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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医疗期经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2016-06-22

当代工人 2016年9期
关键词:工伤申请人仲裁

申请人范某系某运输公司职工,2013年初发生工伤,治疗了一年后经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还要继续治疗,但单位对其停发了工资。单位认为,根据规定,工伤职工最多只能停工治疗12个月,范某的医疗期应当结束了,单位不必再发其工资。无奈,范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单位继续发其工资。

申诉人

我这因工受伤,病还没治好,就不给我发工资,让我一家老小吃什么喝什么?我是为什么受的伤啊,单位比谁都清楚吧。

被诉人

不是我们不想发工资,而是时限到了,有规定的。职工不能沾包赖吧。该付的我们都付,不该付的我们也绝不能妥协

仲裁庭

范某的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从上述规定看出,单位拒绝发其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申请人继续治疗是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做出的,是有法律根据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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