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及综合立法之探析
2016-06-25卓凡
卓凡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及综合立法之探析
卓凡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 西安710063)
摘要:中小企业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民经济中都占有较大的比重,但是,目前国际社会上还不存在专门规范中小微型企业简易企业实体的示范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一工作组已经开始了《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简易企业实体示范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但是目前国内外还没有就该示范法进行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中小企业;法律环境;完善对策
在我国虽然中小型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并不是主流地位的企业,但是在促进就业、经济发展方便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目前一些区域组织和区域经济组织以各种方式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会优先考虑制定政策和提供技术援助,起草满足中小微型企业需求的综合立法则往往被忽视。
一、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
(一) 中小企业法律界定。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指出中小微企业并没有标准化的国际定义,因为每个经济体会考虑自身特定的经济环境,自己界定各种规模企业的参数。在贸易法委员会开展的工作中,寻求对每一类别的中小微型企业的定义达成协商一致是没有必要或不明智的,因为所制定的任何法律文本都会由各国或区域经济集团按照各自独特的经济环境,适用于自身所定义的中小微型企业。各国之间重要的共同要素是,无论各法域的定义如何,中小微企业都是这样的企业:无论位于哪一个法域,由于规模最小也是最脆弱,都面临若干共同的障碍。因此,并不为国家如何界定不同类别的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指导意见。
(二) 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这突出表现在:1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稳定。自 2009 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面对这种情况,中央及时分析情况和现状,并且及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不但大大的加大了财税,并且还不断加强信贷的扶持力度,这使我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使中小企业暂时出现了好的发展趋势,但是情况还是比较严峻的。2002 年 6 月,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 年 2 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大部分内容适用于广大中小企业。
二、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形态的构建
(一)我国中小微型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
在我国 20 多年的中小企业发展进程中,除了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再也没有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立法,在商业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的可持续保障、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机制的建立、国家财政对中小微企业发展和融资的财政扶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各方面,仅通过效力层级较低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原则性规定,这是远远不够的。我国中小企业在近几十年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影响和制约其发展的问题,因此,要想实现健康快速发展就要克服其自身的弱点,根本改善内外部环境,找出问题解决问题根治问题。中小企业在进行融资贷款存在较大难度是各国都面临的普遍问题。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更为严重,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在全国总额中的占比,与其在企业总数和工业产值中的占比极不相称。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对相关融资担保法律问题有更为深入的思考。资源要素得到保障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现在针对资源的制约因素不断增多,力度不断加大,主要的体现就是用工荒。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除了受贷款融资和资源要素方面的影响因素,品牌间竞争的加剧也逐步压缩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二)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对策。
在中小企业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的是法律法规的保障。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一部分,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2在发展现代市场经济中,大企业和小企业并存的局面是不可避免的。市场自发运作机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导致实质意义上的不公平。首先,立法完善。要向国外的先进经验学习,制定全套的法律,使法律制度内容充实、体系完整,能够充分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应该尽快制订与《中小企业促进法》配套的相关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把《中小企业法》中的条款落地实处,这样才能够建立真正科学、完备、有效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系。其次,执法完善。从执法角度完善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前提下,严格执法,确立执法原则 第一,把握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从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原则。第二,讲求效能的原则。这个指的是行政机关应该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效率不仅要高,而且还能够主动有效的使用自己的权能,这样就在行政执法中的效益也很高。第三,公平合理原则。这个意思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该对多方面的情况因素和利益因素进行衡量,在执行的前提下要严格的执行,要做到公正、合理等,要使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的程度达不到一致的这种结果得到避免。最后,司法完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加强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参考文献:
[1]肖居孝.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J].党史文苑,2007年,第7期.
[2]郭帅.金融危机视野下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问题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0年,第2期.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106-01
作者简介:卓凡(1991.11-),女,汉族,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