广,15—25岁的想完成学业或实习培训的年轻人亦可申请失业保险金Ⅱ。我国保障范围较小,同时领取人数也较少,2014年领取人数为207万人,仅为登记者的21.7%;②在支付条件上,德国失业保险金Ⅰ更为详细,失业保险金Ⅱ则相对宽松,可以保障更多的人。我国缺乏灵活性的领取条件这也导致了该领而未领的现象。③在支付标准上,德国涉及到的因素更实际,失业保险金Ⅰ单身可领取税后收入的60%,如至少有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则可领税后收入的67%,失业年龄58岁缴费累计48个月的最长可领取24个月。我国则单一考虑缴费时间,领取最多不超过24个月。支付水平通常为当地最低工资的60%~80%,替代率在17%左右,远低于德国的50~60%;④在其他补助金方面,德国更注重发挥失业金保障生活维持就业的功能,我国则更多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的特殊苦难,缺少更多的积极项目的支出。
2.职业促进支出比较。德国在促进就业方面,其职业咨询与就业指导是针对不同的群体,对青少年开设就业指导课,对非在校的求职者提供相应的求职信息与建议,对雇主则提供更多劳动力市场的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分为能力测试、求职申请和面试技能培训、初级技能培训课程、高级技能培训课程四个层次。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受训者可获得包括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等补助,其雇主还可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另外对于愿意参加职业培训的在职者,就业办公室发放“教育代金券”,在职者可自由选择培训机构学习。德国的失业防范措施也很具体,在降低在职人员的失业率方面,政府对经济不景气的企业员工提供补贴;在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失业者创业方面,政府购买岗位提供就业机会,设立创业资助金与社会保险费补贴鼓励失业者自主创业,还设立有创业者的补充性补贴,鼓励创业者雇佣失业者;在扶助再就业方面设立多项资助,包括搬家津贴、年轻工人的组合补贴、迁移补助金等。相比之下,我国在促进就业、稳定就业方面的支出比重过小、支出项目也较少。2006年北京、上海、江苏等7地开展了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当年结余额的15%。 在实践中,该支出比例一直维持在10%左右。试点一直持续到2010年,仍没有给出结论性的建议,尤其是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资金分配结构不合理,大部分支出用于社会保险的补贴,从而压缩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方面的支出。此外,2014年发布的《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可按不超过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我们在稳定就业方面的工作也才刚刚有所发展,该项所需还达不成一定规模。
三、德国失业保险金支出对我国的启示
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相比于全国77253万就业人员而言参保群体只是一小部分,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还需加强,尤其要把具有高失业风险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加入进来。针对这部分就业弱势群体可以实施特殊的费率机制,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下”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他们的就业行为。除此之外,还要扩大领取面,并应用政府补贴和基金利息收入补贴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劳动者,要保证失业者都能得到救助。
2.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相比国际水平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这种脱离失业前工资水平、失业者具体的家庭生活状况及缴费贡献的制度设计不能很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失业生活。我们应该结合劳动者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及其现实的生活需要发放失业金,在总体上提高替代率,以使失业者在失业期间不会遭受更大的压力。同时,我们可以采取随着失业者领取期限的延长降低失业金的办法,来避免其采取消极就业行为。
3.增加失业保险促就业、稳就业的支出。我们应确保在原有水平上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对促就业稳就业的支出,像公益性岗位补贴这样好的举措要大力发展;再就业促进不足方面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以便提供更好就业服务,使失业者通过技能学习增强就业能力,尤其应增加对在职者参与职业培训的补贴,满足其继续深造的需要。同时,各地可根据需要向雇主、雇员提供帮助,增多失业保险基金在促就业、稳就业方面的支出项目。这样在支出范围、水平上都加以改善,使基金得以充分的利用。
四、结语
纵观整个德国失业保险金的支出使用,它实施了对劳动者整个职业生涯的保障,从开始的求职到在职期间的权益保护再到失业期间的救助最后到再就业的帮扶,不可否认德国失业率的降低得益于失业保险基金的应用。我们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已成必然趋势,但是我们不可盲目行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比,需要学习,才能少走一些不必要的弯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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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银鹭(1990—),女,河北承德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方向:失业保险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