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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出型猝死

2016-06-22划划

当代工人 2016年9期
关键词:因公工伤宾馆

划划

因公出差,多简单的一件事,却出大事了。

我说的是我和同事王科。我俩就职于一重型设备制造公司,王科的业务之一,是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我是他助手。此前,无论设备卖到哪儿,王科随后都要亲自前往,负责安装调试。他年过50岁后,觉得自己眼睛花了、力不从心了,就经领导同意,带了两个助手。我平时都叫他王工。

那是2014年夏天,王工要去南方一家企业调试设备。他听我没去过那个地方,就让我随他去。我知道他这是给我提供了一个逛风景的机会,很是感激,就说:“到那儿干活时我来,你就在一旁看着,支支嘴就行。”

到了地方是下午,因时间不够,调试展开不了,王工就只带我到厂子看了看,便回宾馆休息了。凌晨我起夜,发现王工睡得很安静。我跟他出过几次差,这家伙儿打呼噜可响了,这次是怎么回事?我挨到他脸前一听,心里咯噔一下,马上拍他脸,“王工、王工!”但王工没有丝毫反应。

王工就这么没了,当地医院医生给出的诊断是心源性猝死。以前没听说他心脏有毛病,人啊,就这么脆。那段时间把我忙坏了,按下不表。

事情没有完,王工的家人认为,王工是在公出期间死亡的,应该算工伤死亡。领导直挠头,“没听说过呀,这也算工伤?”不怪领导伤脑筋,按我们一般的理解,工作和生产时受伤算工伤;上下班路上出了事也算工伤。公出属于工作期间,出了事算工伤不假,可这在宾馆睡觉时……

王工的家属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中心给出意见:王工死于因疾病导致的急性心力衰竭。这急性心力衰竭和心源性猝死是不是一回事,我们不清楚,反正领导觉得占了理,“他这是因病死亡,跟工作没关系!”

公司不同意家属给王工申报工伤,王工的家属便告到了法院。

闲话不叙,几个月后,法院开庭了,公司请的律师、一位副总经理、还有我,3个人出了庭。此前,我已知会了王工的家属,告诉他们,我出庭是因为王工去世时就我一人在场,我得在庭上介绍当时情况,术语说叫证人,并不因此就代表我站在公司立场。王工的家属表示能够理解。

王工家属的主张很简单,王工之死虽然出自于自身疾病,但只是原因之一,如果没有公出,不受旅途颠簸劳顿之若,王工也不会死亡。

公司这方律师的说法是:工伤认定的3个条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王工之死不是在白天工作时间,也不是晚上加班时间,是在凌晨睡眠中;二是王工是在宾馆死去的,宾馆不属于工作场所。

第三点挺复杂,律师做了详细阐释,“王工确实是因公出差,但这种因公是指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做与公司相关的工作。王公显然不具备这个条件。正如我们在单位工作和生产后,也要回家休息、睡眠,难道没有出差的员工下班后,于凌晨时分在家因病死亡了,也得算工伤?”

我觉得律师说得很到位,但一想到王工,心里还是不忍。

对方律师也不示弱,“我们认可工伤的3个条件,但这3个条件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王科是因公出差,他在外地的休息和睡眠是因公引起的,由此出现伤亡应该认定为工伤,这符合对工伤3个条件的广义理解。”

这位律师也很不简单,至少在逻辑上说服我了。只是,他没有说服法官,一审驳回了王工家属的请求。王工家属不服,上诉了。

二审我也出席了,双方阵仗跟一审时差不多,主张也基本一样。不同的是结果,二审认为应视同工伤。这让王工的家属长舒了一口气。

二审判决后,我跟另一位助手去了王工家探望。王工的家属既欣慰于二审判决结果,也对一审判决结果耿耿于怀,“我就不明白了,你说用的都是同一部法律,法院也都是中国的,可为何判决结果是相反的?”

说实话,我不懂,那位助手也不懂。这倒真是个问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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