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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论法的精神》

2016-06-25杨瑜红

人间 2016年18期
关键词:刑罚

杨瑜红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浅谈《论法的精神》

杨瑜红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063)

摘要:孟德斯鸠的巨著《论法的精神》对全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全书共31章,文章中大量描述有关中国政治、法律,礼教等方面的内容,这些篇章大多是孟德斯鸠通过收集相关材料后对中国的种种状况做出自己独到、准确的论断,而这些结论和评判对于我们站在“旁观者”的角度认识中国的政治与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中国政体、中国法律、中国法律与政体的来源及认识的意义四个方面展开阐述,进一步分析孟德斯鸠笔下的中国。

关键词:中国政体;礼教法律;刑罚

一、对于中国政体的认识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将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法律有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在他关于政体的分类中,他明确认为,中国属于专制制度,并且是专制制度的代表之一。地广人多的封建中国是“一个强大的专制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他还引用传教士杜亚尔德的话说,在中国“只有使用棍棒才能让人民做些事情”。中国既无议会,也不实行三权分立,因而具有专制政体的性质,即统治者依据他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治国。

虽然孟德斯鸠也承认中国的政体带有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混合的性质,但是这些都是为专制政体尤其是皇权服务的,中国确实是一个典型的专制国家,这在当时的法律制度当中就有所体现,例如,大逆罪,连坐都是专制暴政的代表。

除政体区分之外,最具特色的是他探寻了不同政体的原则,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本身的要素,而政体的原则是政体行为的关键。同时他提到了外国商人所说的中国官员的欺诈掠夺行径以及传教士书信中皇帝对基督徒亲王惩治的记述,从中也说明了在专制体制原则之下的残酷刑罚。

二、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的认识

(一)中国的礼教与法律。

孟德斯鸠在书中谈到“中国人的礼仪和他们的风俗一样,都是教育的内容。礼仪一旦经严厉的教师用来当作箴规施教后,便成为固定的东西,像道德的原则一样,永远不能改变”。“中国立法者把宗教、法律、习俗和风尚融为一体,所有这些都是伦理,都是美德。与宗教、法律、习俗和风尚有关的训诫就是人们所说的礼仪。中国人在年轻时学习礼仪,此后又把一生都用来实践礼仪。”由此进一步指出,由于人民对礼教的严格遵循,让统治者取得了胜利。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倡导“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儒家学说便逐渐成为中国封建统治者的主导思想,儒家的礼制原则及道德规范与君王的立法目的不谋而合“引礼入法,礼法结合”逐渐成为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趋势。

中国古代法制以礼法合一、礼法结合为主要特征,礼教所倡导的价值观在法的规范中可以充分体现,等级分明、长幼有序的儒家思想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孟德斯鸠认为,中国的法律、风俗和礼仪的结合就是因为中国的立法者为了其统治稳固,而制定了最庞大的“礼”,而礼就是法,礼法已融为一体。因此,孟德斯鸠在批判中国专制制度的同时,也对中国礼法结合并产生良好社会治理效果予以肯定和褒扬。对礼教在中国所发挥的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等重要作用给予肯定的评价。

(二)中国的刑罚制度。

《论法的精神》中有专门一节讲述“子罪父过”“在中国,子女犯罪,父亲是要受到处罚的。在中国,唯有刑罚才能达到使人感到羞耻的效果。不但“子罪父坐”,甚至一人犯罪,常常要全家受罚。重则“满门抄斩”,这是专制愈加残暴的体现,同时也是将刑罚滥用的最直观反映。

此外,孟德斯鸠认为,中国封建时代虽然存在形式上的法律,但是这些封建制度下的法律条文含混不清使得君主尤其是暴君可以出于自己的个人意愿而任意处罚臣民,草菅人命。书中也提及了中国的极刑凌迟和连坐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残酷。

三、孟德斯鸠对中国法律与政体评价的认识来源

在《论法的精神》这本书中,孟德斯鸠对于中国封建制度的专横和凶暴予以无情的揭露和抨击,同时又对中国的某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文化传统加以肯定。从而让更多的人比较全面的了解中国,不仅影响到外国人对中国制度与习俗的认识,而且还使中国人对自己国家产生了新的认识。

既然他对中国的评判影响如此之深,但同时我们知道,孟德斯鸠本人并没有来过中国,其中包含中国的专制主义的认识、对儒家思想的理性批判以及对中国习俗和礼仪的认识是从何而来以及书中对中国的描述是否真实,需要我们探究。

事实上,在那个时代,孟德斯鸠对中国资料的掌握也还算全面,他了解中国的途径一方面是通过传教士的描述,耶稣会传教士撰写或编辑的著作,如杜亚尔德的《中华帝国全志》,属苏尔尼阿马家族的《耶稣会士书简集》,也有商人或来华使节所写的游记,如《环球游记》。另一方面紧密接触了中国人和去过中国的人士,包括中国移民黄嘉略,在中国传教士傅圣译和当时法国著名的汉学家弗莱雷等,他们都曾与孟德斯鸠长期晤谈,为他提供了有关中国的一些可靠信息。

四、孟德斯鸠对中国政治与法律认识的意义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大量讨论中国政治、法律、风俗、礼仪等等,从理论的角度论述了中国文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随着中西文化交流的日益加强,开始有人把中国作为专制国家的典范,成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的参照进行讨论。他将这三种政体作出比较,他认为君主政体是贵族和君主共同享有权力,而共和政体是自由民拥有国家权力,专制政体只有君主一人拥有权力,它们分别体现荣誉、美德和恐怖,他揭示了从先秦开始一直到清朝这一段时期中国的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以及中国几千年所面对的恐怖统治和权力过分集中递增的事实。从《论法的精神》我们可以看出三权分立思想以及权力制约的裨益,因而我国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借鉴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权力监督机制,使权力受到监督,这对一个缺乏相应的权力监督经验的国家而言是非常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2][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版

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116-01

作者简介:杨瑜红(1990-),女,汉族,山西省大同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法学)2015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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