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今的刑罚目的
2009-07-05臧淑旭
臧淑旭
摘要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中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论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不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历来是学者研究的重点。笔者仅依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一些浅薄的认识。
关键词刑罚目的道义报应重刑威慑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79-01
刑罚目的在《刑罚论》中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这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论题。从古今中外的司法理论和实践来看,无论是刑罚体系的建立,还是刑罚方法的具体运用,都有形无形地受着刑罚目的制约。刑罚目的并不是一个僵化的、凝固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理论为根据,有着若干含义迥异的刑罚目的论。笔者通过自己的理解简单谈一下古今中外的刑罚目的。
一、古代刑罚的目的
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刑罚目的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纵观中国古代,儒家与法家作为对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具有最为重大影响的思想流派,无疑为刑罚目的的制度化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根基。儒家崇尚德主刑辅,因而道义报应作为刑罚目的的主要部分成为这一思想的当然结论;法家提倡重刑威慑,进而突出强调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也就成为这一思想的必然结果。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在不同时期的争锋相峙正是道义报应与一般预防两目的此消彼长的原动力所在。
(一)儒家道义报应
作为道义报应之前提的主观责任以及道义报应作为用刑的理性,发源于周代。这与周代所奉行的“明德慎刑”与“出礼入刑”的礼治思想之作为具体的司法原则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按照“明德慎刑”的要求,对人应以“明德”即道德教化为主,而不得轻易草率用刑。而按“出礼入刑”的要求,只有“出礼”即严重违背作为道德规范的礼的行为,才可作为刑罚的原因,不违礼的行为,不能进入刑罚的视野。据此,刑罚只不过是对严重违礼的行为予以特殊谴责即惩罚,以维护作为道德秩序的礼制的手段。正是如此,才产生了作为道义报应之前提的主观责任。也正是如此,才产生了作为刑罚之正当根据的道义报应。
(二)法家重刑威慑
春秋时期,以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学说在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成为此间立法的指导思想。而此说的核心便是推行法治,以法治国,强调以重刑遏制犯罪,保护中央集权制的统治秩序。商鞅的重刑威慑思想被其系统地表述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韩非也同样主张罚一儆百,即所谓“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商鞅的主张得到秦孝公的赏识,于是,他奉命主持秦国的法制改革,改法为律,将其重刑威慑思想贯穿于其所制定的《秦律》之中。正是如此,《秦律》以轻罪重罚、严刑苛罚而著称,开重刑威慑主义之先河。自此以后,威慑主义便成为历代刑罚的指导思想。
中国威慑刑时代的主观责任制与重刑威慑主义并行,即道义报应与一般预防主义相结合,是儒家学说与法家学说的折衷体现。中国古代刑罚目的观注重道义报应,凸现刑罚之正义价值;强调一般预防,追寻刑罚的功利精神,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对道义报应与一般预防的过分注重,对法律报应和特殊预防的忽视,使之缺乏了刑法的真正价值和精神。
二、现代刑罚的目的
关于我国刑罚的目的,已有很多学者在各种著作中各抒已见,众说纷纭。但是几乎所有的理论性著作中都会把刑罚的目的规纳为以下几点:
(一)惩罚说
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限制与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与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从而防止犯罪的发生。
(二)改造说
认为刑罚目的不在于报复或惩罚,而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来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
(三)预防说
刑罚目的在于防卫社会,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四)双重预防说
认为我国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方面。
笔者认为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研究是繁荣的,上述关于刑罚目的的论断,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加以阐述的,都有其真理的一面,当然也存在着各自的不足。只要我国在刑事法典中未明确规定我国刑罚目的,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就一直会继续下去。所以在这里,笔者只想就我国刑罚是否具有惩罚目的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正如意大利现代犯罪学创始人加罗法洛指出,如果刑罚全然失去了惩罚的目的,如果刑罚有的只是教育、改造甚至治疗的目的,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其犯罪所获得唯一后果却是免费受教育的权利时,刑罚存在还有何意义。手段也好,属性也罢,与惩罚作为刑罚目的并不矛盾,刑罚的目的应该是多层次的。
我国三部最重要的刑事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都在第一条规定了各自的目的,其中都明确指出了惩罚犯罪或惩罚罪犯,虽然这一目的是刑事法律的目的而不是刑罚目的,但是,刑罚目的是包含在刑事法律目的之中并受其指导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明我国刑罚是以惩罚为目的的。
笔者认为我们不应该把惩罚简单的理解成是肉体的痛苦,那是古代的惩罚观,更不是脱离改造性质的惩罚,那将导致惩罚成为形式的、僵硬的东西,无法发挥的深层的社会意义,也与世界刑罚潮流背道而驰。而是具有特定社会意义即改造犯罪人的人身和思想两个方面的强制措施。现代刑罚理念是改造性的惩罚,在精神和心理上受到痛苦后,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得到消除。认为惩罚是刑罚的本质属性,也是刑罚的基本特征,惩罚不会因为时代的发展而褪色,只能是它的内涵更丰富,如果把惩罚排除在刑罚目之外,那刑罚的其他目的实现无疑是海市蜃楼。所以把惩罚作为刑罚目的绝不是开历史的倒车,是还原惩罚的本来面目,是刑罚目的的应有之义。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我国学术界一直提倡的方针,这也有利的促进了理论的前进,刑罚目的是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但是,只要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国家就会动用刑罚来报应犯罪、预防犯罪,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